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资料汇编·毛时代职工工资的变迁:1947-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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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经济委员会 公布工资“分”计算办法(1951.10.11)

  (1951.10.11)

  北京市财政经济委员会

  公布工资“分”计算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于十月九日发出通知称:北京市各公营厂矿之工资计算单位,业于调整工资的同时改以“分”为计算单位,各机关、学校、党派团体之职工工资计算单位,亦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九日(51)财行戍字第七一四号通知改以“分”为计算单位,并嘱驻京各机关、学校、党派团体之“分”值依本委每月公布之工资“分”值计发,为此,本委特将工资“分”之计算办法,公布日期及九月份“分”值公布于后:一、工资“分”之计算办法:

  1、工资“分”所含实物牌号及含量:

  三七米 ○·四八市斤

  八一粉(北京通粉) ○·三二市斤

  香 油 ○·○五市斤

  五福白布 ○·二尺

  食盐 ○·○二市斤

  门煤甲块 二市斤

  2、工资“分”所含各种实物的价格,采用国营北京市零售公司牌价,计算日期为每月

  五、十、二十、二十五日之平均价,如当日无牌价以顺延一日之价格计算。

  3、工资“分”值的计算,小数点以后四舍五入。

  4、如系每月分两次发工资,上半月发工资时可按上月份之“分”值计发,月终时按本月份“分”值多退少补。

  二、每月的“分”值于当月二十七日在人民日报第四版公布。

  三、九月份之工资分值为:二三四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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