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资料汇编·毛时代职工工资的变迁:1947-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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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局规定 年假、春节工资发放办法(1950.12.28)

  (1950.12.28)

  市劳动局规定

  年假、春节工资发放办法

  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顷规定一九五一年年假、春节工资发放办法如下:

  一、长工工资不扣,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工资照发,三个月以下的临时工,由行政或资方与职工协商办理。

  二、长工与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假期加班工资,按原工资百分之二百发给,如旧例超过原工资百分之二百,可照旧例执行,三个月以下的临时工假期加班工资,由行政或资方与职工协商办理。

  三、供给制、包干制工作人员假期加班不发加班费,可从轮流补假上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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