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四十五卷 有关爱尔兰没收土地历史的材料[61] 十六世纪。亨利八世1536年。都柏林议会规定了关于承认国王为教会首脑的宣誓,并把收受所有圣职首年收益之权转授给国王。[注: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圣职人员要把任职第一年所得收益献给罗马教廷。英国在亨利八世时进行了宗教改革,同罗马教廷决裂。在英国收受这笔钱财的权利乃转归英国国王。1536年爱尔兰的都柏林议会也通过了相应的法令。——译者注]但是实行起来情况就完全不同了。现在接连不断发生的起义也是为了反对宣誓。在爱尔兰如同在英国一样,拒绝宣誓承认国王为教会首脑被认为是叛国行为(墨菲,第249页)。 十六世纪。爱德华六世和玛丽国王郡和女王郡的没收[49]。在爱德华六世时期,利什的奥莫尔家族和奥法利的奥康瑙尔家族同佩耳[43]的某些领主发生冲突, ║这是爱尔兰常有的事。║ 但是政府把这件事说成是暴乱;后来当了总督的贝林厄姆将军这时被派去镇压而且压服了爱尔兰人。首领们被劝说去觐见国王,亲自表示自己的忠顺,奥尼尔于1542年[注:墨菲书中没有写年份。——编者注]就这样做过,而且做得很成功。但是,这一次奥莫尔和奥康瑙尔却都被逮捕了,他们的领地被没收。而对于克兰来说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居民们宣称,土地不属于首领,而属于克兰,因此土地不能从首领那里没收,充其量只能剥夺首领们自己的地产。居民拒绝离开;政府派出军队,经过长期斗争把居民消灭了之后,才清扫了地盘(墨菲,第255页)。 ║ 在这里已经可以看出后来在伊丽莎白和詹姆斯时期实行的没收土地的整个计划。在爱尔兰人同佩耳的英裔爱尔兰人的纠葛当中不承认爱尔兰人有任何权利,只要他们一开始反抗,就被宣布为叛乱。从此以后,经常采取这种手段。║ 菲力浦和玛丽在位第三年和第四年的法令(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总督萨塞克斯伯爵在上述两郡有全权根据自己的选择和意愿把任何土地,既可作为无条件的或有条件的财产,亦可作为短期的、终身的或可以继承的租佃地转交和赏赐给两陛下的任何一个臣民——不论其为英国人或爱尔兰人,只要该总督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这有助于更顺利地向这些土地上移民,有利于用可靠的臣民来巩固这些土地”(墨菲,第256页)。 十六世纪。伊丽莎白║ 伊丽莎白时期的英国政策:让爱尔兰内部的不和和纠纷持续不断。║ “英国政府声称,如果我们自己去促使爱尔兰建立起秩序和道德,那么爱尔兰很快就会获得力量、影响和财富。到头来其居民将会厌恶英国,他们将会投到某个强大外国的怀抱,还有可能把自己的国家变成独立自主的国家。在爱尔兰保持混乱以使软弱无力、苦于内乱的人民任何时候都不能试图脱离英国王室,这岂不更好吗?”曾经相继担任爱尔兰总督职务的亨利·悉尼爵士和约翰·佩罗特爵士(后者在1584—1587年担任此职,是爱尔兰人遇到过的最好的总督)都这样描述他们曾经反对实行的这种卑鄙的政策(李兰德,第2卷第292页[62];墨菲,第246页)。佩罗特打算让爱尔兰人同英裔爱尔兰人享有平等权利和防止没收土地的发生,但是遭到都柏林的英国派的反对。 ║ (但是,就是这个佩罗特下令把奥当奈尔的儿子[注:休,外号红休。——编者注]拖上船,在酒醉中押走。)║ 蒂龙起义和其他的暴动也是由宗教迫害引起的。“蒂龙和其他的奥尔斯脱领主这时已经进行了密谋策划,企图奋起保卫罗马天主教……不愿意再容忍自己领土内的郡长和驻军,决心共同抵抗英国人的任何侵犯。”(坎登)[63]坎登这样描写蒙特乔伊总督在这次战争中的行动:“他从四面八方侵入,毁坏粮田,烧毁沿途所有房屋和村庄,把暴动者置于在驻军的日益缩小的包围圈里不得不躲到森林荒原去过野兽般生活的困苦境地。”(见墨菲,第251页) ║ 看一看霍林舍德写的《编年史》(第460页)怎样描写这场战争给爱尔兰带来的大洗劫吧。据说约有半数居民因此而丧生。║ 根据约翰·蒂勒尔市长的报告,1602年都柏林的物价上涨:小麦每夸特由36先令涨到180先令;大麦曲每巴勒由10先令涨到43先令;燕麦曲每巴勒由5先令涨到22先令;豌豆每配克[注:1夸特等于291升,1巴勒等于140—190升,1配克等于8.8升。——编者注]由5先令涨到40先令;燕麦每巴勒由3先令4便士涨到20先令;屠宰过的牛每腔由26先令8便士涨到160先令;屠宰过的羊每腔由3先令涨到26先令;屠宰过的牛犊每腔由10先令涨到29先令;羊羔由1先令涨到6先令;猪由8先令涨到30先令(见李兰德,第2卷第410页)。 德斯蒙德被没收的土地在曼斯特境内除克勒尔郡外所有各郡都有,都柏林郡也有;其价值当时估计为年收入7000镑。1586年,单是在曼斯特就有140名地产主被爱尔兰议会根据伊丽莎白在位第二十八年的法令(第七条和第八条)没收了土地。麦克戈根[53]列举了通过赏赐得到德斯蒙德地产的人的名字;这些受赐者家族中的某些家族直到1847年还几乎完整地保有所得地产 ║(?恐怕要打些折扣)。║ 王室从这些地产所征收的租税1英亩每年2—3便士。本地爱尔兰人不得成为租佃者,而政府负责供养爱尔兰的足够强大的驻军。 但是,无论前一条还是后一条都没有得到遵守。一部分土地被受赐者丢弃而又重新为爱尔兰人所占据。许多经营者{undertakers}依然住在英国,而指定一些“不学无术、玩忽职责、卖身求利的”代理人替他们经营(李兰德,第3卷第311页)。 十七世纪。詹姆斯一世║ 从詹姆斯当政开始时起,就一再试图实施天主教徒惩治法(伊丽莎白时期1560年通过,根据伊丽莎白在位第二年的法令第一条,《爱尔兰{法律汇编》第1卷第275页})[64],而且规模一年比一年大;因此,举行{天主教宗教仪式}就成了危险的事情。——║ 伊丽莎白在位第二年的法令第一条规定,一次不去新教教堂做礼拜即罚款十二便士。1605年詹姆斯又加上了监禁——仅仅凭国王公告,也就是说用的是不合法的手段。但是无济于事。就在1605这一年,所有的天主教神父被限令四十天之内离开爱尔兰,否则处以死刑。 领地的先缴再赐(见戴维斯7b)[65]。这发生在皇家法院[19]于詹姆斯一世在位第三年一月开庭确认塔尼斯特里和加维尔肯德这两种习俗[注:关于塔尼斯特里和加维尔肯德,见本卷第119、600、601、603、606、608页。——编者注]非法之后。国王公告要求地产主先缴出地产,以便进行重新赏赐,对地产权给予新的确认。多数爱尔兰首领都表示愿意最终取得对自己土地的不容争辩的地产权,但是当时向他们提出了一个条件,即变克兰制度为英国式的地主与租佃者的制度(墨菲,第261页)。 ║这是1605年的事,见《年表》[66]。║ 奥尔斯脱的殖民。根据李兰德的说法,爱尔兰的转佃农和仆役被默许不进行承认国王为教会首脑的宣誓,但是其余的移民必须进行宣誓。 ║卡特说[67],所有的爱尔兰移民,包括保有一部分土地的在当地出生的人,免行宣誓;但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不会发生。奥尔斯脱的苏格兰长老会教徒也拒绝宣誓承认国王为教会首脑,而这得到了容忍(墨菲,第266页)。爱尔兰人也能由此得到好处。[注:手稿上最后两句写在右边的空栏里,与上句并排。——编者注]║ 据卡特判断,1641年在奥尔斯脱,英格兰移民有2万人而苏格兰移民有10万人(《奥蒙德传》第1卷第177页)。 总督阿瑟·奇切斯特爵士因在奥尔斯脱的殖民时期有功而得到了茵尼斯霍温(?)地区和奥多尔蒂占有的全部土地——“一块面积比通常拨给北方经营者的份地大得多的地盘”(李兰德,第2卷第438页)。据早在1633年所做的估计,这些地产可提供每年1万镑的收入(《斯特腊弗德的国事书信》第2卷第294页)。奇切斯特是多尼戈尔侯爵的祖先,多尼戈尔仅从他在拜尔法斯特的地产就可以得到每年30万镑的收入,要不是他的另一位祖先已经把这块地产长期出租的话(墨菲,第265页)。 ║ 第一个时期以奥尔斯脱的殖民告结束,而现在已经找到了实行没收土地的新手段:不合法律手续的地产权。詹姆斯时期和查理时期,直到克伦威尔入侵,都一直利用这个手段。见卡特(《奥蒙德传》)摘录2a,b[68]。 下面的情况也是实行没收土地的一个好借口:║ 很多地产都是应该缴纳古老的王室租税的,而这种租税连国王本人以及地产主都早已忘掉了。现在又把它挖掘了出来,凡发现没有缴纳这种租税的地产,均应予以没收。没有完税收据,这就足够了(墨菲,第269页)。 ║ 联系到在康诺特没收土地的企图(见《年表》和奥康?尔《爱尔兰天主教徒史》)[69],不可忘记詹姆斯罕见的卑鄙行径,即:║ 1616年康诺特的地产主们将自己的产权证件呈交给专门为此目的而设立的皇家委员会并换得了批准他们地产权的新的赏赐证书;同时他们为在大法官法院办理这些文件的登记而花了3000镑。但是登记根本没有进行,政府就以此为借口,以他们蓄意破坏手续为理由——遵守手续取决于政府本身,而不取决于地产主——于1623年组织了一个新的委员会出面宣布所有这些文件一律无效(见卡特《奥蒙德》第1卷第47和48页)。就在这个时候詹姆斯死去了。 1614年在爱尔兰设立了监护法院;卡特认为(《奥蒙德》第1卷第517页),设立这种法院不象在英国那样有法律根据。目的是教那些继承天主教徒遗产的人接受新教和英国习俗。这个法院的院长是堂堂的[注:墨菲书上没有“堂堂的”一语。——编者注]威廉·帕森斯爵士。设立这个法院的方案本身也出自此人。 十七世纪。查理一世如果说爱尔兰人在自己的关于“王恩”[70]的呈文中十分坚持“占有时间满六十年”(指占有地产)“就有资格从陛下那里取得地产权”,那么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在英国实行的法律就是这样(《斯特腊弗德的国事书信》第1卷第279页)。在英国,此项法律是根据詹姆斯在位第二十一年的法令制定的(见墨菲,第274页)。 ║英国的法律只有对英国政府有利时才适用于爱尔兰人。║ 斯特腊弗德在1634年12月16日致英国国务大臣的信中声称,在他召集的爱尔兰议会里“新教徒占多数,用这一点来论证和巩固国王陛下对康诺特和奥蒙德实行殖民的权利是非常有利的。您可以相信,所有的新教徒都拥护这一殖民行动,所有其他人都反对,因此在这件事情上您不能指望从后者——其人数非常多——那里得到任何支持。即使王室对这两个地区的领有权得不到批准,我也仍然不放弃这样的希望,即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王国的强大和安全,由议会通过法令把这两个地区的领有权立即转授给国王”(《国事书信》,第1卷第353页)。 ║ 调查地产权的威胁经常成为勒索钱财的手段,而且不仅在康诺特。║ 例如,威克洛的奥比尔恩家族仅仅为了保住自己的部分地产而不得不再次支付15000镑,而伦敦西蒂区则在莫须有的破坏协定的口实下被强迫对它在科尔雷恩和伦敦德里移民区的地产进行赎买,以免这些土地被没收(李兰德,第3卷第39页)。 高等委任法院是温特沃思1633年在爱尔兰按照英国的样子建立的[71],它“订有同样的诉讼程序,拥有同样大的权力”(李兰德,第3卷第29页)。这样做——当然没有经过议会的批准——是为了“也把这里的人民在宗教上统一于英国国教并顺便可以为王室取得一笔可观的收入”(1633年1月31日的信,《国事书信》第1卷第188页)。这个法院监督所有新任命的官员、新取得博士学位或律师资格一类的人,以及所有领取自己地产的产权证件的人,要他们一律进行承认国王为教会首脑的宣誓。 ║如马考莱所说,这是宗教裁判所,正象星室法院是政治裁判所一样。║ 其次是堡室法院,它象在英国一样,也称为星室法院[72],爱尔兰总督奇切斯特说,这是“专门为了惩处那些不能做出有充分理由的对国王有利的判决的陪审员而设立的法院” ║(《爱尔兰珍贵史料汇粹》第1卷第262页上的一段常被引用的话)。║ 那里就记载着,刑罚有监禁和割耳朵;还实行罚款,锁在耻辱柱上示众、穿舌头,在前额上打烙印以及其他侮辱性的惩罚办法,——对斯特腊弗德的起诉书中也提到这些事(墨菲,第279页)。 当斯特腊弗德1635年前往康诺特时,他带去4000名骑兵,“以有效地监督移民区的建立”(《斯特腊弗德的国事书信》第1卷第454页)。在高尔威,他不仅罚了那些不愿意做出有利于王室的判决的陪审员的款,而且“因为陪审员选得十分不得当,因为依我们看陪审员配备得不成功”而罚了郡长的款,强迫他拿出1000镑“献给国王陛下”({《国事书信》},1635年8月,第1卷第451页)。 亨利八世在位第二十八年的法令(第五、六和十三条)取消了教皇的司法权,因此所有的爱尔兰人都要服从新教教会法院的审判。对这些法院的判决的上诉只能提交国王。此类法院现在审理有关婚姻、洗礼、丧葬以及遗嘱和遗产管理的一切案件;它们根据伊丽莎白在位第二年的法令(第二条)以不上教堂之罪名对不服从国教的天主教徒{recusants}施以惩罚,它们还负责征收什一税。伯内特主教(《基尔莫尔主教威·贝德尔传》第89页)说,“这些法院的审判常常是由院长执行,而院长的职位是买的,因此他认为他有权得到他能够从中捞到的一切收益。看来,这些法院的全部活动只不过是压制和勒索……司法官员认为,他们有权压制当地居民,凡是能够从当地居民身上榨取的一切都是正当收益……他们的职业就是用沉重的诉讼折磨人民,把诉讼时间拖得很长,以致有这样的例子:一场欠缴泥煤什一税三便士的官司得花费五镑的诉讼费用。” ║在从来也没有付诸实现的“王恩”中有一条是:║ 禁止新教教士私设监狱关押宗教犯;犯人要送交皇家监狱(墨菲,第281页)。 ║ 关于新教教士,见斯宾塞书的摘录5a[73]。║ 博莱斯和帕森斯到处鼓动暴乱。据卡斯尔黑文勋爵的《回忆录》记载,他们说过:“暴乱者越多,没收得越多。”李兰德(第3卷第161页)还指出,现在象往常一样,“实行大规模的没收是最高统治者们及其朋友们最喜欢干的事”。 这时,在爱尔兰的皇家军队加上从英格兰和苏格兰调来的补充兵员已达到五万人。 关于给军队的训令,见卡特《奥蒙德》第3卷第61页[74]。 基尔肯尼的联盟派[75]的口号是:万众一心为上帝、为国王、为祖爱尔兰(博莱斯《爱尔兰叛乱》第128页)。 ║——可见,普鲁士人是从他们那里抄袭了这种口号。║ 十七世纪。克伦威尔德罗赫达大屠杀[76]。强攻成功之后,“曾保证对一切放下武器的人实行宽大——这种保证只是在抵抗还没有被彻底粉碎的时候被遵守。克伦威尔一完全占领该城就……发布了守军一律处死的血腥命令。他的士兵——其中许多人对此抱着反感——把俘虏杀死。地方长官和他手下由于他的部分部队贪生怕死而被出卖的所有勇敢的军官,都惨遭杀戮。这场令人发指的大屠杀和与之相伴随的惨祸持续了五天”(李兰德,第3卷第350页)。在那里发现的教士大都被杀害。“只有三十个人免遭屠杀……他们立即被作为奴隶送往巴巴多斯岛。”(李兰德,第3卷第350页) 配第(《爱尔兰政治剖析》,1769年都柏林版配第文集第312—315页)认为,1641—1652年战争期间爱尔兰居民总数中有112000英国人和504000爱尔兰人丧生。因为在1653年“士兵债券”[77]价值1镑{票面价值}只卖4—5先令,两英亩土地值20先令,而爱尔兰共有800万英亩好地,所以用100万镑就可以买下整个爱尔兰,而1641年爱尔兰的土地值800万镑。配第估计爱尔兰的所有牲畜1641年价值可达800万镑,这一年都柏林不得不从威尔士输入肉类。1641年谷物每巴勒为12先令,1652年每巴勒为50先令。1641年爱尔兰的所有房屋价值200万镑,而1653年——不到50万镑。 甚至李兰德也指出(第3卷第166页),“无论爱尔兰政府或英国议会所怀的意图”(从1642年起)“都是彻底消灭爱尔兰的所有天主教徒”。 关于爱尔兰人被送到西印度群岛去做奴隶(人数从6000到10万不等),见林加德,第7卷[78]四开本第102页注。1655年专员们在谈到准备运往牙买加的几千名男童和几千名女童时曾写道:“虽然我们在把他们运走时不得不采取暴力,但是,由于这对他们自己来说是很幸运的,同样对社会来说也有很大的好处,所以你们需要多少孩子就可以得到多少。”《瑟罗{公文集}》第4卷第23页。 根据第一个“整饬法令”,凡是拿起武器反对过议会的人,要剥夺其三分之二的地产;凡是在1649年10月1日至1650年3月1日这一期间在爱尔兰居住过,同时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一贯忠实于议会的人,要剥夺其三分之一的土地,余下的土地议会可以任意在任何别的地方拨一块面积相等的土地予以掉换。第二个法令是关于实施这种迁移的 ║(见普兰德加斯特。摘录,第七个笔记本,Ⅰa[79])。║ 给士兵分配土地仅限于1649年以后在克伦威尔部下服役的士兵(墨菲,第302页)。 关于个别的测量土地的情况,特别是由冒险家[7]搞的测量,见卡特《奥蒙德》第2卷第301页。 根据李兰德(第3卷第397页)的记载,无论都柏林委员会的委员还是阿思隆委员会的委员都私自为自己留下大片土地。 爱尔兰移民区的1亩{plantation acre}按现代帝国法定度1量衡相当于1亩2路得19佩奇5平方码又2(1/4)平方英尺,换言之,121爱尔兰亩等于196现代英亩(墨菲,第302页)。 十七世纪。查理二世║ 克伦威尔和查理二世时期没收土地的结果。║ 克伦威尔没收的7708238英亩,到1675年分配的最终结果是:
║ 关于“1649年”军官,见奥康瑙尔和插话。[80]║ 被宣布犯有“弑君”罪[注:即参与处死查理一世。——编者注]的人的所有土地都赏赐给了约克公爵。法令规定的人{provisors}就是根据整饬法令(1662年)和和解法令得到赏赐的人。被宣布为地产主的人{nominees}就是由国王下令发还其庄园及附属于庄园的2000英亩土地的天主教徒。 爱尔兰的耕地当时占其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即1250万英亩。其余的土地当中有大片土地被士兵和冒险家毫无法律根据地强占。1675年这一千二百五十万英亩耕地可分类如下:
║ {上面援引的统计表}是墨菲编制的,他的依据有║ 克伦威尔时代的地产主所发表的报告{Account published by the Cromwellian proprietors},3900000的数字就引自这个报告;此外还有林加德援引的王恩文件{Grace Manuscript}和1699年12月15日专员们给英国下院的报告,其余的数字都引自这两个文件。这些数字同配第(《政治剖析》)的资料相符。配第断言,“在750万爱亩优质土地中”(在爱尔兰),“英国人、新教徒和教会到圣诞节(1672年)时占有514万爱亩(相当于8352500英亩),而爱尔兰人约占有这个面积的一半”(墨菲,第314—315页)。 ║ (关于威廉没收土地的情况见第18页。)[注:手稿第17页上只写有《十七世纪:查理二世、詹姆斯二世》这样一个小标题,余下的是空白。——编者注]║ 十七世纪。威廉三世[81]
║ 墨菲根据1699年12月专员们给(英国)下院的报告编制。║
注释: [7]在外地主是一些在爱尔兰占有大地产但经常住在英国的人。在外地主的庄园由残暴压榨农民的土地代理人经管,或者出租给投机的中间人,再由中间人以小块转租给佃农。 冒险家,在十六至十七世纪时指积极参与殖民活动并从事金融投机的商人和银行家,这些人主要是伦敦西蒂区的。在十七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冒险家们向议会提供了大量的贷款;议会则为偿还这些贷款而向冒险家们提供了在爱尔兰没收的土地(关于这一点参见本卷第150—151页)。——第11、51、94、97、98、123、151页。 [19]皇家法院——英国最古老的法院之一,在十九世纪(到1873年为止)是独立的高等法庭,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有权重新审理许多下级法院的判决。——第35、107、133、144、603、698页。 [43]佩耳(Pale,直译是:栅栏围墙)是中世纪爱尔兰东南部的英国殖民地,其边界地带筑有工事。佩耳的边界线在征服者同爱尔兰岛上未被占领的地区的居民进行的长期斗争中有所变化。十五世纪末,佩耳的范围仅仅包括现在的劳思、米斯、都柏林、基耳德尔诸郡的一部分,它是十六至十七世纪英国人对爱尔兰进行全面征服的基地。——第122、140、599页。 [49]1557年,爱尔兰中部利什和奥法利这两个地方的出自奥莫尔家族和奥康瑙尔家族的克兰首领被赶下台、克兰土地被没收之后,利什和奥法利即被命名为女王郡(Queen’s County)和国王郡(King’s County),献给英国女王玛丽·都铎及其丈夫西班牙国王菲力浦二世。关于这一事件,恩格斯在他的《有关爱尔兰没收土地历史的材料》中做了描述,见本卷第140—141页。——第126、140页。 [53]指麦克戈根著《爱尔兰史》,奥凯利译,1844年都柏林版。该书最初是1758年在巴黎用法文出版的。爱尔兰革命民主派米契尔的《爱尔兰史》(见注3和注14)就是作为这一著作的续篇编写的。——第128、143页。 [61]《有关爱尔兰没收土地历史的材料》(《Varia zur Geschichte der irischen Konfiskationen》)是恩格斯为他没有写完的爱尔兰史收集的准备材料第十个笔记本的内容,标题是恩格斯自己加的。这里的材料主要来源是:约·墨菲《爱尔兰的工业、政治和社会》1870年伦敦版。恩格斯在前一本,即第九个笔记本中已经做过这本书的摘要。这里不同于摘要的是,恩格斯着意挑选并综合有关英爱关系史上一个最重要问题的历史事实。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十六至十七世纪爱尔兰当地居民受到剥夺,而这种剥夺又由于能使爱尔兰土地被“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分子所强占而成为英国地主制度的支柱。英国专制时期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爱尔兰发生的这一过程,使爱尔兰最终变为资产阶级—贵族英国统治下的殖民地。 第十个笔记本的各页都分为两栏,墨菲书的摘录写在左栏,可能准备用来写其他作者著作摘录的右栏是空着的(只有一页的右栏里写了两行字)。但是,恩格斯在许多地方注出参看自己笔记本的某处某处以及墨菲书中提到的著作和文件汇编的某处某处,使人们有理由认为,他在这里打算从各种不同的来源广泛收集关于这个题目的材料,并用其他作者(李兰德、卡特、普兰德加斯特、奥康瑙尔等人)的资料对墨菲书中提供的资料加以补充,而在某些地方则是加以矫正。笔记本上有恩格斯编的页码。每页一开始都写有本节标题,有时是重复前一页的标题,并注明“续前”。写有《十五世纪》标题的第1页是空着的。有些页的左栏并没有写满,或者完全空着,只重复一下前页的标题。——第140页。 [62]这里援引的是托·李兰德《亨利二世入侵以来的爱尔兰史》(三卷本)1773年伦敦版。这里和以下摘录与引述该书之处均系从墨菲书中转摘转引。——第142、605页。 [63]指威·坎登《伊丽莎白编年史》(W.Camden.《Annals,or the History of Elizabeth》)。第一版1615年用拉丁文在伦敦出版,英译本1625—1629年也在伦敦出版。恩格斯这里和以下摘引该书之处均系从墨菲书中转引。——第142页。 [64]恩格斯这里是概括墨菲在他的书中第259—260页上对伊丽莎白政府的反天主教法令所做的描述(该法令规定对不到英国国教教堂去的人罚款,要求宣誓承认女王为教会首脑——这是英国国教的基本原则——作为担任公职、从事律师业务和领取地产权证件等等的条件)。恩格斯把1560年的这个法令和随后颁布的类似法令称为惩治法,这显然是借用了十七世纪末至十八世纪前半叶为爱尔兰制定的那一套反天主教法律的广泛流传的代称(关于该法律见注8)。——第144页。 [65]恩格斯在这里是指他在爱尔兰史准备材料第五个笔记本里所做的约·戴维斯《史学论文集》(见注39)一书摘录中的如下一段——“在伊丽莎白时期,只有几个爱尔兰首领交出自己的领地并作为再一次的赏赐领回自己的全部土地。而次一等的首领和农民则仍象以往一样按照塔尼斯特里和加维尔肯德这样一些习俗占有自己的地块,所以英国的法律只是推行到领主。但是詹姆斯派出了两个特别委员会……一个负责接收交出的地产和再把它们重新赏赐出去,另一个负责审核有问题的地产权。这两个委员会还注意务使在领主手下持有土地的人服从于领主。委员会在每一次接收交出的领地之前都必须查明:(1)领地的边界;(2)有多少土地归领主所有和有多少土地在其租佃者和侍从手中;(3)他们按习俗要向领主缴纳哪些贡赋和提供哪些徭役。在这之后,把地产归还给持有者作为他的财产,徭役则折算成一定数额的钱款每年向领主缴纳,土地归持有者保有。在处理不合法律手续的地产权时也要先采取同样措施,然后核准”。——第144页。 [66]恩格斯指他编写的《爱尔兰年表》。见《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版第Ⅹ卷第137—138页。——第144页。 [67]指托·卡特《奥蒙德公爵詹姆斯传。从1610年诞生至1688年逝世》1736年伦敦版第1—3卷。恩格斯后面援引该书之处,有的是根据墨菲书中对该书的摘引,有的是根据他本人在爱尔兰史准备材料第七个笔记本里从卡特书中做的摘录。——第145页。 [68]恩格斯摘录里的这个地方详细地描述了詹姆斯一世统治时期在伦斯特省以克兰首领的地产权不合法律手续为借口没收爱尔兰克兰土地的情况。从卡特书中做的有关摘录用俄文载于《马克思恩格斯文库》第Ⅹ卷第254页,用英文载于《马克思恩格斯论爱尔兰和爱尔兰问题》1971年莫斯科版第462—463页。——第145页。 [69]见《爱尔兰年表》中有关处以及恩格斯从马修·奥康瑙尔的书中做的摘录(载于《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版第Ⅹ卷第140—141和160—161页)。——第146页。 [70]“王恩”(“Graces”)是查理一世政府在从爱尔兰天主教领主和乡绅那里收受了三年巨额资助之后于1628年“赐予”他们的微不足道的让步。文件规定只审查那些占有期未满六十年的地产的产权从而使爱尔兰天主教徒的地产权得到一定的保障;天主教徒担任公职时可以用忠诚宣誓代替承认国王为教会首脑的宣誓;允许天主教徒从事律师业务等等。但是这种“王恩”并没有正式地具体落实,很快就被英国王权的代表,首先是温特沃思(斯特腊弗德)总督粗暴地破坏了。——第146页。 [71]高等委任法院是1559年伊丽莎白一世为了审理违犯推行宗教改革运动的国王敕令和议会法令的案件以及反对英国国教会的案件而在英国设立的。它的活动不仅是针对天主教徒的,而且也是针对激进的新教教派——清教徒的。——第147页。 [72]星室法院是1487年亨利七世在英国建立的惩治封建主的特别法院。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它变成了一个审理政治案件的高等司法机关。它也象高等委任法院一样,于1641年被长期国会撤销。 在爱尔兰,斯特腊弗德使用与此类似的专横的司法机关(其中之一称作堡室法院,用为它在总督官邸都柏林堡开庭理事)主要是为了剥夺爱尔兰的土地和推行殖民政策。——第148、605页。 [73]恩格斯所做的艾·斯宾塞《爱尔兰现状一瞥》(见注47)一书的摘录(第六个笔记本)中有如下一段话:“教士、所有的神职人员的特点是:买卖圣职公然无忌、贪婪爱财、纵欲无度、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生活方式一塌糊涂。同时他们也没有教养,过着粗俗的生活,象所有其他的爱尔兰人一样,从事各种农业的和其他世俗活动;他们不读圣经,不讲道,不举行圣餐礼,他们的全部工作就是施洗礼,收什一税,巧取豪夺,凡手长所及攫取不误,然后从得来的这些收益中拿出一些来孝敬主教”。——第149页。 [74]指1641年2月23日爱尔兰统治者——最高法官帕森斯和博莱斯给驻爱尔兰的英军总司令的命令。此项命令中有关于如何处置爱尔兰“暴乱者”的指示。命令指示司令官实行“致伤、致命、剥皮之刑罚,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办法消灭一切上述的暴乱者及其党徒与帮凶,凡是这些暴乱者住的或住过的和使他们得到支援和藏身所的一切村庄、城市、房屋以及这些地方的所有粮田和牧场,一律予以烧拆抢毁全部踏平;凡是在这些地方居住的能够携带武器的人,一律予以格杀消灭”(托·卡特《奥蒙德公爵传》第3卷第61页)。——第149页。 [75]指1641—1652年爱尔兰民族解放起义(见注33)的参加者于1642年10月建立的天主教徒联盟。它是一个以基尔肯尼为中心和以最高会议为临时政府的独特的政权组织。在基尔肯尼联盟内部,英裔爱尔兰贵族和上层天主教僧侣的代表同被英国人剥夺的乡绅和返回祖国的流亡军官当中的比较激进的分子之间进行着斗争,前者想同国王查理一世妥协,后者则要争取宣布爱尔兰独立,主张不论是对英国议会势力还是对英国保皇派都采取坚决行动。由于贵族集团占上风,采取动摇政策,同查理一世的代表订约把联盟掌握的武装力量和财力交给查理一世,以致削弱了爱尔兰人的抵抗,促成起义的失败。——第149页。 [76]指发生在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爱尔兰起义者斗争的最后阶段1649年夏季英吉利共和国元首克伦威尔的军队在爱尔兰登陆后的流血事件。9月12日克伦威尔的军队在短期围攻之后采取强攻方式占领了东爱尔兰的古老要塞德罗赫达。根据总司令的命令,要塞的3000名守军和许多和平居民全部被杀死。克伦威尔的军队1649年10月12日攻下起义者的另一个抵抗中心——威克斯弗德时,起义者遭到了同样的残酷镇压。——第150页。 [77]指英国议会发给在爱尔兰作战士兵的长期债券。这种债券保证士兵们得到一定大小的地块以抵偿欠发的薪饷。许多“士兵债券”被军官和投机者以贱价买去,他们凭这些债券得到被没收的爱尔兰土地。——第150页。 [78]指约·林加德《罗马人第一次入侵以来的英国史》1819—1830年伦敦版8卷本。——第151页。 [79]恩格斯指约·普兰德加斯特《克伦威尔对爱尔兰的整饬》1865年伦敦版的摘录。摘录详细地记述了英国议会1652年8月12日批准的整饬法令的条款。摘录的有关段落载于《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版第Ⅹ卷第259—260页。这个法令把爱尔兰的大多数居民宣布为“犯有暴乱罪”。所有“罪犯”被划分成若干类。多数类别处以死刑。没有参加起义但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忠于议会的人,被划为第七类和第八类。对这两类人规定全部或部分地没收其地产。同时,就是保留下来的那部分土地也要收缴,只是用其他地方的土地给予相应的补偿。 1653年9月26日,补偿法令对这些措施做了补充。这个法令规定把被部分没收土地的人强制迁移到康诺特省和克勒尔郡的不毛之地,分配给他们大小相当于为他们保留的那一部分地产的地块。为了贯彻这一法令,成立了两个特别委员会,一个设在阿思隆,负责确定保留地产的规模,另一个设在卢格里,负责根据都柏林的特别委员会的指示分配地块。两个法令使为了英国掠夺者的利益而在爱尔兰对当地居民实行剥夺合法化,扩大并巩固了英国大地主制度在爱尔兰的基础。——第151页。 [80]恩格斯指他从奥康瑙尔的书做的摘录(见《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版第Ⅹ卷第176—183页)中有关1660年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对爱尔兰的政策的段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实现的地产大规模转移,基本上为查理二世政府所承认。查理二世慷慨地将爱尔兰土地赏赐给他的追随者和宠臣,从而扩大了爱尔兰的新地主阶层。 “1649年”军官这个名称指的是1649年夏天克伦威尔到达爱尔兰之前在保皇派军队中供职的人。1662年爱尔兰整饬法令规定,部分地归还他们以及爱尔兰天主教徒中仍然忠于国王的其他几类人在革命时期丧失的土地。但是地产权的批准手续非常复杂。由于和解法令的通过,1665年完全停止审批归还土地的申请。——第153页。 [81]正文资料所涉及的威廉三世时期没收土地一事破坏了同1689—1691年爱尔兰起义者签订的里美黎克协定(见注52)。——第1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