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三十卷 马克思致斐迪南·拉萨尔
亲爱的拉萨尔: 你应该原谅我很久没有写信,因为有各种“减轻罪过的情节”。第一,直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能把我的财务料理好(尽管在这方面得到了各种许诺),特别使我遗憾的是,下欠的十英镑还没有能偿还你。 第二,我患极其讨厌的眼炎已经几个星期了(前几天才好转),这严重妨碍了我书写或阅读任何东西。 首先我要感谢你为我恢复国籍而奔忙。我们至少做到了使普鲁士政府声誉扫地,并且使它的所谓大赦[注::见本卷第144—145页。——编者注]失去意义。我认为,奥·贝克尔的可笑的谋刺行为(从报上看不出他是俄国人还是德国人)将大大促使“新纪元”以恐怖告终。 你的著作[注::斐·拉萨尔《既得权利体系》。——编者注]的第二卷我已读完(当我要开始读第一卷的时候,眼病妨碍了我),从中得到了很大的享受。我是从第二卷读起的,因为我对这一主题比较熟悉,但这并不妨碍我以后通览全书。 对我上次信[注::见本卷第602—603页。——编者注]中匆匆所作的评论,你有些误解,这显然要怪我表达得不好。首先,我理解的“遗嘱自由”不是立遗嘱本身的自由,而是立遗嘱时对家属丝毫不加考虑的自由。这样的遗嘱在英国从很古的时候就有了,而且毫无疑问,这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罗马法学中借用来的。英国人在很久以前就不是把根据血统关系的继承当作准则,而是把根据遗嘱的继承当作准则,这可以从下面这种情况看出来,即早在中世纪初期,如果家长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那末他的妻子和孩子只能得到法律所规定的那份遗产,而根据情况把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交与教会。教士们把事情描绘成这样,即要是他立遗嘱,那末他为了拯救自己的灵魂,会把一定数量的遗产留给教会。总之,就这方面来说,在中世纪遗嘱无疑具有宗教的意义,立遗嘱不是为了还活着的人,而是为了死人。但是我要提请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在1688年革命以后曾取消了在那以前在家属继承权(这里,我当然不是说封建所有制)方面法律加在遗嘱人身上的限制。毫无疑义,这是适合于自由竞争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的本质的;同样毫无疑义,多少经过修改的罗马法为当代社会所接受,是因为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社会里的人关于自己的法的观念是同罗马法中的人的观念相一致的(这里,我完全不涉及极其重要的一点,即虽然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但另一方面同这种关系又不完全符合,而且也不可能完全符合)。 你证明罗马遗嘱的袭用最初是(至于照法学家的科学理解,那末现在也还是)建立在曲解上的。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现代形式的遗嘱——不管现代法学家据以构想遗嘱的罗马法被曲解成什么样子——是被曲解了的罗马遗嘱。否则,就可以说,每个前一时期的任何成就,被后一时期所接受,都是被曲解了的旧东西。例如,毫无疑问,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国剧作家从理论上构想的那种三一律,是建立在对希腊戏剧(及其解释者亚里士多德)的曲解上的。但是,另一方面,同样毫无疑问,他们正是依照他们自己艺术的需要来理解希腊人的,因而在达西埃和其他人向他们正确解释了亚里士多德以后,他们还是长时期地坚持这种所谓的“古典”戏剧。大家也知道,所有现代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被曲解了的英国宪法上的,而且当作本质的东西接受过来的,恰恰是那些表明英国宪法在衰落、只是现在在形式上勉强还在英国存在着的东西,例如所谓的责任内阁。被曲解了的形式正好是普遍的形式,并且在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上是适于普遍应用的形式。 这样的问题,譬如说,英国人在没有罗马的情况下会不会有他们的遗嘱(即使它是直接起源于罗马的遗嘱和适应于罗马的形式,但终究不是罗马遗嘱),在我看来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问题。要是我以另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又会怎样呢?譬如说:遗赠(而现代所谓的遗嘱无非是使主要的继承人实质上成为全面的遗赠受领人)[553]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就不能自动产生出来,而同罗马无关吗?或者说,不是产生出遗赠,而是产生出一种仅仅由死者对财产作出的书面的处置就不可能吗? 说希腊的遗嘱是从罗马输入的,我看这点还没有得到证实,虽然十之八九是这样。 你大概知道,对布朗基的判决(这是所有判决中最可耻的判决之一)在第二审级批准了。[188]我正焦急地等待他的布鲁塞尔朋友[注::瓦托。——编者注]给我来信。 我的妻子向你衷心问好。 你的 卡·马· 我在著作完成时,对布罗克豪斯还要考虑一下[注::见本卷第589、600页。——编者注]。迄今为止,我还从来没有把我的手稿拿出去碰过运气。 注释: [188]1859年大赦后回到法国的布朗基,于1861年3月在巴黎再次被捕,罪名是组织秘密团体。布朗基在判决前被关在马扎斯监狱,在那里遭到监狱当局的残酷对待。尽管没有罪证,布朗基于1861年夏天被判四年徒刑,在巴黎圣珀拉惹监狱服刑。1864年布朗基患病,因而转到奈克尔医院,在那里被软禁在单人病房里。1865年他逃跑到布鲁塞尔。在这里他住在他朋友瓦托博士那里。一直到1869年大赦以后,布朗基才回到法国。 信里是指瓦托(德农维耳)准备为布朗基案件出版的小册子。该小册子载有揭露波拿巴的警察和司法机关的材料。瓦托请求马克思帮助他编辑和印刷这本小册子。1861年11月,马克思把在德国侨民工人当中为出版这本小册子募集来的钱转寄给了瓦托(见本卷第611页)。——第178、609页。 [553]罗马法中的所谓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做出的把遗产中的某种权利或利益给予某人的决定。 遗赠受领人指承受遗赠的人。遗嘱的继承人与遗赠受领人的区别,在于继承人是全面的遗赠受领人,因为他不仅继承死者的财产和权利,而且继承其义务。——第60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