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六卷(II)
[第十五章]李嘉图的剩余价值理论 [A.李嘉图关于剩余价值的观点与他对利润和地租的见解的联系][(1)李嘉图把剩余价值规律同利润规律混淆起来][636]李嘉图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离开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利润(利息)和地租——来单独考察剩余价值。因此,他对具有如此重要意义的资本有机构成的论述,只限于说明从亚·斯密(特别是从重农学派)那里传下来的,由流通过程产生的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而生产过程本身内部的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李嘉图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涉及,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就是由于这个缘故,他把价值和费用价格混淆起来了,提出了错误的地租理论,得出了关于利润率提高和降低原因的错误规律等等。 只有在预付资本和直接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是等同的情况下,利润和剩余价值才是等同的。(这里不必考虑地租,因为剩余价值最初完全由资本家所占有,不管他以后要把其中多大部分分给他的同伙。李嘉图自己也认为地租是从利润中分离、分割出来的部分。)而李嘉图在论述利润和工资时,也就把不是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的不变部分撇开不谈。他是这样考察问题的:似乎全部资本都直接花费在工资上了。因此,就这一点说,他考察的是剩余价值,而不是利润,因而才可以说他有剩余价值理论。但另一方面,他认为他谈的是利润本身,的确他的著作中到处都可以看到从利润的前提出发,而不是从剩余价值的前提出发的观点。在李嘉图正确叙述剩余价值规律的地方,由于他把剩余价值规律直接说成是利润规律,他就歪曲了剩余价值规律。另一方面,他又想不经过中介环节而直接把利润规律当作剩余价值规律来表述。 因此,当我们谈李嘉图的剩余价值理论时,我们谈的就是他的利润理论,因为他把利润和剩余价值混淆起来了,也就是说,他只是从对可变资本即花费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的关系来考察利润。至于李嘉图谈到同剩余价值有区别的利润的地方,我们留到后面再分析。 剩余价值只能从对可变资本即直接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的关系来考察,——而没有对剩余价值的认识,就不可能有任何利润理论,——这是如此符合事情的本质,以致李嘉图把全部资本看作可变资本,而把不变资本撇开不谈,虽然他有时也以预付资本的形式提到不变资本。 [637]李嘉图谈到(第二十六章《论总收入和纯收入》) “利润同资本成比例,而不是同所使用的劳动量成比例的工商业部门”。(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418页)
李嘉图的全部平均利润学说(他的地租理论是以此为基础的),除了归结为确认利润“同资本成比例,而不是同所使用的劳动量成比例”,还能是什么呢?如果利润“同所使用的劳动量成比例”,那末相等的资本就会提供极不相等的利润,因为这些资本的利润等于它们本部门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不取决于全部资本的量,而取决于可变资本的量,或者说,取决于“所使用的劳动量”。因此,怎么能说,利润同所投资本的量成比例,而不同所使用的劳动量成比例,仅仅是某种特殊投资部门即特殊生产部门所特有的例外情况呢?如果剩余价值率既定,对一定资本来说,剩余价值量就必然总是取决于所使用的劳动量,而不取决于资本的绝对量。另一方面,如果平均利润率既定,利润量就必然总是取决于所使用的资本的量,而不取决于所使用的劳动量。李嘉图明确地谈到这样一些部门,如 “海运业、同遥远的国家进行的对外贸易,以及需要昂贵机器装备的部门”。(第418页)
这就是说,他谈的是那些使用不变资本较多而可变资本较少的部门。同时,这些部门同其他部门相比,预付资本的总量大,换句话说,这些部门只有依靠大资本才能经营。如果利润率既定,利润量就完全取决于预付资本的量。但这决不是使用大资本和使用许多不变资本(这两者往往联系在一起)的部门不同于使用小资本的部门的特点,这不过是下述论点的一种运用,即等量资本提供等量利润,因而较大的资本能比较小的资本提供更多的利润。这同“所使用的劳动量”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利润率一般是大还是小,确实取决于整个资本家阶级的资本所使用的劳动总量,取决于所使用的无酬劳动的相对量,最后取决于花费在劳动上的资本同只是作为生产条件再生产出来的资本之间的比例。李嘉图本人就反驳了亚·斯密的下述看法,即认为对外贸易中的较高利润率,“个别商人在对外贸易中有时赚得的大量利润,会提高国内的一般利润率”。李嘉图说: “他们断言,利润的均等是由利润的普遍提高造成的;而我却认为,特别有利的部门的利润会迅速下降到一般水平。”(第7章《论对外贸易》,第132—133页)
李嘉图认为,特殊利润(如果不是由市场价格涨到价值以上所造成)虽然会平均化,但不会提高一般利润率;其次,他认为,对外贸易和市场的扩大不可能提高利润率,李嘉图的这些观点究竟正确到什么程度,我们留到后面再说[注:见本册第494—497页和第535—536页。——编者注]。但是,如果承认他的观点是正确的,如果一般承认“利润的均等”,那末,他又怎么能够把“利润同资本成比例”的部门与利润“同所使用的劳动量成比例”的部门区别开来呢?在前面引用的第二十六章《论总收入和纯收入》中,李嘉图说: “我承认,由于地租的性质,除了最后耕种的土地以外,任何一块土地上用于农业的一定量资本所推动的劳动量,都比用于工业和商业的等量资本所推动的劳动量大。”(第419页)
这句话完全是无稽之谈。第一,按照李嘉图的说法,在最后耕种的土地上使用的劳动量比所有其他土地上使用的劳动量大。在他看来,其他土地上的地租就是由此产生的。因此,怎么能说,除了最后耕种的土地以外,一定量资本在所有其他土地上推动的劳动量,一定会比在工业和商业上推动的劳动量大呢?较好土地的产品的市场价值,超过用于耕种这种土地的资本使用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个别价值,这同一定量资本“所推动的劳动量,比用于工业和商业的等量资本所推动的劳动量大”,是不一样的吧?但是如果李嘉图说,撇开土地肥力的差别,地租的产生一般是由于,农业资本所推动的劳动量,就资本的不变部分而言,比非农业生产中的平均资本所推动的劳动量大;那当然就对了。[638]李嘉图没有看到,在剩余价值既定时,有些原因会使利润提高或降低,总之会对利润发生影响。因为李嘉图把剩余价值和利润等同起来,所以,当他现在要证明利润率的提高和降低仅仅是由引起剩余价值率提高或降低的那些情况决定的时候,他是前后一贯的。其次,他没有看到,如果撇开在剩余价值量既定时影响利润率(虽然并不影响利润量)的那些情况不谈,利润率就取决于剩余价值量,而决不是取决于剩余价值率。如果剩余价值率,剩余劳动率既定,剩余价值量就取决于资本的有机构成,即取决于一定价值的资本例如100镑所雇用的工人人数。在资本有机构成既定时,剩余价值量就取决于剩余价值率。可见,剩余价值量决定于以下两个因素: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和剩余劳动率。如果资本增大,那末,不管资本的有机构成如何,——假定资本虽然增大而其有机构成不变,——剩余价值量也会增加。但这丝毫不会改变下述情况:对于一定价值的资本例如100来说,剩余价值量保持不变。如果这里剩余价值量等于10,那末对于1000来说,剩余价值量就等于100,但是比例不会因此变动。 {李嘉图写道: “在同一经济部门不可能有两种利润率;所以,在产品价值对资本的比例不同时,不同的将是地租,而不是利润。”(第212—213页)(第12章《土地税》)
这只适用于“同一经济部门”的正常利润率。否则就同前面引文[注:见本册第225和354页。——编者注]中的论点直接矛盾: “一切商品,不论是工业品、矿产品还是土地产品,它们的交换价值始终不决定于在只是享有特殊生产便利的人才具备的最有利条件下足以把它们生产出来的较小量劳动,而决定于没有这样的便利,也就是在最不利条件下继续进行生产的人所必须花在它们生产上的较大量劳动;这里说的最不利条件,是指为了把需要的产品量生产出来而必须继续进行生产的那种最不利的条件。”(第2章《论地租》,第60—61页)}
在第十二章《土地税》中,李嘉图附带对萨伊提出了如下的反驳。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位英国人总是尖锐地看到了经济上的差别,而那位大陆人却经常忘记这种差别。 “萨伊先生[在他所举的例子中]假定,‘一个土地所有者由于勤劳、节俭和经营本领而使自己的年收入增加5000法郎’。但是,土地所有者如果不是自己经营,他就不可能在他的土地上发挥他的勤劳、节俭和经营本领;如果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他就是以资本家和租地农场主的身分,而不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来进行改良。他不预先增加用于这一农场的资本量,单凭自己的特殊经营本领{因而“经营本领”多少也只是一句空话},就能那样增加自己农场的产品,那是不可想象的。”(第209页)
在第十三章《黄金税》(这一章对李嘉图的货币理论很重要)中,李嘉图提出了关于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的某些补充或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补充或规定可以归结为一点:这两种价格的平均化进行得较快或较慢,要看该经济部门所允许的供给的增加或减少是快还是慢,也就是说,要看资本向该部门流入或从该部门流出是快还是慢。李嘉图关于地租的论述,受到各方面(西斯蒙第等人)的指责,说他忽略了使用许多固定资本的租地农场主抽出资本的困难,等等。(1815—1830年英国的历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不管这种指责如何正确,它根本没有涉及理论,完全没有触动理论,因为这里谈的只不过是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快慢程度问题。但对于向新地投入新资本的相反的指责,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李嘉图的前提是,向新地投入新资本只能在没有土地所有者干预的条件下进行,这里资本是[639]在它的运动没有遇到抵抗的环境中发挥作用的。然而这是根本错误的。为了证明这个前提,为了证明在资本主义生产和土地所有权已经发展的地方存在这种前提,李嘉图总是设想有以下的情况:土地所有权——或者实际上,或者法律上——并不存在,资本主义生产,至少农业本身的资本主义生产还不发展。至于刚才谈到的李嘉图关于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的论点,那是这样的: “商品价格由于课税或生产困难而上涨的现象,无论如何最终是要发生的;但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经过多长时间才会趋于一致,必然取决于这种商品的性质和它的数量能够减少的容易程度。如果被课税的商品数量不能减少,如果比方说租地农场主或制帽厂主的资本不能抽到别的部门去,那末,即使他们的利润因课税而降低到一般水平之下,也不会引起什么后果。除非对他们的商品的需求增加,租地农场主和制帽厂主决不可能把谷物和帽子的市场价格提高到这些商品增加了的自然价格的水平。即使他们扬言要放弃这个行业,把自己的资本转到更有利的部门中去,也会被看作是虚张声势,决不会实现;所以这类商品的价格不会靠缩减生产来提高。但是,实际上一切商品的数量都是可以减少的,资本也可以由利润较小的部门转到利润较大的部门,不过速度有所不同而已。一种商品的供给越是易于缩减而又无损于生产者,在由于课税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使生产困难增加之后,该商品的价格就越是迅速地上涨。”(第214—215页)
“一切商品的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的一致,总是取决于该商品的供给增减的容易程度。对于金、房屋、劳动以及其他许多物品来说,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能很快达到这种结果的。但是,象帽子、鞋子、谷物和衣服这样一些逐年消费又逐年再生产的商品,情况就不同了。这些商品的供给在必要时可以减少,并且不需要很长时间就能使供给缩减到与增加了的生产费用相适应”。(第220—221页) [(2)利润率变动的各种不同情况]李嘉图在这第十三章《黄金税》中说: “地租不是财富的创造,只是财富的转移。”(第221页)
难道利润是财富的创造,或者说,利润倒不是剩余劳动从工人到资本家的转移吗?至于工资,它事实上也不是财富的创造,但也不是财富的转移。它是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由生产这个产品的人占有。在这一章中,李嘉图说: “……对地面上的原产品所课的税,会落在消费者身上,并且决不会影响地租,除非这种税通过削减维持劳动的基金而压低工资,缩减人口并减少对谷物的需求。”(第221页)
李嘉图说,“对地面上的原产品所课的税”既不会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也不会落在租地农场主身上,而会落在消费者身上,这是否正确,我们在这里暂且不论。但是,我敢断言,如果他是正确的,这种税就会提高地租,而李嘉图认为,这种税不会影响地租,除非它通过使生活资料等等涨价而减少资本、人口和对谷物的需求。问题在于,李嘉图以为,原产品的涨价只是在它使工人消费的生活资料涨价的限度内,才影响利润率。这里,说原产品涨价只是在这个限度内才能影响剩余价值率,因而影响剩余价值本身,并因此也影响利润率,那是对的。但是,在剩余价值既定时,“地面上的原产品”涨价,会提高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相比)的价值,会增大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的比例,所以,就会降低利润率,因而就会提高地租。李嘉图的出发点是:[640]既然原产品无论涨价或跌价都不影响工资,它也就不会影响利润;因为他断言{有一段话除外,那一段话后面我们回过头来再谈[注:见本册第490—491页。——编者注]},不管预付资本的价值降低还是提高,利润率保持不变。因此,如果预付资本的价值增加,那末产品的价值也就增加,同样,产品中构成剩余产品即利润的那一部分也就增加。预付资本的价值降低时情况则相反。这种说法只有在下述场合才是正确的,即由于原料涨价、课税或其他原因,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价值按同一比例发生变动。在这种场合,利润率保持不变,因为资本有机构成没有发生任何变动。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必须假定在出现暂时性变动时发生的情况,那就是——工资保持不变,尽管原产品可能涨价或跌价(也就是说,工资保持不变,不管工资的使用价值在价值既定不变时是提高还是降低)。可能有以下一些情况。 首先说两种主要的差别。 (A)由于生产方式的变动,所使用的不变资本量和可变资本量之间的比例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假定工资按价值来说{即按(它所代表的)劳动时间来说}不变,剩余价值率就保持不变。但是,如果同一资本所使用的工人人数,即可变资本发生变动,剩余价值本身就会发生变动。如果由于生产方式的变动,不变资本相对减少,那末剩余价值就会增加,因而利润率也就提高。反之,其结果也相反。 这里始终假定,一定量比如说100单位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保持不变。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方式的变动在同样程度上影响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也就是比如说,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在价值没有变动时必定以同样程度增加或减少,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里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减少和增加的必然性总是同劳动生产率的变动相联系的。生产方式的变动对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影响是不同的而不是相同的,这一点,在资本有机构成既定的情况下,与必须使用大资本还是小资本毫无关系。 (B)生产方式不变。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相对量不变(也就是它们各自在总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不变)的情况下,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间的比例变动,是由于加入不变资本或可变资本的商品的价值有了变动而发生的。 这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变资本的价值不变;可变资本的价值提高或降低。这总是会影响剩余价值,因此也会影响利润率。 [2]可变资本的价值不变;不变资本的价值提高或降低。于是,在前一场合利润率会降低,在后一场合则会提高。 [3]如果不变资本的价值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同时降低,但降低的比例不同,那末,一个的价值同另一个的价值相比,总是或者提高,或者降低。 [4]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按同一比例变动,不管两者同时提高或同时降低,都是如此。如果两者价值都提高,那末利润率就降低,但这不是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提高,而是因为可变资本的价值提高,从而剩余价值降低(因为这里只是可变资本的价值提高了,尽管这个资本所推动的工人人数照旧不变,甚至可能减少)。如果两者价值都降低,那末利润率就提高,但这不是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降低,而是因为可变资本(在价值上)降低,从而剩余价值增长。 (C)生产方式的变动以及构成不变资本或可变资本的各要素价值的变动。 这里一种变动可能和另一种变动相抵销,例如,如果不变资本的量增加,而它的价值降低或保持不变(因而一定量比如说100单位的价值也相应降低),或者,如果不变资本的量降低,而它的价值保持不变(因而一定量的价值就相应提高)或按同一比例提高。在后一种情况下,资本的有机构成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利润率保持不变。但是,不变资本的量与可变资本相对来说减少,而它的价值却增长,这种情况,除农业资本以外,是决不可能发生的。 一种变动对另一种变动的这种抵销作用,对可变资本来说是不可能的(在实际工资不变的条件下)。 因此,除上述那一种情况以外,只有一种可能:同可变资本相比,不变资本的价值和量同时相对地降低或提高;因而,同可变资本相比,不变资本的价值绝对地提高或降低。这种情况我们已经考察过了。如果不变资本的价值和量虽然同时降低或提高,[641]但是比例不同,那末根据假定,这总是可以归结为:同可变资本相比,不变资本的价值提高或降低。 这也包括另一种情况。因为,如果不变资本的量增加,可变资本的量就相对减少,反之,结果也相反。对价值来说,情况也完全一样。[641] [(3)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在价值上的彼此相反的变动以及这种变动对利润率的影响][642]关于C的情况(第640页),还必须注意以下这一点: 可能有这种情况:工资提高了,而不变资本在价值上,不是在量上,却降低了。如果提高和降低这两端彼此相符,利润率就可能保持不变。例如,不变资本=60镑,工资=40镑,剩余价值率=50%,于是,产品=120镑,而利润率=20%。如果不变资本在它的量保持不变时降到40镑,如果工资提高到60镑,而剩余价值从50%降到[33+(1/3)]%,那末产品仍然会等于120镑,而利润率会等于20%。这是不对的。 根据假定,所使用的[活]劳动量创造的总价值为60镑。因此,如果工资提高到60镑,剩余价值,因而利润率,就会等于零。即使工资不提高这么多,工资的任何提高也总会引起剩余价值的降低。如果工资提高到50镑,剩余价值就等于10镑;如果工资提高到45镑,剩余价值就等于15镑,依此类推。可见,在一切情况下,剩余价值和利润率都以同样程度降低。因为剩余价值和利润率在这里是按保持不变的总资本来计算的。在资本(指总资本)量相同时,利润率必定不是随着剩余价值率一同提高和降低,而是随着剩余价值绝对量一同提高和降低。 如果在上述例子中[不变资本由亚麻构成],亚麻价格下降,由同一数量的工人纺成纱的那个亚麻量,可以用40镑买到,那末我们就会得出如下结果:
如果不变资本的价值降低到30镑,我们就会得出:
[643]下面我们再举这样一种情况:
※ ※ ※ [641]前面对于一个资本有机构成内部的变动所作的考察,显然对于各个不同资本,对于各个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之间有机构成的差别来说,也是适用的。 第一,代替一个资本的有机构成的变动的,将是各个不同资本的有机构成的差别。 第二,[代替]由一个资本的两部分价值变动引起的有机构成的变动的,将是各个不同资本之间在它们所使用的原料和机器的价值方面的完全一样的差别。这不适用于可变资本,因为我们假定各个不同生产部门的工资相等。各个不同部门中的不同工作日在价值上的差别和这个问题毫无关系。如果首饰匠劳动比粗工的劳动贵,那末首饰匠的剩余劳动时间也按同一比例,比粗工的剩余劳动时间贵。[98][641] [(4)李嘉图在他的利润理论中把费用人价格同价值混淆起来][641]在第十五章《利润税》中,李嘉图说: “对通称为奢侈品的那些商品所课的税,只会落在这些商品的消费者身上……但是,对必需品所课的税,落到消费者身上的负担,不是同他们的消费量成比例,而总是要高得多。”例如,谷物税[落到工厂主身上的负担,不仅要看他消费的谷物是多少,而且要看谷物涨价使工资提高了多少]。“这会改变资本的利润率。凡是使工资提高的一切东西,都会减少资本的利润;因此,对工人消费的任何一种商品所课的任何一种税,都有降低利润率的趋势。”(第231页)
如果课税的对象不仅加入个人消费,而且加入生产消费,或者它只加入生产消费,那末,对消费者所课的税同时就是对生产者所课的税。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不仅仅适用于工人消费的必需品,而且适用于资本家在生产上消费的一切材料。每一种这样的税都会降低利润率,因为它会提高不变资本的价值(与可变资本相对而言)。我们就拿对亚麻或羊毛所课的税作例子。[642]亚麻涨价了。因此麻纺业者用资本100就不可能买到和以前同样数量的亚麻来纺纱了。因为生产方式不变,所以,麻纺业者为了把原来数量的亚麻纺成纱,就需要和以前同样数量的工人。但是,与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相对而言,亚麻现在比以前具有更大的价值。因而利润率降低。在这种情况下,麻纱价格的上涨并不会给他带来好处。这个价格上涨的绝对量,对麻纺业者根本无关紧要。全部问题只在于产品价格超过预付资本价格的那个余额。如果麻纺业者想要提高整个产品的价格,以便不仅弥补亚麻价格的上涨,而且使同量的纱给他带来和以前一样多的利润,那末,由于麻纱的原料价格上涨而已经下降了的需求,现在由于为了提高利润而人为地提高产品的价格,就会更加降低。尽管平均利润率是既定的,这种加价在这里却是办不到的。[99][642] [643]也是在第十五章《利润税》中,李嘉图说: “我们在本书前面一个部分,已考察过资本划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或者更确切地说,划分为耐久资本和非耐久资本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我们曾经指出,两个工厂主使用的资本额可能完全相等,由此获得的利润额可能完全相等,但他们的商品的售价,将根据他们所用资本的消费和再生产的快慢而极不相同。其中一个工厂主的商品可能卖4000镑,而另一个工厂主的商品可能卖10000镑,虽然他们每人使用的资本都是10000镑,得到的利润都是20%即2000镑。一个工厂主的资本,比如说,可能由必须再生产的流动资本2000镑以及建筑物、机器等固定资本8000镑所构成;相反,另一个工厂主可能有流动资本8000镑,机器、建筑物等固定资本却只有2000镑。如果现在这两个资本家每人的收入都课税10%即200镑,那末,一个工厂主为了获得一般利润率,必须把自己的商品价格从10000镑提高到10200镑;另一个工厂主也必须把自己的商品价格从4000镑提高到4200镑。在课税前,一个工厂主出卖的商品比另一个工厂主的商品贵1.5倍;课税以后,则贵1.42倍。一种商品的价格提高2%,另一种商品则提高5%。因此,如果货币价值保持不变,所得税将改变商品的相对价格和价值。”(第234—235页)
错误就在于最后“价格和价值”的这个“和”字。价格的这种变动只证明(在资本按不同比例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时也完全一样):为了确定一般利润率,由一般利润率决定、调节的价格或费用价格,与商品的价值必然是极不相同的,而这个极为重要的观点,李嘉图是根本没有的。在同一章,李嘉图说: “如果一个国家不收税,而货币价值又下降,那末货币的充裕在每一个市场上{这里李嘉图有一个可笑的想法:好象随着货币价值下降,每一个市场上都必然会出现货币的充裕}[644]会对每一种商品产生同样的影响。如果肉价上涨20%,那末,面包、啤酒、鞋子、劳动以及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也会上涨20%。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生产部门的利润率相等。但是,如果这些商品中有一种被课税,情况就不同了;如果这时所有商品的价格都按货币价值下降的比例上涨,那末利润就会不相等;对于被课税的商品来说,利润就会高于一般水平,在利润恢复平衡以前,资本就会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但利润只有在相对价格发生变动之后才能恢复平衡。”(第236—237页)
而利润的这种平衡一般是这样形成的:各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实际价值会发生变动,会互相适应,以致不是同自己的实际价值相一致,而是同它们必须提供的平均利润相一致。[(5)一般利润率和绝对地租率之间的关系。工资下降对费用价格的影响]在第十七章《原产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税》中,李嘉图说: “布坎南先生认为,谷物和原产品是按垄断价格出卖的,因为它们提供地租。他假定,一切提供地租的商品都必须按垄断价格出卖;他由此得出结论说,对原产品所课的一切税都会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而不会落在消费者身上。布坎南说:‘因为总是提供地租的谷物的价格不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不受它的生产费用的影响,所以这种费用必须从地租中支付;因此,当这种费用有所增减时,结果不是价格的涨落,而是地租的增减。从这个观点来看,对农业工人、马匹或农具所课的一切税,实际上都是土地税,这种税的负担在整个租佃期内都落在租地农场主身上,而在租约重订时,则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同样,使租地农场主能够缩减生产费用的一切改良农具,例如脱粒机和收割机,以及便于租地农场主把产品运到市场的一切设施,例如良好的道路、运河和桥梁,虽然会减少谷物的实际生产费用,但不会降低谷物的市场价格。因此,由于这类改良而节省下来的一切,都作为地租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所得。’
这一点也不明显。布坎南立论的根据,并不在于一切谷物都提供地租,而是在于提供地租的一切谷物都按垄断价格出卖,在于亚·斯密所解释和李嘉图所理解的那种意义的垄断价格,就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100]很明显,〈李嘉图说〉如果我们承认布坎南先生立论的根据,即谷物价格总是提供地租,那末,当然就会由此得出他所主张的一切结论。”(第292—293页) 但这恰好也是错误的。提供地租(把级差地租撇开不谈)的谷物,并不是按照布坎南所说的垄断价格出卖的。谷物只有在高于它的费用价格即按它的价值出卖的时候,才按垄断价格出卖。谷物的价格决定于物化在谷物中的劳动量,不决定于它的生产费用,而地租是价值超过费用价格的余额,因而是由费用价格决定的:与价值相比,费用价格越小,地租就越多,费用价格越大,地租就越少。一切改良都会使谷物的价值降低,因为它们使生产谷物所需要的劳动量减少。但它们会不会使地租降低,却取决于各种情况。如果谷物跌价,因而工资降低,那末剩余价值率就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租地农场主用于种子、家畜饲料等等方面的费用也会降低。因此,其他一切非农业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就会提高,从而农业的利润率也会提高。在非农业生产部门,直接劳动和积累劳动的相对量会保持不变;工人人数和以前一样(与不变资本相对而言),但可变资本的价值会降低,因而剩余价值[645]会提高,就是说,利润率也会提高。因此,在农业中,剩余价值和利润率也会提高。在这里地租会降低,因为利润率提高了。谷物便宜了,但它的费用价格增加了。因此,它的价值和它的费用价格之间的差额缩小。 根据我们的假定,平均的非农业资本的比例=80c+20v,剩余价值率=50%;所以剩余价值=10,而利润率=10%。因而,具有平均构成的资本100的产品价值等于110。 现在假定,由于谷物跌价,工资降低1/4;这样,用不变资本80镑即用同量原料和机器来劳动的同一工人人数,总共只花费15镑。而同量商品的价值将是80c+15v+15m,因为根据假定,这些工人所完成的劳动量等于30镑。因此,同量商品的价值仍旧等于110镑。但是,所花费的资本只有95镑,15镑比95镑,就是[15+(15/19)]%。如果花费的资本量照旧不变,或者说,按资本100镑计算,那就得出这样的比例:[84+(4/19)]c+[15+(15/19)]v。利润等于15+(15/19)镑。产品价值=115+(15/19)镑。但是,根据我们的假定,农业资本=60c+40v,而它的产品价值等于120镑。当费用价格是110镑时,地租等于10镑。现在地租总共只有4+(4/19)镑,因为115+(15/19)镑+4+(4/19)镑=120镑。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具有平均构成的资本100镑生产的商品,其费用价格是115+(15/19)镑,而不是以前的110镑。[单位]商品的平均价格会不会因此而提高呢? 商品的价值仍然和以前一样,因为要把同样数量的原料和机器转化为产品,需要同样数量的劳动。但同样的100镑资本推动了较大量的劳动,现在不是把以前的80镑不变资本,而是把84+(4/19)镑不变资本转化为产品。但是在同量的[新加]劳动中,无酬劳动比以前多了。因此,利润以及资本100镑生产的全部商品量的总价值都增加了。单位商品的价值保持不变,但用资本100镑,生产出了更多的具有同一价值的单位商品。但是,各个不同的生产部门的费用价格情况会怎样呢? 假设非农业资本由下列资本构成: (2)的差额=-10,(3)和(4)的差额加在一起=+10。对于全部资本400来说,这个差额是:0-10+10=0。如果资本400的产品卖440,那末,这笔资本生产的商品就是按它们的价值出卖。那就会得到10%的利润。但是,(2)的商品比它们的价值低10镑出卖,(3)的商品比它们的价值高2+(1/2)镑出卖,而(4)则比它们的价值高7+(1/2)镑出卖。只有(1)的商品在按照它的费用价格(即100镑资本加10镑利润)出卖时,才是按其价值出卖。 [646]但如果工资降低1/4,比例关系将会怎样呢? 对资本(1)来说,现在已不是80c+20v,而是[84+(4/19)]c+[15+(15/19)]v,利润——15+(15/19),产品价值——115+(15/19)。 对资本(2)来说,现在工资只花费30镑,因为40的1/4=10,40-10=30。产品价值是:60c+30v+剩余价值30(因为所使用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在这里等于60镑)。这里资本为90镑。工资占[33+(1/3)]%。对于资本100来说,得出的比例是[66+(2/3)]c+[33+(1/3)]v;产品价值=133+(1/3)。利润率=[33+(1/3)]%。 对资本(3)来说,现在工资只花费11+(1/4)镑,因为15的1/4=3+(3/4),而15-[3+(3/4)]=11。产品价值是:85c+[11+(1/4)]v+剩余价值11+(1/4)(所使用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在这里等于22+(1/2))。这里资本为96+(1/4)镑。工资占[11+(53/77)]%。对于资本100来说,得出的比例是[88+(24/77)]c+[11+(53/77)]v,利润率=[11+(53/77)]%,而产品价值=111+(53/77)。 对资本(4)来说,现在工资只花费3+(3/4)镑,因为5的1/4=1+(1/4),而5-[1+(1/4)]=3+(3/4)。产品价值是:95c+[3+(3/4)]v+剩余价值3+(3/4)(因为全部[新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这里等于7+(1/2))。这里资本为98+(3/4)镑。工资占[3+(63/79)]%。对于资本100来说,得出的比例是[96+(16/79)]c+[3+(63/79)]v。利润率=3+(63/79)。产品价值=103+(63/79)。 这样,我们就得出: 利润是16%,更确切些说,略高于[16+(1/7)]%。计算是不完全准确的,因为我们在计算平均利润时,把分数省略了,在进一步计算时没有包括在内,因此,(2)的负差大了一些,(1)、(3)、(4)的[正差]小了一些。但是,我们看到,如果计算精确,正差和负差就会相互抵销。但是我们也看到,一方面,(2)的低于本身价值出卖的商品,[另一方面](3)特别是(4)的高于本身价值出卖的商品都会大大增加。固然,对单位产品来说,这种高于或低于价值的程度不象表上的数字那么大,因为在所有这四类里,都使用了[比以前]更多的劳动量,因而有更多的不变资本(原料和机器)转化为产品;所以上述这种高于或低于价值的数字是分摊在更大量的商品上。不过,这种高于或低于价值的情况还是很显著的。 由此可见,工资的降低,对(1)和(3)来说,会引起费用价格的上涨[与价值相比],对(4)来说,会引起费用价格的极大上涨。这就是李嘉图在考察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的差别时所引出的规律,[101]但是他丝毫没有证明,也不可能证明:这一规律同价值规律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产品的价值对总资本来说保持不变[不管它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如何分配]。 [647]如果我们还注意到由流通过程产生的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计算和平均起来会复杂得多。实际上,在我们计算时,我们是假定,全部预付不变资本都加入产品,也就是说,它只包含固定资本例如在一年内(因为我们必须按年度来计算利润)的损耗。如果我们不这样假定,产品量的价值就会极不相同,而这样假定时,产品量的价值只与可变资本一起变动。第二,在剩余价值率相同而流通时间不同的时候,与预付资本相对而言,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会有很大的差别。这里,如果撇开可变资本的差别不谈,剩余价值量彼此之间的比例就与等量资本生产的不同价值量彼此之间的比例相同。在不变资本的较大部分由固定资本构成的地方,利润率会低得多,在资本的较大部分由流动资本构成的地方,利润率会高得多;在可变资本较大(与不变资本相比),同时在不变资本中固定资本部分又较小的地方,利润率最高。如果不变资本的流动部分和固定部分之间的比例在不同的资本中是相同的,那就只有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之间的差别是决定的因素了。如果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的比例是相同的,那就只有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之间的差别,即不变资本本身内部的差别是决定的因素了。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如果非农业资本的一般利润率由于谷物跌价而提高,那末,租地农场主的利润率无论如何都会提高。问题在于,租地农场主的利润率会不会直接提高,看来,这要取决于所实行的改良的性质。如果实行的这种改良使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与花费在机器等等上的资本相比大大减少,那末,租地农场主的利润率就不必直接提高。如果这种改良,比如说,使租地农场主需要的工人减少1/4,那末,租地农场主现在必须花费在工资上的就不是以前的40镑,而只是30镑。因而他的资本现在是60c+30v,或者以100计算,就是[66+(2/3)]c+[33+(1/3)]v。因为用40单位支付的劳动,提供剩余价值20,所以,用30支付的劳动提供15,而用33+(1/3)支付的劳动就提供16+(2/3)。这样一来,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与非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便接近了。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工资同时下降1/4,农业资本构成甚至可能成为非农业资本构成的个别场合。[102]这时,地租(绝对地租)就会消失。 李嘉图在前面引用过的评论布坎南的那段话之后,继续写道: “我希望我已经充分说明,在一个国家的土地尚未全部投入耕种,并且耕种尚未达到最高程度以前,总有一部分投在土地上的资本是不提供地租的,并且〈!〉正是这部分资本调节谷物的价格,这部分资本的产品,正象在工业中一样,分为利润和工资。因为不提供地租的谷物价格,受谷物生产费用的影响,所以这种生产费用不可能从地租中支付。因此,生产费用增加的结果,将是价格上涨,而不是地租降低。”(同上,第293页)
既然绝对地租等于农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那末,很明显,凡是能使谷物等等生产所需的劳动总量减少的东西,也能使地租减少,因为使价值减少,也就是使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减少。在生产价格由已支付的费用构成的情况下,生产价格的降低和价值的降低是一回事,而且是和价值的降低同时进行的。但是,在生产价格(或“费用”)等于预付资本加平均利润的情况下,情况却恰好相反。产品的市场价值会降低,但其中等于生产价格的那一部分,在一般利润率由于谷物市场价值降低而提高时,会提高起来。因而,地租降低在这里是因为这个意义上的“费用”(李嘉图谈到生产费用时通常对费用是这样理解的)有了提高。促使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相比不断增长的农业改良,即使在所使用的劳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总量只是略有减少,或者说只减少那么一点,以致对工资根本没有影响(对剩余价值没有任何直接影响)的情况下,也会使地租大大降低。如果由于这种改良,资本60c+40v变为[66+(2/3)]c+[33+(1/3)]v(例如由于移民、战争、新市场的发现、外国谷物的竞争、非农业生产部门的繁荣等等所引起的工资提高,租地农场主可能不得不设法使用较多的不变资本和较少的可变资本;而这些情况在实行改良之后还可能继续起作用,因此,尽管有这些改良,工资不会降低),[648]那末,农产品的价值就会从120降到116+(2/3),即减少3+(1/3)。利润率仍然等于10%。地租从10降到6+(2/3),而且地租的这种降低是在工资没有任何降低的情况下发生的。由于工业的继续进步,一般利润率下降,因此绝对地租可能提高。由于农产品价值增加,从而农产品价值及其费用价格之间的差额增大,结果地租提高,因此利润率可能降低。(同时利润率还会由于工资提高而下降。) 由于农产品价值下降,一般利润率提高,绝对地租就可能降低。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变革,农产品价值下降,虽然利润率这时并不提高,绝对地租也可能降低。一旦农产品的价值和它的费用价格彼此相等,从而农业资本具有非农业资本的那种平均构成,绝对地租就会完全消失。 李嘉图的论点只有这样表达才是正确的:当农产品的价值等于它的费用价格的时候,不存在绝对地租。但是在李嘉图那里这个论点是错误的,因为他说:由于价值和费用价格一般是等同的,工业是这样,农业也是这样,[注:[663](下面一段话说明,李嘉图有意识地把价值和生产费用等同起来:“马尔萨斯先生似乎认为,把某物的费用和价值等同起来,是我的学说的一部分。如果他说的费用是指包括利润在内的‘生产费用’,那确是如此。”(同上,第46页))[663]]所以,不存在绝对地租。实际上情况恰好相反:如果在农业中价值和费用价格等同,农业就是一种例外的生产了。 李嘉图承认可能不存在不支付任何地租的土地,同时他认为,即使这样,下面这种情况还是可以作为他的充分依据,即至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有些份额是不支付任何地租的。前一种情况和后一种情况对理论来说同样是无关紧要的。真正的问题在于:是由这种土地或这种资本的产品来调节市场价值呢?还是相反,这些产品由于它们的追加供给只能按照而不能高于并非由它们调节的市场价值出卖,因而不得不低于自己的价值出卖呢?关于后来使用的那些资本份额,问题很简单,因为这里在投入追加份额时,土地所有权对租地农场主来说是不存在的,作为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只注意费用价格;甚至当他自己是追加资本的所有者时,与其把这笔资本借出,只取得利息,而得不到利润,还不如把它投在他租种的土地上,即使取得的利润低于平均利润,对他更有利。至于地段,那末,这些不支付地租的土地,构成支付地租的整个地产的组成部分;这些地段是同整个地产不可分割的,它们同整个地产一起出租,虽然不能把这些地段单独租给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农场主(但完全可以租给茅舍贫农以及小资本家)。这些小块土地也并不作为“土地所有权”与租地农场主相对立。或者土地所有者不得不自己耕种这些地段。租地农场主不可能为这些地段支付地租,而土地所有者也不会毫无代价地把它们租出去,除非他是想通过这种办法,自己不花费什么,就把自己的土地变为耕地。 如果在一个国家,农业资本的构成与非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相等,情况就不同了,而这是以农业的高度发展或工业发展水平很低为前提的。在这种场合,农产品的价值就会同它的费用价格相等。这时只可能支付级差地租。那些不提供级差地租、只能带来[真正的]农业地租的地段,这时就根本不可能支付任何地租了。因为当租地农场主把这些土地的产品按它们的价值出卖时,它们只抵补他的费用价格。因而租地农场主不支付任何地租。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只好自己耕种这些土地,或者在租金的名义下,把他的租佃者的一部分利润甚至一部分工资刮走。一个国家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这并不妨碍另一个国家可能发生完全相反的情况。但是在工业,从而资本主义生产发展水平很低的地方,是不存在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因为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存在是以农业中实行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因此,我们考察的就是与土地所有权仅仅作为地租才在经济上存在的那种经济组织完全不同的关系了。 李嘉图也是在第十七章中说: “原产品没有垄断价格,因为大麦和小麦的市场价格,同呢绒和麻布的市场价格一样,是由它们的生产费用调节的。唯一的差别在于:谷物价格是由用于农业的资本的一部分,即不支付地租的那一部分调节的,而在工业品生产中,所用资本的每一部分都产生相同的结果;并且由于任何部分都不支付地租,所以每一部分都同样是价格的调节者。”(同上,第290—291页)
认为在工业中所用资本的每一部分都产生相同的结果,并且任何部分都不提供地租(不过,工业中叫做超额利润),这种说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650][103]正如我们在前面看到的[注:见本册第225、354和428页。——编者注],已经被李嘉图自己所驳倒。现在我们就来考察李嘉图的剩余价值理论。 [B.李嘉图著作中的剩余价值问题](1)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劳动与资本的交换问题按照李嘉图的提法无法解决]李嘉图著作的第一章《论价值》一开始第一节就用了这样一个标题: “商品的价值或这个商品所能交换的任何其他商品的量,取决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的相对量,而不取决于付给这一劳动的报酬多少。”
这里,李嘉图按照贯穿于他的全部研究中的风格,在他的书的开头就提出这样一个论点: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与工资,或者说,对这种劳动时间即这种劳动量所支付的不同报酬,并不矛盾。李嘉图一开始就反对亚·斯密把商品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相应的劳动量这个规定与劳动的价值(或劳动的报酬)混淆起来。显然,A和B两个商品包含的相应的劳动量,同生产商品A和B的工人从自己的劳动产品中得到多少,是绝对没有关系的。商品A和B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它们所花费的劳动量,而不决定于商品A和B的所有者花费的劳动费用。劳动量和劳动价值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商品A和B包含的相应的劳动量,同A和B包含多少由A和B的所有者付酬的,甚至是他们自己完成的劳动,是毫无关系的。商品A和B不是按照它们所包含的有酬劳动的比例相互交换,而是按照它们所包含的既包括有酬劳动也包括无酬劳动的劳动总量的比例相互交换。 “亚当·斯密如此正确地规定了交换价值的真正源泉,要是前后一贯,他本来应该坚持一切物品价值的大小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劳动量的多少成比例的观点,可是他自己又提出了价值的另一个标准尺度,说一切物品价值的大小同它们所能交换的这种标准尺度的量的多少成比例……好象这是两种意思相同的说法;好象一个人由于他的劳动效率增加了一倍,因而能生产的商品量也增加一倍,他用它〈即他的劳动〉进行交换时所得到的量就必然会比以前增加一倍。如果这种说法确实是正确的,如果工人的报酬总是和他所生产的东西成比例,那末用于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量和这种商品所能购买的劳动量就会相等,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准确地衡量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变动;但是,它们不是相等的。”(第5页)
亚·斯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说过,“这是两种意思相同的说法”。相反,他说: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工人的工资已不再等于他所生产的产品,因而,一个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和工人用这一劳动所能购买的商品量,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正因为这样,商品所包含的劳动的相对量不再决定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宁可说是决定于劳动的价值,决定于我用一定量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因此,斯密认为,劳动的价值代替劳动的相对量成为价值尺度。李嘉图正确地回答亚·斯密说,两个商品所包含的劳动的相对量,同这种劳动的产品中有多少归工人自己所有毫无关系,同这种劳动的报酬如何毫无关系;因此,既然在工资(不同于产品本身的价值的工资)出现以前,劳动的相对量是商品价值的尺度,那就没有任何根据能够说明,为什么在工资出现以后,劳动的相对量就不再是商品价值的尺度。李嘉图正确地回答说,在这两种说法意思相同的时候,亚·斯密可以使用两种说法,但是,一旦两种说法意思不再相同时,这并不能成为用错误说法去代替正确说法的理由。但是,李嘉图这些话丝毫没有解决构成亚·斯密的矛盾的内在基础的那个问题。只要我们谈的是物化劳动,劳动的价值和劳动量就依然是“意思相同的说法”。[651]一旦我们谈到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交换,这两种说法就不再是这样的了。 两个商品按照它们包含的物化劳动进行交换。等量物化劳动互相交换。劳动时间是它们价值的“标准尺度”,正因为这样,所以它们的“价值的大小同它们所能交换的这种标准尺度的量的多少成比例”。如果商品A包含一个工作日,那末这个商品就可以与同样包含一个工作日的任何数量的其他商品交换;这个商品的“价值的大小”,同它换得的其他商品中的物化劳动量的多少成比例,因为这种交换比例是这个商品本身包含的劳动的相对量的表现,是和这种劳动的相对量相等的。 但是雇佣劳动是一种商品。它甚至是作为商品的产品进行生产的基础。原来,价值规律不适用于雇佣劳动。那就是说,这个规律根本不支配资本主义生产。这里有一个矛盾。这是亚·斯密遇到的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一个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不是同它所包含的劳动成比例,而是同它所支配的别人的劳动成比例,它所支配的别人的劳动量大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后面我们将会看到,这个问题在马尔萨斯著作中有了更充分的发挥。这实际上是斯密下述说法的第二个秘密动机,他说,自从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后,商品价值就不决定于商品所包含的劳动,而决定于商品所支配的活劳动,因而决定于劳动的价值。 李嘉图简单地回答说,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情况就是这样。他不仅没有解决问题,甚至没有发觉亚·斯密著作中的这个问题。他根据自己研究的整个性质只限于证明,变动着的劳动价值——简单说,就是工资——并不会推翻如下的论点:不同于劳动本身的商品的价值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的相对量决定。“它们不是相等的”,就是说,“用于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量和这种商品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不是相等的。李嘉图满足于确定这一事实。但是,劳动这种商品和其他商品有什么区别呢?一个是活劳动,另一个是物化劳动。因此这只是劳动的两种不同形式。既然这里只是形式的不同,那末,为什么规律对其中一个适用,对另一个就不适用呢?李嘉图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甚至没有提出这个问题。 他说的下面这段话对这个问题也没有什么帮助: “难道劳动的价值不……发生变动吗?它不仅象其他一切物品〈应读作商品〉一样,受始终随着社会状况的每一变动而变动的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且受用工资购买的食物和其他必需品的价格变动的影响。”(第7页)
劳动的价格象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随着需求和供给的变动而变动,这一点,照李嘉图自己的意见,在涉及劳动价值的地方,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正如其他商品的价格随着需求和供给的变动而变动,对这些商品的价值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一样。但是,“工资”(这只不过是劳动价值的另一种说法)要受“用工资购买的食物和其他必需品的价格变动”的影响这一事实,同样也不能说明为什么决定劳动的价值和决定其他商品的价值不一样(或看起来不一样)。因为其他商品也受加入它们的生产并和它们交换的其他商品的价格变动的影响。而花费在食物和必需品上的工资支出只不过表明劳动的价值同食物和必需品进行交换而已。问题正是在于:劳动同劳动所交换的商品为什么不按价值规律进行交换,不按劳动的相对量进行交换?这样提出问题,既然以价值规律作为前提,问题本身就无法解决,所以不能解决,是因为这里把劳动本身同商品对立起来了,把一定量直接劳动本身同一定量物化劳动对立起来了。 我们后面将会看到,李嘉图的解释的这个弱点促进了李嘉图学派的瓦解,并且引出了荒谬的假设。 [652]威克菲尔德说得对: “如果把劳动看成一种商品,而把资本,劳动的产品,看成另一种商品,并且假定这两种商品的价值是由相同的劳动量来决定的,那末,在任何情况下,一定量的劳动就都会和同量劳动所生产的资本量相交换;过去的劳动就总会和同量的现在的劳动相交换。但是,劳动的价值同其他商品相比,至少在工资取决于[产品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分配的情况下,不是由同量劳动决定,而是由供给和需求的比例决定。”(爱·吉·威克菲尔德给他在1835年伦敦出版的亚·斯密的《国富论》一书第1卷第230页所加的注)
这也是贝利爱好的题目之一;我们在后面将加以考察。萨伊也是这样,他对于在这里突然承认供给和需求的决定性作用是非常高兴的。[104]※ ※ ※ [652]关于(1)还要指出,李嘉图著作的第一章第三节用了这样一个标题: “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花费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还有花费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建筑物上的劳动。”
因此,商品的价值既决定于为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物化的(过去的)劳动量,也决定于为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活的(现在的)劳动量。换句话说:劳动量完全不受劳动是物化劳动还是活劳动、过去劳动还是现在(直接)劳动这种形式差别的影响。如果这种差别在规定商品价值时是没有意义的,为什么当过去劳动(资本)同活劳动交换时,这种差别就有了决定性意义呢?既然这种差别本身,正象在对商品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的那样,对于规定价值没有意义,它为什么在这里就一定会使价值规律失效呢?李嘉图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甚至没有提出这个问题。[652](2)劳动能力的价值。劳动的价值。[李嘉图把劳动同劳动能力混淆起来。关于“劳动的自然价格”的见解]为了规定剩余价值,李嘉图象重农学派、亚·斯密等人一样,必须首先规定劳动能力的价值,或者——按照他跟着亚·斯密和他的先行者使用的说法——劳动的价值。[652] [652]那末,劳动的价值,或者说,劳动的自然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因为照李嘉图的意见,自然价格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劳动正象其他一切可以买卖并且在数量上可以增加或减少的物品一样〈就是说,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有它的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劳动的自然价格是使工人大体上说能够生存下去并且能够在人数上不增不减地〈应当说,按照生产的平均增长所需要的增长率〉延续其后代所必需的价格。工人养活自己以及养活为保持工人人数所必需的家庭的能力……取决于工人养活自己及其家庭所必需的食物、必需品和舒适品的价格。随着食物和其他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劳动的自然价格也上涨;随着这些东西的价格下降,劳动的自然价格也下降。”(第86页)
可见,劳动的价值是由在一定社会中为维持工人生活并延续其后代通常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决定的。“不能认为劳动的自然价格是绝对固定不变的,即使用食物和必需品来计算也是一样。劳动的自然价格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会发生变动,而在不同的国家会有很大差别。它主要取决于人民的风俗习惯。”(第91页) 但是,为什么?根据什么规律劳动的价值这样决定呢? 李嘉图除了说供求规律把劳动的平均价格归结为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在一定社会中生理上或社会上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以外,实际上没有回答这一问题。[653]李嘉图在这里,在其整个体系的一个基本点上,正象萨伊幸灾乐祸地指出的那样(见康斯坦西奥的译本),是用需求和供给来决定价值。[104] 李嘉图本来应该讲劳动能力,而不是讲劳动。而这样一来,资本也就会表现为那种作为独立的力量与工人对立的劳动的物质条件了。而且资本就会立刻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了。可是,在李嘉图看来,资本仅仅是不同于“直接劳动”的“积累劳动”,它仅仅被当作一种纯粹物质的东西,纯粹是劳动过程的要素,而从这个劳动过程是决不可能引出劳动和资本、工资和利润的关系来的。 “资本是一国财富中用于生产的部分,由推动劳动所必需的食物、衣服、工具、原料、机器等组成。”(第89页)“较少的资本,也就是较少的劳动。”(第73页)“劳动和资本,即积累劳动”。(第499页)
贝利正确地觉察到了李嘉图在这里[在劳动价值问题上]所作的飞跃: “李嘉图先生相当机智地避开了一个困难,这个困难乍看起来似乎会推翻他的关于价值取决于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的学说。如果严格地坚持这个原则,就会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在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显然是荒谬的。因此,李嘉图先生用一个巧妙的手法,使劳动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工资所需要的劳动量;或者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劳动的价值应当由生产工资所必需的劳动量来估量,他这里指的是为生产付给工人的货币或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那我们同样也可以说,呢绒的价值不应当由生产呢绒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量,而应当由生产呢绒所换得的银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量。”(《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1825年伦敦版第50—51页)
这种反驳逐字逐句都是正确的。李嘉图区别了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名义工资是用货币表现的工资,是货币工资。 “名义工资”是“一年内付给工人的镑数”,而“实际工资”是“为获得这些镑所必需的工作日数”。(李嘉图,同上第152页)
既然工资等于工人消费的必需品,而这种工资(“实际工资”)的价值等于这些必需品的价值,那末,显然,这些必需品的价值也等于“实际工资”,等于这一工资所能支配的劳动。如果必需品的价值发生变动,“实际工资”的价值也要变动。假定工人消费的必需品完全由谷物构成,他的必要的生活资料数量是每月一夸特谷物。那末,他的工资的价值[一个月]就等于一夸特谷物的价值;如果一夸特谷物的价值提高或降低,一个月劳动的价值也要提高或降低。但是,不论一夸特谷物的价值怎样提高或降低(不论一夸特谷物包含多少劳动),它的价值总是等于一个月劳动的价值。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隐蔽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亚·斯密说,自从资本以及雇佣劳动出现以后,产品的价值已不由花费在产品上的劳动量决定,而由该产品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决定。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谷物(和其他必需品)的价值会发生变动;但是,只要劳动的自然价格得到支付,一夸特谷物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就保持不变。因此,劳动同谷物相比具有不变的相对价值。就是由于这个缘故,在斯密的著作中,劳动的价值和谷物的价值(谷物在这里代表一般食物;见迪肯·休谟的著作[105])都是价值的标准尺度,因为一定量的谷物,只要它支付劳动的自然价格,它就支配一定量的劳动,不管生产一夸特谷物所花费的劳动量是多大。同量劳动总是支配同一使用价值,或者,确切些说,同一使用价值总是支配同量劳动。 李嘉图自己就是这样来规定劳动的价值、劳动的自然价格的。李嘉图说:一夸特谷物具有极不相同的价值,虽然一夸特谷物总是支配[654]同量的劳动,或者说,同量的劳动总是支配这一夸特谷物。是的,亚·斯密说,不管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一夸特谷物的价值怎样变动,工人为了购买这一夸特谷物,总是要付出(牺牲)同量劳动。因此,谷物的价值会变动,但是,劳动的价值不会变动,因为一个月的劳动等于一夸特谷物。就是谷物的价值,也只有在我们考察的是生产谷物所需要的劳动的时候才变动。如果我们考察的是这一夸特谷物所交换的劳动量,是谷物所推动的劳动量,那末谷物的价值也不会变动。正因为这样,一夸特谷物所换得的劳动量是价值的标准尺度。而其他商品的价值和劳动的关系,同它们和谷物的关系是一样的。一定量谷物支配一定量劳动。一定量的任何其他商品支配一定量的谷物。因此,任何其他商品,或者,确切些说,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都是用该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来表现的,因为这一商品的价值是用该商品所支配的谷物量来表现的,而这一谷物量又是用该谷物所支配的劳动量来表现的。 但是,其他商品和谷物(必需品)的价值比例由什么决定呢?由这些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决定。而它们所支配的劳动量又由什么决定呢?由这一劳动所支配的谷物量决定。这里,斯密必然陷入循环论证。(不过,我们要顺便指出,斯密在进行真正的分析的地方,从来不采用这个价值尺度。)此外,斯密在这里把劳动同货币混淆起来,李嘉图也常常这样,正如斯密和李嘉图所说,劳动是 “商品价值的基础”,而“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是“确定商品相互交换时各自必须付出的相应商品量的尺度”。(李嘉图,同上第80页)
斯密把价值的这一内在尺度同已经以价值规定为前提的外在尺度即货币混淆起来了。亚·斯密根据一定量的劳动可以换得一定量的使用价值,得出结论说,这一定量的劳动是价值尺度,它总是具有同一价值,可是,同量使用价值却可以代表极不相同的交换价值。亚·斯密这样做是错了。但李嘉图犯了双重的错误,因为第一,他不懂得导致斯密犯错误的问题,第二,他自己完全忘记了商品的价值规律,而求助于供求规律,因而不是用花费在生产劳动力[force of labour]上的劳动量来决定劳动的价值,却用花费在生产付给工人的工资上的劳动量来决定劳动的价值,从而他实际上是说:劳动的价值决定于支付劳动的货币的价值!而后者由什么决定呢?支付劳动的货币量由什么决定呢?由支配一定量劳动的使用价值量决定,或者说,由一定量劳动支配的使用价值量决定。结果,李嘉图就一字不差地重犯了他指责亚·斯密犯过的那种前后矛盾的错误。 同时,我们看到,这一点妨碍他理解商品和资本之间的特殊区别,商品同商品的交换和资本同商品的交换(按商品交换规律)之间的特殊区别。 前面举的例子是:1夸特谷物=1个月劳动。假定1个月劳动等于30工作日。(1工作日等于12小时。)在这种情况下,1夸特谷物的价值小于30工作日。如果1夸特谷物是30工作日的产品,那末,劳动的价值就等于劳动的产品。因此就不会有任何剩余价值,因而也不会有任何利润。这样就不会有任何资本。就是说,如果1夸特谷物是支付30工作日的工资,实际上1夸特谷物的价值就总是小于30工作日。剩余价值就取决于这1夸特谷物的价值究竟比30工作日小多少。比如说,1夸特谷物是25工作日的产品。那末,剩余价值=5工作日,=全部劳动时间的1/6。如果1夸特(8蒲式耳)=25工作日,那末,30工作日=1夸特又1+(3/5)蒲式耳。可见,30工作日的价值(即支付30工作日的工资)总是小于包含30工作日的产品的价值。所以,谷物的价值不决定于[655]谷物所支配的劳动,谷物所换得的劳动,而决定于谷物所包含的劳动。相反,30日劳动的价值[即支付30工作日的工资]始终决定于1夸特谷物,而不论1夸特谷物的价值是多少。 (3)剩余价值。[李嘉图没有分析剩余价值的起源。李嘉图把工作日看作一个固定的量]如果撇开把劳动和劳动能力混淆起来这一点不谈,那末李嘉图倒是正确地规定了平均工资,或者说,劳动的价值。这就是,李嘉图说,平均工资既不决定于工人得到的货币,也不决定于工人得到的生活资料,而是决定于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决定于物化在工人得到的生活资料中的劳动量。李嘉图把这个叫做实际工资。(见下文。) 并且,他得出这一规定是必然的。既然劳动的价值决定于该价值必须花费在上面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同一切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决定于生产它们所花费的劳动量,那末,由此自然会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等于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等于生产这些必要生活资料所花费的劳动量。 但是,不管这个公式多么正确(撇开劳动和资本的直接对立不谈),它还是不充分的。单个工人为补偿他的工资进行再生产,——就是说,如果考虑到这个过程的连续性,——他生产的虽然不是直接供他维持生活的产品{他可能生产完全不加入他的消费的产品;即使他生产必要生活资料,但由于分工,他只生产其中的一种,例如谷物,并且只赋予它一种形式(例如只是粮食,不是面包)},但他生产的商品具有他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或者说,他生产的是他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这就是说,——如果我们考察的是工人的一日平均消费的话,——他一日消费的必要生活资料包含的劳动时间,是他的工作日的一部分。他用一日的一部分为再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在工作日的这一部分中生产出来的商品,同工人一日消费的必要生活资料具有同样的价值,或者说,包含同样多的劳动时间。他的工作日中有多大一部分用于再生产或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即他的生活资料的等价物,这取决于这些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因而,取决于劳动的社会生产率,而不取决于他劳动的那一个别生产部门的生产率)。 李嘉图自然假定,一日的必要生活资料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等于工人每天为了再生产这些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必须劳动的劳动时间。但是,这样一来,由于他在阐述问题时没有把每个工人的工作日的一部分直接表现为用于再生产工人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的时间,他就给这个问题的研究造成了困难,模糊了对这里存在的关系的理解。由此便产生了双重的混乱。剩余价值的起源变得不清楚了,因此后来的经济学家责备李嘉图没有理解、没有阐明剩余价值的性质。部分地也是由于这个原因,产生了他们经院式地解释剩余价值的尝试。但是,因为剩余价值的起源和性质在这里没有得到明确的表述,所以,把剩余劳动加必要劳动——简单说总工作日——看作某种固定的量,忽略了剩余价值量的差别,不理解资本的生产性,不理解资本强迫进行剩余劳动,——一方面是强迫进行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其次是资本所固有的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在渴望,——因而没有阐明资本在历史上的合理性。相反,亚·斯密已经提出了正确的公式。把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和把价值归结为劳动,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并且措辞明确。 李嘉图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现有事实出发的。劳动的价值小于劳动所创造的产品的价值。因此,产品的价值大于生产产品的劳动的价值,或者说,大于工资的价值。产品的价值超过工资的价值的余额,就是剩余价值。(李嘉图错误地说成利润,前面已经指出,他在这里把利润和剩余价值等同起来了,而他说的实际上是后者。)在李嘉图看来,产品的价值大于工资的价值,这是事实。这个事实究竟是怎样产生的,仍然不清楚。整个工作日大于工作日中生产工资所需要的部分。为什么呢?李嘉图仍旧没有说明。因此,李嘉图错误地假定总工作日的量是固定的,并从这里直接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因此,李嘉图只能用生产必要生活资料的社会劳动的生产率的提高或降低来说明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换句话说,李嘉图只知道相对剩余价值。 [656]显然,如果工人为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即同他自己的生活资料在价值上相等的商品)要用去他一整天工夫,那就不可能有任何剩余价值,因而也不可能有资本主义生产和雇佣劳动。为了使资本主义生产能够存在,社会劳动生产率就必须有相当的发展,使总工作日中除了再生产工资所必须的劳动时间以外还有余额,也就是说,要有或多或少的剩余劳动存在。但是,同样明显的是,如果说在劳动时间既定(工作日长度既定)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可以大不相同,那末,另一方面,在劳动生产率既定的情况下,劳动时间即工作日长度也可以大不相同。其次,很明显,如果说,为了使剩余劳动能够存在,必须以劳动生产率的一定发展水平为前提,那末,仅仅这种剩余劳动的可能性(就是说,那种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劳动生产率的存在)还不能造成它的现实性。为此,必须事先强迫工人进行超过上述限度的劳动,而强迫工人这样做的就是资本。这一切在李嘉图著作中都没有谈到,而争取规定正常工作日的整个斗争却正是由此产生的。 在劳动的社会生产率发展的低级阶段,也就是说,在剩余劳动相对说来还少的那个阶段,靠别人劳动过活的阶级同劳动者的人数相比一般是小的。这个阶级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也就是说,随着相对剩余价值的增长,可能大大(相对地说)增长起来。 其次,据认为,劳动的价值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和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是有很大变化的。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故乡是温带。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可能很不发达,可是,正是在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上,一方面由于自然因素(如土地)富饶,另一方面由于居民消费水平极低(由于气候等),这一点能够得到补偿,例如在印度,这两种情况都存在。在社会的原始状态中,由于社会需要还不发展,最低限度的工资可能很少(从使用价值的数量来看),可是要花费许多劳动。但是,即使为生产最低限度的工资所必需的劳动只是中等的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虽然同工资(必要劳动时间)相比占很大的比例,就是说,即使剩余价值率很高,可是表现为使用价值,却同工资本身一样,还是极其微少的(相对地说)。 假定必要劳动时间=10小时,剩余劳动=2小时,整个工作日=12小时。如果必要劳动时间等于12小时,剩余劳动等于2+(2/5)小时,整个工作日是14+(2/5)小时,那末,生产出来的价值就大不相同。在第一种场合,生产出来的价值=12小时,在第二种场合,生产出来的价值等于14+(2/5)小时。剩余价值的绝对量也大不相同。在第一种场合,剩余价值等于2小时,在另一种场合,等于2+(2/5)小时。可是,剩余价值率,或者说,剩余劳动率,是相同的,因为2∶10=[2+(2/5)]∶12。如果在第二种场合花费的可变资本更多,那末它占有的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也会更多。如果在后一种场合剩余劳动不是增加2/5小时,而是5/5小时,从而剩余劳动就等于3小时,而总工作日就等于15小时,那末,虽然必要劳动时间,或者说,最低限度的工资增加了,剩余价值率还是会提高(因为2∶10=1/5,而3∶12=1/4)。如果由于谷物等涨价而最低限度的工资从10小时增加到12小时,这两种情况就可能同时发生。可见,即使在这种场合,剩余价值率不仅能够保持不变,而且还能够和剩余价值量一起增长。 但是,我们假定,必要工资和以前一样等于10小时,剩余劳动等于2小时,其他一切条件不变(因此,这里完全不考虑不变资本的生产费用的减少)。如果工人现在多劳动2+(2/5)小时,其中2小时他自己占有,2/5小时成为剩余劳动,那末,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工资还是剩余价值都会同样增加,但是前者代表的量大于必要工资,或者说,必要劳动时间。 如果我们取一个既定量,把它分成两个部分,那末,很清楚,其中一个部分只有在另一个部分减少的情况下才能增加,反过来也是一样。但是,如果这是增长量(变量),情况就决不是这样。而工作日(在没有争得正常工作日以前)正是这样的一个增长量。如果是这种增长量,那末,两个部分都可以增长,或者以同样程度增长,或者以不同程度增长。一个部分的增长不是以另一个部分的减少为条件,反过来也是一样。这也就是工资和剩余价值两者就其交换价值来看能够同时增长,而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能以同一程度增长的唯一情况。至于它们的使用价值,那是不言而喻的;[657]虽然劳动的价值,比如说,减少了,使用价值也可能增加。在1797年到1815年间,英国的谷物价格和名义工资都大大提高,那时,在正处于迅猛发展阶段的主要工业部门中,工作日长度也大大增加,我认为,这种情况阻止了利润率的降低(因为它阻止了剩余价值率的降低)。但是,在这种场合,正常工作日不管怎样都延长了,工人的正常寿命,也就是说,他的劳动能力的正常期限,也相应地缩短了。如果工作日的延长是经常的,就必然产生这种结果。如果这种延长只是暂时的,只是为了补偿暂时的工资涨价,那末,它除了在按劳动性质可能延长劳动时间的企业中阻止利润率降低以外,也可能不产生(妇女和儿童劳动除外)其他后果。(在农业中这种情况最少发生。) 李嘉图完全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因为他既不研究剩余价值的起源,也不研究绝对剩余价值,因而把工作日看作某种既定的量。可见,对于上述的情况,他所说的剩余价值和工资(他错误地说成利润和工资)就交换价值来看只能按反比例增加或减少这个规律是错误的。 我们假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剩余劳动也不变。因而得出10+2;工作日=12小时,剩余价值=2小时;剩余价值率=1/5。 现在假定,必要劳动时间仍然不变;而剩余劳动从2小时增加到4小时。工作日便是10+4,即14小时;剩余价值=4小时;剩余价值率=4∶10=4/10=2/5。 在两种场合,必要劳动时间是一样的;但剩余价值在一种场合比另一种场合多一倍,工作日在第二种场合比第一种场合大六分之一。其次,虽然工资相等,生产出来的价值,根据各自耗费的劳动量,却大不相同;在第一种场合生产出来的价值等于12小时,在另一种场合=12+12/6=14。因此,那种认为假定工资相等(就价值来说,就必要劳动时间来说),两个商品所包含的剩余价值之比就等于两个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之比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在正常工作日不变的情况下,这种说法才是正确的。 其次,假定由于劳动生产力提高,必要工资从10小时减到9小时(虽然它表现为所购买的使用价值仍然不变),剩余劳动时间也从2小时减到1+(4/5)小时(即9/5小时)。在这种情况下,10∶9=2∶[1+(4/5)]。因此,剩余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以同一比例减少。在两种场合,剩余价值率是一样的,因为2=10/5,1+(4/5)=9/5,而[1+(4/5)]∶9=2∶10。根据假定,用剩余价值可以买到的使用价值的量仍然不变。(但是,这一点只适用于作为必要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工作日从12小时减到10+(4/5)小时。在第二种场合生产出来的价值量小于第一种场合。尽管劳动量不等,剩余价值率在两种场合却是一样的。 在考察剩余价值时,我们把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区别开来了。就一个工作日来看,剩余价值等于它所代表的绝对时数,比如说,2、3小时等。剩余价值率等于这一时数和构成必要劳动时间的时数之比。这个区别非常重要,因为它指明了工作日的不同长度。如果剩余价值等于2小时,那末,必要劳动时间为10小时,它就等于1/5,必要劳动时间为12小时,它就等于。在一种场合工作日是12小时,在另一种场合工作日是14小时。在第一种场合剩余价值率较大,而工人一天劳动的时数较少。在第二种场合剩余价值率较小,劳动力的价值较大,而工人一天劳动的时数较多。这里我们看到,在剩余价值不变(但工作日不等)时,剩余价值率可能不同。而在前面10∶2和9∶[1+(4/5)]的情况下,我们看到,在剩余价值率不变(但工作日不等)时,剩余价值本身可能不同(在一种情况下是2,在另一种情况下是1+(4/5))。 我在前面(第二章)曾经指出,在工作日既定(工作日的长度既定),必要劳动时间既定,因而剩余价值率既定的条件下,剩余价值量取决于由同一资本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106]这个论点本来是同义反复。因为,如果1工作日给我提供2小时的剩余劳动,那末,12工作日就给我提供24小时的剩余劳动,或者说,提供2剩余工作日。可是,在决定利润(利润等于剩余价值同预付资本之比,因而它取决于剩余价值的绝对量)时,这个论点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个论点所以具有重要意义,是因为量相等而有机构成不同的资本,使用的工人人数不等,因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就一定不等,也就是说,生产的利润就一定不等。在剩余价值率降低时利润可能提高,而在剩余价值率提高时利润可能降低,或者,如果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或降低由使用的工人人数的相反运动所抵销,利润可能不变。这里,我们一开始就看到,把剩余价值提高和降低的规律[658]与利润提高和降低的规律等同起来是极端错误的。如果仅仅考察单纯的剩余价值规律,那末,说在剩余价值率既定(以及工作日既定)时,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取决于所使用的资本量,这似乎是同义反复。因为根据假定,这个资本量的增长和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的增加是一回事,或者说,只是同一事实的不同表现。但是如果进而考察利润,在这里使用的总资本量和使用的工人人数对于同量资本来说是大不相同的,那末,就可以看出上述规律的重要性了。 李嘉图是从考察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即代表一定量劳动的商品出发的。而从这一点出发,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似乎总是一致的。(这无论如何说明了他的考察方法的片面性,而且也符合他的整个研究方法——从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出发,然后研究工资、利润等在什么程度上影响这个价值。)但是,这是假象,因为这里不是单纯地谈商品,而是谈资本主义生产,谈作为资本的产物的商品。 假定有一笔资本使用一定数量的工人,比如说20人,而工资等于20镑。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定固定资本等于零,就是说,完全不把它计算在内。假定这20个工人一天劳动12小时,把价值80镑的棉花纺成纱。如果1磅棉花值1先令,20磅棉花就值1镑,80镑=1600磅棉花。如果20个工人用12小时纺1600磅棉花,那末1小时就纺1600/12磅=133+(1/3)磅。因此,如果必要劳动时间等于10小时,剩余劳动时间就等于2小时,它提供266+(2/3)磅纱。1600磅纱的价值等于104镑;因为,如果10劳动小时=20镑,那末1劳动小时=2镑,2劳动小时=4镑;因此,12劳动小时=24镑。(80镑[原料价值]+24镑[新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104镑) 但是,假定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等于4小时,那末他们的产品就等于8镑(我指的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他们的产品实际上=28镑[107])。总产品的价值是121+(1/3)镑,[108]而这121+(1/3)镑等于1866+(2/3)磅纱。因为生产条件不变,所以,1磅纱的价值仍然和过去一样;它包含的劳动时间仍然一样。根据假定,必要工资(它的价值、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也保持不变。 不论这1866+(2/3)磅纱是在第一种条件下还是在第二种条件下生产的,就是说,不论剩余劳动是2小时还是4小时,在两种情况下这些纱都具有同一价值。那就是,除了以前的1600磅棉花以外,多纺的266+(2/3)磅棉花值13+(1/3)镑。如果把它加到用于1600磅棉花的80镑上,就是93+(1/3)镑,而在两种情况下20个人的4追加劳动小时等于8镑。全部[新加]劳动就是28镑,因而1866+(2/3)磅纱的价值等于121+(1/3)镑。在两种情况下,工资都是一样的。1磅纱在两种情况下都值1+(3/10)先令。因为1磅棉花的价值=1先令,所以,在1磅纱中包含的新加劳动在两种情况下都是3/10先令,或3+(3/5)便士(或18/5便士)。 可是,在假定的条件下,每磅纱中价值和剩余价值之比是大不相同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因为必要劳动=20镑,剩余劳动=4镑,或者说,前者=10小时,后者=2小时,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比是2∶10,或者说,1∶5。(同样可以说,4镑∶20镑=4/20=1/5。)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物化]在1磅纱中的[新加劳动]3+(3/5)便士中,包含着1/5无酬劳动=18/25便士,或72/25法寻,即2+(22/25)法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必要劳动是20镑(10劳动小时),剩余劳动=8镑(4劳动小时)。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比是8∶20=8/20=4/10=2/5。因此,[物化]在1磅纱中的[新加劳动]3+(3/5)便士中,无酬劳动是这一数目的2/5,即5+(19/25)法寻,或1便士1+(19/25)法寻。[659]虽然在两种情况下1磅纱具有同一价值,并且在两种情况下支付同样的工资,但是1磅纱包含的剩余价值,在一种情况下比在另一种情况下多一倍。在作为产品的一定部分的单位商品中,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比例,自然应当同全部产品中的比例一样。 在一种情况下[在12小时的工作日中把1866+(2/3)磅棉花纺成纱],用于棉花的预付资本等于93+(1/3)镑,而用于工资的预付资本是多少呢?这里,用于把1600磅棉花纺成纱的工资等于20镑,因而用于把追加的266+(2/3)磅棉花纺成纱的工资等于3+(1/3)镑。因此,工资总共用了23+(1/3)镑。而全部支出等于[不变]资本93+(1/3)镑+[23+(1/3)]镑=116+(2/3)镑。产品=121+(1/3)镑。这里[可变]资本的追加支出3+(1/3)镑只提供13+(1/3)先令(或2/3镑)的剩余价值。(20镑∶4镑=[3+(1/3)]镑∶(2/3)镑。) 相反,在另一种情况下[在14小时的工作日中把1866+(2/3)磅棉花纺成纱],预付资本只有93+(1/3)镑+20镑=113+(1/3)镑,而在4镑剩余价值上又加上了4镑。在两种情况下生产出来的纱的数量一样,纱的价值一样,就是说,这两种纱代表相等的劳动总量;但是这两个相等的劳动总量,虽然工资相同,却是由大小不等的两笔资本推动的;相反,工作日的长度是不等的,因而,无酬劳动的量就不同。就单独每一磅纱来考察,花费在它上面的工资的量,或者说,它所包含的有酬劳动的量,是不等的。这里,同样多的工资分配在较大量的商品上,不是因为劳动的生产率在一种情况下比在另一种情况下高,而是因为在一种情况下被推动的无酬剩余劳动总量比在另一种情况下大。因此,用同量的有酬劳动,在一种情况下生产的纱的磅数比在另一种情况下多,虽然在两种情况下总共都生产了等量的纱,两种等量的纱代表等量的总劳动(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相反,如果在第二种情况下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话,那末,无论如何(不论剩余价值同可变资本的比例怎样)1磅纱的价值都要下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因为1磅纱的价值是既定的,等于1先令3+(3/5)便士,其次,新加劳动的价值是既定的,等于3+(3/5)便士,并且因为根据假定,工资是相同的,即必要劳动时间不变,所以剩余价值一定会相同,两笔资本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纱一定会带来相同的利润,那末,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如果谈的是1磅纱,那倒是对的,但这里谈的是生产了1866+(2/3)磅纱的一笔资本。为了要知道这笔资本从1磅纱中得到多大的利润(其实是剩余价值),我们必须知道工作日有多长,或者说,这笔资本(在生产率既定的情况下)推动的无酬劳动的量有多大。但是这从单位商品上是看不出来的。 可见,李嘉图只是研究了我称为相对剩余价值的东西。他是从工作日长度既定这一前提出发的(斯密和他的前辈似乎也是从这一前提出发的)。(至多,在斯密著作中提到过不同的劳动部门中工作日长度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已由劳动的较大强度、困难、使人厌恶的性质等抵销或补偿。)从这个前提出发,李嘉图总的说来正确地阐明了相对剩余价值。但是在谈到他的研究的主要论点之前,我们还要引几段引文来说明李嘉图的观点。 “工业中100万人的劳动总是生产出相同的价值,但并非总是生产出相同的财富。”(同上,第320页)
这就是说,他们一天劳动的产品总是100万工作日的产品,包含同一劳动时间,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或者,只有在考虑到不同劳动部门的不同困难程度等情况而普遍确立同一正常工作日的时候才可能是正确的。可是,即使在这样的时候,在这里用一般形式表述出来的这个论点还是错误的。假定正常工作日等于12小时。假定一个人的年劳动产品用货币表示等于50镑,而且货币的价值不变。在这种情况下,100万人的劳动产品一年总是等于5000万镑。假定必要劳动等于6小时,那末用于这100万人的资本一年就等于2500万镑。剩余价值也等于2500万镑。不管工人得到2500万,3000万还是4000万,产品总是等于5000万。可是剩余价值在第一种情况下等于2500万,在第二种情况下等于2000万,在第三种情况下等于1000万。如果预付资本仅仅由可变资本组成,就是说,仅仅由用于这100万人的工资的资本组成,那末,李嘉图就对了。因此,他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即在全部资本等于可变资本的情况下才是对的,——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就象在亚·斯密的著作中一样,这个前提贯穿着全部研究,[660]只要他谈的是整个社会的资本;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无论在哪一个生产部门中,尤其在整个社会生产中,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加入劳动过程但不加入价值形成过程的那一部分不变资本,不加入产品(产品的价值),因此,在这里,当我们讲的是年产品的价值的时候,无论这一部分不变资本对决定一般利润率多么重要,它都是同我们无关的。加入年产品的那一部分不变资本,却是另外一种情况。我们已经看到,这部分不变资本中的一部分,或者说,在一个生产领域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在另一个生产领域的同一个生产年度却表现为劳动的直接产品;因而,一年花费的资本中有很大一部分,从单个资本家或特殊生产领域的角度来看表现为不变资本,而从整个社会或整个资本家阶级的角度来看却归结为可变资本。因此,这一部分是包含在前面所说的5000万之内的,是包含在5000万中构成可变资本或用于工资的部分之内的。 但是,对于为了补偿工农业中已消费的不变资本而消费的那一部分不变资本,对于生产不变资本——最初形式的原料、固定资本和辅助材料——的生产部门使用的不变资本已消费的部分,却是另外一种情况。这一部分不变资本的价值会在产品中重新表现出来,会在产品中被再生产出来。这一部分的价值以什么比例加入全部产品的价值,完全取决于它现有的量(假定劳动生产率保持不变;但是不管劳动生产率怎样变动,这一部分的价值总是具有一定的量)。(如果不把农业中的某些例外计算在内,平均说来,就连产品的量,即100万人生产出来的、李嘉图认为和价值不同的那个财富的量,当然也取决于这个作为生产前提的不变资本的量。)如果没有100万人的新的年劳动,产品的这一部分价值就不会存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这个不以他们的年劳动为转移而存在的不变资本,100万人的劳动就不能提供同一产品量。这个不变资本作为生产条件加入劳动过程,但是为了把全部年产品的这一部分价值再生产出来,无须再花费哪怕是一小时的劳动。因此,作为价值,这一部分不是年劳动的结果,虽然没有这一年劳动它的价值就不能在产品中再生产出来。 假定加入产品的那部分不变资本等于2500万,那末,100万人的产品的价值就等于7500万;如果前者等于1000万,后者就只等于6000万,依此类推。因为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的比例在增长,所以100万人的年产品的价值,就有同作为因素参加100万人一年生产活动的过去劳动的增长成比例地不断增长的趋势。从这里已经可以看到,李嘉图既不能理解积累的实质,也不能理解利润的本质。 随着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的比例的增长,劳动生产率也增长,由人生产出来的、社会劳动借以发挥作用的生产力也增长。诚然,由于劳动生产率的这一增长,现有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将不断贬值,因为它的价值不是决定于它原先已花费的劳动时间,而是决定于把它再生产出来所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而这种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会不断减少。因此,不变资本的价值虽然不是同它的量成比例地增长,但毕竟是在增长,因为不变资本的量的增长比它的价值的减少快。不过,关于李嘉图的积累观点,我们到后面再谈。 无论如何,这里已经很明显,在工作日既定的情况下,100万人年劳动的全部产品的价值,将根据加入产品的不变资本的量的不同而大不相同,尽管劳动生产率在增长,这个价值在不变资本构成总资本的很大部分的地方,比在不变资本构成总资本的较小部分的社会条件下要大。因此,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进步以及实际上与它同时发生的不变资本的增长,资本本身的份额,在劳动的全部年产品中相对说来将占越来越大的部分,因而作为资本的财产(且不说资本家的收入)将不断增大,单个工人甚至整个工人阶级[的新加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所占的份额,[661]与现在作为资本同他们对立的他们的过去劳动的产品相比,将越来越减少。因此,劳动能力和作为资本而独立存在的劳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分离和对立不断增长。(我们这里不谈可变资本,即年劳动的产品中为再生产工人阶级所必需的那一部分;但是,就连工人阶级的这些生存资料本身也是作为资本同他们对立的。) 李嘉图把工作日看作既定的、有限的、固定的量的观点,在他书中的其他地方也谈到过,例如 “它们〈工资和资本的利润〉加在一起总是具有同一价值”。(同上,第499页,第32章《马尔萨斯先生的地租观点》)
换言之,这只不过是说:劳动时间(工作日)——其产品在工资和资本的利润之间进行分配——总是同一的,是不变的量。 “工资和利润加在一起具有同一价值。”(第491页注)
这里我无需重复,利润在这些地方都应读作剩余价值。 “工资和利润加在一起将总是同一价值。”(第490—491页)
工人得到的(他用自己的工资购买的)生活资料(谷物、衣服等)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它们所需要的总劳动时间,这里既包括生产它们所必需的直接劳动量,也包括生产它们所必需的物化劳动量。但是,李嘉图把问题搞糊涂了,因为他没有把问题表达清楚,他不是说:“它的(工资的)实际价值,即工作日中为再生产他(工人)自己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为再生产以工资形式支付给他,或者说,用以交换他的劳动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等价所需要的那一部分”。“实际工资”应由工人为生产或再生产他自己的工资在一天中必须劳动的平均时间来决定。[而李嘉图做了这样的表述:]“工资应当按照它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是说,按照生产工资时使用的劳动和资本的量计算,不应按照它用衣服、帽子、货币或谷物来表示的名义价值计算。”(第1章《论价值》,第50页) “工人只有在用他的工资能买到大量劳动的产品时,他的劳动才是得到真正高的价格。”(第322页)
(4)相对剩余价值。[对相对工资的分析是李嘉图的科学功绩]相对剩余价值——这实际上是李嘉图在利润名义下研究的剩余价值的唯一形式。 为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并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因而商品的价值是一个既定的、一定的量。这个量在雇佣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分配。(李嘉图同斯密一样在这里没有考虑不变资本。)很明显,一个分配者的份额的增加或减少,只能同另一个分配者的份额的减少或增加成比例。既然商品的价值全靠工人的劳动来创造,那末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这种劳动本身作为前提,但是工人必须活着,维持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说,必须得到必要工资(与劳动能力价值相等的最低限度的工资),否则就不可能有这种劳动。因此,工资和剩余价值——照李嘉图看来,商品的价值或产品本身分成这两个范畴——不仅彼此成反比,而且最初的、决定性的因素是工资的变动。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引起利润(剩余价值)方面的相反的运动。工资提高或降低,不是因为利润(剩余价值)降低或提高,相反,因为工资提高或降低,剩余价值(利润)才降低或提高。工人阶级从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年产品中取得他自己的份额以后剩下的剩余产品(其实应当说剩余价值),成为资本家阶级赖以生活的实体。 既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包含的劳动量,而工资和剩余价值(利润)只不过是两个生产者阶级彼此之间分配商品价值的份额,比例,那末,很明显,工资的提高或降低虽然决定剩余价值率(在李嘉图那里是利润率),但是并不影响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一个整体在两个分配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比例,既不会使这个整体本身变大,也不会使它变小。因此,认为工资的提高会提高商品的价格的看法,是一种错误的成见;工资提高只能使利润(剩余价值)降低。甚至李嘉图所举的一些例外情况即工资提高似乎会引起一些商品的交换价值降低,并引起另一些商品的交换价值提高——如果说的是价值,那也是错误的,只有对费用价格来说才是正确的。 [662]既然剩余价值(利润)率决定于工资的相对高度,那末后者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如果撇开竞争不谈,工资决定于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又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土地越肥沃,劳动生产率就越高(这里,李嘉图假定是资本主义生产)。每一种“改良”都使商品、生活资料的价格降低。因此,工资,或者说,“劳动的价值”的提高或降低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成反比,只要这一劳动所生产的是加入工人阶级日常消费的必要生活资料。因此,剩余价值(利润)率的降低或提高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成正比,因为这种发展使工资降低或提高。 工资不提高,利润(剩余价值)率就不可能降低;工资不降低,利润率就不可能提高。 工资的价值不是按照工人得到的生活资料的量来计算的,而是按照这些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量(实际上就是工人自己占有的那部分工作日),按照工人从总产品中,或者更确切地说,从这个产品的总价值中得到的比例部分来计算的。可能有这种情况,工人的工资用使用价值(一定量的商品或货币)来衡量,是提高了(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可是按价值却降低了,也可能有相反的情况。分析相对工资,或者说,比例工资,并把它作为范畴确定下来,是李嘉图的巨大功绩之一。在李嘉图以前,始终只对工资作了简单的考察,因而工人被看作牲畜。而这里工人是被放在他的社会关系中来考察的。阶级和阶级相互之间的状况,与其说决定于工资的绝对量,不如说更多地决定于比例工资。 现在从李嘉图著作中引几段话,以证实前面所表述的论点。 “猎人一天劳动的产品鹿的价值恰好等于渔夫一天劳动的产品鱼的价值。不管产量多少,也不管普通工资或利润的高低,鱼和野味的比较价值完全由它们自身包含的劳动量决定。如果……渔夫……雇用10个人,他们的年劳动值100镑,他们劳动一天可捕得鲑鱼20条;如果……猎人也雇用10个人,他们的年劳动值100镑,他们一天为他捕鹿10只;那末,不论全部产品中归捕获者的份额是多少,一只鹿的自然价格是两条鲑鱼。用来支付工资的份额对利润问题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一眼就可以看出,利润的高低恰好同工资的高低成反比;但是这丝毫不会影响鱼和野味的相对价值,因为在这两个行业中,工资要高就会同时都高,要低就会同时都低。”(第1章《论价值》,第20—21页)
我们看到,李嘉图从被雇用者的劳动中得出商品的全部价值。在被雇用者和资本之间分配的,就是被雇用者自己的劳动,或者说,这一劳动的产品,或者说,这一产品的价值。 “工资的任何变动不可能引起这些商品的相对价值的变动,因为,假定工资提高,这两个行业中的任何一个并不因此就需要更大的劳动量,虽然对这一劳动将支付更高的价格……工资可能提高百分之二十,因此利润会以或大或小的幅度降低,但这决不会使这些商品的相对价值发生丝毫变动。”(同上,第23页)
{只是在最后这句非常通俗的话里,李嘉图即使没有猜到,但毕竟说出了资本的本质。不是积累的劳动被工人阶级,被工人自己使用,而是“基金”,“积累的劳动”“使用这个阶级”,使用现在的、直接的劳动。}“劳动的价值提高,利润就不能不降低。如果把谷物在租地农场主和工人之间分配,后者得到的份额越大,留给前者的就越小。同样,如果把呢绒和棉织品在工人和雇主之间分配,分给前者的份额越大,留给后者的就越小。”(同上,第31页) [663]“亚当·斯密和一切追随他的著作家,据我所知,无一例外地都认为,劳动价格的上涨,必然会引起一切商品价格的上涨。我希望,我已成功地证明了这种意见是毫无根据的。”(同上,第45页) “工资的提高,如果是由于工人得到比较优厚的报酬,或者由于那些用工资购买的必需品的生产发生困难,那末,除了某些情况以外,不会引起价格的提高,但对于利润降低却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工资的提高是由“货币价值的变动”引起的,那是另一回事。“在一种场合{即上述的后一种场合},国家的年劳动中并没有花费更大的份额来维持工人生活,在另一种场合,却花费了更大的份额。”(同上,第48页) [663]“随着食物和其他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劳动的自然价格也上涨;随着这些东西的价格下降,劳动的自然价格也下降。”(同上,第86页) “现有人口的需要满足之后剩下来的剩余产品,必然同生产的容易程度成比例,也就是说,从事生产的人数越少,剩余产品就越多。”(第93页) “不论是耕种调节价格的那一等级土地的租地农场主,还是生产工业品的工厂主,都没有牺牲自己产品的任何部分来支付地租。他们的商品的全部价值只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构成资本的利润,另一部分构成工资。”(第107页) “假定丝绸、天鹅绒、家具以及其他任何不是工人需要的商品由于所费劳动增加而涨价,这会不会影响利润呢?当然不会。因为只有工资提高才能影响利润;丝绸和天鹅绒不为工人所消费,所以它们价格的上涨就不能提高工资。”(第118页) “如果10个工人的劳动在一定质量的土地上可以获得小麦180夸特,每夸特价值4镑,共计720镑(第110页)……在任何情况下,这720镑都必定分成工资和利润……不论工资或利润是提高还是降低,这两者都必定由720镑这个总额中提供。一方面,利润决不能提高到从这720镑中取出那样大一部分,以致余数不足以给工人提供绝对必需品;另一方面,工资决不能提高到使这个总额不剩下一部分作为利润。”(第113页) “利润取决于工资的高低,工资取决于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而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主要取决于食物的价格,因为其他一切必需品的数量是可以几乎无止境地增加的。”(第119页) “虽然生产了一个较大的价值〈在土地变坏的情况下〉,但这一价值在支付地租以后剩下的部分中却有较大的份额是由生产者消费的{李嘉图在这里把工人和生产者等同起来了},而这一点,并且只有这一点,却调节着利润的大小。”(第127页) “改良的实质就是使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比以前减少;而这种减少不能不使商品的价格,或者说,相对价值下降。”(第70页) “如果减少帽子的生产费用,尽管对帽子的需求增加一倍、两倍或者三倍,帽子的价格最后总要降到其新的自然价格的水平。如果降低维持人的生活的食物和衣服的自然价格,从而减少人所必需的生存资料的生产费用,尽管对工人的需求[664]可能大大增加,工资最后还是会降低。”(第460页) “工资分得的份额越小,利润分得的份额就越大,反过来也是一样。”(第500页) “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说明,必需品的实际价值每有降低,工资也就降低,而资本利润则提高;换句话说,在任何一定的年价值中,归工人阶级所得的份额会减少,而归用基金使用这个阶级的人所得的份额会增加。” “假定某工厂生产的商品价值为1000镑,这一价值在老板和他的工人之间分配{这句话又反映了资本的本质;资本家是老板,工人是他的工人},工人得800镑,老板得200镑;如果这些商品的价值降到900镑,同时由于必需品降价在工资上节省了100镑,那末,老板的纯收入丝毫不会减少。”(第511—512页)
{李嘉图刚刚讲过完全相反的话;他的意思显然是说,除非由于上述改良减少了劳动的价值,否则利润率决不会提高。}“如果由于机器改良,生产供工人穿的鞋子和衣服所需要的劳动量只等于现在的四分之一,那末这些东西的价格也许会降低75%;但是,绝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工人因此就可以不再只消费一件上衣和一双鞋子,而可以经常消费四件上衣和四双鞋子了;由于竞争的影响和人口急剧增加的刺激,他的工资也许不久就会同用工资购买的各种必需品的新价值相适应。如果这种改良推广到工人的一切消费品,大概过了几年以后我们就会看到,虽然与任何其他商品相比这些商品的交换价值已经大大降低,虽然这些商品现在是已经大大减少了的劳动量的产品,但工人的消费量即使有所增加也是十分有限的。”(第8页) “工资的增加,总是靠减少利润,工资降低时,利润总是提高。”(第491页注) “在本书中,我始终力图证明:工资不降低,利润率就决不会提高;用工资购买的各种必需品不跌价,工资就不能持久降低。因此,如果由于对外贸易的扩大或机器的改良,工人消费的食物和其他必需品能按较低廉的价格进入市场,利润就会提高。如果我们不自己种植谷物,不自己制造工人所用的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是发现一个新的市场,可以用较低廉的价格从那里取得这些商品,工资就会降低,利润就会提高;但是,如果由于对外贸易的扩大或机器的改良而以较低廉的价格取得的商品仅仅是供富人消费的商品,利润率就不会发生任何变动。葡萄酒、天鹅绒、丝绸及其他贵重商品的价格即使降低50%,工资率也不会受到影响,因而利润也会保持不变。 所以,对外贸易虽然对国家极为有利,因为它增加了用收入购买的物品的数量和种类,并且由于商品丰富和价格低廉而为节约和资本积累提供刺激{为什么不是为浪费提供刺激?},但是,如果进口的商品不属于用工人工资购买的那一类商品,就根本没有提高资本利润的趋势。 以上关于对外贸易的看法同样适用于国内贸易。利润率决不会由于分工的改进、机器的发明、道路和运河的兴修或者在商品制造或运输上采用任何其他节约劳动的方法而提高。” “所有这些原因都影响商品价格,总是对消费者极为有利,因为它们使消费者能够用同样的劳动换得更多的在生产上实行了改良的商品;但是它们对于利润绝对没有任何影响。另一方面,[665]工人工资的任何降低都使利润提高,但是对于商品价格毫无影响。前一种情况对一切阶级都有利,因为一切阶级都是消费者”
{但是,这怎么会对工人阶级有利呢?因为根据李嘉图的假定,如果这些商品属于用工资购买的物品,它们会使工资降低,如果它们的减价不会使工资降低,它们就不属于用工资购买的物品}; “后一种情况只对生产者有利;他们会得到更多的利润,但一切物品的价格仍旧不变”
{这又怎么可能呢?因为根据李嘉图的假定,使利润提高的工人工资的降低,正是因为必要生活资料价格降低才发生的,因此决不能说“一切物品的价格仍旧不变”}。 “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们得到的数额同以前一样,但是用他们的所得来购买的一切物品〈这又错了;应该说除了必要生活资料以外的一切物品〉的交换价值减少了。”(第137—138页)
我们看到,整个这一段都写得极为草率。但是,撇开这些形式上的缺点不谈,这一切,就象在整个关于相对剩余价值的这种研究中一样,只有在把“利润率”读成“剩余价值率”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即使对奢侈品来说,上述改良也可以提高一般利润率,因为这些生产领域的利润率,同其他一切生产领域的利润率一样,也参加一切特殊利润率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率的过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上述种种影响,不变资本的价值同可变资本相比降低了,或者周转时间的长度缩短了(就是说,流通过程有了变化),那末,利润率就会提高。其次,李嘉图在这里对于对外贸易的影响作了非常片面的解释。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来说,非常重要的是产品发展成为商品,而这同市场的扩大,同世界市场的建立,因而同对外贸易,有极为重要的联系。如果撇开这一点不谈,李嘉图倒是提出了一个正确的原理,就是说:一切不论是由分工、机器的改进、运输工具的完善还是由对外贸易引起的改良,一句话,一切缩短制造和运输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方法,由于并且只要它们降低劳动的价值,都会增加剩余价值(就是说,也会增加利润),从而使资本家阶级发财致富。 最后,我们在这一节里还必须引用李嘉图阐明相对工资的本质的几段话。 “如果我必须雇用一个工人劳动一星期,我不是付给他10先令而是付给他8先令,而货币的价值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个工人现在用8先令买到的食物和其他必需品,可能比以前用10先令买到的还多。但是,这不是象亚·斯密和最近马尔萨斯先生所说的那样,由于他的工资的实际价值提高了,而是由于工人用他的工资购买的那些物品的价值降低了,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但是,当我把这叫做工资的实际价值降低时,有人却说我使用了同这门科学的真正原理不相容的新奇说法。”(同上,第11—12页)
“要正确地判断利润率、地租率和工资率,我们不应当根据任何一个阶级所获得的产品的绝对量,而应当根据获得这一产品所需要的劳动量。由于机器和农业的改良,全部产品可能加倍;但是,如果工资、地租和利润也增加一倍,那末三者之间的比例仍然和以前一样,其中任何一项也不能说有了相对的变动。但是,如果工资没有如数增加,如果它不是增加一倍而只增加一半……那末,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说……工资已经降低而利润已经提高,那是对的;因为,如果我们有一个衡量产品价值的不变的标准,我们就会发现,现在归工人阶级……所得的价值比以前少了,而归资本家阶级所得的价值比以前多了。”(第49页) “工资的这种降低,仍然是真正的降低,尽管它〈工资〉现在能够为工人提供廉价商品的量比他以前的工资所提供的还多。”(第51页) ※ ※ ※ 德·昆西指出了李嘉图所发挥的一些论点,并把它们同其他经济学家的观点作了对照。 李嘉图以前的经济学家的情况是这样的:“当有人问他们究竟是什么决定一切商品的价值的时候,回答是:价值主要由工资决定。再问:究竟是什么决定工资?他们就会指出,工资必须同用它购买的商品的价值相适应;这个回答实际上就是说,工资由商品的价值决定。”(《三位法学家关于政治经济学的对话,主要是关于李嘉图先生的〈原理〉》,[666]载于1824年《伦敦杂志》第9卷第560页)
就在这个《对话》中,谈到用劳动量衡量价值的规律和用劳动价值衡量价值的规律: “这两个公式决不能认为仅仅是同一规律的两个不同表现,李嘉图先生的规律(即关于A的价值和B的价值之比等于生产它们的劳动量之比的论点)用否定式来表达,最好是说:A的价值和B的价值之比不等于生产A的劳动的价值和生产B的劳动的价值之比。”[同上,第348页]
(如果在A和B两个部门中资本的有机构成相同,那末,确实可以说,这两种资本的产品价值之比等于生产这两种产品的劳动的价值之比。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产品A和产品B中包含的积累劳动量之比等于这两种产品包含的直接劳动量之比。两个部门的有酬劳动量之比等于这两种资本所使用的直接劳动总量之比。假定两种资本的构成都是80c+20v,剩余价值率都等于50%。如果一笔资本等于500,而另一笔等于300,那末前者的产品等于550,而后者的产品等于330。于是,两种产品之比也等于工资5×20(即100)和工资3×20(即60)之比。因为100∶60=10∶6=5∶3。产品A和产品B的价值之比是550∶330,或55∶33,或(55/11)∶(33/11)(因为5×11=55,3×11=33),因而等于5∶3。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是知道它们之间的比例,而不知道所考察的两种产品的实际价值,因为各种极不相同的价值量都可以符合于5∶3这一比例。) “如果产品的价格为10先令,那末工资和利润加在一起就不能超过10先令。但是,难道不是恰好相反,是工资加利润决定价格吗?不,那是陈旧的、过时的学说。”(托·德·昆西《政治经济学逻辑》1844年爱丁堡和伦敦版第204页)
“新的政治经济学证明,任何商品的价格都由、并且仅仅由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的相对量决定。既然价格本身已经决定,价格也就决定那个无论工资还是利润都必须从中取得自己的特殊份额的基金。”(同上)“凡是可能破坏工资和利润之间的现有比例的变动,必定从工资中发生。”(同上,第205页) “李嘉图给地租学说增添了新的东西:他把地租学说归结为地租是否真的取消了价值规律的问题。”(同上,第158页) 注释: [98]手稿(第641页)中接着有几段话谈到斯密对房租的看法。这几段话本版移至第十四章(见第415页)。——第437页。 [99]手稿(第642页末和第643页开头)中接着有几段话谈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在价值上的彼此相反的变动。这几段话是对马克思手稿第640—641页的补充,放在本册第434—436页。——第438页。 [100]李嘉图在他的《原理》第十七章(第三版第289—290页)提出了关于垄断价格的这个定义。马克思在前面、在本册第396页,引用了亚·斯密关于垄断价格的类似定义。——第440页。 [101]马克思指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一书(第三版)第一章第四节和第五节,李嘉图在这两节中研究了工资的涨落对具有不同有机构成的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相对价值”的影响问题。马克思在本册第192—221页对这两节作了详细的批判分析。——第444页。 [102]马克思在这里举例说明可能发生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接近工业资本有机构成的过程的一种趋向。马克思以下述情况为出发点: 农业资本是60c+40v, 非农业资本是80c+20v。 马克思假定,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工人人数减少四分之一。因而,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发生变动:过去需要花费100单位资本——60c+40v的产品,现在只需要花费90单位资本——60c+30v,折合100计算,就是[66+(2/3)]c+[33+(1/3)]v。这样一来,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就会接近工业的资本有机构成。 马克思进一步假定,在农业工人人数减少的同时,工资还因谷物减价而降低四分之一。在这种场合必须假定,在工业中工资也按同一比例降低。然而,工资的降低,对具有较低构成的农业资本比对非农业资本必定会产生更大的影响。这就会使农业资本构成和工业资本构成之间的差额又进一步缩小。 农业资本[66+(2/3)]c+[33+(1/3)]v,在工资降低1/4时变为资本[66+(2/3)]c+25v,折合100计算,就是[72+(8/11)]c+[27+(3/11)]v。 非农业资本80c+20v,在工资降低1/4时变为资本80c+15v,折合100计算,就是[84+(4/19)]c+[15+(15/19)]v。 在农业工人人数进一步减少以及工资进一步降低时,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就越来越接近非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 马克思在考察这种假设的情况时,为了弄清楚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对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影响,在这里撇开不谈工业劳动生产率的同时的而且往往是更迅速的增长,这种增长表现在工业资本有机构成比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有更进一步的提高。关于工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和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之间的关系问题,见前面第7—8、11、95—96、107—108、111、116—118和270—271页。——第445页。 [103]在马克思编的手稿页码中漏了649这个页码。——第449页。 [104]马克思在他的手稿的下一页(第653页)上又回过头来谈到萨伊的“幸灾乐祸”,说这是因为李嘉图在用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存资料决定“劳动价值”时,引证了供求规律。这里马克思引用的李嘉图著作是康斯坦西奥译、萨伊加注的法译本。马克思在这里是不确切的。萨伊在给李嘉图著作所加的注释中“幸灾乐祸”,是因为李嘉图用供给和需求来决定货币的价值。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126页)中曾引了萨伊注释中有关的这段话。这段话的出处是: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康斯坦西奥译自英文,附让·巴·萨伊的注释和评述,835年巴黎版第二卷第206—207页。——第454、455页。 [105]马克思引用的是詹姆斯·迪肯·休谟的小册子《关于谷物法的看法》(1815年伦敦版)。休谟在谈到亚当·斯密的“谷物价格决定劳动价格”这一论点时写道:“当斯密博士谈到谷物时,他是指一般食物……一切农产品”。(第59页)——第457页。 [106]马克思指的是他的手稿第Ⅲ本从第95b页上开始的一节,标题是《(2)绝对剩余价值》。马克思引的一段在这一节的(d)小节内,标题是“同一时间的工作日”(马克思手稿第102—104页)。——第466页。 [107]马克思指由20个工人新创造的价值:这20个工人每一劳动小时创造价值2镑,14小时的工作日创造价值28镑。——第468页。 [108]总产品的价值包括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价值(c)和新创造的价值(v+m)。因为马克思在这里撇开了固定资本,所以转移的价值只是原料的价值。在被考察的例子中,原料价值等于93+(1/3)镑(一小时把133+(1/3)磅棉花加工成纱,14小时加工1866+(2/3)磅;1磅棉花是1先令)。加上新创造的价值(28镑)便是121+(1/3)镑。——第468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