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奥格斯特·倍倍尔 -> 《妇女与社会主义》(1879年) 第四章 中世纪的妇女 1.日耳曼妇女状况在公元最初的几个世纪,东方和北方的体格健壮、性格粗野的原始而纯朴的一些民族,犹如波涛汹涌的大海川流不息地涌入衰弱的罗马帝国。当时的罗马,基督教已逐渐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宗教,涌入罗马的这些民族竭尽全力反对基督教传教士的禁欲说教,而传教士们不管是否愿意,也必须考虑到这些健壮的人。罗马人惊奇地看到,新来的这些民族的风俗习惯同他们的完全相左。塔西佗从德国人那里看到过这一事实,他对此表示赞许地说:“他们的婚姻十分严格。在他们的风俗中,最值得称赞的正是这一点。在野蛮人当中,他们几乎是唯一满足于一个妻子的民族。人们很少听说,在这些人口众多的民族中有通奸行为,如果有,便立即受到处罚。男人们被允许有处罚权。丈夫当着乡亲的面,把被剪掉头发的通奸妻子裸体赶出村外,对于有损习俗的人毫不讲情面。这样的女人,不论多么美貌、年轻或富有,都再也不能找到丈夫。在那里,没有人嘲笑道德堕落者,也没有人把诱惑或被诱惑当作生活方式。青年人都是晚婚,因此保存了他们的力量;少女也不急于嫁人,她们选择的对象是同自己年龄相当和具有同样体力的人。同样的年纪,同等的体力者相互结合。健壮的父母所生的子女一定强健。” 显然,塔西佗为了给罗马人提供一个范例,把古代日耳曼人的婚姻状态描绘得有几分夸张。的确,在古代日耳曼人那里,对于犯有通奸行为的妇女必定予以严惩,但是,对于通奸的男人则并非如此。在塔西佗所处的时代,在日耳曼人那里,氏族正值繁荣时期。他——塔西佗在进步的罗马情况下,对古代氏族的法则及其基本状态是陌生的和了解不多的,所以他惊奇地阐述说,在日耳曼人那里,母亲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作是自己的儿子;有些甚至认为,舅父和外甥之间的血缘关系比父亲和儿子的血缘关系更加神圣,更加亲密,所以,在要求提供人质时,姐妹的儿子比自己的儿子有更大的担保价值。恩格斯补充说:“假使这种氏族成员把自己的儿子当作某一庄严义务的担保物,而这个儿子却成了父亲违约的牺牲品,那么,这只是父亲本人的事情。但是假如成为栖牲品的是姐妹的儿子,那么,这就违反了最神圣的氏族法规。孩子或青年的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即首先负有保护他的义务的人,便对他的死负有责任;这个同氏族亲属或者是不应当把他作为人质,或者是必须履行契约。”[1] 此外,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塔西佗时代,在德意志人中间,母权制已经让位给父权制了。子女继承的是父亲的遗产,假如没有子女,则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继承。容许母亲的兄弟当继承人这一事实表明,古代法则还是刚刚消失,尽管父系血统有继承权已成定局。令塔西佗惊奇的是,回顾古代法则可以看出德意志人尊重女性的原因。他还发现,妇女最能鼓舞德意志人的勇气。想到他们的妻子可能被俘和沦为奴隶,这对于古代德意志人来说是很可怕的,同时也特别能激起他们挺身反抗。妇女们还有一种使罗马人敬佩的骨气。当马利乌斯不准被俘的条顿妇女们作为女祭司为维斯塔(掌管处女贞操的女神)献身时,这些妇女全部自杀身亡。 在塔西佗时代,德意志人已经定居下来。每年由抽签实行土地分配,森林、水和牧场都属公共财产。他们的生活方式十分简单,他们的财产主要是家畜;他们的衣服是粗糙的羊毛外套和兽皮,妇女和有点身份的人穿的是亚麻衬衣。在远离可以输入罗马工业品的那些部落里,还建立了金属加工工业。法律规定,一般较小的事务由大会主席决定;重要的事情应由人民大会决定。主席经选举产生,尽管主要是由同一家族选举产生。但是,向父权制过渡有利于世袭地位的形成,之后造成世袭贵族,最终发展成王权。就像希腊和罗马那样,在德意志氏族中,也出现了私有财产,发展了工商和贸易,最后由于陌生部落成员的混入,而使氏族趋向灭亡。氏族由马尔克公社所代替。马尔克公社是自由农民的民主组织,自由农民在经过许多世纪反对贵族、教会和诸侯的许多无数斗争中,形成了自己的坚固堡垒,那怕在封建国家掌握统治权,从前的自由农民沦为奴隶和侍从以后,这一堡垒都不曾完全消失。 马尔克公社的代表是各族族长们。妻子、女儿、儿媳等被排除在会议和领导者之外。妇女掌管部落领导大权的时代已成为过去,这一事变使塔西佗惊愕不已,并以轻蔑的笔锋对此写了报道。公元5世纪,撒利法典废除了女性后裔的家族财产继承权。 凡巳成婚的每个马尔克公社男性成员都具有土地抽签权。在通常情况下,祖父母、父母和子女们同住在一间房子里,在一个家庭共同体中生活。为了使未成年的、在性方面还未成熟的儿子得到一份抽签权,就由父亲代他同已成年的少女结婚,即父亲取代儿子完成丈夫的义务。这种事在当时是经常出现的。[2]年轻的夫妇能得到一车山毛榉木材和建造房屋的木料。假如这对年轻夫妇生了一个女儿,可以得到一车木材,而新生儿如果是男孩,他们可以得到两车木材[3],因为女性具有的价值仅仅是一半[4]。 结婚非常简单。他们不知道什么宗教仪式,只要双方表示同意,睡在一张婚床上就宣告了婚姻的完成。使婚姻有效,到教堂举行仪式的风俗到了9世纪才开始风行。公元16世纪,按照特利恩特牧师会议决定,才宣告婚姻是天主教教会的一种圣礼。 2.封建主义与初夜权随着封建国家的诞生,绝大多数自由人的处境开始恶化。得胜而归的军事将领利用他们的权势,侵占大量土地。他们把自己视作公共财产的主人,对于他们可以任意摆布的人,如奴隶、仆人以及一些外来部落获准自由居住的人等,他们在一定时期内还赠给继承权。他们用这种办法造成了一批对他们唯唯诺诺的宫廷贵族和侍从贵族。巨大的法兰克王国的建立使古代氏族的残余彻底消失。军队首领和新兴的贵族代替了会议主席。 广大的自由民为接连不断的侵略战争,和查理大帝的征服战争付出了巨大负担,他们因此逐渐处于疲备不堪和贫穷状态。这些人已经不能履行应征入伍的义务。王公贵族征集家仆来替代他们。农民起而应征,并把自己的财产置于世俗的或宗教界人士的保护之下,因为教会很明白,在几世纪内它将大权在握,农民们因此要向这些人物交纳地租和贡物。就这样,迄今原本自由拥有自己财产的农民变成了要交租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在他们身上的新的义务也越发沉重。他们一下子陷入了这种依附境地,过不了多久,农民也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这种依附性和奴隶制度不断蔓延发展。 地主对他的奴隶和家仆几乎有无限的支配权。他有权强制18岁以上的任何男子和14岁以上的任何女子结婚。他可以为男人确定妻子,也可以为女人确定丈夫。同样的权利还适用于鳏夫和寡妇。作为他臣民的主子,他把自己视为可以支配使用女性奴仆的性权利的人,即掌有初夜权的人,这一点完全表明了地主的无限权利。他的代理人也拥有初夜权,前提是这位代理人不要人提供贡物,然而贡物的实质从其名称上可以看清,如护床费、处女税、衬衣金、围裙税、印花钱等等。 对于是否要有初夜权曾进行过多次争论。有些人对初夜权是相当不满的,因为当时所处的时代正是人们乐于赞颂的在习俗和信仰方面都堪称模范的时代。上面已经指出,初夜权起源于母权制时代的习俗。随着古代家庭组织的消失,起初是新娘在新婚之夜对公社的男人们开放。但是,这一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限制,最后,它仅实用于部落首长和祭司。封建主又把这一权利接受了下来,他对自己领地的个人也掌有大权。只要他想,他就行使这种权利,或者为了得到产品和金钱而放弃它。初夜权是多么讲究实际,我们可以从雅克夫·格林的《判例集》第一卷第四十三页中看出:“宫廷的人说,人们要结婚必须招待一番管理财产的人和他的妻子。管理财产的人定会送给新郎一只煮羊的大锅,还有一车木料,以供结婚使用。他和他妻子赴宴时要带上1/4的烤猪。结婚仪式结束以后,新郎必须允许这位管理人与新娘同床,否则要以交出5先令4便士为代价。” 袓根海姆[5]认为,初夜权作为地主的一种权利来源于他对结婚的认可。贝阿伦则提出,在实行初夜权时期,结婚所生的第一个孩子都是自由民,初夜权因此才得以持续。后来,这一权利普遍由纳税所取代。根据祖根海姆的说法,冯·阿米恩主教十分坚决地主张纳税制,然而直到15世纪初才生效。11世纪末,马尔克姆三世在苏格兰宣布,废除初夜权,以纳税取而代之。可是在德国,上述情况还持续很长时期。1496年,士瓦本阿德贝格修道院曾记载道,对居住在伯尔特林的奴仆来说必须做到下述几点才可要求取消这一权利:新郎要送上一块盐;新娘要交出1镑7先令铜币或一只“足以使她坐在上面”的大盘子。在其他地方,为了赎买初夜权,新娘必须交纳“同她的臀部一样重,一样大的”奶酪或黄油。在有些地方,新娘必须交上一把安乐椅、“一把刚好能坐进去的,用西班牙哥尔多巴皮革制造的华丽的安乐椅。”[6]据巴伐利亚首席大法官魏尔施描述,在巴伐利亚,直到18世纪还有赎买初夜权的义务。[7]恩格斯还进一步提出,在威尔士和苏格兰人那里,初夜权一直维持到整个中世纪,只不过,在这里有氏族组织,所以初夜权的执行人不是地主或他的代理人,而是所有已婚男子的代表——族长,直至这一权利的废除。 毋庸置疑,初夜权不仅存在于中世纪,而且一直流传到近代,它在封建法典中起了一定作用。在波兰,贵族有欺凌任何令他喜爱的处女的权利,凡有人对此提出抱怨,贵族就让人打他100大板。直到今天,地主或他的随从都把牺牲处女的贞操看成理所当然的事,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它不仅发生在德国,而且还遍及东欧和东南欧,正如一些熟悉风土人情的专家所论断的那样。 在封建时代,地主可以从缔结婚姻中获利。因为夫妇双方所生的子女就像对自己的双亲一样,同地主也是唯命是从的关系,地主因此可以获得越来越多劳动力和更加可观的收入。因此,不论尘世的地主还是宗教界的地主都极力促进其臣仆的婚姻。但是假如教会想到,由于婚姻受阻,人们把遗产送到教会保存,教会就作另外的打算。这种情况通常指的是下等自由民,如上所述,这些人的处境越发难以维持,于是就把自己的财产送到教会,以便得到寺院的保护,也可因此而平安度日。其他一些人也交上自己的贡物和仆役,以求受到教会保护。通过这一途径,子子孙孙们往往陷入他们的长辈想要逃脱的命运之中:他们逐渐成了教会的仆役,或者让人把他们培养成教会的新弟子。 3.城市的繁荣。寺院和卖淫自11世纪以来繁荣的城市都有一种热切而明确的兴致,那就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因此,各城市为居住和结婚提供了方便。城市成了不堪忍受压迫而逃走的农村居民和逃亡的农奴仆役的避难所。但是没有过上多久,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城市一旦站稳脚根,掌了大权并拥有安居乐业的举足轻重的手工业阶层,该阶层对于新移居来的人便产生了敌意,因为这些后来者想要定居城市,当手工业者,由此人们就看得出,令人不快的竞争就将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因此,人们对新居民作出种种限制:高额居住金、昂贵的从师考试费以及在行业中对师傅和徒工数量的限制等等。这样一来,使得数千人沦为不能独立的人,过着非婚生活,到处流浪。16世纪以后,由于上述原因,城市的繁荣时代就成为过去,面临的是城市的衰败。这时,由于时代的狭隘观念,对居住的阻挠和独立的限制更是变本加厉。其他的原因下面再谈。 地主的残暴与日俱增,致使他们的奴仆甘当乞丐、流氓或强盗,以摆脱遭受地主残酷压迫的生活,由于当时的交通不便和森林密集,当强盗并不困难。还有一些人在当时的战乱年代,投军从戎去当兵,当兵能得到高薪又能弄到最可观的掠夺品,因此当兵是他们最好的出路。在这种种情况下,产生一大批男女无业游民,给社会增添了负担。教会是普遍没落衰败的罪魁。如果说神职人员的独身生活是造成性放纵的主要原因,那么,同意大利和罗马的频繁交往更加助长了这类放纵。 罗马不仅是基督教的首府,因为教皇住在那里,它又是忠于过去皇帝时代传统的新的通天塔,传播恶习陋俗的欧洲高等学府,而教皇的宫廷正是这个学府最高贵的所在地。罗马帝国在灭亡时,把它所有的恶习都留给了信奉基督教的欧洲。正是这种种恶习扶植了意大利,并且从那里通过同罗马交往的神职人员把这些恶习又传到了德国。无以数计的神职人员大部分是男人,懒散奢侈的生活使他们的性欲要求非常强烈。在被迫独身的情况下,他们只能以秘密方式和非自然的行动来满足性欲,从而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造成了伤风败俗的结果。在城市和乡村对女性形成了犹如瘟疫般的威胁。数量巨大的僧尼修道院几乎同妓院没有区别,如果说有所不同也仅仅在于那里的生活更加荒淫,更加无所顾忌。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比如杀婴,在那里更便于掩盖,因为在他们那里唯一能行使审判权的,往往本身也是罪大恶极的人。农民们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免受神职人员的诱惑,办法之一就是,不接待未纳妾的牧师。在这种情况下,促使康斯坦丁的一位主教对他管辖内的牧师收纳妾税。我们的浪漫主义作家们曾经把中世纪描绘得那么虔诚,那么令人崇敬。1414年在康斯坦丁举行过一次长老会议,与会者当中就有1500多名流浪妇女,这一历史事实足以说明上面列举的情况。 不过,这种种情况并非始于中世纪衰落时期,而是发生在很早以前,它们不断引起诉讼,成了制定法令的契机。因此,公元802年,查理大帝颁发一项命令,其中写到:“修道院必须严加管理,修女不准四处游荡,要对她们严密看守,不准她们相互发生争吵,引起不和。绝不允许她们不服从或反对长者或院内首脑。凡修道院决定的院规,她们必须完全遵守。不准卖淫,饮酒和贪婪,而要以任何方式正当地,有节制地生活。同时,不准一个男人进入修道院,除非在作弥撒的时候,作完弥撒,男人要立刻离院。”公元869年颁布的一项命令中写道:“假如牧师身边有几个女人,或者让教徒或异教徒流血和违犯教规,就应该剥夺这些牧师的资格,因为他们比普通人更坏!”当时禁止牧师多妻这一事实表明,在9世纪就已流行多妻制。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未能禁止多妻制的泛滥。 然而到了后来,即到了12世纪和13世纪的爱情歌人时代,多妻制便不受人非难。比如,阿尔伯莱希特·冯·约翰斯多尔夫在他的《爱情·春天》这本诗集[8]里有一首诗歌是这样写的: 有了一个妻子,还要娶第二个,
十字军对当时的道德风范起了特别不良影响,数万名男人长年远离家乡,学会了当时西欧鲜为人知的东罗马帝国的习俗。是谁都不准做的事,不是吗? 你说说 这话对不? (男人可以,女人不可以) 结婚和定居逐渐困难重重,除此之外,妇女的人数又远远超过了男人,因此,妇女的处境十分不利。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首先是无以数计的战争、争夺和厮杀以及当时充满险境的商业旅行。其次是暴饮放荡使男人的死亡率加大,不良的生活方式使发病率和死亡人数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中世纪还经常发生黑死病。下面是发生黑死病的年代和次数:
妇女们成群结队地在大路上充当魔术师、歌女、女演员,还混杂在漫游的学生和教士当中,在集市和市场上到处游荡。她们在雇佣兵中连同其佣人组成了特别分队,与当时的行业特点相适应,组织了自己的行会,并根据容貌和年龄分成各个不同的等级。她们除了在这个圈子里,不准向别人卖淫,否则受到严厉处罚。在兵营里,她们同辎重兵一起搬运粮草和木材,修整池塘和洞穴,还要照管兵营的清洁卫生。在作战时,她们用木柴、杂草树木填平洞穴,以便于作战部队进攻。此外她们还协助把大炮搬入阵地,当大炮陷入洼地时,她们必须帮忙把大炮运走。[10] 为了解救这些无人帮助的妇女摆脱困境,从13世纪中期起,在许多城市建立了所谓的乞食教养院。但这种教养院必须在城市的监管之下,把妇女收容入院,使她们过上规规距距的日子。这些措施也好,许许多多的修道院也好,都不能收容所有需要救助的妇女。 结婚困难、连同其骑士和奴仆前往城市旅游的王公贵族、世俗的和信神的老爷们、城市本身的一些年轻人,还有城市里的已婚男人——一些贪图生活享受,不知羞耻,追求新欢的人都聚集在一起,于是,中世纪的城市就产生了对娼妓的需要。像当时任何职业都必须按行会组织起来,否则就不能存在一样,卖淫的组织也建立了行会。所有大城市都有妓院,有城市妓院、乡村王公妓院和教会妓院,妓院所得归入相关的钱库。妓院的妓女们有自己选出的一名老鸨,来维护妓院的纪律和秩序,特别是竭力防止该行会以外的竞争者、“小经纪人”损害妓院的正常营业。暗娼被抓住要受到官方制裁。纽伦堡妓院的妓女们在对其未加入行会的竞争者提出的控告中写道:“其他旅馆的经理雇了一些妇女,她们整夜在小巷里流窜,勾引已婚男子和其他男人去住宿,她们的买卖十分兴隆,比起公开的妓院(加入行会的)更为下流。在这个可尊敬的城市,居然有这样的事,实堪痛惜。”[11]妓院受到特殊保护,在妓院附近骚扰要被处以双倍罚金。妓女行会会员有权参加行会参与举办的庆典和节日活动。妓女们还常常作为客人受到王公贵族和议会议员的邀请。妓院因有益于“保护婚姻和处女的名誉”而受到普遍重视。这一点同雅典承认合法妓院与今天允许卖淫都是出于同样的理由。那些用爱抚和金钱光顾妓院的男人,同时也用暴力迫害妓女。查理大帝就曾将一名裸体妓女拖到市场上,让人用鞭打她。他本人“最最信奉基督教”的国王和皇帝一下子至少娶了6个老婆。他的女儿们则公开效仿其父,她们绝不是一本正经的人。由于她们的生活举止,国王对她们有时感到不满,这些女儿们还偷偷地生了不少私生子。查理大帝的朋友和忠告者阿尔奎因提醒他的学生们,“在夜间要严防宫廷里戴着王冠的鸽子们”,他指的就是国王的女儿们。 由官方公开建立起来的妓院受到官方的保护,这些维纳斯的女祭司们被允许享有种种特权,也正是这些官方机构对贫困的、被人遗弃的不幸女子处以最严厉、最残酷的处罚。对于因灰心失望,亲手杀死胎儿的杀婴者要被判最严酷的死刑,而对于毫无良心的诱惑者则无人追究。也许还要让他出席宣判无辜牺牲者死刑的法庭。诸如此类的事情至今仍未绝迹。[12]妇女通奸也要给予严厉制裁,至少要带枷示众,但是男人通奸却受到基督教仁慈外衣的保护。 在维尔茨堡,一名妓院女老板向市议会发誓说:“我们忠于这个城市,热爱这个城市,要为它招徕女人。”类似的情况在纽伦堡、乌尔姆、莱比锡、科伦和法兰克福等城市都存在。1537年,乌尔姆的各妓院被取缔,但在1551年,以“防止更坏的胡作非为”为理由,又恢复妓院行会。对高贵的外国人则由市政当局提供费用,由妓女服侍。1452年,拉迪斯劳斯国王进驻维也纳时,市政当局从公娼中为他派出一名代表,这名妓女代表身披轻纱,她最迷人的身体各部位让人看得清清楚楚。查理五世在安特卫普也受到了同样一位裸体妓女的欢迎;汉斯·马卡尔特在他的大幅油画中描绘了这一壮观场面,这张画如今陈列在汉堡的博物馆中。这类事当时没有受到任何非议。 4.骑士风尚与妇女崇拜富于空想的浪漫主义者及一些怀有狡滑企图的人试图把中世纪描绘成具有特殊伦理道德和真正崇拜妇女的生气蓬勃的时代,特别以12世纪至14世纪爱情歌人时代作陪衬,更是锦上添花。骑士风尚起初在西班牙的摩尔人中流行,骑士对爱的表达是当时高度尊敬妇女的证明。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想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骑士在居民中仅是很少的一部分人,因此骑士所追求的妇女也是少数人;第二,在骑士中间,仅仅有很少的一部分人对爱作出刻骨铭心的表述;第三,表达爱情的真正性质已被严重误解或歪曲。正是在这个爱情之花盛开的时代,德国处于最黑暗的暴君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一切正常约束遭到破坏,骑士们无所顾忌地拦路抢劫、掠夺及纵火。这种暴力横行,洗劫一切的时代决不是歌舞升平、温柔抒情的时代,而是恰恰相反。这一时代从本质上破坏了本来尚存的几分对妇女的尊敬。不论城市的骑士,还是乡村的骑士大部分是粗野、蛮横的汉子,他们的强烈嗜好除争斗和酗酒以外,就是无限度地满足性欲。当时的编年史学者们没有完全将乡村和城市的贵族犯下的强奸和暴力罪行记载下来。到13世纪,有些地方到14世纪和15世纪,贵族掌握了一些城市的统治权。受虐待的人很难获得权利,因为在城市,容克是法庭上的座上客,在乡村,地主是刑事裁判所的成员。所以,要说在贵族和地主的统治下,能有上述道德风尚和特别尊重妇女的各种习俗,并把妇女当成宝贝宠爱,纯属过分夸张。 有很少一部分骑士对美貌妇女五体投地,但是这种热情表示决非纯洁无瑕,相反却怀有实实在在的目的。在那些对“可爱的妇女”十分殷勤的人当中,那个小丑,即乌尔里希·冯·里希滕施泰恩本人给人以可笑的印象,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长期充当柏拉图式的追求者。总之,每个谄媚求爱的人都以牺牲发妻为代价使情妇神圣化,这就是当初在伯利克里时代希腊独有的、而今移植到中世纪的基督教情妇制。相互引诱妇女也是骑士重要的求爱活动,就像今天在我们资产阶级某些圈子里仍然盛行的那样。 在那种年代,在公开承认感官快乐的情况下,人们无疑看到,满足任何健康成熟的人的自然冲动都是合情合理的事。可以说人的自然冲动战胜了基督教禁欲主义。另一方面,还必须经常强调,上述认识是有性别区别的,一种性别可以,另一种性别就不应该和不准许有这种冲动。对此稍有违反,即触犯了为男人制定的道德法规,便会受到十分严厉的惩罚。由于不断遭受压迫和所受的特殊教育,妇女们始终顺应统治者的摆布,直到今天,她们仍然认为这是顺理成章的事。 还有上百万奴隶认为,奴隶制是天然合理的,而如果奴隶主阶级中没有产生解放奴隶者,他们岂不是永远得不到自由?颁布施泰因法以后,普鲁士农民从奴役下被解放出来,可是他们却对此提出请愿说:“他们人老病残以后,又有谁来照管呢?”难道说,类似情况在现代工人运动中没有吗?许许多多工人还在他们的剥削者影响下生活,而毫无自己的意志。 被压迫者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因此需要有人去启发和鼓动他们。现代无产阶级运动就是这样进行的,也应这样开展妇女解放斗争。甚至对于比较便于进行解放斗争的资产阶级来说,也需要有贵族和神职代言人引路。 尽管中世纪有许多不是之处,但它却有一种来自人类天性的健壮活泼而热爱生活的,又为基督教所不能压抑的健康肉欲。那时,对所有东西都直截了当地呼其名称,对一切自然事物都坦怀畅谈,当代人的伪善和掩饰好色在中世纪是鲜为人知的。那时,没人使用令人费解的双关语,现在的人都惯于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儿,话也说得含蓄难懂,可其中却包藏着危险,因为热中于这种语言,只能让人揣测而难以让人明确真正的含义,其结果是疑虑猜测,令人不满。当今社会上的谈话、小说和剧本完全让这些尖刻而暧昧的词句充斥,其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隐藏在宗教唯灵论后面的浪子们的这种精神至上主义施展了巨大威力。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33—134页。 [2] 俄囯统治时期也出现过同祥的情况。见德拉弗勒耶的《特质》,译者卡尔·毕歇尔,1879年莱比锡版第35页。 [3] 生了女儿,年轻夫妇可以在共有的森林中,采伐一车山毛榉树,星期六上街去卖;生了儿子,却可以采伐两车,星期二或星期六上街去卖,挣到旳钱必须用来给产妇买葡萄酒喝。 [4] 这种事至今仍然存在。在阿姆里施文德的圣伯拉欣就有这样一个传说:一个父亲听到新生儿出世的消息后,知道生的是女儿,他就喊道:天呀,生了个百两饿鬼!但知道生的是儿子后,他则高呼:老天爷,这个是千两饿鬼!见爱德化·雨果·迈耶尔《19世纪巴登地区民族习俗》,1900年斯特拉斯堡版。 [5] 《19世纪中叶欧洲废除奴仆的历史》,1861年圣彼得堡版。 [6] 莫明格尔、施特林等:《对维腾堡官员的描绘》第20集。霍尔马耶:《巴伐利亚人在东方之国》第28页注释,见祖根海姆上引书第360页。 [7] 《(特别考虑到在巴伐利亚、维腾堡、巴登、黑森、普鲁士和奥地利等地的情况)农民土地负袒的增减》,兰茨胡特1848年版。 [8] 由卡尔·拉赫曼和莫里茨·赤普特编辑的诗集。1857年莱比锡版。 [9] 卡尔·毕歇尔博士:《中世纪的妇女问题》,1882年蒂宾根版第6—7页。 [10] 同上书,第35页。 [11] 约·舍尔:《德国妇女史》,1879年莱比锡第4版。 [12] 列奥·李希特在《自由的妇女》中叙述一个案例:巴黎有一位享有盛誉的虔诚的律师,自己参加陪审法庭,判处了一名杀了他亲生儿子的女仆。不仅如此,这位律师自己是凶手,而那位母亲完全无罪,她在判决后,才向法庭陈述了这一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