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四十三卷 新莱茵报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出版名为《新莱茵报。民主派机关报》的日报,自即日起成立为期五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作为企业定名为“海·科尔夫公司”,公司名称今后若有改变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 第三条公司设于报纸的科伦发行处。 第四条公司的资本定为三万普鲁士现行塔勒,分六百股每股五十塔勒筹集,股东应立即组成公司。 第五条股金分期付款,按需要每次缴纳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根据发行负责人的决定,索款通知将在公司报纸上重复刊登两次。 第六条股东不按期缴纳应付之投资,公司有权宣布取消其因认购或缴纳股金而应享有的权利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促其履行合同。 第七条分期付款后给予临时收据,俟缴纳的股金达一整数,则换为股票。 第八条临时收据和股票均由公司诸负责人签署。 第九条股票按顺序编号,记有姓名,股票和临时收据均可转让。 第十条股票和临时收据经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声明即可转让,当股金已有五十股转入受让人名下时,则须经诸负责人批准方可,公司同时保留分期付款收回这些股票的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按其股数的比例参予公司赢利和亏损的分配,而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自己的股金为限。 第十二条凡外地股东均应在科伦选定一付款地点,否则即以公司所在地为付款地点。 第十三条股东的继承人或合法继承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加盖印章,不得提出反对意见,不得索取清单或要求拍卖,即使其中有未成年者或其他无偿付能力者,也应如此。他们必须同其他股东一样,按规定满足于每年清账和股息。 第十四条公司由一名发行负责人(海尔曼·科尔夫)和两名助理(路易·舒耳茨和斯蒂凡·阿道夫·瑙特)主持,他们的股票在任职期间不得流通。 第十五条发行负责人对报纸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公司的商务、报纸的发行、广告的编辑和各版的审核。他在两名助理的协助和监督下进行商务方面的领导工作。 发行负责人和助理从扣除邮政费用和邮资后的报纸订费中提取一定的酬劳金,从第一个一千塔勒的订费中提取百分之五,从第二个一千塔勒中提取百分之四,从第三个中提取百分之三,从第四个中提取百分之二,以后每一千塔勒提取百分之一。发行负责人得到其中的五分之一,两名助理各得五分之二。此外,发行负责人领取八百塔勒的年薪。所有期票和票据须有发行负责人和助理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发行负责人和助理绝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其他任何类似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领取薪金的发行负责人未经助理同意不得请人代理,而后者却有权在任何时候自行这样做。 第十八条有一名或数名负责人因死亡或解约而职位出缺,公司并不因此而解散,对合同也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有这类情况,在职负责人应在有人卸职或解约后一周之内召开全体大会,决定补阙。 第十九条任职满一年后,发行负责人在通知解约三个月后方能卸职。同样,两名助理有权一致决定或在全体会议的参予下宣布发行负责人三个月后解职。后者有权在任何时候宣布解约并在三个月后卸职。 第二十条发行负责人和助理须以通常的商业方式同一家银行建立联系,将暂时不用或一周日常支出所需要的全部款项存入银行生息,以备不时之需。银行付款须有发行负责人和两名助理签字的收据。 第二十一条股东全体会议每年选举一次由七人组成的董事会,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董事均可在提交辞职书六周后卸职。董事的职位出缺,董事会可任命代职人,直至全体大会补上这一缺位为止。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在出席人数不少于五人的情况下,其一切决议根据多数票做出,在票数相等时主席一票为决定票。 第二十四条对讨论的全部问题和决议均须作出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通常每月召开一次,当主席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两名董事或一名负责人提议召开时即由主席出面邀请召开。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作为监督委员会辅助各负责人进行工作,可以随时由自己或授权股东或非股东对账目和股份清单进行检查,核点现金,听取资产和负债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辛劳概不付予薪金或酬金。 第二十八条全体大会每年2月召开一次,第一次会议将在1849年召开。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根据一名负责人或公司二十名股东(至少拥有四十股)的提议,可召开全体大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九条全体大会的常会或特别会议的邀请书在公司的报纸上重复刊登两次,如系特别会议,则对将讨论的问题同时登一简单说明。全体大会的常会将由董事会召集,特别会议将由董事会或一名负责人召集。 第三十条凡股票在六周前列入公司清册的股东均可参加全体大会。第一次登记入册须同公司签定合同,以后则根据向公司提出的书面申请。一股者有一票,四股者两票,十股者三票,十五股者四票,二十股以上者五票。缺席者可委托其他股东代表,但每个代表者不得超过十票。缺席股东的代表委托书最迟须在全体大会召开之日提交董事会审查。 第三十一条一切决议由绝对多数票通过,在票数相等时主席一票为决定票。一切选举则由相对多数票通过。当选者如得票相等,则通过抽签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举永远采取秘密投票,而决议则在至少有五十股的股东提议时,可举行秘密投票。 第三十三条在举行秘密投票时,主席任命两名收票人,主席分发单张的背面有主席签字并在下面注明票数的选票。每个受托者除了填写本人的选票,还应为所有被代表的股东填写另一种选票。 第三十四条提交全体大会定期讨论和作决议的问题有: (a)负责人关于上一年经营情况的报告; (b)董事会对提交的结算的审查报告; (c)就董事会对结算提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批准结算; (d)选举董事会成员; (e)对由董事会、诸负责人或个别股东提交全体大会决定的问题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个别股东的特殊提案最迟须在全体大会召开前一周通知负责人,否则负责人可将其表决时间推迟到下次全体大会。 第三十六条全体大会讨论的问题,由主席指定一名股东作出记录,记录须由主席、出席大会的董事和至少另外两名股东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负责人每年12月1日进行结算,并须将账目连同收据一起最迟在次年1月20日以前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须将账目连同自己的报告一起提交全体大会常会。 第三十八条在全体大会召开前数日须将账目和收据在办事处公布,以便全体股东查阅。 第三十九条年终结算,如扣除利息后仍有纯收益,将用于:1.支付规定的全部酬金;2.以百分之十作为准备金,用于额外开支、改进报纸和出版特刊;3.余额作为股息分给股东。 第四十条准备金(其数目不得超过一万塔勒)的使用将根据董事会和负责人的提议由全体大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负责人在公司的报纸上两次刊登启事,通知在何处办理每年3月1日开始的利息和股息的领取事宜。 第四十二条利息和股息自规定支付之日起,两年内无人领取或在上述期限无人声明领取者,将一律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三条因亏损而耗尽前述股金五分之四时,公司得以在第一条规定的期限满期之前自行解散。 第四十四条出现上述情况,负责人应召开特别会议,就公司清理事宜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由全体大会出席者的票数和所代表的票数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修改的一般内容应在召开大会的通知中说明。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股东之间发生争执,应由仲裁法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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