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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法关于移交海防和广义平定地区的公报 (1955.04.13)

  新华社 (1955.04.13)

  新华社河内十二日讯 越南通讯社报道: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代表团和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部代表团四月十一日发表了关于移交最后两个临时集结地段即海防地区和广义、平定地区的联合公报。公报如下:

  为了依照日内瓦协定的规定完成军事集结,驻在越南中央联合停战委员会的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和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部的代表团,讨论了从海防地区和从广义、平定地区的最后部分撤退的原则和方式。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一日,双方代表团签订了下面的各项议定书:

  一、关于海防地区的军事和警察移交及行政移交的各项议定书;

  二、关于广义、平定地区最后部分的军事、警察和行政移交的议定书。

  根据上述的各项议定书:

  一、法兰西联邦部队将在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开始撤出海防地区,并将在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六日全部撤离完毕;越南人民军将在相同的日期开始和完成撤离广义、平定地区的最后部分的工作。

  二、双方保证有秩序地并且安全地进行责任的移交;不容许有敌对行为,不容许毁坏或破坏任何公共财产,不容许损害平民的生命财产。双方将不容许对当地民政作任何干涉。

  按照日内瓦协定,双方追述:

  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决定他愿意居住的地区(日内瓦协定第十四条丁款);

  在举行获致越南统一的普选以前,各集结区内的民政应当由在该区集结部队的一方负责;

  双方保证不因个人或团体在敌对行动期间的活动而对其加以任何报复和歧视,并保证他们的民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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