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资料汇编·毛时代职工工资的变迁:1947-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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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04.15)
全国工资会议闭幕
确定改革现行的工资制度
据新华社14日讯 历时一个多月的全国工资会议已经在四月七日结束。会议讨论了有关工资制度中的一些重大政策问题;初步拟订了全国国营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系统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新的工资方案。根据这些方案,今年我国依靠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国营企业的工人、技术人员、职员,教育、科学、卫生、文化工作者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水平都将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并且在提高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克服过去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不统一和其他不合理的现象。
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早就明确提出的方针,确定按照“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和“按劳付酬”的原则,来改革现行的工资制度。会议认为几年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的生活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1952年全国工业企业职工的平均货币工资比1950年增长了57.7%,1955年又比1952年增加13.7%。但是从国家进入有计划建设以来,工资工作却落后于生产的发展,没有认真贯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原则。因此会议认为必须将这些旧的工资制度加以改革。
会议在国务院直接指导下,对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中的若干政策问题作了详细的研究,并取得了一致的认识。
一、关于工资和生产的关系问题。代表们一致认为工资必须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但工资的增长又必须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同时在增加工资时必须考虑到企业成本的降低,国家财政力量、市场商品的供应情况等等。
二、关于工资水平的高低问题。会议认为这不仅要看名义工资(即货币工资)的增长情况,而且需要对实际工资情况作切实的调查研究。因此,除了正确执行工资政策外,还必须逐步解决一切劳动者的必需的生活供应问题。在生产上也要力求减少停工、窝工现象,以保证工人的收入。
三、关于改革工资制度的方针、步骤问题和工资制度如何统一问题。会议批判了那种不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顾各产业的不同条件,强求工资标准划一的思想,认为工资制度的统一应该是在工资的政策思想、工资管理和某些重要制度上的统一,而不是不分别情况在全国实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对过去工资制度中的不合理现象,也必须逐步改革,求得合理,而不应主观地要求一次作到完全合理。
现在这些政策原则已经体现在各部门新的工资方案中了。新的工资方案废除了过时的工资分制度,按各产业发展生产的需要、地区物价和生活水平、现在的工资情况,直接实行货币工资制,这样使群众容易计算,也有利于企业的计划管理和经济核算。新的工资方案还按产业统一规定了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系数,对工资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有所改变。为了进一步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鼓励工人努力提高技术,对于繁重劳动和简易劳动、井下和井上、高温和常温工人之间都较明显地规定出工资差别。对做计件工作的工人也规定了较高的工资标准,以鼓励工人愿意实行计件工资。对升级问题也作了合理的规定,以鼓励工人提高技术水平。工资方案中还规定对技术人员和职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就是根据他们所担负的职务来规定工资,职责繁重的人员的工资标准就规定得高一些。对工程技术人员还规定了较高的工资技术津贴的制度,以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促进当前重要部门,重要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对这些部门和地区也规定了较高的工资标准,以便鼓励职工乐意到这些地区和部门去工作。对沿海城市工资水平较高的现象,会议认为这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这些地区的具体情况形成的,这些城市担负着以人力、物力支援国家建设的重大任务,因此这些城市的职工工资水平不但不应降低,而且应在可能条件下适当的有所增加,同时对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应该进行适当的改革;原来工资特别高的,在这次改革中不予降低,原来工资低于新工资方案所规定的工资标准的,应该适当提高。
会议期间,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副总理李富春,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赖若愚都在若干重要政策问题上向大会作了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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