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六卷(III)
[(3)剩余价值的各个部分独立化为不同形式的收入。利息和产业利润之间的比例。收入的拜物教形式的不合理性] 利润分割的进一步“硬化”或独立化是这样表现出来的:每个资本的利润,从而以资本互相平均化为基础的平均利润,都分成或被割裂成两个互不依赖或互相独立的部分,即利息和产业利润,后者现在往往也被简单地称为利润或取得“监督劳动的工资”这样的新教名。如果利润率(平均利润)等于15%,利息率(如我们已看到的那样,它总是固定在一般的形式上)等于5%(一般利息率在货币市场上总是作为货币的“价值”或“价格”标示出来),那末资本家——即使他是资本的所有者,资本的任何部分都不是借来的,从而利润不必在两种资本家中间进行分配——就会这样来考虑问题:在这15%当中,5%代表他的资本的利息,只有10%代表他把资本用于生产而取得的利润。这5%的利息是他作为“产业资本家”对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他自己所负的债;这个利息应付给他的资本自身,因而也应付给作为资本自身的所有者的他(这个资本自身同时也是资本的自为的存在,或者说资本作为资本家的存在,作为从自身中排他的所有权的存在),这个抽掉了生产过程的资本与执行职能的资本、处于生产过程中的资本不同,与代表这种执行职能的、“劳动的”资本的“产业资本家”不同。“利息”是资本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而利润则是“劳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这和下述情况相类似:农场主-资本家——他同时又是土地所有者,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把他的利润中形成地租的那一部分,把这个超额利润,不是归于作为资本家的他自己,而是归于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他自己,不是归于资本,而是归于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他作为资本家欠了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他自己的“地租”。这样一来,表现在一种规定性上的[生息的]资本,就和表现在另一种规定性上的[提供产业利润的]同一个资本,在固定的形式上对立起来,就象土地所有权和资本相互对立一样,事实上,土地所有权和资本是以两种本?上不同的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占有别人劳动的权利。 如果在一种场合有5个股东经营一家棉纺厂,棉纺厂代表100000镑资本,提供10%的利润,即10000镑,那末,每个股东各得利润的1/5,即2000镑。如果在另一种场合单独一个资本家把同量资本投入工厂,获得同量利润10000镑,那末,这个资本家不会认为:他得到的2000镑是一个股东的利润,得到的8000镑是四个不存在的股东的合伙利润。因此,在不同的[904]资本家——他们对同一笔资本具有不同的法律权利,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表现为同一笔资本的共有者——之间进行的单纯的利润分割本身,绝不会给利润的这些部分建立不同的范畴。那末,为什么利润在资本贷出者和资本借入者之间的偶然的分割会建立这些范畴呢? 乍看起来,这里谈的只是利润的这样一种分割,在进行这种分割时存在两个资本所有者,两个具有不同权利的所有者,而这一点乍看起来是个法律因素而不是经济因素。资本家是用自有资本还是用别人的资本从事生产,或者他是按什么比例用自有资本和别人的资本从事生产,这个问题本身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可是,利润分为[产业]利润和利息的这种分割并不表现为偶然的分割,不是取决于偶然的情况(即一个资本家是否实际上要同另一个资本家分割利润,他在这一场合是用自有资本经营还是用别人的资本经营),而是相反,即使他仅仅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他也无论如何都要分裂为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分裂为生产过程外的资本和生产过程内的资本,分裂为自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作为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提供利润的资本,——这种情况是怎样产生的呢? 在这里,有一个现实的因素作为基础。货币(作为商品一般的价值表现)在生产过程中所以能占有剩余价值(不管它叫什么,不管它分解成哪些部分),只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之前货币就已经被假定为资本。在生产过程中,货币作为资本把自己保存、生产和再生产出来,而且是在不断扩大的规模上这样做。但是,如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存在,如果生产是在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且在与它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内进行,就是说,如果所涉及的问题不单单是资本的形成过程,那末,早在生产过程之前,货币按其性质来说就已经作为资本自身存在了,尽管这种性质只是在过程中才实现,而且一般说来只有在过程本身中才具有现实性。如果货币不是作为资本进入过程,它也就不会作为资本,就是说,不会作为提供利润的货币,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作为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从过程中出来。 这里的情况和货币的情况一样。例如,铸币无非是一块金属。它成为货币只是由于它在流通过程中的职能。但是,商品的流通过程一旦作为前提,铸币就不仅执行货币的职能,而且在它进入流通过程之前,就作为货币在每个单独的场合充当这个过程的前提了。 资本不仅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而且是它的前提。因此,货币和商品就其自身来说,潜在地是资本,在可能性上是资本:一切商品就其可能转化为货币而言,货币就其可能转化为形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要素的商品而言,都是这样的资本。可见,货币,——作为商品和劳动条件的纯粹的价值表现,——自身作为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不作为过程的结果,而作为过程的前提来考察的资本是什么呢?是什么使它在进入过程之前就成为资本,从而过程只是使它的内在性质得到发展呢?是它借以存在的社会规定性:过去劳动同活劳动相对立,产品同活动相对立,物同人相对立,劳动本身的物的条件作为别人的、独立的、自我孤立的主体或人格化,一句话,作为别人的所有物,而且在这个形式上作为劳动本身的“使用者”和“支配者”(它们占有劳动而不是被劳动占有)同劳动相对立。价值(无论它是作为货币还是作为商品而存在),而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则是劳动条件,作为别人的所有物,作为自我的所有物,同劳动者相对立,这无非是说,它们是作为非劳动者的所有物同劳动者相对立,或者至少是说,在劳动条件的所有者是资本家的情况下,他也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价值等等的所有者,作为主体(这些物就是在这个主体上具有自己的意志,自己属于自己,人格化为独立的力量)同这些劳动条件相对立。资本,作为生产的前提,资本,在它不是从生产过程中出来,而是在它进入生产过程之前的形式上,是一种对立性,在这种对立性中,劳动作为别人的劳动同资本相对立,资本本身作为别人的所有物同劳动相对立。在这里表现出来的,是离开过程本身的、已表现为资本所有权本身的那种对立的社会性质。 [905]这个因素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产生的结果,并且作为这样的结果又是它的不断需要的前提;这个因素离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现在表现在这样的事实上:货币和商品就其自身来说,潜在地是资本;它们能够作为资本出售;在这个形式上,它们代表单纯的资本所有权,代表作为单纯所有者的资本家(撇开他的资本主义职能不谈);就它们本身来考察,它们是对别人劳动的支配权,因而是自行增殖的价值,并且提出占有别人劳动的要求。 这里也清楚地表明了:占有别人劳动的根据和手段,就是这种关系,而不是资本家方面提供的任何劳动或对等价值。 因此,利息表现为由作为资本的资本,由单纯的资本所有权产生的剩余价值,资本之所以从生产过程中得到这个剩余价值,是因为资本作为资本进入生产过程,也就是说,这个剩余价值属于资本本身,而不以生产过程为转移,——尽管剩余价值只是在生产过程中才出现,——因此,这个剩余价值是资本作为资本就已经潜在地包含着的。相反,产业利润则表现为不是属于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家,而是属于作为执行职能的所有者的资本家,即属于执行职能的资本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就象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一切看来都是颠倒的那样,在利息和利润的关系上的这种最后的颠倒也终于出现了,以致利润中划为特殊项目[利息]的部分反而表现为专门属于资本的产物,而产业利润却不过是在这个部分上增长起来的追加额。 因为货币资本家处于生产过程本身之外,实际上仅仅作为资本所有者取得剩余价值中属于他自己的一份;因为资本的价格,即单纯的资本所有权的价格会在货币市场上以利息率表示出来,就象其他任何商品的市场价格会在市场上表示出来一样;因为剩余价值中由资本自身即单纯的资本所有权决定的份额由于这一点而是一个既定的量,而利润率却是波动的,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每时每刻都不同,在每个领域内在各个资本家之间也不同(部分是由于他们进行生产的有利条件不同,部分是由于他们对劳动实行资本主义剥削的本领和能力不同,部分是由于他们在欺骗商品的买者或卖者时走运和狡黠的程度——让渡利润——不同),——因为上述种种原因,所以在资本家看来,不管他们是不是处于过程中的资本的所有者,利息自然是由资本本身,由资本所有权,由资本所有者(不管资本所有者是他们自己还是第三者)产生的;相反,产业利润在他们看来则是他们的劳动的产物。他们是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当事人——同作为资本的单纯的、不活动的存在的他们自己或第三者相对立,从而作为劳动者同作为所有者的他们自己或其他人相对立。既然他们是劳动者,他们实际上就是雇佣工人,而且由于他们的特殊的优越地位,他们不过是报酬较高的雇佣工人,他们所以能这样,部分地应归功于他们是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 因此,当利息和作为生息资本的资本表示物质财富同劳动的单纯对立,因而表示物质财富作为资本的存在时,在通常的观念中这一点恰恰被颠倒过来了,因为在表面现象上货币资本家乍看起来同雇佣工人毫无关系,而只同另一个资本家发生关系,这另一个资本家又不是同雇佣劳动相对立,而是自己作为劳动者同作为资本的单纯存在、单纯所有者的他自己或另一个资本家相对立。此外,单个资本家可以把他的货币作为资本贷出,也可以自己把它作为资本来使用。在他从自己的货币中取得利息时,他得到的只是货币的价格,这个价格,在他不是作为资本家“执行职能”,在他不“劳动”时,也是可以得到的。因此很明显,就他实际上从生产过程中得到的只是利息来说,他只应归功于资本,而不应归功于生产过程本身和[906]代表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他自己。 由此也产生了某些庸俗经济学家的绝妙的论调:如果产业资本家除利息外得不到其他利润,他就会用他的资本去生息而过食利者的生活。这样一来,所有的资本家就会停止生产,所有的资本就会停止执行资本的职能,但是他们仍然可以靠它的利息为生!杜尔哥就已经有类似的议论:如果资本家得不到利息,他就会购买土地(资本化的地租),就会靠地租为生。[150]但是,因为地租在重农学派那里代表真正的剩余价值,所以在这里利息仍然是从剩余价值来的;而在上述那些庸俗见解中,真实关系却被颠倒过来了。 还有另一种情况必须指出:对于借钱的产业资本家来说,利息加入费用,在这里费用是指预付的价值。一笔例如1000镑的资本,不是作为价值1000镑的商品,而是作为资本加入他的生产;因此,如果1000镑资本每年提供10%的利息,那末它就作为1100镑的价值加入年产品。所以,这里清楚地表明,价值额(以及体现它的商品)不是在生产过程中才成为资本,而是作为资本形成生产过程的前提,从而它自身已经包含了属于它(单纯的资本)的剩余价值。对于用借来的资本经营的产业家来说,利息,或者说,作为资本的资本,加入他的费用,它所以表现为这样的资本,只是因为它产生剩余价值(所以,它作为商品,例如值1000,作为资本就值1100,即1000+1000/10,C+C/x)。如果在产品中只得到利息,那末,它虽然是超过作为单纯商品计算的预付资本的价值的余额,但不是超过作为资本计算的商品的价值的余额;产业家必须把这个剩余价值付给别人,它属于他的预付,属于他生产商品时的支出。 至于用自有资本经营的产业家,他必须把资本的利息支付给自己,并把它看成是预付。实际上,他预付的不仅是例如价值为1000镑的资本,而且是作为资本的1000镑的价值,如果利息等于5%,这个价值就是1050镑。这对他来说也决不是什么空想。因为,如果他不把这1000镑用于生产而把它借出,它作为资本就会给他带来1050镑。因此,只要他把这1000镑作为资本预付给自己,他就是给自己预付1050镑。总得在某一个人身上弥补自己的损失,哪怕在自己身上! 价值为1000镑的商品作为资本具有1050镑的价值。就是说,资本不是简单的数字:它不是简单的商品,而是自乘的商品;不是简单的量,而是量的比例。资本是它作为本金、作为既定的价值同作为[生产了]剩余价值[的本金]的它自己的比例。资本C的价值(按一年计算)等于C(1+1/x)[1]或C+C/x。正象用简单的计算方法不可能理解或推算出等式ax=n中的x一样,从基本的概念中也无法理解或推算出自乘的商品,自乘的货币,资本。 同利润的一部分,即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以利息的形式表现为资本家的预付完全一样,在农业生产中,另外一部分——地租,也表现为资本家的预付。但是在这里,这种看法的不合理性却不那么引人注目,因为地租在这里表现为土地的年价格,土地因此作为商品加入生产。“土地价格”固然比资本价格包含的不合理性更大,但这种不合理性不是包含在形式本身之中。因为土地在这里表现为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地租则表现为这种商品的价格。(不合理性在于,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土地,却有了价格,即表现在货币上的价值,也就是说,有了价值,因而,应该被看作物化社会劳动。)因此,就外在的形式来说,我们在这里也和在任何其他商品那里一样,看到了双重表现: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交换价值观念地表现为价格,表现为某种绝对不同于商品使用价值的东西。而在“1000镑=1050镑”或“50镑是1000镑的年价格”这种说法中,却是相同的东西即交换价值和交换价值发生关系,而且交换价值要作为和自身不同的东西成为它自身的价格,即表现在货币上的交换价值本身。 [907]所以,这里有两种形式的剩余价值——利息和地租,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作为前提,作为预付加入生产;这种预付是资本家本人投入的,所以它对于资本家来说决不代表剩余价值,即超过他的预付价值的余额。就剩余价值的这些形式而言,在单个资本家本人看来,剩余价值的生产属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生产费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和占有超过在过程中消费掉的商品(不论这些商品是加入不变资本还是加入可变资本)价值的余额,是这种生产方式的必要条件。当然,这一点也表现在:平均利润形成商品费用价格的一个要素,因而形成商品供给的条件,形成商品生产本身的条件。然而,产业资本家把这个余额,这部分剩余价值,——尽管它形成生产本身的一个要素,——公正地看成超过自己的费用的余额,不认为它象利息和地租那样属于自己的预付。事实上,在危机时刻,当价格的下跌使产业利润消失或显著减少,因而生产缩减或停顿的时候,利润也会作为生产条件同他本人相对立。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些把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单纯看作分配形式的人的愚钝。它们同样是生产形式。[907] ※ ※ ※ [937]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利息),劳动—工资”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中,可能看起来最后一个环节还是最合理的:这里至少说出了工资产生的源泉。但是实际上正相反,最后这个形式却是最不合理的,它是另外两个形式的基础,就象雇佣劳动一般说来以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和作为资本的产品为前提一样。只有当劳动条件以这种形式同劳动对立的时候,劳动才是雇佣劳动。但是在“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劳动正是作为雇佣劳动来表现的。因为工资在这里表现为劳动的特殊产品,表现为劳动的唯一产品(工资对于雇佣工人来说确实也是劳动的唯一产品),所以价值的其他部分——地租、利润(利息)——也必然表现为是从其他的特殊源泉产生的;正象产品中归结为工资的价值部分必须理解为劳动的特殊产品一样,归结为地租和利润的价值部分也必须理解为它们为之存在并归其所有的那些因素的特殊结果,就是说,这些价值部分必须理解为土地和资本各自的果实。[937]注释: [1]马克思在论马尔萨斯这一章中,考察了马尔萨斯在李嘉图的《原理》出版(1871年)以后所写的著作。在这些著作里,马尔萨斯企图用旨在维护统治阶级中最反动阶层的利益的庸俗辩护论来对抗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对抗李嘉图的千方百计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而照李嘉图的观点,这样发展生产力,就应当牺牲个人的甚至整个阶级的利益。 关于作为“人口论”的鼓吹者的马尔萨斯,在本章中只是附带谈了一下。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对所谓李嘉图地租规律的发现史的评论》那一章中对马尔萨斯论人口的著作做了一般的评述(见本卷第2册第121、123、125—128、158页)。——第3页。 [150]安·罗·雅·杜尔哥《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1766年版第73节和第85节。——第5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