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三十卷 马克思致法律顾问维贝尔
最尊敬的法律顾问先生: 我没有在我的第一封信[注::见本卷第437—443页。——编者注]之后立即把委托书寄给您,因为我在那封信中曾另外请您打电报给我。我等了几天,后来认为最好是等到您从柏林寄出的回信可以到达伦敦的那一天(即昨天,2月20日)。 由于没有收到信,另一方面,您的电报没有拒绝我提出的当我的律师的请求,因此我认为您已经接受了我的委托,为了不致再耽误时间,现在用这封挂号信给您寄去: (1)委托书。 (2)七个附件,其中原件用英文写的都附有译文。 这七个附件是: (1)奥·费格勒的affidavit。[注::见本卷第42页。——编者注] (2)约·弗·维耶的affidavit。[注::见本卷第36—37和436—437页。——编者注] (3)我的反对布林德的英文通告信。[注::卡·马克思《对〈奥格斯堡报〉的诉讼》。——编者注] (4)和(5)奥格斯堡《总汇报》就这一事件给我的两封信。 (6)1860年2月15日伦敦报纸《每日电讯》第五版第五栏中的一段:沙伊伯勒医生的声明,标题是《反对福格特的传单》。 (7)1859年9月8日卡·布林德给李卜克内西的信。[427] 明天也许您的信已经寄到我这里,那时我就可以给您寄去对这些文件的说明。您一眼就可以看出,《国民报》第41号上对我进行的无耻指控(把我描绘成是那些以别人的名义发表文件的匿名作者),可以在法庭上无可辩驳地揭穿是卑鄙的诽谤。 关于几份affidavits(向法官作的声明,用以代替宣过誓的证词)我只提出下面一点: 您从作为附件二的affidavit中可以看到,《upon oath》(宣过誓的)这几个字被法官勾掉了。法官向我们解释说,在他们面前作的声明可以被认为是宣过誓的声明,他还说,作假声明等于犯刑事罪,要受流放的惩处,但是根据英国的法律,只有被告在场时宣誓才算是真正的誓词。 其余的一切我明天再写。 谨致深切的敬意。 忠实于您的 卡尔·马克思博士 我不知道,我在这里还要停留多久,因此今后一切来信请寄我的住处:伦敦哈佛斯托克小山梅特兰公园路格拉弗顿坊9号。 我在委托书上留下空白地方,以便填写《国民报》的编辑们的姓名。 注释: [427]《总汇报》编辑奥尔格斯在1859年10月16日致马克思的信中,请求马克思把排字工人费格勒揭发福格特的证词寄给他,关于这件事,见马克思的抨击性著作《福格特先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4卷第516页和第741—742页;并见本卷第463页)。 关于沙伊伯勒的声明,见注62。 布林德在1859年9月8日给李卜克内西的信中力图证明他同传单《警告》的写作无关,见马克思的抨击性著作《福格特先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4卷第514页)。——第4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