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王凡西 我们对于人民公社的认识与态度 (1959年5月)
一、一九五八年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的决议案说:“人民公社发展的主要基础是我国农业生产全面不断的跃进和五亿农民愈来愈高的政治觉悟。”三个半月以后,即在同年十二月十日中共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的决议,谈到此一运动兴起的客观原因时,说:“它是我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产物,是党的社会主义运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一九五八年社会主义大跃进的产物。” 这两段关于人民公社兴起的原因的说明,其实只是一套非常含糊抽象的官话,是虚伪空洞的党八股的谰调,根本没有解释什么。这些字句不但可以解释人民公社的兴起,而且可以解释共产党任何想做的事情。 关于这个问题,倒是毛泽东的一句话说得非常老实中肯:“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毛泽东的说话和文章的长处是能够把洋气十足的党八股翻译成人人能懂的口头语。在这个问题的说明上,毛泽东也做了这个工作。从他的话里,我们清清楚楚地听懂了:办人民公社的好处是便于共产党政府对农民的“领导”。 我们反对史大林党的集体化办法,只因为“这些办法的施行,并不是为着农民和工人的利益,而是为着官僚的利益。”(见第四国际《过渡纲领》中译本第二六页)从来还有人以为我们这种说法是过了份的,可是毛泽东今天恰恰替我们证明了:人民公社(超过史大林当年的集体化远甚的)的“好处”是“便于领导”。这也就是说,人民公社的推行,首先是为了“领导者”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农民和工人的利益。毛泽东们只看到了人民公社制度对于领导者的方便,却没有顾到它对于那些被领导者的不方便。 这个首先从领导方便出发的立场,应该成为我们去认识人民公社时不可或忘的一点。因为它如果不是推行人民公社的全部动机,至少是最基本的动机。 二、当然,使得这个官僚愿望能够产生,而且能够实现出来,自然得有客观的原因与基础。这些客观条件,是否真如中共的官式决议所说,是:一方面的农业生产大跃进,另一方面五亿农民的“共产主义的大觉悟”呢?当然不是,一九五八年中国农业的生产无论怎样“跃进”,农民的“共产主义觉悟”无论怎样提高,总不致于跃进到苏联农业的程度,提高到苏联农民的水平吧;可是在集体化基础上业已进行了三十年操作的苏联农业和苏联农民,却还没有“成熟到”人民公社的制度哩。由此可见,说一九五八年上半年的农业生产大跃进以及在跃进中中国农民的共产主义觉悟大大提高,在“客观上”促成了人民公社之“不可阻挡的趋势”是多么荒谬的滥调。 中共的领导者对于我们的看法自然有现成的反驳:中国有中国的特殊条件,它应该依照自己的方式去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藉以更好与更早地进入共产主义。 我们在原则上不反对这个说法,问题只是要弄清楚究竟什么是中国的特殊条件,要研究根据这些条件来建设社会主义,人民公社是否是适当的办法;在此时此地实行如此这般的人民公社,是否能建设社会主义,是否是更好与更早地进入共产主义。现在让我们来研究这些问题。 三、旧中国的经济,比之于帝俄以及其他的中东欧国家,其主要的特殊性乃在于更为落后。就农业方面说,这个落后性具体地表现于如下一些事实:1. 没有大规模的地主领地,土地所有权分散,农业经营主要进行于小块土地上,因此生产率极低,农民的生活极苦;2. 与帝国主义结合的商业资本主义力量控制了农村,资本主义的关系在乡村中有了巨大势力,但这个势力非但没有促进中国农业经营的资本主义化,反而破坏了整个的农业经营,中国农村非但不曾出现过机器,而且在很大区域内,根本还没有力量利用耕畜,农村中主要的劳力始终是人力;3. 中国农民除了在真正过不去时起而“造反”之外,根本不曾过过任何程度的政治生活,他们没有丝毫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传统,当然也没有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的成见。 由于上述三个特点,中共胜利后进行其农业改造时,便发生了如下的三种情形:1. 某种程度的较大规模经营(互助与合作),就能使农业生产大大提高;2. 以农民原有的最低生活为标准,要保证农民的“吃饭不要钱”比较容易办到;3. 中国农民比起东南欧的“人民民主国家”的兄弟来,对个体的执着没有那么厉害,对集体化没有那么抵触,对于集中管理没有那么害怕,甚至对于官僚式的控制与指挥,都比较的能够忍受。 上述三项,乃是便于中共实施农业中任何方式的集体经营的,在客观上也正是它们使人民公社制度的施行得以成为可能,使人民公社这个“具有共产主义萌芽”的制度能够早于“老大哥”的苏联及较先进的诸“人民民主”国家而实现的。 由此可见,使中共能够首创出人民公社来的乃由于中国农业经济与农民意识的落后,由于他们长时期来的“一穷二白”,决不是由于他们在一九五八年春夏间短短数月的“大跃进”与“大觉悟”。 既然是中国农民的“穷白”特点加快了中共农业集体化的速度,并让它搭起了人民公社的架子,那末架子搭起之后,要认真实行那个“社会主义的”,甚至是“共产主义的”农业经营时,这个同样的落后特点却向那些只懂得“领导”和“架子”而昧于群众和实际的人们提出了最无情的要求,提出了最难克服的困难了。因为在生产技术方面说,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中国农村里非但还不曾有机器耕种,而且在很大区域里甚至还不能利用畜力,主要是以最简单原始的人力劳动的。 在原始简单的人力劳动的基础上,能否进行最大规模的集体农业经营?如果进行的话,是否能够保证生产力的提高?受私人物质利益刺激的个体农民,在人民公社中变成“工人”以后,是否必然地会降低其积极性?这些公社社员,若不能因共产党员的宣传而提高其积极性(事实上必不可能)时,是否必须在“领导”的高度强制下才能“完成任务”?强制加强,是否即能提高农民生产的干劲?照历史经验,是否越强制的劳动,其生产率越低? 只要正确地提出这些问题,并老老实实地解答这些问题,就已足够判断中共目前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的价值了。 四、不用说,我们是主张农业的集体经营的,因为不如此,便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的实现。但这不等于说,我们拥护在集体化名义下进行的任何官僚政策。在这个方面,我们持有一个不变的标准:凡有利于工农联盟,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提高,并有利于社会主义的信誉与实际之增进的那些农业化政策,我们都坚决地主张,坚决地拥护,反之,我们便要反对。在昨天的苏联如此,在今天的中国和其他的共产党国家中也是如此。 农业的集体化政策,并非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条件中,也不管用怎样手段实行出来,都能有利于工农联盟,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绝对不是的。谁若作此想法,谁便不是马列主义者,而是最愚蠢的史大林主义的官僚。 一个取得了政权的社会党或共产党,对农民及其经济应该采取怎样态度,恩格斯曾说过极有名的话。他说: “……这在我们是很清楚的,如果我们取得了政权,我们不应该想到以武力去剥夺小农(赔偿与否并不重要)。……我们对小农的态度,首先在于把他那小规模生产与私有经营引导上合作的途径,不是凭借暴力,而是靠做出榜样给他们看,以及为此目的之故而予他们以公家的援助。当然,要给小农们看到转变到合作化去的一切好处,我们是有大量方法的。……”
恩格斯的这番话,一直被革命马克思主义者奉为农民政策的最高指导。因为数十年来已经有过不少的正反教训,证明它是至理名言。在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以前,连史大林都没有提出异议的,甚至还过分地着重了它,藉以抵挡左派反对派对当时领导者的富农政策的批评。可是当一九二九年秋天,因自己错误政策所引起的严重的粮食危机,史大林被逼从极右跳到极左立场去,要以武力一下子消灭全体富农(包括恩格斯所说的“小农”),以官僚手段迅速完成集体化,那时,他便公开推翻恩格斯这个见解。他在十二月间召开的农村工作党干大会上宣布:恩格斯这种“过分的谨慎”适合于西欧条件,对俄罗斯不相宜(见史大林《列宁主义问题》英文本第三○一页)。因之他就调动了大量红军,配合无数党员干部,向全体富裕农民进攻:剥夺他们的所有,将他们从居住地逐走,在一夜之间用命令将农民集体化了,并将那二百万个被剥夺的家庭排斥于集体农场之外,有的复被强迫流徙于僻远之地,让他们冻馁而死。结果便酿成了那次史无前例的所谓“史大林饥馑”,据估计,一九三二及一九三三这两年内,因此抢劫政策而死亡的人,约为自四百万至一千万。关于财产的损失,据官方的正式统计:一九二九年,即未实行集体化之前,全俄共有马三千四百万匹,一九三三年却只剩有一千六百六十万匹了。有一千八百万匹马已在集体化过程中被农民宰杀。牛本有三千万头,一九三三年时减少了百分之四十五;羊被屠宰了三分之二,约共一万万头。(见英文本《列宁主义问题》第四八○年页)“我们坚决地站在小农一边,我们要尽一切力量来使他们的命运变得好受些,如果他决定参力合作,我们要促成他的转变。如果他还不能做出这个决定,那末我们可以让他保有这点土地,要给他大量时间去考虑。”(见恩格斯著《德法农民问题》)(校注2) 农牧生产大大低落,而低落得最甚的则是共产党在农民中间的信誉。这一层我们不必从反苏或反史大林的文献中引证,就是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里也可以相当清楚地看出来,它说: “由于党组织所犯的错误以及阶级敌人直接挑拨捣乱的结果,所以在一九三○年二月的下半月,虽然集体化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已获得显然的成功,但在某些区域内却暴露出农民严重不满的危险征兆。在个别地方,富农及其走狗甚至还煸起过一部分农民来进行直接反苏维埃的发动。”(见中译本第三七八页)
这段话的措辞很委婉,但事情还是很清楚的,史大林的官僚命令的集体化运动,在俄国很大地区的,特别在乌克兰与高加索,激起了“农民的严重不满”,并非常普遍地爆发了反苏维埃政府的“发动”──即暴动。由此可见,违反了恩格斯那个“过分谨慎”的教训,史大林曾使苏联在财产,生命以及共产主义的事业上蒙受了多么大的损失﹗ 托洛茨基乃是此一政策之最彻底的反对者。他在事先曾经提出办法(逐步实现集体化的办法);当疯狂集体化进行期间他提出警告,事后复得出教训。他把教训以如下文字归结在第四国际的过渡纲领里面: “制定土地国有化和农业集体化的纲领时,应把没收小农财产以及强迫他们集体化的可能性根本除掉。农民将仍旧是他的一块土地的所有主,只要他还相信是一件可能和必要的事。为了在农民眼中恢复社会主义纲领的令誉,必须毫不留情地暴露史大林派底集体化的办法,这些办法的施行,并不是为着农民和工人的利益,而是为着官僚的利益。”(中译本第二六页)
托洛茨基这个教训只是重行肯定被宣布为不合俄国国情的恩格斯见解罢了。不过在数百万俄国农民付出了他们的生命及难以估计的财富作代价之后,恩格斯这个“过分的谨慎”更显得正确,更有了生命,因而更值得维护了。五、史大林以如此高昂的代价换得来的苏联农业的集体化,是否真的如他在一九三四年以及后来时时所宣布的那样:“集体农民正一天比一天改善自己的物质和文化状况”,“庄员们普遍地富裕起来”,“农村中的贫穷困乏现象根本消灭了”,“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飞速发展”了呢? 从来,苏联每年发表的大批统计数字都证明了这一些断语。可是等到史大林一死,苏共党内为了争夺领导权,非直系的赫鲁晓夫为了打击史大林的直系马林可夫与莫洛托夫,大批事实公开出来了。而此等事实中并非最不重要的一项,那就是马林可夫曾经浮报数字来掩饰农业生产的失败。赫鲁晓夫以不少演说与文章集中来透露一个秘密,那就是苏联的集体化农业始终处在困难情况中。这里且让我们随便从赫鲁晓夫的一篇演说里引证几句吧。 “最近几年,党十分注意发展我们的农业。你们知道,几年以前我们的农业是处在怎样困难的情况中。你们大概记得,当一九五三年中央委员会九月全会公开而直率地谈到领导农业方面的缺点的时候,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我们的敌人发出了怎样的叫嚣和喧嚷。敌人高喊:这是集体农庄的崩溃,是我们全部事业的崩溃。
赫鲁晓夫的话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苏联“农业长时期内严重地落后”,一直“处在困难的情况中”,所以会如此的原因,则在于“集体农庄庄员,全体农业工作者在提高农业生产品方面的物质利益的原则,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于是在同一报告中,他接着说:“我们不得不改变这种状况,定出一个恰当的价格标准从物质上鼓励集体农民关心农业品的生产。在这件事情上,不从物质上鼓励集体农民,那就不会有多大的进展。”“……为什么我们的农业在长时期内严重地落后呢?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中央没有谁想真正地了解一下地方的真实情况。大家知道,史大林哪里也不去,既没有征求过农业工作者的意见,也没有倾听过地方工作者的呼声,而受史大林委托来监督农业的中央的人们却向史大林隐瞒了巨大的缺点,他们只是一味敷衍蒙混。集体农庄庄员,全体农业工作者在提高农业生产品方面的物质利益的原则,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见赫鲁晓夫的演说辞:《文学艺术同人民生活保持密切的联系》,《共产党人》杂志第十二期,一九五七年。) 赫鲁晓夫的这些话发表于一九五七年,这时离苏联农业之全盘集体化已有二十五年。换言之,苏联农民在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已进行了四分之一世纪的农业经营,可是根据赫鲁晓夫的证言,苏联国民经济的此一部门“在长时期内严重地落后”,并且说,为要改变这种困难情况,唯一的方法是对集体农民恢复“资产阶级的法权”,要用物质利益(不是共产主义的敎育﹗)来鼓励集体农民的生产干劲﹗ 这是个促人深思的事实。我们不想说:他证明了“集体农庄的崩溃”,但我们必须承认:他说明了农业集体制并非是提高农业生产的万应灵药;它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中都能促进生产的。它说明了:即使在苏联今天的工业化程度上,农业的生产技术已相当高了,高出于中国多少倍的,可是生产力的提高还不能依赖于农民的“共产主义觉悟”,还须主要地依赖于“物质利益的鼓励”。由此,我们应该发问:生产技术异常低下的中国农业,怎么能够依靠于建立在“共产主义萌芽”原则之上的公社组织来提高生产力? 六、如果苏联的经验尚嫌不足,那么再听一听波兰的故事。一九五六年六月震惊世界的波兹南事件,以及后来接着发生的一连串牵涉到波兰党政改变的大事,其重要的起因之一乃是错误的集体化政策。根据哥穆尔卡在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日)上的发言,我们知道,波兰共党发动了农业集体化运动六年之后(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五年),农业生产有了这样的一种结果:每一公顷土地产品总额的价值,由个体农户耕种的为六二一·一兹罗提;农业合作社经营者为五一七·三兹罗提;国营农场经营的为三九三·七兹罗提。这就是说:在同一公顷土地上,以资本主义的个体私有制经营的农业产品价值,比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经营者多得百分之十六·七,比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经营者多得百分之三十七·二。 这个统计表示了什么?它表示出:1. 农业上的大生产与工业上的大生产不完全相同,并非无条件地优越于小生产;2. 必须在高度的技术基础上,大规模的集体的农业生产才能显出它对小规模个体生产的优越性;3.大概在未进入物质生产极度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之前,就大多数的农民说,在长时间而非短期内,鼓起他们干劲的最可靠的方法,不是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教育,更不是政治或军事的暴力,而是经济的物质利益。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把农业经营导入合作与集体的轨辙;但是一个共产主义政党的责任并非在于不管一切地做成集体化就算,而在于同时能巩固工农联盟,能提高而非减少农业生产,能改善而非降低农民生活,在这样的条件下,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到集体化。 波兰共产党显然不曾这样做,结果是农民大大不满,农业生产低落。终于酿成了波兹南事件前后全国惶惶不安的局面。 不过这里我们还必须指出一点,犯了错误的波兰共党,若比之于当年苏联与今天中国农业集体化的情形,其实还算是遵守了恩格斯的教训的。因为据发表,波兰实行了6年集体化之后,农业合作社农户才不过占全体农户百分之六罢了。哥穆尔卡一上台,解散了一些条件不成熟的合作社,现在的百分比当然更小了。 七、现在让我们来看中国情形。中国农村合作社最初试办于一九五二年,逐渐地缓慢地推广,至一九五五年冬天中共发出号召,掀起“高潮”,于是在一九五六年一年之内,即在“基本上完成了农业方面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这种合作社,据毛泽东在一九五五年十二月间预言,将在一九五九年或者一九六○年,“就可以基本上完成由半社会主义到全社会主义的转变。”但事实上自从一九五七年以来,全中国的农民早已被组织在七十四万多个生产合作社中了。到了一九五八年夏季,因为毛泽东发出了“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指示”,于是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这许多合作社遂被改组成二万六千多个人民公社了。 如此,中国农民在中共的号召之下,从资本主义经过社会主义达到初步的共产主义,仅仅需要两年有半(自一九五五年算起),最多也只起了五六年(若从一九五二年的试办合作社算起)。以如此速度进行着无比巨大的中国农村的改革,据说都在最大多数农民的热烈要求之下实行,因之没有遇到农民方面积极的或消极的抵抗,没有引起不满,进行得圆满顺利,结果是在农业生产的任何方面都发生了大跃进。 看过了苏联和波兰经验之后,面对这个中国农业集体化的情形,无论如何要感到万分惊奇的。恩格斯在上世纪中叶提出的“过份的谨慎”被证明为不适于中国,倒还不算什么稀奇;因为马克思主义从来认为:真理是具体的,它可能随时间与地点的改变而改变。最奇的是苏联农民至今还保持着那个看重物质利益的“小资产者的成见”,中国农民却似乎完全没有。中国农民真可算是共产主义的选民了。 还有奇怪的是,在苏联,波兰以及其它地方屡经证明的,在落后技术的基础上不宜于大规模耕作的经济原则,在中国农民响应共产党总路线而鼓起的干劲之下,也完全被推翻了。总之,无论马克思主义的命题,无论农民的“天性”,也无论经济学的法则,在中共领导的合作社高潮与人民公社高潮之前,都被冲击得无影无踪,因之,中共在这方面也创造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奇迹。 但事实是否这样呢? 当然在中共的宣传中,一切都有图为证,有诗为证,甚且有统计数字为证。但绕过这些精选的镜头,这些御制的“民谣”和魔术式的数字,我们却不难看出事实并非这样。首先我们知道,自从人民公社“高潮”化以来,副食品与日用品发生了严重恐慌。这一点,因为事实摆在每一个城市居民(包括港澳人在内)的面前,连中共的官方也不得不承认了。但他们的解释是:“在国民经济大踏步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这样巨大的社会变革当中,经济生活中发生某些暂时的困难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见李先念在第二届人大会上的预算报告)他们将这恐慌解释成经济健全生长所带来的困难,而非错误政策人为促成的可悲现象。其实,一九五八年秋季开始的副食品与某些日用品的严重短缺,原因与一九三三年前后苏联的“人民饥馑”是一样的。事情很简单,这不过证明了:被中共宣布为“政治觉悟愈来愈高的五亿农民”,其实与苏联的农民兄弟一样,仍以物质利益为第一义的。因之,在公社化的前夜,他们宁肯将牲畜屠宰,也不愿以之无偿归公。仅仅这一个事实,已经足够驳斥中共所谓农民以“不可阻挡之势”,“自愿地”要求公社化的说法;它又驳斥了公社化以后如何奇迹地增加生产那个神话了。 看来,中国农民的私有天性,并不曾因中国的“特殊性”而被否定。那末这个“特殊性”是否否定了恩格斯的“过份的谨慎”,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关于大规模农业生产务须以农具高度机械化为基础的法则呢?让我们在后面再谈。 八、关于人民公社的种种,中共曾经做了二个正式决议。第一个写于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个通过于同年十二月十日的八届六中全会。两个决议相距三个月零十日,比照之下,却让我们看到了许多有趣的与重要的东西。它们让我们看到了中共领导层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看到了中共领导的经验主义与官僚主义的程度;看到了人民公社在短期实行中所带来的混乱与狼狈;看到了这个制度发展的远景:在此制度下农民内部阶级分化的可能方式以及农民大众和共党统治之间矛盾的发展途径;最后,让我们看到了人民公社在大量的弱点中所包含着的一些强处,由此我们──革命的马克思主义者──可以具体地规定对此制度所应采取的一系列态度。 兹先谈谈从两个决议中所暴露出来的中共领导层对于马克思主义素养的贫乏。史大林主义的特点之一,就是把社会主义建设,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制度乃至共产主义这些概念混淆起来。根据列宁主义的观点,当某一国家的无产阶级夺到了政权以后,它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一方面镇压和防止旧势力复辟,另方面在政治和经济上进行社会主义的建设。当社会主义在某一国家内被如此建设之时,即当该国的社会经济已经脱离了资本主义,但尚未到达社会主义之时,乃是过渡时期。这个时期需要延长多久?在单独一个国家内,究竟它能否首先走完这个时期,而终于达到社会主义?对于这两个问题,列宁以及全体老布尔雪维克在一九二四年以前有着一致的回答,即:过渡时期的长短无法事先决定的,因为它首先取决于世界革命到来的迟早及其进展的顺利如何。为什么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其久暂要看世界革命?则因在单独一个国家内,不管领导者如何积极与正确地建设社会主义,总不可能达到最后完成,因为社会主义制度,其所需要的物质与精神的条件,只有在全世界的基础上才能提供的。史大林原本接受这个观点,但自一九二四年起,由于几年来世界革命的不断受挫,复因苏联内部保守势力的抬头,他修正了这个马列主义的基本观点,宣布在单独一个国家之内,社会主义建设可以达到最后胜利。由此立场,发生了不少实质上反动的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和政策,而其中之一,便是将社会主义制度的标准可怕地歪曲与降低了。一九三六年,当苏联人民陷于经济上十分贫乏与政治上空前专横之时,史大林却在第八次苏维埃大会上宣布:“苏联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已在完成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 就这样,史大林的“一国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将我们上述的那些概念与实际混淆起来,颠倒过来。史大林以此混淆和颠倒来掩饰和辩护他的反动言行,并据以造成新的罪恶。 中共领导层在基本的理论上都是史大林主义者。而在此一混淆和颠倒中则更超越了史大林本人。中共的理论家们特别强调两种所有制的不同,一种是所谓集体所有制,另一种为全民所有制。他们把这两种所有制代表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两个阶段。前者是初步的社会主义,后者为完成了的或高级的社会主义。依照此一标准,中共就以为中国的城市工业经营已经是后期的社会主义,而农业则进入初期社会主义。因此,在毛泽东们看来,不但在今天,其实是自从工商业改造及农业合作化完成(一九五六年)之后,中国便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今后的所谓社会主义建设,根本只有量的增加,并不需要质的改变。因此,他们从来不承认有所谓过渡时期的存在。(有之,不过是解放直后短短数年的经济恢复时期罢了。)更因此,他们连做梦也不曾想到有中国一国能否建设社会主义至于最后胜利这个问题。在他们的直觉的思想中,别说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在中国一国范围内亦能建设成功。正如那关于人民公社的决议案上所说:“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 中共理论家们的主要错误,在于将财产所有制的形式和社会制度的全盘实质混淆在一起。财产所有制自然是重要的,每一次深刻的社会革命(特别是无产阶级革命),都要改变这个所有制。某一种特定的所有制,乃是某一种社会制度得以存在和生长的基础。但这并非说,某一种所有制即等于某一个社会制度。在某一种新的所有制的基础上发展了生产力,构成了符合于此种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并由此生产关系形成出全般的文化精神生活,这才算是完成了某一新的社会制度。这一点认识,尤以在较先爆发无产阶级革命的落后国家为最重要。因为在那些国家里,就单独一国说,社会主义革命的爆发并非由于在经济上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已经过了时,而由于在政治上,为使这个国家能够找到出路,无产阶级必须争取政权。无产阶级一经取得政权,则无论就政治与经济的原因说,都必须创立新的,非资本主义的,集体的所有制,由此去提高国家的生产力,并在政治、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的各方面建设社会主义。因此,在落后国家中,新的财产所有制的创立,首先是暴力革命“时来运会”的产物,并非为“经济进化”的瓜熟蒂落的结果。这个所有制仅仅是建设新社会的起点,并非为新制度在旧制度母胎中住足10月的一个完整的婴孩。从这个起点达到完成的新社会,在一个落后国家中,需有一个长长的过渡,而且密切地联系着世界革命的命运。因为此一时期的长短与过渡的成败,首先是要看先进国家中无产阶级的革命情形来决定的。 在中共的领导下,中国完成了生产工具、生产资料以及土地的国有化。中国的财产所有制基本上已经由私人所有变成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注一及二)。从资本主义性质的所有制,甚至前资本主义性质的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这个转变当然具有巨大的革命意义。它给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途。但是很明显,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之确立,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制度之成立,更不等于它的完成。这个理由原极浅显,可是“一国社会主义”的史大林与“一国共产主义”的毛泽东却“见不及此”(其实是不愿见及此理),硬把一块光秃秃的地基和上面草草搭起的架子说做是业已落成的大厦。其结果,岂但如他们的决议案所说:“大大降低共产主义在人民心目中的标准”而已哉!它们之“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是多方面的,而其中最严重的一端则为:忽视了世界革命对落后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意义,同时放弃了推动世界革命的最高战略。 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取得了国家政权之后,不得不努力在原始的技术水平与低下的生产基础上推行集体的或“全民的”所有制,并非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这毋宁说是历史加在他们肩上的一个过重的负担,对他们提出超过能力的任务,所有制的革命固然能在很大限度内提高技术和增加生产;但落后的经济情况(特别在农业方面)却有其自然的压力,要恢复私有制度。因此这件事的本身含有极大的内在矛盾,矛盾的解决得经过长时期的艰苦斗争。而中共的理论家却把某种程度的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即当作某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实现,那是何等轻率的与主观的妄断,这种妄断遗害无穷。 九、“全民所有制”,亦即中共所说的最高阶段的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现,他们甚至预言了明确的时限。第一个决议这样说:“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对于同一问题,第二个决议案则说:“从现有的经验看来,在中国的具体条件下,全面地实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时间可能早一些,但也不会很早……从现在起,将需要经历十五年、二十年或者更多一些的时间。” 这两段话很清楚地暴露了中共理论家们的轻率与荒谬。他们把建设社会主义的计划性等同张铁口们的“预言”了。三四年或五六年、十五年或二十年,二者相差不过十余年耳。在漫长的、一个新社会制度缔造的历史中,这点先后本不算什么一回事。但在中共“一日等于二十年的跃进”时间表上,十余年应该是数世纪的时距了,可是他们能够在两个关于同一问题的决议中,以同样肯定明确的字句,将同一制度的出现预约在那两个相差很远的年代。 作这样的预言根本是不科学的。(不幸中共的所有“计划”实际上就是诸如此类的预言。)因为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极其复杂,特别因为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被当作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来处理,故其时间因素无法确定。因为先进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何时爆发,成败如何等等,那是不能以年月来规定的。 这里,当然又触及了史大林主义与正统马列主义之间的那个根本歧见。在史大林主义者看来,一个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完全不必顾及世界革命。在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国家里,本身具备了建设社会主义的足够条件。如今毛泽东则比史大林更进一步,宣布中国连单独走向共产主义的条件都完全足够的。根据他的理论,即使进入了共产主义时代,国家也还是存在的,只是“对内已经不起作用”罢了。共产主义时代的国家,据说“只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而存在。彷佛:当世界的经济组织还依了国家单位而受着分裂宰割,当大部分的国家还受着资本主义义统治之时,苏联或者中国,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时代”的!史大林主义者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了:使得资本主义无法继续发展下去的,第一因为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第二因为民族国家的分立割裂了世界性的生产力。私有制之变为公有制,只是解决了资本主义生长到社会主义去的一个矛盾,它绝对不曾解决生产力的世界性与民族国家局限性的矛盾。相反,如果以国家为单位的公有制发展生产力,不设法破除国家限制,不把社会主义的计划放在全世界的“一盘棋”上,那末比资本主义的国际危机更激烈的“社会主义”的国际危机,一定会爆发出来毁灭人类文明的。因为一个局限在国家框子里的社会主义绝不能够充分完成,而一国的社会主义为了谋得高度发展,一定会和另一国的社会主义发生冲突。 社会主义尚且如此,作为其更高发展的共产主义又怎能在一国基础上发展和完成呢?只要国家存在一天,只要世界还分裂成各个民族国家,而这些国家仍被当作进行生产活动的基地,则共产主义便不能实现,甚至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都不能实现。因为大同世界与共产主义是一物之两面,是互为条件的。 可是中共人民公社的整个概念,就是要循此道路,让中国首先进入共产主义的时代。试问,这是多么轻率,而实际上又是多么错误与反动的思想! 据说毛泽东经过人民公社问题的内部争论以后,决定摆脱一些事务工作,以便有较多时间钻研马列理论。如果这不是政争中的一些旧式的借口,倒是值得我们欢迎。首先我们希望他能读一读从马克思到托洛茨基的不断革命论。因为这个理论与“一国社会主义”或“一国共产主义”是最不调和的。 十、人民公社的主要理论基础,自是“一国共产主义”。但它为什么发生于一九五八年度夏季?为什么以此一方式而非以另一方式实行出来?这一类较为具体的问题,却还得从别的方面去寻找解释。我们知道,一九五八年是中共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的一年,也可以说,那是第一个五年计划“决算”的一年。中共开始深切地感受到它自己“计划经济”的后果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结果如何呢?让我们听听周恩来的报告吧。他说:自从一九五二年到一九五七年,“工业总产值……增长了百分之一百四十一;手工业总产值……增长到百分之八十三;农业总产值……增了百分之二十五。”(见周恩来在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这就是说,工业与手工业总产值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比同期内的农业总产值,增长的速度大约快了九倍。这有什么意义呢?它不但表示出农业生产的发展远远地落于工业生产之后,而且表示出工农业生产发展上的大大脱节,表示出工业的继续发展无论在原料取给,外债偿付与新资金的筹措方面,都将遭遇严重困难。如何解决这些困难呢?大大放缓工业化的速度吗?这是倒退,无从考虑的。向“兄弟国家”多多寻找“无私援助”吗?那也是缓不济急,而且增加基本的工业建设,事实上是加强上述的矛盾。在此情形中,剩下来的唯一道路,就只有同时拼命提高农业生产。可是在生产技术基础不变的条件下,如何才能大大提高农业产值呢?唯一办法是加紧鞭策。人民公社于是就应时产生了。 在没有谈到人民公社如何是鞭策农民的最好制度之前,让我们先再看看中共在一九五九年想提高农业生产的指标,据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对本届人大的报告:一九五九年“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和手工业产值……比一九五八年……增长百分之四十一;农业总产值……比一九五八年……增长百分之三十九。”我们得好好注意这两个百分比。在一九五九年中,即在第二个五年计划的第二年内,农业增产和手工业工业的总增产要做到几乎相等-仅少百分之二。可是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整个期内,我们知道,二者相差达九倍之巨哩。 人民公社的主要作用与目的,就是要鞭策那只农业的乌龟狂奔,使它能赶上那同样在跃进中的工业兔子。 能起这个作用吗?能达到这个目的吗? 中共的高官们告诉我们说:一定可以达到。为什么?他们又说:因为第一,“政治(书记)挂了帅”,“政社合一”了,第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了;第三,实行“萌芽”式的共产主义,举办了“从生到死”的种种福利事业;第四,实行了农林牧副渔的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紧相结合。 究竟这几项办法是否能鼓起农民大众的“冲天干劲”?是否能奇迹般地提高生产?让我们来逐项研究一下。 十一、“政治挂帅”和“政社合一”这味最新的灵丹,其实是一种非常陈旧的古方。若译成人人能懂的话,那就是:应用政治、军事、警察等等的全部强制力量,直接干涉经济事务,直接鞭策生产者。这种办法,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与不同制度中都曾经以不同程度及不同方式试过的。可是结果和结论却始终只有一个:纵能收效于一时,却必失败于长期。所谓月计之固有余,年计之或不足,累年计之终必大亏者,就是这种事了。为什么会如此呢?大概,这里得触及“人性”问题了。当人类的生产还不曾真正高度发达,体力劳动对全体人说还谈不到是一种愉快的时候,即名符其实的共产主义社会尚未出现时,使生产者不断与经常提高干劲的主要的有效方法,总是物质利益的刺激,而非其它的任何力量。这当然不是说,无政府的、自由的放任经济万岁,打倒经济方面的任何计划。决不是的。资本主义的个别自由生产之无出路,已经尽情暴露出来,任何人和任何势力都救不了它。我们说物质利益乃提高生产者干劲之主要方法,意思只是:一个正确的与贤明的经济计划必须充分注意到这个“刺激”罢了。可是,在苏联的农业经济中,如我们在上面引证的,这个注意要经过30年的痛苦经验才让赫鲁晓夫在政争中提出来。而更可叹的,当苏联农民付了如此巨大代价刚刚换来了这点教训之时,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却用更荒唐的办法来违背这个教训。他们要中国农民与农业付出更惨重的代价,以便在亲自的经验中再取得这个同样教训。看见一个孩子玩火烧坏了指头之后,只有最愚蠢的顽童才会把自己的指头再伸进火去。可是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在此一问题上,恰好跟那个顽童一样愚蠢。他们所需要的教训毋须经过二三年然后获得,很快就会获得的,也许今天他们都已经烧坏指头了。 依照官僚主义者的想法,“政治一挂帅”,“书记升了帐”,天下便没有做不成的事,过不了的关;因为据他们说:党是全知的,群众是全能的。所以只要有书记把党的“知”和群众的“能”一接通,那就乾坤都能倒置于俄倾之间,还用说这区区的生产力的提高!问题在他们于是就非常简单,一切都有赖于干部对群众的鼓励,宣传和教育。彷佛这步工夫一做到,群众思想一弄通,其余便都不成问题了。 官僚主义者在此地恰恰忘掉了一个很小的道理,那就是:能受思想(或觉悟)指导,终身或长期间不顾其切身的物质利益,而能为较大较高的理想(这理想当然有终于能实现的客观基础)服务的人,迄今为止,总只能是人类中的极少数。他们是先知先觉,是大圣大贤,是进步的先驱,是一切进步阶段的先锋队。(顺便一提,列宁的党的观念完全建筑在此一认识上的。)至于群众中的最大多数,就算是最进步阶级中的大多数,其行动在基本上却不能不受切近的物质利益指导的。当然,一个真正的革命必定是群众性的,而在大革命中显出勇往直前、舍己为人的精神者,大多则是普通的群众;但这并不能否定我们上面指出的情形,即要求全体或最大多数群众“终身或长期间”不顾切身的物质利益,那就做不到了。 其实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的争论早已阐明了这个“小小道理”,一切史大林主义者蔑视群众的物质利益,赋宣传教育以绝不能有的魔力,徒见其陷于无望的唯心主义的泥淖中吧了。 一切高贵的唯心论者在实际行动中都是最野蛮的“唯物论者”。中共的领袖们亦非例外。当五亿农民“愈来愈高的共产主义觉悟”证明出不能替中共无限制地鼓起干劲之时,他便只好用党、政、军、警的强制力量来“提高”农民的“思想”了。至于此种力量是否能收成效,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不必重复。 我们可以断言:军事化的组织与战斗化的行动,事实上必不能提高农业生产率;更无法做到中共的希望,把增产速度在本年内提高一倍。 十二、实行生活集体化,劳动力可以自由调度,大量妇女劳动力可从家务中解放出来。抽象与单独来看,这自然是大好事。但此办法是否真好,首先得看劳动力的增加,对中国的农业生产有什么意义;其次要看在目前中国的条件中,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实行生活集体化?目前勉强实行出来的集体化,对农民的物质生活说,是否比不集体的时候改善了,因而使农民,尤其农妇们,安心提高生产? 中国农业生产的低落,谁都知道,原因从来不在于劳动力的短缺。土改、合作化与集体化实行之后,中国农村情形自然大不同了,劳动的需要也随之增大;但为了使中国农业现代化与集体化,为了生产力的提高,在诸般必需的条件或要求中,增加劳动力却始终不是最迫切的。除了季节性的忙迫,紧急任务(如防灾抢收之类)的执行,以及大规模水利工程的兴修之类以外,中国农业经营上感到劳力缺乏的情形是很少的。有时有地,甚至还觉得过剩了的。因此劳动力不足绝对不曾成为妨碍中国农业生产提高的主要原因,甚至不是重要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我们认为第一是耕作方法的科学化与机械化;第二是大量资金的投放。换句话说,这就是中共自己提出的:土、肥、水、种、密、保、管、工这个所谓“八字宪法”。如果切实把这部“宪法”实行出来,即是说,如果中国农业耕作法与管理法都能提高到现代农业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工具方面真能从单纯的人力,改进到普遍的畜力,甚至机械力,同时水利工程如已大致完成了的话,那末生产力将无疑会奇迹般地提高,而劳动力却反而会觉得相当剩余的。 为达此目的,国家自应投放大量资金,俾得购置设备等等。中共领导者当非见不及此,例如在本年度,据李先念的报告,已决定投资十亿元。但因主要由于“一国共产主义”的立场,他们不得不首先在农村中从事“社会主义的原始累积”,必须叫中国农民“无中生有”;其次因为中共的计划从来没有正确适当的比例,所以这个投资数目被定得非常不够的。它仅仅占了一九五九年度经济建设支出总数中的三百十七分之十! 因此,中共虽然懂得改善农业的科技基础乃是提高农业生产的主要方法;可是事实上仍不得不将此希望寄托于简单劳动力的增加。其实,这样增加起来,或解放出来的劳动力,在大多数情形中,不过是人力或人的浪费罢了。 目前中国农民所过着的集体化生活,是否能使那些被“解放”出来的劳动力安心与积极地从事生产?这问题很难简短地用是或否来回答。因为中国各地农村的情形差别很大,在集体化以前的农民生活水平颇为不同,因此对“吃饭不要钱”等等的集体待遇所生的反应不会一样。不过一般说,目前感到完全满意的是少数,感到不惯,不便乃至厌恶的是大多数。中共的官方刋物上,曾经登载过不少调查统计,关于公社化后农户们收入的增减比例。大致情形据说是:收入有所增加的占多数,其次是无所增减的,有所减少的占少数。换句话说,实行了公社之后,过去的赤贫户沾了点光,普通贫农跟以前差不多,中农则被拉低了。所以就生活标准说,公社化运动是把全体农民拉平在原有贫农的高度上。这是典型的史大林主义的做法,其理论根据是:在“一般贫穷与农民财产减少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要贯彻这个做法,当然得打击中农。因为在目前情形,尚拥有多少可称之为财产的农民,就只有中农了。在中共中央的决议案上,也明白地指出了这一点:它说:“小社并大,转为人民公社,是当前广大群众的共同要求,贫农,下中农是坚决拥护的,大部份上中农也是赞成的,我们要……克服另一部分上中农的动摇……”这个决议案里的所谓“下中农”其实正是贫农,而所谓“大部分上中农也是赞成的”,显然是官僚们的事前武断。至于被宣布为须予克服的所谓“另一部分上中农”,应该是全体中农的。因此,无论官方的调查统计或中共最高机关的正式决议,都说明着和证明了公社化并不为广大中农所赞成,因为在物质上打击了他们的利益。一个自命为代表无产阶级利益或工农利益的国家,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农业,对于中农应该采取怎样态度?这问题并非新鲜。苏联当年曾经为这问题费了不少心,而且还是列宁亲自解决了它。在他对俄国共产党第八次大会上关于农村工作所作的有名报告中,主要就是讨论了这个问题。列宁报告的根本思想是:“对于地主和资本家,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完全剥夺他们。但是对待中农,我们则不容许采取任何强力手段。”又说:“用强力对待中农是极有害的。”在同一报告中,列宁还更具体地指出: “我们应当和中农和平共处。只有当我们真正改造和改善中农生活的济条件时,中农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才站到我们这方面来。如果我们明天就能够拿出十万架头等拖拉机,给以汽油,给以驾驶员(你们十分知道,这在目前还是一种幻想),那末中农会说:‘我们赞成公社’(即赞成共产主义)。”
列宁在同一报告中有另一段话,我觉得对中国目前的农村问题有更大的启发性,它是这样写的: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应当指出,我们是鼓励建立公社,(按列宁此地所说的公社与目前中共创设的不同,它是比较宽泛地指那些集体化的农业经营而言。)但应把公社组织得尽善尽美,以便夺得农民的信任。在此以前,我们还是农民的学生,而不是农民的教师。谁对农业及其特点一窍不通,跑到乡村中去,只是因为听说公营农庄有益,因为疲于城市生活才想到乡村去工作,而自认为在各方面都是农民的教师,那他就是再蠢笨不过的了。谁想在中农经济关系方面采用强力,那他就是再蠢笨不过的了。”(加重号是原来就有的。)
关于列宁这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中农政策,中共当然也有话可说。第一,他们会说:他们根本没有使用任何强力叫中农入社,中农之加入公社或者是出于自愿,或者是被“大鸣大放所克服”的。第二,他们会说,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根本不同于一九二二年新经济政策时代的苏联,因此,在当时被列宁斥责的绝对不许强迫中农的政策,在今天的中国却不妨应用。因为不以强力加诸中农这个态度并非由绝对的道德标准决定,而是由经济的效果来决定。若谈经济效果,则今天之强迫中农入社是有利而无害的。上述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值一驳。决议案上的所谓“防止强迫命令”自是官僚们自己都不相信的具文。如果不采用强迫命令,怎么能在短短二月期内,就能把全中国的中农以及一般农民的“动摇”克服?我们对这种官话可以不理。事实是:事实是:中共的公社化在最大多数地区都是强制实行的。他们根本没有用任何方式征求过广大农民的意见,而只是“上动下不动”,官僚们奉命行事,不管一切地先行成立了公社,然后凭了行政的与其它强制方法,从上而下地实行出来。这种办法当然就是列宁所指斥的“对中农的经济关系采用了强力”,是“愚蠢不过”的罪行。 对中农施行了强力是否于农业生产有利而无害呢?请对看一下中共的两次决议就可以明白了。 在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的决议上,关于农民(主要当然是中农)的产业作如下规定的处理: “人民公社建立时,对于自留地,零星果树,股份基金等等问题,不必急于处理,也不必来一次明文规定。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过些时候再处理,股份基金等可以再拖一二年,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们觉悟的提高,自然地变为公有。”
由于这样一个并不明确的明文规定,中国农村中便发生了一次空前的大混乱。自留地当然立即归了公。农民的住宅也事实上充了公,因为在官僚们的任意命令之下,多数农民被强迫迁居换宅;大批家畜“入社”;随以俱来的是暗中与公开的屠宰;无数果树被斫去;农民的用具,特别是锅镬等等炊具都被集中;许多较富中农的生活用品也被“共了产”。在不少地方,此种毁灭,隐藏或浪费财物牧畜等事情竟是由合作社干部带头的。这次大混乱中全国究竟损失了多少财产,中共当然不会告诉我们。但从近半年来副食品供应的严重危机看,我们可以相信,那个数量是巨大得惊人的。这个大混乱延长了两个月,情形来愈来愈严重,严重得连深居中南海里的中共最高当局都感觉到事情不妥了,于是便来了人民公社问题的再检讨,做出了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日八届六中全会的新决议。关于上述问题,它是这样写的: “……有些人以为公社化要把个人现有的消费财产拿来重分,这是一种误解。应当向群众宣布:社员个人所有生活资料(包括房屋、衣被、家具等)和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在公社化以后,仍然归社员所有,而且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多余的房屋,公社在必要时可以征得社员同意借用,但是所有权仍归原主。社员可以保留宅旁的零星树木、小农具、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也可以在不妨碍参加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一些家庭的小副业。”
这里所谓“有些人的……误解”,其实是八月决议的“暂时私有”与“自然地变为公有”的忠实了解,也正是全国雷厉风行实施着的所谓“共产主义措置”。这种措置造成了全国农村的大混乱,引起了广大农民的极度不满,招致了财产物资上的惨巨损失;中共中央便照例把责任推在“有些人”身上,宣布那些“共产办法”是这些人“误解”了中央“英明领导”的结果。于是在明文规定上,作了一些必要的,主要是对中农们的让步。中共中央在这方面的狼狈溃退,首先由于他们以强力拉平中农,也就是违背了列宁主义的中农政策,因而酿成了经济损失的结果。 中国目前农村里的所谓中农,与未曾土改时代的中农,甚至和合作化初期的中农是不相同的。他们不再是富农的小兄弟,并不是在旧农村关系中向上挣扎较为成功的那群人物。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之所以比周围的农民略为富裕,主要原因倒在于他们的劳动力比较强,做工比较能干。若以一户为单位计,则由于他们不生产的成员较少之故。他们本就参加在集体经营中,大多是团体中生产最积极的份子。可是公社化将他们“拉平”了,至甚在许多地方,还因为他们之“富裕”而受了歧视,他们的多余的财物(实实在在是劳动果实呀!)被拿来重分,被无偿入社。试问,这怎么能鼓起生产积极性?这怎么能不叫人寒心?怎么能使原本勤快的农民不向赤贫的懒汉看齐? 事情一定要这样发生的,事情也这样发生了。碰破了头的官僚们于是又装出先知的面孔,在十二月的决议上写道:“要注意尽量不使劳动力强而人口少的农户,减少收入。”这个“注意”当然不过是事后的一句空口慰藉吧了。 看过了比较“富裕”的农民在公社化中所受待遇与所生反应,让我们再看看“坚决拥护”公社的那些贫农和所谓“下中农”。 十三、就我所看到的中共统计数字中,各地农户在公社化后收入增加了的,最低占全体农户的百分之三十二·二(山西省太谷县红旗公社调查);最高为百分之八十八强(广东省虎门公社)。中共的数字照例是夸大了的,我们不能轻信;但照实际情形推想,若将供给物与工资二者合计起来,其收入在数字上比公社化之前略有增加或不相上下的农户,比那些较为减少者为多,大概是事实。我们就承认这是事实吧。可是承认了这个事实,却不等于承认中国农民大众的生活一般地改善了。如果公社化使较大多数农民的最低限度生活(即不饿死)有了若干保障,那末因此保障农民在生活的其它方面被迫付出的代价却是太高了。这代价抵消了那个保障,以致农民们颇有理由视此保障为钓鱼之饵,视之为套住脖子的绳索。吃了那口“皇家饭”,农民便把整个身体,全时间卖给“领导”了。他们被编排在层层管制的组织中,被变成了一个单纯的号码,不分昼夜地,受着上级任意的与心血来潮式的调度,进行着浪费的、有时甚至是根本徒劳的“苦战”! (请顺便读一段中共广东省第一书记陶铸的报告吧:“根据虎门耕作区的调查,窝工浪费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劳动力漏网多;(2)劳动力使用不合理;(3)劳动力调动太频繁,无计划,造成人工浪费严重。”) 以如此“苦战”换得来的“皇家饭”简直是“阎王饭”了。更何况这碗饭无论从量或质方面说,又都是既不够饱,又不够味呢!根据种种可靠材料,公社伙食两粥一饭,杂粮占百分之七十的情形是普遍的。这种待遇,如以较为富饶的江南与岭南等地的农村标准看,对大多数农民说是普遍降低了,比土改前的生活更加不如。 生活集体化,在原则上,以一个共产主义者的立场说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这个集体了的生活是否比个别进行时美好些,方便些,或至少经济些。如果不考虑这个问题,而仅仅从领导方面,行政方面,调动指挥方面来观察,认为集体了便于领导的少数人(这正是毛泽东的最初出发点),绝不顾被领导的千千万万人的是否方便,甚至给他们造成无数的极不方便而不顾,那末至少是糟蹋了与污辱了生活集体化这个原则,至少使群众因之而根本厌弃了共产主义。 给五亿多人集体吃饭是一件了不得的大事。它需要充分的准备条件。不但要有充足的经济条件,而且要有技术条件。可是中共的领由们竟以异常轻率的,简直是儿戏的态度来处理了这个问题,真是荒谬极了。拿最小的、其实也是极基本的一事来说吧。根本还没有一个可让数百人吃饭的饭堂,还没有煮数百人一餐饭的炊具和设备,还没有煮大锅饭经验的起码人才,可是决议通过了,训令下来了,要集体吃饭了,各人家里的炊具都被集中了,不准各别煮饭了。结果怎样呢?许多人要走几里路去吃饭,费去长长的时间等饭,在风吹雨打的破庙里吃饭,吃着不是生的便是焦的像饭而其实不是饭的东西。想想看,这个“便利领导者”的办法是如何的不便于被领导者呀!如此这般的集体生活,试问怎样能提高那些“增加了收入”的农民们的生产热情呢? 最好的原则给实现成最残酷的讽刺。 总之,随公社以俱来的整套生活集体办法,因为(1)由于:物质条件根本远未成熟;(2)技术上事前没有作任何准备;(3)当局的命令和决议又故意含糊笼统(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根据“试点”经验作缜密考虑);(4)实行时完全没有和群众商量:因此,弄得有名无实,混乱狼狈,给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把原本可以成为好事的某些办法也做成了十足的坏事,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作了最残酷的讽刺,以致在群众心中大大地损坏了共产主义的信誉和事业。 如此这般的集体生活当然不能提高农业生产力。 十四、爱好旧诗词的毛泽东,给人民公社的基本方针做了这样一副对联:“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据决议说:这个方针,乃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这种说法空洞浮泛,毫不实事求是,与其说是一个政党的指导,毋宁说是一个酸秀才的文字游戏。可悲的是,这个游戏恰恰成了一个最有威势的政党的指导,它要把五亿人民的生命财产来作游戏哩!毛泽东的这副对联,于农业生产的激增当无帮助,不过它的确反映了一个思想,或者可以说,反映了一个幻想。那便是曾经流行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新村”运动。这种新农村的理想,实际上为一种纯粹的乌托邦,它希望返真归朴,在小国寡民的基础上实行“共产主义”。毛泽东的理想自然不会如此幼稚,他是史大林的学生,它这个公社理想正是从史大林的“一国社会主义”演化出来的。史大林主义者的毛泽东在中国的条件中提出来了“一国共产主义”而走向此一目标的道路,则为以一乡或一县为单位的“共产主义”,亦即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这样的人民公社与武者小路实笃们的新村自有霄壤之别,但其为反动的幻想则是一样。 前面详细说过,目前人类的生产力受到了民族国家界限的束缚,只有在全世界规模的分工合作中,实行世界“一盘棋”,才能使生产力继续发展。一方面的帝国主义世界战争,另方面的共产主义的世界革命,便是要从不同方面,──前者从反动方面,后者从进步方面,企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共产主义,乃是生产力更高于资本主义多多的一种制度。因此,想在一国之内,建成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是幻想,是反动。在此前提下,在此情形中,设有人焉,欲将经济生产的分工合作自限于一乡一县,以为如此可以提高生产,如此可以加速社会主义的建设,如此竟可以提前建成社会主义而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你说他这种主张是进步还是反动?是有事实根据的英明领导呢,还是符合于老庄理想的糊涂幻想?事理太显,不必多言了。 事实上,人民公社把毛泽东那副对仗口号实行以后,这思想的反动后果早已很清楚显示出来了。所谓本位主义,所谓城市供应脱节,等等,不过是它必然产生的第一批果实。中共当然看见了这些毒果,于是在第二个关于人民公社的决议上便立即指出“有些人……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他们不知道,或不愿知,这个所谓“有些人的企图”完全是毛泽东那付对联口号的、亦即所谓人民公社“基本方针”的合乎逻辑的发展。既然人民公社是一切皆备于我的五脏俱全的小王国,当然要以本位的自足为先了。这个第二次决议一方面指斥“有些人的企图”,号召公社要“尽可能广泛地发展商品生产”,同时却仍要公社“发展直接满足本社需要的自给性生产”,而且仍旧主张所有的公社应五业“并举”,五行“结合”。坚持着这样的基本精神,那末任何“全国一盘棋”的叫喊都将是徒然,因为,三十二只棋子都变成了清一色的卒或帅,事实上已不成其为棋,已无法对奕,已不能成局了。 中国因为幅员大,地形复杂,土质差异,气候不同,所以很久以来,农业早已形成了相当的专业化。几乎每省有每省的特产,甚至一县有一县的专工。针对着这个特点,计划经济自应使各地的农业经营更为多彩,同时在某种限度内,设法减少因专业而造成的过分片面。可是人民公社的基本精神,恰恰就是忽视了这个特点。根据毛泽东的对联,地无分南北,乡不问靠山近海,社的方针都是一律的“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中共的决议当然会照例写上“因地制宜”等类官话,但是只知道忠实执行的干部,还有那些愚而自用的官僚,不会,同时也不敢擅自“制宜”;他们的全部本事,就是不管一切地贯彻决议,于是削足适履,舍长取短,弃有觅无的事情全都做出来了,为的是要做到决议上的“并举”。在许多地方,这样做了终于还是并举不起来;有些地方,并举是并举了,可是硬举起来的东西完全派不到用处。人们只是浪费了力气,糟蹋了财富。唯一的积极结果,只不过让社干部“完成了任务”,让更高的干部大吹大擂而已。 由此可见,被吹嘘为公社最大优点的“并举”与“结合”,事实上也不能提高生产力,相反,倒是在许多情形中破坏了它。 十五、综上所述,公社所实行的办法与所取的方针,非但不能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更不能提早建成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而且还会破坏已有的增产速度,降低生产率。更严重的,它们破坏着与损坏了社会主义事业与共产主义的信誉。这种办法得不偿失,因此即使想实现中共所规定的一九五九年的增产计划都是不可能的。 那末中共可能会怎样办呢?会做出怎样的转变?而人民公社本身,在现状之下,又会有怎样的变化? 中共会不会放弃人民公社?不会!史大林主义者与列宁主义者之间诸般不同之一,便是前者没有后者那种老实负责态度。列宁时代的布尔雪维克精神是:大胆地干,密切地注视成效,如果做错了,那就真诚地认错,勇敢地改过,不诿过于人,不揽功归己;凡是已经认错改过的人,不论为谁,又绝不作多余的打击,任其如旧继续工作。列宁在一切事情上是领袖,在此一态度上更是表率。列宁在争论中是最不妥协的,他常以最不容情的批评来对付错误与犯错误的同志。但当错误已被消除,犯错误的同志已经知错之后,他决不去惩罚那个同志;如果争论的结果证明出错误方面正是列宁,那他便公然认错,老老实实地改变政策。这真是所谓“君子之过如日月之食,其过也人皆见之,其更也人皆仰之。”可是这个伟大的(真正伟大的!虽然这个状词已被共党文献滥用得毫无意义,但此地我们必须应用它)列宁精神,一踏进史大林时代便消失于无形了。代之而兴的是“领袖的永不犯错误论”。为要维持这个理论的施行,于是盛行了偷天换日的改错方法,觅羊替罪的卑劣手段。领袖永远正论,犯错的只是“有些人”,而这些人一经被指为错误,便带有杀身灭门之祸。苏联国家在史大林手中的可怕堕落,表现于此一态度上者,最为明显。 中共的领导层在这个态度上,乃是十足十的史大林主义。他们既然仿照了史大林,完成了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完成了对共党中央“永不犯错”的迷信,他们自然不能在任何场合与条件中,实行公开认错与坦白改过的老实态度。此事自来已然,今后将会尤甚。因此,人民公社的理论与实践虽然被事实批驳得“体无完肤”,而中共绝对不会加以公然放弃,在无情的事实面前,他们自然不得不低头,不得不转弯;但他们绝对不肯承认自己曾经走错了路。改变是必须的,而且半年来已经作了太多的改变;可是面子必须保全,大前提必须这样确定:人民公社的办法“完全正确”,实行中“越来越显出其优越性”了,其所以要有这些与那些改变者,只因为“有些人误解了中共与毛主席的英明与正确的指示”。 我们在前面已很充分地研究了“英明与正确的指示”,现在让我们来约略看看那些因“有些人的误解”而作的改变吧。 十个月来人民公社的变化,在整个的气氛与一般的举措上说,颇有点像“战时共产主义”返回到“新经济政策”的转变。我们知道,在中共提出人民公社之前,这样的雏形组织,事实上已有几个存在,那是为了适应“全民炼钢”,工农业群众性“大跃进”等临时性的苦战任务,自然而然产生的。这种组织当然容易发生原始的共产主义情绪,在分配与消费上都会受着平等主义的支配。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精神,仅凭干部的动员与命令,那末即使最短时期的“群众苦战”都是弄不好的。那些“自发的公社”正因为多了这点精神,多了一些对群众生活的照顾,所以其跃进成绩也就比没有“公社”组织的地区为好。毛泽东等正是因为巡视了河南、山东某几个这样的“自发公社”,才决定要把它成为制度,推行全国。也因为如此,所以在最初发起人民公社的诸般动机中,虽以无限榨取的冷酷打算为主,却多少混和着糊涂的、原始的、或者意存欺骗的共产主义愿望在内。这情形非常清楚地表明在八月二十九日的中共决议案中,它轻浮乐观地宣布:“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它要求大家“不算细账”,“不找平补齐”,“不斤斤计较”。它强调集体生活的诸种措置;它特别指出工农商学兵结合,与农林牧副渔并举,它要把公社办成“未来共产主义社的基层单位”,因此,虽然没有在那决议中规定,但在当时所有的中共领袖言论中,都屡次主张将公社在城市中也同样地实行。受着此一精神的影响,全中国曾经刮了一阵左倾的平等主义的风。在当时的报章杂志上,群众集会上,抨击资产阶级法权的声音叫得非常响亮,以致工厂里的计件工资制纷纷“自请”取消,报酬优厚的其它工作者也竞相“自动”减薪。这一时期的“共产主义精神的昂扬”,真可算得洋洋大观了。 可是,群众性的“忘我苦战”是不能无限延长的,(即使冒用“不断革命论”的名义也不行。)突击过去,紧张松弛,经济生活再度被放在较为平和与冷静的轨辙内进行时(经济生活主要得在这样的轨辙中进行),那些原始平等主义与模糊共产主义的一套便不起作用了,而且有些还成了妨碍。因此,当公社被正式采用,推行全国,作为正规的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时,它那乌托邦式的或半欺骗式的共产主义的愿望部分便迅速消失,它那冷酷榨取的计算部分便充分发展起来。人民公社内的“新经济政策”飞速抬头,代替了人民公社内的“战时共产主义”。 自从去年十二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公布以后,发生于公社内的此长彼消的变化,大概有如下述:(1)宣布“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相当复杂的发展过程”,反对“有些人企图过早地‘进入共产主义’”;(2)虽然仍旧吹嘘着什么五脏俱全的“并举”和“结合”,却着重指出了企图消灭商品生产与消灭交换的错误,主张大力发展商品生产;(3)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力言供给部份不宜太广,强调“工资部分是主要的,并且要有较快的增长”;反对将收入较多者与较少者“拉平”,规定农民的工资要分成“六级至八级”,“最高工资可等于最低工资的四倍,或者倍数是更多一点”;(4)旧有团体内外的债务,原本主张“不必斤斤计较”的,现在则改为一切债务,不论是个人相互间或公社和社员间,“一律不要废除”;(5)有不少生活数据,以及宅旁果木,小农具,家畜家禽等,原本采取“自然而然变为公有”的办法(其实是不由你不归公),现在则宣布它们归社员私有,而且还鼓励私人搞副业,特别是号召私人养猪;(6)实行“生产责任制”,层层包产制,严订劳动纪律,对“违纪者”与旷工者采取最严厉办法;(7)城市办公社的想法廓清了,人民公社由原来的所谓国家和社会的“基层单位”看法,不得不暂时以农业生产的一种组织为限了。 以上种种改变,整个方向是由“左”向右,由“幼稚”变为老成,由轻率疯狂到冷静残酷,由全民突击时的“浪漫主义”变成为踏实办社的“现实主义”,从糊涂或意存欺蒙的“共产主义”回到清醒而赤裸的资产阶级法权;从“拉平富户”的办法,转变到“对富强者下注”。人民公社此一转变方向,在整社的过程中业已完成,今后更要依此方向突进的。 十六、我们既然不赞成未改变前的人民公社,那末现在有了改变(它们在许多方面其实已偷偷放弃了人民公社的理想和实践),是否表示赞成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简单答复。在后面我们将详列我们对公社的态度与主张,我们将在正面叙述中顺带答复这个问题。 现在让我们先再观察一下,中共这些新改变,即人民公社的“新经济政策”,在今后的中国农村中将会促成怎样的化分?农民与共党统治者之间将会产生怎样的矛盾? 第一、“公社富农”行将崛起。我们说过,公社的拉平手术大大损害了中国农村中等于中农地位的那一层农民,因此,造成了财产上的大损失,妨碍了生产率的提高。这个事实,虽然不能使中共上层在理论上认识此一政策的错误与罪恶;但能逼他们经验主义地改变政策,而且走到与原来相反的另一错误上去。这情形,我们现在就已经看见其端倪了。陶铸在其虎门公社的调查报告中关于这一点说得很坦白,他说:“总的说来,工资等级差别最少不得少于八级。必要时还可以扩大一两级,这是没有什么坏处的,恰恰相反,今天有些地方在工资等级上差别太少,倒影响了群众的积极性。”这位广东省中共的最高人物的话,一方面驳斥了前不久他们高唱入云的所谓“共产主义教育”决定一切的胡说;另一方面表明了他们“对富强者下注”的新路向。在此路向下,较富的生产队,乃至较富的个别农户,将受到无微不至的表扬和奖励,他们将在上面的鼓励中发展,形成一个特殊阶层,高高地超出于大多数贫苦农民之上。这群人我以为可名之为“公社富农”。他们当然与旧式的富农不同。在大环境不变的条件之下,他们不会走资本主义道路。他们和公社中的党政军干部密切结合,成为共党官僚政权在农村中的基本支柱,成为驾御广大农民群众的杠杆,成为公社今后推进中的主要动力。他们是农村中的劳动贵族,是乡间的史达哈诺夫(即斯达汉诺夫——校注)主义者。 第二,“共产主义的萌芽”行将萎缩甚至凋谢。在贫富距离日益扩大的条件中,起码的伙食供给势必为一部分人所不感兴趣。他们最初是公饭私菜,其次是举办较富者的小灶,最后必然会回复私人煮饭。吃的方面如此,其它的生活方面亦然。因为货币的保有量在各农户中大不相同,随之而生的在公社中的地位不同,其影响必然会达到托儿所,医疗院等等机构。结果,我想,这些生活福利方面的机构,或者会名存实亡(虽然在大多数地方始终是有名无实),或者分成相应的等级。“公社富农”与一般干部有他们较好的托儿所与医疗院等,贫苦大众有他们“自己的”一些。 第三、农业生产的增加率将减低。根据中共的官方说法:“粮食能不能大增产,主要取决于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们对大自然的主观能动性有没有充分发挥。”(见一九五八年八月一日《红旗》上陶铸的文章)因此他们提出了所谓“粮食增产无限论”。为要证明这个理论,这位广东省中共的最高领袖于提出了许多“论据”之外,还举出了一些“铁的数字”。据说广东省的农业生产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粮食增产平均每年为百分之六。而在一九五八年,因为共党的八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主义的建设总路线”,以致仅仅在最初的六个半月中,春夏收作物的增产量为六十五亿斤,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部增产数目还多十亿斤,其增长率达到了百之分六十。以这一“事实”为根据,他们便宣布了“增产速度将以更快的步伐前进”。 人民公社制度本来就被解释为“农业生产全面不断跃进”的结果,而这个制度的作用,则是要保证一九五八年上半年的增产速率今后继续不变,甚至要更快更高。事实上会做到吗?我们的想法是否定的。不错,人定可以胜天。土地所有制的改变,劳动力的组织和应用起了变化,兴修水利,采用耕植上的科学技术等等,无疑会大大解放农业生产力,会奇迹般增加生产量。特别因为旧中国农业经营的异常落后,使革命后的农业增产更易完成,更为显著。但是所有这些,并不等于说农业增产简单可以凭“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来决定,并不等于说不问客观条件如何,只要我们念起“多、快、好、省”这四字真言,便可以向大自然任意索取多少粮食。粮食增产,和其它任何生产的增长一样,是既有限而又无限的。就特定时间与特定条件说是有限的,就发展过程来说却是无限的。今天中共宣传的“无限论”的错误,恰恰在于它认为在特定的时地条件中,只要我们主观努力,便不可能设定一个最大限度的增产率。依他们之见,农业生产的增加,只有主观努力的紧张强度,才是唯一的界限。多一分努力,添一分紧张,便增一分生产。由此产生了他们的无限苦战论,日夜不息论,以及他们莫明其妙的“不断革命论”。这种干的精神固然值得佩服,可惜它不是发生在真正马列主义的基础上的。如此这般硬鼓起来的干劲,经过了短短一年,已明显地表示再衰三竭之象了。原因很简单,第一,由于过分落后这个特点所造成的飞速增长,差不多已利用至于极限,今后的增加将更多地依赖于新的积极因素的创立,而很少能依赖于旧的消极因素的革除;换句话说,今后的农业增产将愈加依赖于生产技术的机械化与电气化,依赖于现代农业科学的全面采用,而不能寄托希望于劳动力之更紧张的编排或什么落后的生产关系的排除。(其实今天最妨碍增产的倒是那官僚主义的新关系。)第二、在过去的“大跃进中”,“主观的能动的”农民已被鞭策到一个人体的生理条件的最大限度,大多数地方还超过了这个限度,以致无法不发生反应,无法不松弛下来。 一九五九年不能作一九五八年同等的或更快的跃进,在目前差不多已经看得很清楚。最近的《红旗》透露出一些有趣的消息:干部凭主观规定了跃进指标,群众完全不感兴趣。“你定你的,我干我的”──这是农村公社中的一般反应。因此,领导上又开始在责备“有些人”的“主观主义”和“不走群众路线”了。他们提出了“包产一定要落实”的口号。再过几时,我想,也许那位大叫“增产无限论”的陶铸都会被归入“有些人”中去吧。 在中共目前的公社政策下,今后农业生产的增加率多半将会比一九五八年的减低:不增加反而减产的可能都不是没有的。 第四、强制和惩罚的办法将愈加严峻。当然,公社自始就是一种带有很大强制性的劳动组织,所谓“军事化”,“战斗化”与“集体化”就意味着高度的强制与伴以俱来的可能惩罚。不过这种性质在初期总还是相当缓和或隐藏的。“对于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像《河南日报》在本年一月间所主张:“给予适当批评,不给予物质惩罚”的说法,在大跃进及公社运动初期是更为流行的。借助精神压力而避用物质压迫,“批评从严,处罚从宽”,可说是那一时期较占上风的一种政策。可是逐渐地,因为榨取剥夺的无限增加,官僚对群众的说服就无法不让位于压服了。事情太伤害了大众的物质利益,便不再是空口宣传所能抚慰。 对中共榨取农民的程度如想有一清楚印象,可看下一事实: 一九五八年六月三日(即人民公社高潮前夕),毛泽东以主席名义堂皇公布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平均税率为农产物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五。倘在最佳经济情况的地区,税率最高亦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五”。(见该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与第十二条)但在人民公社中,“上交”比率却一般地大大超过了这个最高比数。例如在河南省睢县的红星人民公社中,规定的上交数字便是“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二。”我们知道,当合作化未全部完成之时,中共对个别经营的富农征税额为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其目的据中共自己解释,是要用经济手段来限制和消灭富农。可是“拉平”在贫农水平上的人民公社,现在却要交出比当年富农更高更重的税,可见中共对农民的夺取是如何的与日俱增! 上交如此之巨,而余数又主要得投放为社内今后农、林、牧、副、渔的资金,要兴办工兵商学的种种事业,又因政社合一之故,还负担全部政费。试问这样七折八扣之后,一个公社还能剩得多少力量来照顾社员的生活?又有多少余款发放工资?结果是工资拖久成为常事,生活则一日三餐难以为继。炊事员不能作无米之炊,锁了食堂大门逃之夭夭者已有所闻了。广东中山县的公社里盛行着一句“顺口溜”:“有得做,冇得息,有得睇,冇得食。”农民们日夜苦战,到头来只看见上好的粮食统被缴去,而自己则面对了难于下咽的杂粮粥饭挨饿,这情形怎能不激起农民大众的愤怒不满?它们必将发泄于消极和积极的反抗中,而首先在消极怠工中表示出来。 面临了此一局势,官僚统治者那套强制和惩罚制度便发挥到了无所不至的地步。所谓“生产责任制”,以及形形式式的什么几“定”几“奖”制,层出不穷,一个厉害过一个,目的只是要把因不满而消极的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劳动战车”上,让他们不能作丝毫动弹。略不就范,则处分随之。自从春季“整社”以来,没有完成“定额”者予以必要惩罚的论调,在中共报纸上几乎每天可以见到了。具体的处分办法虽迄今未见在公开的文献中透露,不过从陶铸的报告中我们看到了“旷工一日扣工资二日”的办法;同时还获悉了一个情形:原来各个公社的“领导”有权任意想出办法来处罚农民。至于较旷工略为严重的“罪名”,那当然有现成的惩治反革命的法例可援,犯者自会很轻易地被送去劳改,受刑事的乃至“军事的”处分。 第五、农民大众与官僚统治层之间的冲突将愈加直接与激列。压力愈大反抗力亦愈大这个物理定律,如何在社会政治方面体现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过就目前中国的农民情形说,我们觉得,人民公社制度的本身已成为此种冲突的有力导因。在一九五八年九月八日的最高国务会议上,毛泽东曾经说了几句很出名的话,他说:“中国领土台湾,黎巴嫩以及所有美国在外国的军事基地,都是套在美帝国主义脖子上的绞索。不是别人而是美国人自己制造了这种绞索,并把它套在自己的脖子上,而把绞索的另一端交给了中国人民……”这几句非常漂亮的话,若把“美国人”换成了“中共的官僚层”,把“基地”改成为“公社”,也同样是适切的。中共将“公社”这条索子套住了全体农民的脖子,以为如此可“便于领导”,可是从另一方面看,这条索子也套住了领导者自己的脖子。试想想,既然把所有农民的生活问题七包八包地承担了下来,终究不是说说就算,也不是想放下就放下的。不管好歹,总得拿点东西给人吃下肚,挨饿是不行的,有得吃了,还得看吃的是什么,太坏了不行,煮得太不象样也到底不行。吃的方面如此,生活的其它方面也莫不如此,只有五十斤的力气硬要(或假装要)挑一百斤的担子,结果必然是摔坏了东西又跌坏了自己。一切生活问题,必然是迸发农民愤怒的不断泉源。同时“政社”既然“合一”(实则是党社合一),则农民的每一个不满都必然要向党发泄。党再不能起“超然的第三者”的作用了。农民与共党之间不再有什么掩护物,不再有缓冲。矛盾一经爆发,便直接成了反官僚的斗争。 十七、上面,我们把十个月来人民公社的起因、面貌、作用、机能、发展、改变及其前途作了相当充分的认识,并给了必要的批评。我们不是消极的批评家,我们的批评不是仅仅为了批评之故。人左则右之,人右则左之,一切为了逞口舌或笔墨之快,绝非我们所愿为。我们有自己一贯的立场,有自己正面的(亦可说建设性的)看法。我们是共产主义的革命家。因此,正是为了共产主义革命的利益,正确些说,为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及其建设的利益,我们才批评了中共有关人民公社的种种错误与罪恶。也正为此故,我们最后必须把我们关于此一问题的意见与办法列叙出来: (1)反对“一国社会主义”的反动理论──这是“一乡共产主义”,即人民公社的理论基础的出发点。我们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遑论共产主义)建设,尤其是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视作须记住此项建设的世界性以及它在一国范围内的暂时性与局限性。因此,我们必须把暂时被迫进行于一国之内的建设看成为促进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步骤或手段,而非自满自足的目的。今天中共正因为把中国一国之内的社会主义建设看成为自满自足的目的,而且荒谬地认为在“一穷二白”的基地上业已建成了社会主义,今后更可独力从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结果便是以残酷的手段榨取工农大众的劳动果实,因而给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崇高事业绘出了一幅最无情的讽刺画。这在国内是大大破坏了工农群众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在国外则瘫痪了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起来挣脱锁链的意志和决心。 不放弃“一国共产主义”这个根本错误的立场,人民公社制度无论如何不能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甚至不能对它作枝节的改善,使之有利于而非有害于农民生活与农业生产。 (2)中国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性的改造,首先要顾到工农联盟的利益。应该把争取农民对工人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视作头等重要的任务,其次才可以考虑到如何向农民要求更多的物质贡献。即使真正为了社会主义的建设利益,也绝不允许对农民作掠夺性的饥饿征集。农业的大规模经营与集体经营,大体上必须与工人阶级(本国的与国际的)所能提供的机器化与电气化的程度相适应。因为在原始的人力基础上,除了从事某些公共工程之外,进行太大规模的集体经营,多数是无结果的浪费。当有可能进行集体化时,绝不允许对中农施行强暴。加入集体或合作团体必须遵循人人自愿的原则。 以上是基本的原则立场,下列乃有关乎人民公社改革的具体意见。 1. 政府应宣布人民公社不再是强迫实行的、全国一致的制度。各公社社员有权用无记名秘密投票方式,决定各个公社的存废。 2. 如多数赞成保存公社,公社当然继续经营,惟个别社员有退出之权,退出者公社应指定相当土地由他使用,任他个别经营。 3. 如主张保有公社者占少数,公社当然解散。各农户应根据自愿原则,从事合作社集体经营,少数愿依原公社方法经营者,可助其成立公社。 4. 经过社员决定保存下来的公社(下同),其管理和经营必须认真民主化,一切领导干部由选举产生。公社的整个管理与组织工作应由全社选出的公社委员会掌握。政社必须分家,反对劳动组织军事化。 5. 公社内成立职工会,这个职工会应属于全国职工会系统,不等于公社内的福利委员会。 6. 公社的生活供给制度及其它的一切福利机构,应由公社委员会会同职工会通盘策划。原则上,全年的总收入中,首先得保留作为此项之用的粮食,其次才是“上交任务”。粮食税绝对不应超出粮食税条例所订定的百分之十五。改善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应视作目前建设社会主义的头等重要任务。 7. 反对不切实际的平等主义,更反对以造成农村新特权阶层为目的的、“工资等级愈大愈好”的政策。 8. 国家应增加农业投资;在可能限度内,应办理机器拖拉机站,藉以帮助有可能进行大规模耕种的公社或合作社农场。 ※ ※ ※ 我们应该为我们的主张作不懈的鼓动宣传。因为诚如我们上面所述,人民公社势必造成共党统治与农民大众之间越来越激烈的直接冲突,在此冲突中,只有我们的立场才能引导愤怒的农民走上正确的社会主义道路,而不为资本主义的反革命派所利用。同时我们相信,在今天一千多万的中共党员中以及更为广大的先进工人中,一定有不少是诚实的共产主义者,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与群众的接触中,在上层命令碰了壁而不断进行的不光明的改变中,他们迟早会觉悟到史大林“一国社会主义”与毛泽东“一国共产主义”的谬误,他们会认识到公社运动的基本错误何在,因而会有意或无意地找到我们的立场。只要我们的思想和上述的群众思想摸索会合到一起,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便可以脱出史大林主义的官僚控制。事情如果真是这样发展,那末公社问题倒成为中国社会主义被导上健全方向的一个机缘了。我们必须为此方向的实现而努力。 双山,写于一九五九年五月 注释: 注一: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并不说国家所有为“全民所有”,社团所有为集体所有,有也不强调这二种所有制在程度上的高下深浅。 注二:钞本传阅后,承同志们指出,说我不应根本否认“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这两种制度间的差别。这个指出当然对的,因为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都可以确定这个差别。但列宁和托洛茨基从来不着重或强调这个差别却是事实。(他们根本就不喜欢像“全民”,“人民”那类名词。)在他们二人的了解中,最重要的事情是:“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执掌着政权”,只要具备了这两个大前提,则农民参加合作社,便是“为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了。”(顺便提一提,列宁在《论合作制》中的这一段话,曾被史大林拿去作“一国社会主义”理论根据的。)因此,即使并非为“全民所有”的合作制,列宁却认为“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合作制往往是与社会主义完全符合的。”(引文均见列宁《论合作制》)托洛茨基在这方面的看法与列宁完全一样,在他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些文件里,从不区别这两种高度与初步的所有制。因为事情确然如此;既然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了政权,那么农民究竟以何种方式实行集体生产,以何种名义(工资抑非工资)分配其劳动果实,对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来说,并不具有像今天中共理论家们所说的那种意义。对于农业经营组织方式的上述二种态度(列、托的与中共的)倘若只限于学院式的争论,倒也罢了;可惜它对于农业政策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依照前者:农民之经由合作化与集体化道路走向社会主义时享有很大自由,很大的伸缩性,有时甚至在对农民的私有倾向作或多或少的让步;而依据中共的看法,既然“所有制”的本身具有如此决定意义,那就得集中一切力量,以便在愈快愈好的时间内将“所有制”从较低的提高到高级的,从“集体的”提高到“全民的”。 (校注1):出自《伟大的创举》,中译本现收于《列宁全集》第三十七卷,中文第二版。 (校注2);即《法德农民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