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资料汇编·中共建国前后劳资两利政策演变:1946-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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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劳资两利政策合理解决争议 京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1950.05.01)

  (1950.05.01)

  执行劳资两利政策合理解决争议

  京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人民政府为执行劳资两利政策,合理解决劳资争议事件,特于四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局马光斗副局长任该委员会主席委员;市工业局代表李俊、商业局代表张达卿、市总工会代表张春元、市工商联合会筹委会代表张献庭任委员。今后凡经协商调解不成立的劳资争议事件即由劳动局提交该委员会仲裁。提交仲裁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报告与说明协商、调解经过及未能成立协议之原因,争议要点及有关仲裁之各种资料和情况。仲裁委员会对提交仲裁的劳资争议,得征询当事人及证人意见并检查证据;在仲裁程序中,如发现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第十一条之规定(在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均应维持生产原状,厂方不得有关厂、停资、停伙及其他减低待遇之处置,劳方应照常生产并遵守劳动纪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时,得移送法院核办。经仲裁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如对仲裁决定表示不服时,应于接到仲裁决定书五日内,向劳动局声明不服理由并向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未经法院确定判决前,该委员会仲裁决定仍有拘束当事人之效力,双方应暂行遵照办理。被仲裁之当事人如未按照前项所定期限及手续起诉者,即视为仲裁确定,由劳动局公告并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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