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六卷(III)
(3)论战著作 [806]从1820年到1830年这个时期是英国政治经济学史上形而上学方面最重要的时期。当时进行了一场拥护和反对李嘉图理论的理论斗争,出版了一系列匿名的论战著作;这里引用了其中一些最重要的著作,特别是只涉及那些和我们论题有关的论点的著作。不过,同时这些论战著作的特点也是,它们事实上都只是围绕价值概念的确定和价值对资本的关系进行论战的。 (a)《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政治经济学上的怀疑论;把理论的争论归结为用语的争论] 《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特别是有关价值、供求的争论》1821年伦敦版。 这部著作不无一定的尖锐性。书名很说明特点——《用语的争论》。 它部分是反对斯密、马尔萨斯的,但是也反对李嘉图。 这部著作的基本思想是: “……争论的产生,完全是因为不同的人用语含义不同,是因为这些争论者象故事中的骑士那样从不同方面去看盾脾。”(第59—60页)
这种怀疑论总是某种理论解体的预兆,也是某种无思想、无原则的适合家庭需要的折衷主义的先驱。关于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匿名作者首先谈到: “假设当我们谈到价值或者与名义价格相对立的实际价格的时候,我们指的是劳动,那就会出现一个明显的困难;因为我们常常要谈到劳动本身的价值或价格。如果我们把作为某物的实际价格的劳动理解为生产该物的劳动,那末就产生另一个困难;因为我们常常要谈到土地的价值或价格;但是土地不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因此,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商品。”(同上,第8页)
谈到劳动,这里对李嘉图的反驳是正确的,因为李嘉图认为资本直接购买劳动,也就是说,他直接谈论劳动的价值,而实际上,被买卖的是劳动能力——它本身是一种产品——的暂时使用权。匿名作者在这里并没有解决问题,而只是强调问题没有解决罢了。说不是劳动产品的“土地的价值或价格”,表面看来直接同价值概念相矛盾,不能直接从其中得出来,这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句话用来反驳李嘉图就格外没有意义了,因为匿名作者并不反对李嘉图的地租理论,而李嘉图恰恰在那里阐明了怎样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形成土地的名义价值,以及土地的名义价值和价值规定并不矛盾。土地的价值不过是支付资本化的地租的价格。因此,这里假定的关系比从商品及其价值的简单考察中乍一看就得出的关系要深刻复杂得多;这正象虚拟资本[44](这种资本是交易所投机的对象,而且事实上不过是对部分年税的某种权利的买卖)不能用生产资本的简单概念去说明一样。 第二个反驳——说李嘉图把价值由某种相对的东西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在后来出版的另一部论战著作(赛米尔·贝利著)中,成了攻击李嘉图整个体系的出发点。我们在论述贝利的著作时还将提到《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中与此有关的观点。 关于支付劳动的资本产生的源泉,作者在一个顺便作出的评论中作了中肯的表述,但是他是不自觉的(相反,他是想借此证明下面那些我没有加上着重号的话,即劳动的供给本身阻碍劳动下降到它的自然价格的水平的趋势)。 “已经增长的劳动供给就属已经增长的用来购买劳动的东西的供给。因此,如果我们和李嘉图先生一起,说劳动总是具有下降到他称为劳动的自然价格的水平的趋势,那末我们就应该想到:引起这种趋势的劳动供给增长本身,就是阻碍这种趋势发生作用的对抗原因之一。”(同上,第72—73页)
如果不从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的价值出发,理论就不可能进一步展开;这就象不从一般商品价值出发,理论也不可能展开一样。只有那样,才能理解价格波动的实际现象。 [807]“这并不是说,他〈李嘉图〉主张,如果两类不同商品中分别取出的两件商品,例如,一顶帽子和一双鞋,是由等量劳动生产的,那末,这两件商品就能互相交换。这里所说的‘商品’,应该理解为‘一类商品’,而不是单独一顶帽子,一双鞋等等。英国生产所有帽子的全部劳动,为此必须看作是分配在所有帽子上面的。在我看来,这一点从一开始以及在李嘉图学说的一般阐述中都没有表示出来。”例如,李嘉图谈到,“机器制造工人的一部分劳动”,包含在例如一双袜子上。“可是制造每一双袜子的全部劳动,——如果我们说的是个别的一双袜子,——包含机器制造工人的全部劳动,而不只是他的一部分劳动;因为,虽然一台机器织出许多双袜子,但是缺少机器的任何一部分,连一双袜子也制造不出来。”(同上,第53—54页)
后一段话是以误解为基础的。全部机器进入劳动过程,但只有一部分机器进入价值形成过程。除此之外,这个评论中也有些正确的东西。 我们现在从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和前提的商品——产品的这个特殊的社会形式——出发。我们考察个别的产品,分析它们作为商品所具有的,也就是给它们打上商品烙印的形式规定性。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在以前的生产方式下——很大一部分产品不进入流通,不投入市场,不作为商品生产出来,不成为商品。另一方面,在这个时期,加入生产的很大一部分产品不是商品,不作为商品进入过程。产品转化为商品,只发生在个别场合,只涉及产品的剩余部分等等,或只涉及个别生产领域(加工工业产品)等等。产品既不是全部作为交易品进入过程,也不是全部作为交易品从过程出来。但是产品发展为商品,一定范围的商品流通,因而一定范围的货币流通,也就是说,相当发达的贸易,是资本形成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和起点。我们就是把商品看成这样的前提,因为我们是从商品出发,并把它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最简单的元素的。但是,另一方面,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产物、结果。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元素的东西,后来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才成为产品的普遍形式,而且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具有商品形式的产品就愈作为组成部分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从资本主义生产中出来的商品,与我们据以出发的、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元素的商品不同。在我们面前的已经不是个别的商品,个别的产品。个别的商品,个别的产品,不仅实在地作为产品,而且作为商品,表现为总产品的一个不仅是实在的、而且是观念的部分。每个个别的商品都表现为一定部分的资本和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承担者。 在总产品例如1200码棉布的价值中,包含预付资本的价值加资本家占有的剩余劳动——譬如说120镑的价值(假设预付资本是100镑,剩余劳动等于20镑)。每码棉布等于120/1200镑,即1/10镑或2先令。作为过程的结果表现出来的,不是个别商品,而是商品总量,其中总资本的价值被再生产出来并加上了剩余价值。所生产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而且个别产品只有作为总价值的这种相应部分才成为商品。现在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并使个别产品成为商品的,不再是花费在个别的特殊的商品上的劳动(这种劳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计算出来;它在某一个商品中可以比在另外一个商品中多),而是总劳动,总劳动的相应部分,即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得出的平均数。因此,为了补偿总资本连同剩余价值,商品总量中的每一商品也都必须按其由上述方式决定的价值出卖。如果1200码只卖出800码,资本就得不到补偿,更得不到利润。但是,每一码也都低于它的价值出卖,因为它的价值不是孤立地,而是作为总产品的一定部分决定的。 [808]“如果你们把劳动叫做商品,那末它也还是不同于一般商品。后者最初为交换的目的而生产,然后拿到市场上去,和同时在市场上出售的其他商品按照适当的比例相交换。劳动只有当它被带到市场上去的那一瞬间才被创造出来,或者不如说,劳动是在它被创造出来以前被带到市场上去的。”(同上,第75—76页)
实际上,被带到市场上去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卖给资本家的不是他的劳动,而是对他自身作为劳动力[working power]的暂时使用权。在资本家和工人订立的合同中,在他们商定的买卖中,这才是直接的对象。如果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人按件得到报酬,而不是按劳动能力受资本家支配的时间得到报酬,那末,这只是决定这种时间的另一种方式。时间用产品来计量,在这里一定量的产品被看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表现。在伦敦许多盛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业部门中,工资就是这样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小时支付的,但是这件或那件劳动产品是否代表“一个小时”,常常引起争执。 不管个别的工资形式如何,劳动能力虽然在被使用以前按一定条件出卖,却要在完成劳动以后,才得到报酬(无论是按日、按周等等),不仅在计件工资制下如此,而且普遍如此。在这里,货币先在观念上作为购买手段,然后成为支付手段,因为商品在名义上转移到买者那里和实际的转移是不同的。商品(劳动能力)的出卖,使用价值在法律上的转让和它在实际上的转让,在这里从时间上说是不一致的。因此,价格的实现迟于商品的出卖(见我的著作的第一部分,第122页)[45]。这里也表明,不是资本家,而是工人在预付;正如出租房子,不是租赁人,而是出租人预付使用价值。诚然,工人在他生产的商品卖出以前得到工资(或者,至少可能得到工资,如果商品不是预先订购,等等)。但是,在他(工人)得到工资以前,他的商品,他的劳动能力,已经消费在生产上,已经转到买者(资本家)的手里。问题不在于,商品的买者打算怎样处理商品,不在于他购买商是为了把它保存下来当作使用价值,还是为了把它再出卖。问题在于第一个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直接交易。 [李嘉图在他的《原理》中说:] “在不同的社会阶段,资本,或者说,使用劳动的手段的积累,速度有快有慢,它在所有情况下都必定取决于劳动生产力。一般说来,在存在着大量肥沃土地的地方,劳动生产力最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92页)
关于李嘉图的这个论点,匿名著作的作者说: “假如第一句话中的劳动生产力,是指每一产品中属于亲手生产该产品的人的那一部分很小,那末这句话就是同义反复,因为其余部分形成一个基金,只要它的所有者高兴,便可以用来积累资本。”
(因此,就不言而喻地承认:从资本家的观点来看,“劳动生产力是指每一产品中属于亲手生产该产品的人的那一部分很小”。这句话非常好。) “但是,在土地最肥沃的地方,大多不会有这种情况。”
(这个反驳是愚蠢的。李嘉图是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他不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土地肥沃的地方容易发展,还是在土地相对来说不肥沃的地方容易发展。在资本主义生产存在的地方,资本主义生产在土地最肥沃的地方生产率最高。劳动的自然生产力,即劳动在无机界发现的生产力,和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一样,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李嘉图本人在上面一段话中,把劳动生产力和生产资本的劳动——它生产的是支配劳动的财富、而不是归劳动所有的财富——等同起来,这是正确的。他的用语“资本,或者说,使用劳动的手段”,实际上是他把握资本的真正本质的唯一用语。他本人局限于[809]资本主义观点,以致对他来说这种颠倒,这种概念的混淆是不言而喻的。劳动的客观条件(而且是劳动本身创造的),原料和劳动工具,不是劳动作为自己的手段来使用的手段,相反,它们是使用劳动的手段。不是劳动使用它们,而是它们使用劳动。劳动是这些物作为资本进行积累的手段,而不是给工人提供产品、财富的手段。) “在北美是这种情况,但这是一种人为的情况”
(即资本主义的情况)。 “在墨西哥和新荷兰[注:澳大利亚的旧称。——编者注]不是这种情况。从另一种意义来说,在有许多肥沃土地的地方,劳动生产力确实最大,——这里是指人(只要他愿意)生产出与他所完成的总劳动相比是大量的原产品的能力。人能生产出超过维持现有人口生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食物,这实际上是自然的赐予。”
(这是重农学派学说的基础。这种“自然的赐予”是剩余价值的自然基础,它在农业劳动(最初几乎所有的需要都由农业劳动满足)中表现得最明显。在工业劳动中不是这样明显,因为工业劳动的产品首先必须作为商品出卖。最先分析剩余价值的重农学派,就是在剩余价值的实物形式上理解剩余价值的。) “但是‘剩余产品’(李嘉图先生的用语,第93页)一般是指某物的全部价格超过生产该物的工人所得部分的余额
(这个蠢驴没有看到,在土地肥沃,因而在产品价格中工人所得的份额虽然不大却能购买足够的生活必需品的地方,资本家所得的份额是最大的), 是指一种由人的协议确定而不是由自然规定的关系。”(《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第74—75页)
如果最后结尾的这句话有什么意义,那就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剩余产品”应该同劳动生产率本身严格区别开来。劳动生产率只有当它对资本家来说作为利润实现时,才引起资本家的关心。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生产的界限。 “如果对某一物品的需求超过了从供给的现状来看的有效需求,因而价格上涨,那末,或者,能够在生产费用的比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增大供给的规模,——在这种情况下,供给的规模将一直增大到这种物品同其他物品按原先那样的比例进行交换为止。或者,第二,不能增大原来的供给规模,这样,上涨的价格将不下降,而是如斯密所说,将继续为生产这种物品所使用的特殊的土地、资本或劳动提供更多的地租,或利润,或工资(或所有三者)。或者,第三,供给的可能增加,相应地要求比原先供给的商品量的周期生产〈注意这个用语!〉有更多的土地,或资本,或劳动,或所有三者。这样,在需求增加到足以(1)按提高的价格支付追加供给;(2)按提高的价格支付原先的供给量以前,供给就不会增加。因为生产追加商品量的人,不会比生产原先商品量的人有更多的可能获得商品的高价……这样,这个行业就会得到超额利润……超额利润或者只落到一些特殊的生产者手里……或者在追加的产品和其余的产品不能区别时,由大家分享……人们为了加入能得到这种超额利润的行业,将付出一些东西……他们为此而付出的就是地租。”(同上,第79—81页)
这里要注意的只是,在这一著作中地租第一次被看作固定的超额利润的一般形式。 [810]“‘收入转化为资本’这一用语,是这些用语争论的另一个根源。一个人以为这是指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所赚得的一部分利润用于增加他的资本,而不是象他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做的那样,用于个人消费。另一个人则以为这是指某人作为资本支出的,决不是他作为他自己的资本的利润得到的,而是作为地租、工资、薪金得到的。”(同上,第83—84页)
最后这些说法——“这些用语争论的另一个根源”,“一个人以为这是指”,“另一个人则以为这是指”——表明了这个自作聪明的拙劣作者的手法。(b)《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匿名作者的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他对李嘉图的积累理论的解释。不理解引起危机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矛盾]《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 李嘉图学派的著作。对马尔萨斯驳斥得好。表现出这些人的无限局限性。这里暴露出,当他们考察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资本的时候,他们的敏锐性就变为无限的局限性了。虽然如此,这部著作还是上面提到的十年内最好的论战著作之一。 “如果用于刀的生产的资本增加1%,并且只能按同样的比例增加刀的生产,那末,假定其他物品的生产不增加,刀的生产者支配一般物品的可能性,将按较小的比例增加;正是这种可能性,而不是刀的数量的增加,构成企业主的利润,或增加他的财富。但是,如果其他所有行业的资本同时也增加1%,并且产品同样增加,那末结果就不同了,因为一种产品和另一种产品交换的比例不变,从而每种产品的一定部分所能支配的其他产品和以前一样多。”(上述著作,第9页)
首先,如果象假定的那样,除了刀的生产,其他的生产(以及用于生产的资本)都不增加,那末,刀的生产者的收入将不是“按较小的比例”增加,而是根本不增加,甚至绝对亏损。这时,刀的生产者只有三条路可走。或者,他必须拿已增加的产品去交换,就象他拿较少量的产品去交换一样;这样,他的增产将造成真正的亏损。或者,他必须努力找到新的消费者;如果他限于原先的消费者范围,那末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从其他行业把买主吸引过来,把自己的亏损转嫁到别人身上;或者,他必须超越原先的界限扩大他的市场,——但是,这两种办法都既不取决于他的美好愿望,也不仅仅取决于已增加的刀的数量的存在。或者,最后,他必须把他的产品的剩余部分转到下一年去,并相应地减少下一年的新的供给,这样,如果他的资本追加额不仅包括追加的工资,而且包括追加的固定资本,也会造成亏损。其次,如果其他所有资本都按相同的比例积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它们的生产也按相同的比例增加。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它们需要多用1%的刀,因为它们对刀的需求,既同它们自己产品的增加没有什么联系,也同它们对刀的购买力的增长没有什么联系。这里只会得出同义反复:如果每一个别行业的资本的增加,与社会需要所造成的对每一个别商品的需求的增加成比例,那末,一种商品的增加就会为其他商品的增加供给提供市场。 因此,这里假定:(1)是资本主义生产,其中每一个别行业的生产以及这种生产的增加,都不是直接由社会需要调节,由社会需要[811]控制,而是由各个资本家离开社会需要而支配的生产力调节的;(2)尽管如此,生产却是这样按比例地进行,好象资本直接由社会根据其需要使用于各个不同的行业。 按照这个自相矛盾的假定,即假定资本主义生产完全是社会主义的生产,那末,实际上就不会发生生产过剩。 此外,在资本积累相等的不同行业内(说资本在不同行业按相等的比例积累,又是一个不妥当的假定),与所用资本的这 种增加相应的产品量,是极不相同的,因为不同行业的生产力,或者说,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与所使用的劳动之比,是大不相同的。这里和那里生产出相同的价值,但是同一价值表现出来的商品量却大不相同。因此,当A行业的价值增加1%,商品量增加20%,而B行业的价值同样增加1%,但商品量只增加5%时,就完全无法理解,为什么A的商品量必定在B行业找到市场。在这里忽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 萨伊的伟大发现——“商品只能用商品购买”,[46]只不过是说,货币本身是商品的转化形式。这决不能证明,因为我只能用商品购买,所以我就能用我的商品购买,或者说,我的购买力和我所生产的商品量成比例。同一价值可以表现为极不相同的商品量。但是使用价值——消费——和产品价值无关,而和产品量有关。完全不能理解,为什么因为现在六把刀的价钱和以前一把刀一样,我就要买六把刀。且不说工人出卖的不是商品,而是劳动,而且有许多人不生产商品,但是用货币购买。商品的买者和卖者不是同一的。土地所有者和货币资本家等在货币形式上获得其他生产者的商品。他们是“商品”的买者,却不是“商品”的卖者。不仅产业资本家之间有买卖,而且他们还把自己的商品卖给工人和不是商品生产者的收入所有者。最后,他们作为资本家进行的买卖和他们花费自己的收入的购买,是大不相同的。 “李嘉图先生(第二版第359页)在引证了斯密关于利润下降的原因的观点之后,补充说:‘但是,萨伊先生曾经非常令人满意地说明:由于需求只受生产限制,所以任何数额的资本在一个国家都不会不加以使用。’”
(多么聪明!当然,需求受生产限制。对那种不可能按定货生产的东西,或需求不能现成地在市场上找到的东西,是不可能产生需求的。但是,绝不能因为需求受生产限制就得出结论说,生产受需求限制或曾经受它限制,生产永远不能超过需求,特别是不能超过与当前市场价格适应的需求。这是萨伊式的敏锐思想。) “‘在一个国家中,除非工资由于必需品的涨价而大大提高,因而剩下的资本利润极少,以致积累的动机消失,否则积累的资本不论多少,都不可能不生产地加以使用’〈匿名作者自己在括号内写道:〉(我认为,这是指“为所有者带来利润”)(同上,第360页)。”
(在这里李嘉图把“生产地”和“有利润地”等同起来,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只有“有利润地”才是“生产地”,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同绝对生产的区别,以及资本主义生产的界限。为了“生产地”进行生产,必须这样生产,即把大批生产者排除在对产品的一部分需求之外;必须在同这样一个阶级对抗中进行生产,[812]这个阶级的消费决不能同它的生产相比,——因为资本的利润正是由这个阶级的生产超过它的消费的余额构成的。另一方面,必须为那些只消费不生产的阶级生产。必须不仅仅使剩余产品具有成为这些阶级的需求对象的形式。另一方面,资本家本人,如果想要积累,也不应当对自己的产品按其生产的数量提出需求——就这些产品加入收入来说。否则他就不能积累。因此,马尔萨斯把那些任务不是积累而是消费的阶级同资本家对立起来。一方面假定所有这些矛盾是存在的,另一方面又假定,生产的进行完全没有冲突,好象这些矛盾都不存在。买和卖是分离的,商品和货币、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分离的。可是又假定,这种分离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物物交换。消费和生产是分离的;生产者不消费,消费者不生产。可是又假定,消费和生产是同一的。资本家进行生产是直接为了增加他的利润,为了交换价值,而不是为了享受。可是又假定,他进行生产是直接为了享受,而且仅仅为了享受。如果假定资本主义生产中存在的矛盾——这些矛盾诚然不断在平衡,但是这一平衡过程同时表现为危机,表现为互相分离、彼此对立、但又互相联系的各因素的通过暴力的结合——不存在,那末这些矛盾自然就不可能发生作用。在每个行业,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的资本进行生产,而不管社会需要,特别是不管同一行业其他资本的竞争性供给。可是又假定,他好象是按社会的定货进行生产的。如果没有对外贸易,据说,奢侈品就会不管生产费用多少而在国内生产。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以外,劳动就确实是非常不生产的了。因此,资本的积累也不多了。这样,每个国家就可以使用全部在国内积累的资本,因为按照假定,在国内只积累少量资本。) “如果李嘉图前一句中的‘不会不加以使用’是指‘不可能不生产地加以使用’,或者更确切地说,‘不可能不有利润地加以使用’,那末后一句就把前一句限定了(不说同它矛盾)。如果它单单指‘加以使用’,这一论断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我想,无论亚当·斯密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否认:如果不计较利润的多少,资本是能够‘加以使用’的。”(同上,第18—19页)
实际上,李嘉图是说,在一个国家中,一切资本,无论是以什么样规模积累起来的,都能有利润地加以使用;另一方面,资本的积累又阻碍“有利润地”使用资本,因为资本的积累必定引起利润的减少,亦即积累率的缩减。 “他们〈工人〉[对工作的]需求的增加[注:见本册第60页。——编者注]不过是表明他们甘愿自己拿走产品中更小的份额,而把其中更大的份额留给他们的雇主;要是有人说,这会由于消费减少而加剧市场商品充斥,那我只能回答说:市场商品充斥是高额利润的同义语。”(同上,第59页)
这的确是市场商品充斥的隐秘基础。 “只要由于使用机器而价格变得便宜的物品,不是工人因为便宜就能使用的东西,那末,作为消费者的工人在繁荣时期并不能(如萨伊先生在《论政治经济学》第四版第一卷第60页上所说的那样)从机器得到任何好处。从这方面来看,脱粒机和风磨,对于工人来说,可能是很重要的;但是截夹板机,滑轮制造机或花边织机的发明很少使他们的状况得到改善。”(同上,第74—75页)
这位李嘉图主义者,效法李嘉图,正确地承认了由商业途径的突然变化引起的危机[47]。1815年战争以后英国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所有以后的经济学家每次都认为,每次危机的最明显的导火线就是引起每次危机的唯一可能的原因。“在分工发达的地方,工人的技艺只能在他学得这种技艺的特殊领域应用;工人本身就是一种机器。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很长的失业时期,就是说,一个失去劳动,即从根本上失去财富的时期。因此,象鹦鹉那样喋喋不休地说,事物都有找到自己的水准的趋势,是丝毫无济于事的。我们必须看看周围,我们会发现,事物[813]长时期都不能找到自己的水准;即使找到了,也比过程开始时的水准低。”(同上,第72页) 他也认为信用制度是危机的原因。(第81页及以下各页)(好象信用制度本身不是由“生产地”即“有利润地”使用资本的困难产生的。)例如,英国人为了开辟市场,不得不把他们自己的资本贷到国外去。在生产过剩、信用制度等上,资本主义生产力图突破它本身的界限,超过自己的限度进行生产。一方面,它有这种冲动。另一方面,它只能忍受与有利润地使用现有资本相适应的生产。由此就产生了危机,它同时不断驱使资本主义生产突破自己的界限,迫使资本主义生产飞速地达到——就生产力的发展来说——它在自己的界限内只能非常缓慢地达到的水平。 匿名作者对萨伊的评论非常正确。这在分析萨伊时应该引用。(见第Ⅶ本第134页[48]) “他〈工人〉同意用他的一部分时间为资本家劳动,或者——其结果一样——同意把生产出来并拿去交换的总产品的一部分归资本家所有。他不得不这样做,否则资本家将不给他提供帮助
(即提供资本。妙极了,按照匿名作者的意见,不论资本家占有全部产品而以其中一部分作为工资付给工人,还是工人把自己的一部分产品留下给资本家,“其结果一样”)。 但是,因为资本家的动机是盈利,并且因为这种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总是既取决于积蓄的能力,又取决于积蓄的意愿,所以资本家愿意提供这种帮助的追加量;而同时,因为他将发现,需要这种追加量的人比过去需要原有量的人少,所以他只能指望,归他自己的那一部分利益少些;他不得不同意把他的帮助所创造的利益的一部分作为(可以说是)礼物〈!!!〉送给工人,否则他就得不到另外一部分利益。这样,利润就由于竞争而降低了。”(同上,第102—103页)
真妙极了!如果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资本积累十分迅速,以致对劳动的需求使工资提高,工人白白为资本家劳动的时间少些,并在一定程度上分到自己生产率较高的劳动所创造的利益,那末这就是资本家送给工人“礼物”!同一位作者详细地证明,高工资对工人是一种不良刺激,虽然在谈到土地所有者时,他认为低利润会使资本家心灰意懒。(见第Ⅻ本第13页[49]) “亚·斯密认为,资本的一般积累或增加会降低一般利润率,其原理与每个个别行业的资本的增加会降低该行业的利润是一样的。但是实际上,个别行业的资本的这种增加,意味着这里资本增加的比例比其他行业同期内资本增加的比例大。”(同上,第9页)
驳萨伊。(见第Ⅻ本第12页[50]) “可以说,劳动是资本的直接市场或直接活动场所。在一定的时间,在一定的国家,或在全世界,能按照不低于既定利润率投放的资本量,看来主要取决于因支出该资本而可能推动当时实有人数去完成的劳动量。”(同上,第20页)
[814]“利润不是取决于价格,而是取决于同费用比较而言的价格。”(同上,第28页) “萨伊先生的论点[51]决不证明,资本为自己开辟市场,而只证明,资本和劳动相互为对方开辟市场。”(同上,第111页) (C)托马斯·德·昆西[无法克服李嘉图观点的真正缺陷][托马斯·德·昆西]《三位法学家关于政治经济学的对话,主要是关于李嘉图先生的〈原理〉》(载于1824年《伦敦杂志》第9卷)。 试图反驳一切对李嘉图的攻击。从下面这句话可以看出,他是知道问题所在的: “政治经济学的一切困难可以归结为:什么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上述著作,第347页)
在这一著作中常常尖锐地揭露李嘉图观点的不充分,虽然在这样做的时候,其辩证法的深度与其说是真实的,不如说是矫揉造作的。真正的困难(这些困难不是由价值规定产生的,而是由于李嘉图在这个基础上所作的说明不充分,由于他强制地和直接地使比较具体的关系去适应简单的价值关系)根本没有解决,甚至根本没有觉察到。但是,这本著作具有它出版的那个时期的特征。可以看出,那时在政治经济学中人们对待前后一贯性和思维还是严肃的。(同一作者后来一本较差的著作;《政治经济学逻辑》1844年爱丁堡版。) 德·昆西尖锐地表述了李嘉图观点和前人观点不同之处,并且没有象后来人们所作的那样,企图通过重新解释来削弱或抛弃问题中所有独特的东西,只在文句上加以保留,从而为悠闲的无原则的折衷主义敞开大门。 李嘉图学说中有一点德·昆西特别强调,在这里我们也必须指出,因为它在我们马上就要考察的同李嘉图的论战中起作用,这个论点就是:一种商品支配其他商品的能力(它的购买力;事实上就是它用其他商品表示的价值)和它的实际价值根本不同。 “如果得出结论说,实际价值大是因为它购买的量大,或者实际价值小是因为它购买的量小,那完全是错误的……如果商品A的价值增加一倍,它支配的商品B的量并不因此就比以前增加一倍。情况可能如此,但是也可能支配的量是500倍或只是1/500……谁也不否认,商品A由于本身的价值加倍,所支配的一切价值不变的物品的量也将加倍……但是,问题在于,是不是在一切情况下,商品A在它的价值加倍时所支配的量都将加倍。”(散见《三位法学家的对话》第552—554页)
(d)赛米尔·贝利[(a)《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和贝利在解释价值范畴中的肤浅的相对论。等价物问题。否认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寨米尔·贝利]《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主要是论李嘉图先生及其信徒的著作》,《略论意见的形成和发表》一书的作者著,1825年伦敦版。 这是反对李嘉图的主要著作(也反对马尔萨斯)。试图推翻学说的基础——价值。除了“价值尺度”的定义,或者更确切地说,具有这一职能的货币的定义以外,从积极方面来看,没有什么价值。(并参看同一作者的另一著作:《为〈韦斯明斯特评论〉杂志上一篇关于价值的论文给一位政治经济学家的信》1826年伦敦版) 因为正如前面讲的[注:见本册第118页。——编者注],这部著作的基本思想是赞同《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所以这里还要回头去谈后一著作并引用其中有关的地方。 《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责备李嘉图,说他把价值由商品在其相互关系中的相对属性变成某种绝对的东西。 在这方面,李嘉图应该受责备的只是,他在阐述价值概念时没有把不同的因素,即没有把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出现或者说表现出来的商品交换价值和商品作为价值的存在(这种存在与商品作为物、产品、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严格区分开来。 [815]《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中谈到: “如果用来生产大部分商品或除一种商品以外的所有商品的绝对劳动量增加了,那末能不能说,这一种商品的价值仍然不变?因为它将同较少量的其他各种商品相交换。如果实际上断定,应当把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理解为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量的增加或减少,那末,我刚才加以反驳的结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是象李嘉图先生那样,说生产两种商品的相对劳动量是这两种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的原因,即两种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原因,这就同所谓每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示生产该商品的劳动量,而完全与其他商品或其他商品的存在毫无关系的说法完全不一样。”(《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第13页)
我们在评论这个人以前,还要谈谈李嘉图。他在其《价值和财富》一章中证明,社会财富不取决于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虽然后一点对于单个生产者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他更应该理解,仅仅以剩余价值为目的即以生产者群众的相对贫困为基础的生产形式,绝不能象他一再说明的那样,是财富生产的绝对形式。“李嘉图先生的确告诉我们,‘他希望引起读者注意的这个研究,涉及的是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的影响,而不是商品绝对价值的变动的影响’[注:见本卷第2册第189页。——编者注],在这里他好象认为,有一种是交换价值而又不是相对价值的东西。”(同上,第9—10页) “李嘉图先生离开了他对价值这个词的最初用法,使价值成为某种绝对的东西而不是相对的东西。这一点在他的《价值和财富,它们的特性》这一章中表现得尤其明显。那里讨论的问题,其他经济学家也曾讨论过,那纯粹是毫无益处的用语的争论。”(同上,第15—16页) 现在,我们来谈这位在“用语”上自作聪明的人是怎样“评”[注;讽刺性地暗喻这个作者的著作《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编者注]的。 如果除了一种商品以外,所有商品都因为比以前花费了更多的劳动时间而增加了价值,那末,劳动时间没有变动的这种商品,就同较少量的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它实现在其他商品上来说),即表现在其他所有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交换价值减少了。“然而能不能说这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仍然不变?”这只是提出了所谈的问题,这里既没有肯定的回答,也没有否定的回答。如果生产一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而生产其他所有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变,结果仍旧一样:一定量的这种商品将同较少量的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在这里,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了同样的现象,虽然发生的原因是直接相反的。反之,如果生产商品A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而生产其他所有商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那末,它将同较大量的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由于相反的原因,即生产商品A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增加了,而生产其他所有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变,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商品A同较少量的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而这可能是由于两种相反的原因。在第二种情况下,它同较大量的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这也可能是由于两种相反的原因。但是请注意,按照假定,它每次都是按它的价值进行交换,因而是同等价物相交换。商品A每次都把它的价值实现在它所交换的一定量的其他使用价值上,而不管这些使用价值的量怎样变动。 由此显然可以得出结论: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量的比例,诚然是商品价值的表现,是商品的实现了的价值,但不是商品价值本身,因为同样的价值比例可以表现在完全不同的使用价值量上。商品作为价值的存在不表现在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上——不表现在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上。商品的价值是在商品用其他使用价值来表现时显现出来的,也就是在其他使用价值同这一商品相交换的比例中显现出来的。如果1盎斯金=1吨铁,也就是说,如果少量的金和大量的铁交换,难道表现在铁上的一盎斯金的价值因此就比表现在金上的铁的价值大吗?商品按它们所包含的劳动进行交换,也就是说,就它们代表等量劳动来说,它们是相等的,同一的。因而这也是说,每一商品,就本身来看,是和它[816]自己的使用价值,和它自己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的东西。 同一商品的价值,依照我把它表现在这种或那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可以表现为极其不同的使用价值量,但是价值本身不变。这虽然使价值的表现改变了,但是没有使价值发生变动。同样,所有可以表现商品A的价值的不同使用价值的不同量,都是等价物,它们不仅作为价值,而且作为等量的价值互相发生关系,因此,当这些极不相同的使用价值量互相代替时,价值仍然不变,就象它没有在极不相同的使用价值上获得表现一样。 如果商品按照它们代表等量劳动时间的那种比例进行交换,那末它们作为物化劳动时间的存在,它们作为物体化劳动时间的存在,就是它们的统一体,它们的同一要素。作为这样的劳动产品,商品在质上是同一的,只是在量上根据它们代表的同一物即劳动时间的多少而有所不同。它们作为这个同一要素的表现,是价值,而就它们代表等量劳动时间来说,它们是相等的价值,是等价物。为了可以在量上把它们加以比较,它们必须首先是同名的量,是在质上同一的。 正是作为这种统一体的表现,这些不同的物是价值,并且作为价值互相发生关系,而它们的价值量的差别,它们的内在的价值尺度,也就由此得出来。而且只是因为如此,一种商品的价值,才能体现、表现在作为它的等价物的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因此,单个商品本身——完全撇开它的价值在其他商品上的表现不谈——作为价值,作为这个统一体的存在,也和它本身作为使用价值,作为物不同。作为劳动时间的存在,商品是价值;作为一定量的劳动时间的存在,它是一定的价值量。 因此,我们这位自作聪明的人的下面说法是很典型的:“如果我们是这样理解,那我们就不是这样理解”,反之亦然。我们的“理解”和我们所说的事情的本质特征没有一点关系。当我们说某物的交换价值时,我们当然首先把它理解为能够同某一种商品相交换的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相对量。但是,经过更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将发现:要使某物同其他根本不同的无数物品——即使它们之间有自然的或其他的相似之处,在交换时也不会加以注意——相交换的比例成为稳定的比例,所有这些不同的各种各样的物品都必须看成是同一的共同的统一体的相应表现,即看成与它们的自然存在或外表完全不同的要素的相应表现。其次,我们还将发现,如果我们的“理解”有一些意义,那末某一商品的价值就不仅是某种使该商品与其他商品不同或相同的东西,而且是某种使该商品与它本身作为物,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的质。 “A物的价值的提高,只是指用B、C等物衡量的价值,即同B、C等物交换时的价值。”(同上,第16页)
为了A物(例如书)的价值可以用B物煤和C物葡萄酒来衡量,A、B、C作为价值必须是与它们作为书、煤或葡萄酒的存在不同的东西。为了A的价值可以用B来衡量,A必须具有不以B对这种价值的衡量为转移的价值,并且二者[在质上]都必须等于表现在二者上的第三物。说商品的价值因此就由某种相对的东西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是完全错误的。正好相反。作为使用价值,商品表现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作为价值,它仅仅表现为某种设定的东西[52],某种仅仅由它与社会必要的、同一的、简单的劳动时间的关系决定的东西。这是相对的,只要商品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发生变动,它的价值也就变动,虽然它实际包含的劳动时间并未变动。 [817]我们这位自作聪明的人陷入了拜物教多深,以及他怎样把相对的东西变为某种肯定的东西,下面的话是最清楚的说明: “价值是物的属性,财富是人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必然包含交换,财富则不然。”(同上,第16页)
在这里财富是使用价值。当然,使用价值对人来说是财富,但是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末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它就不再(作为葡萄)是财富的要素了。作为与使用价值等同的东西的财富,它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相反,在我们的作者看来,“价值”竟是“物的属性”!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它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物不论是在A手中还是在B手中,都保持同样的“属性”。“价值”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在共同劳动的条件下,人们在其社会生产中的关系就不表现为“物”的“价值”。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 我在我的著作的第一部分[53]曾经谈到,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劳动的特征是:劳动的社会性质以歪曲的形式“表现”为物的“属性”;社会关系表现为物(产品,使用价值,商品)互相之间的关系。我们这位拜物教徒把这个假象看成为真实的东西,并且事实上相信物的交换价值是由它们作为物的属性决定的,完全是物的自然属性。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自然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 可见,正是他这位自作聪明的人,把价值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变为“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 但是,“价值”不是绝对的东西,不能把它看成某种独立存在的东西,这跟下面一点完全不同:商品必然会使它的交换价值具有一种不同于它的使用价值,或者说不同于作为实际产品的存在并且不依赖于这种存在的独立的表现,也就是说,商品流通必然导致货币的形成。商品使它的交换价值在货币中,首先是在价格中具有这种表现,在价格中,所有商品都表现为同一劳动的物化,都不过是同一实体在量上的不同表现。商品的交换价值在货币上的独立化本身,是交换过程的产物,是商品中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矛盾以及商品中同样包含的矛盾——一定的、特殊的私人劳动必然表现为它的对立面,表现为同一的、必要的、一般的并且在这种形式上是社会的劳动——发展的结果。商品表现为货币,不仅包含这样的意思,即商品的不同价值量,是通过它们的价值在一种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表现来衡量,同时也包含下面的意思:所有商品都表现为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它们作为社会劳动的化身而存在,因而可以同其他任何商品交换,可以随意转化为任何使用价值。所以,它们表现为货币——价格——最初只是观念的,只有通过实际的出卖才能实现。 李嘉图的错误在于,他只考察了价值量,因而只注意[818]不同商品所代表的、它们作为价值所包含的物体化的相对劳动量。但是不同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必须表现为社会的劳动,表现为异化的个人劳动。在价格上,这种表现是观念的。只有通过出卖才能实现。商品中包含的单个人的劳动转化为同一的社会劳动,从而转化为可以表现在所有使用价值上,可以同所有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劳动——这种转化,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中包含的这个问题的质的方面,李嘉图没有加以阐述。商品中包含的劳动必须表现为同一的社会劳动即货币,这种情况被李嘉图忽视了。 资本的发展,从它自己这方面看,已经是以商品交换价值的充分发展,因而也是以商品交换价值在货币上的独立化为前提。在资本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作为独立形式的价值是出发点;这个价值保存下来,得到增加,在它赖以表现的商品所经历的一切变化中通过与其原有量的比较来衡量自己的增加程度,并且更换着作为它的躯壳的商品,而不管价值本身表现在极不相同的使用价值上。作为生产的先决条件的价值和由生产中产生的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作为先决条件的价值的资本是同利润相对立的资本,——构成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包罗一切的和决定性的因素。这里不仅是象货币形式那样的价值的独立表现,而且是处于运动过程中的价值,也就是在使用价值经历极不相同的形式的过程中保存下来的价值。因此,价值在资本上的独立化程度比在货币上要高得多。 从以上所说可以判断我们这位在“用语”上自作聪明的人是多么高明,他把交换价值的独立化看成是空洞的词句、表达的手法、经院式的虚构。 “‘价值’或法文的valeur,不仅被绝对地,而不是相对地当作物的属性,甚至被一些作者当作可衡量的商品。‘占有价值’,‘转移价值的一部分’〈固定资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价值总额或总和’等等,我不知道这一切都说明什么。”(同上,第57页)
因为货币本身是商品,从而具有可变的价值,所以独立化的价值本身,在货币上也只获得相对的表现,这一点丝毫不会使问题发生变化,而是一种缺陷,这种缺陷的产生是由于商品的性质,由于商品的交换价值必然具有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的表现而产生的。我们的这位作者已经充分暴露了他的“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从他的批判的全部性质可以看出。这种批判企图用空谈来回避事物本身的矛盾的规定性中包含的困难,并把困难说成是思考的产物或定义之争。 “‘两物的相对价值’可能有两种含义:指两物互相交换或将要互相交换的比例,或者指各自交换或将要交换的第三物的相对量。”(同上,第53页)
不用说,这是个绝妙的定义。如果3磅咖啡今天或明天同1磅茶叶相交换,那绝不是说,这里是等价物相交换。照这种说法,每种商品能够永远只按它的价值进行交换,因为它的价值是它偶然交换的另一种商品的任何量。但是当人们说3磅咖啡同它们的等价物茶叶交换时,通常不是“指”这个意思。这里是假定,在交换后和交换前一样,每个交换者手里都有价值相等的商品。不是两种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决定它们的价值,而是它们的价值决定它们互相交换的比例。如果价值不过是商品A偶然交换的商品量,A的价值怎样表现在商品B、C等等上呢?因为[819]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商品之间既然没有内在的尺度,在A同B交换之前,A的价值就不能表现在B上。相对价值,第一,指价值量——不同于是价值这种质。因此,后者也不是某种绝对的东西。第二,指一种商品表现在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价值。这只不过是它的价值的相对表现——即就价值和它借以表现的商品的关系而言。一磅咖啡的价值只是相对地表现在茶叶上。要绝对地表现一磅咖啡的价值,——即使以相对的形式,即不按它和劳动时间的关系,而按它和其他商品的关系,——就必须把它表现在它和其他所有商品的无限系列的等式上。这将是咖啡的相对价值[在相对形式上]的绝对表现。价值的绝对表现就是价值在劳动时间上的表现,通过这种绝对表现,价值就会表现为某种相对的东西,然而是在那种使价值成为价值的绝对关系中表现的。 ※ ※ ※ 现在我们来谈贝利。他的著作只有一个积极的贡献:他最早比较正确地阐明了价值尺度,实际上就是阐明了货币的一种职能,或者说,阐明了具有特殊的形式规定性的货币。为了衡量商品的价值——为了确定外在的价值尺度——不一定要使衡量其他商品的商品的价值不变。(相反,我在第一部分[54]已经证明,它必定是可变的,因为价值尺度本身是商品,而且必须是商品,否则它和其他商品就没有共同的内在尺度了。)例如,货币的价值变了,那它的变动对其他所有商品来说都是相同的。因此,其他商品的相对价值就象货币保持不变一样正确地表现在货币上。 这样,就把寻求“不变的价值尺度”的问题排除了。但是,这个问题本身(把不同历史时期的商品价值加以比较的兴趣,实际上不是经济学本身的兴趣,只是纯学术的兴趣[注:见本册第166—167页。——编者注])是由误解产生的,它隐藏着一个深刻得多和重要得多的问题。“不变的价值尺度”首先是指一种本身价值不变的价值尺度,就是说,因为价值本身是商品的规定性,“不变的价值尺度”就是指价值不变的商品。例如,金和银或谷物,或劳动,是这种商品,那我们就可以通过同这种商品的比较,通过其他商品同这种商品交换的比例,用其他商品的金价格、银价格、谷物价格或它们和工资的比例,准确地衡量这些其他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因此,在这样提出问题时,一开始就假定,“价值尺度”只指其他所有商品赖以表现其价值的商品——不管这是指其他所有商品真正赖以表现其价值的商品即货币,具有货币职能的商品,还是指由于自己价值不变而成为理论家用于计算的货币的那种商品。但是,很显然,无论如何这里涉及的仅仅是作为价值尺度——在理论上或实际上——而本身价值不会变动的货币。 但是要使商品能把它们的交换价值独立地表现在货币上,表现在第三种商品,即特殊的商品上,其前提已经是存在商品价值。余下的问题只在于在量上比较它们。为了使它们的价值和价值差别能够得到这种表现,已经有了一个使它们成为相同的东西(价值),使它们作为价值在质上相同的统一体作为前提。例如,一切商品都用金表现它们的价值,那末它们在金上的这种表现,它们的金价格,它们和金的等式,就是可以说明并计算它们之间的价值比例的等式,因为现在它们表现为不等量的金,并且商品以这种方法在它们的价格中表现为[820]同名称的可以比较的量。 但是要这样表现商品,商品必须已经作为价值而成为同一的。如果商品和金,或任何两种商品,不能作为价值,作为同一的统一体的代表互相表现,那末,每种商品的价值都用金来表现的问题就不能解决。换句话说,问题本身已经包含了这个前提。在谈得上用一种特殊的商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以前,商品已经被假定为价值,被假定为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的价值。为了使两个不同的使用价值量可以作为等价物彼此相等,已经假定,它们都等于第三物,它们在质上相同,并且都只是这个等质物的不同量的表现。 因此,“不变的价值尺度”的问题,实际上只是为探索价值本身的概念、性质,价值规定——它本身不再是价值,因此也就不会作为价值发生变动——所作的错误表达。这种价值规定就是劳动时间——在商品生产中特殊地表现出来的社会劳动。劳动量没有价值,不是商品,而是使商品转化为价值的东西,是商品中的统一体,而商品作为这个统一体的表现,在质上相同,只是在量上不同。商品是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的表现。 假定金具有不变的价值。这样,如果一切商品的价值用金表现,我就能够用商品的金价格来衡量商品价值的变动。但是要用金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商品和金作为价值必须是同一的。金和商品只有作为这个价值一定量的表现,作为一定的价值量,才能是同一的。金的不变价值和其余各种商品的可变价值,并不妨碍它们作为价值是同一的,由同一实体构成。在金的不变价值帮助我们哪怕前进一步以前,商品的价值首先必须用金表现,用金估计——就是说,把金和商品当作同一的统一体的表现,当作等价物。 {为了用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衡量商品,——时间是劳动量的尺度,——商品中包含的不同种类的劳动就必须还原为相同的简单劳动,平均劳动,普通的非熟练劳动。只有这样,才能用时间,用一个相同的尺度衡量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这种劳动在质上必须相同,才能使它的差别成为纯粹量上的差别,纯粹大小的差别。但是,还原为简单的平均劳动,这不是这种劳动(一切商品的价值都还原为这种作为统一体的劳动)的质的唯一规定。某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是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量,因而劳动时间是必要的劳动时间,这是一种只和价值量有关的规定。但是构成价值统一体的劳动不只是相同的简单的平均劳动。劳动是表现在一定产品中的私人劳动。可是,产品作为价值应该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并且作为社会劳动的化身应该能够由一种使用价值直接转化为其他任何使用价值(劳动赖以直接表现的一定的使用价值,对劳动来说应该是无关紧要的,这样,产品就能够由使用价值的一种形式转化为使用价值的另一种形式)。因此,私人劳动应该直接表现为它的对立面,即社会劳动;这种转化了的劳动,作为私人劳动的直接对立面,是抽象的一般劳动,这种抽象的一般劳动因此也表现为某种一般等价物。个人劳动只有通过异化,才实际表现为它的对立面。但是,商品必须在它让渡以前具有这种一般的表现。个人劳动必然表现为一般劳动,就是商品必然表现为货币。就这些货币当作尺度,当作商品价值的价格表现来说,商品得到了这种表现。但是商品只有实际转化为货币,只有通过出卖,才作为交换价值得到自己的这种适当的表现。第一个转化只是理论的过程,第二个转化才是实际的过程。 [821]因此,谈到作为货币的商品的存在时,应该指出,不仅商品在货币形式上取得了衡量其价值量的一定尺度,——因为它们都把自己的价值表现在同一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而且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抽象的一般劳动的存在。这是这样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它们都取得相同的外形,它们都表现为社会劳动的直接化身;并且作为这样的化身它们都起着社会劳动的存在的作用,能够直接地——与它们的价值量成比例地——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其实,商品在已经把商品转化为货币的人手中,不是表现为具有特殊使用价值形式的交换价值的存在,而仅仅表现为作为交换价值承担者的使用价值(例如金)的存在。商品可以低于或高于它的价值出卖。这只和它的价值量有关。但是当它每一次出卖,转化为货币时,它的交换价值都具有一种独立的、和它的使用价值不同的存在。现在它只是作为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存在,它用来证明这一点的就是它能够直接同任何商品相交换,能够(按照它的量)转化为任何使用价值。在考察货币时,这一点就同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作为商品的价值要素所经历的形式上的转化一样,不能忽视。但是通过货币——通过作为货币的商品所具有的这种绝对可交换性,通过它作为交换价值的绝对效能(这和价值量毫无关系,这不是量的规定,而是质的规定)——可以看到:由于商品本身所经历的过程,它的交换价值独立化了,实在地表现在某种和商品的使用价值并列的、独立的形式中,就同曾经观念地表现在它的价格上一样。 这一切表明,《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和贝利都不懂得价值和货币的本质,因为他们把价值的独立化看成是经济学家的一种经院式的虚构。价值的这种独立化在资本中表现得更加明显,资本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为处于运动过程中的价值,——这样一来,因为价值只是在货币中独立地存在,——又可以称为处于运动过程中的货币,这种货币经历一系列过程,在其中保存下来,从自身出发并以加大的量回到自身。现实的怪异也表现为用语的怪异,它和人们的常识相矛盾,和庸俗经济学家所指的以及他们认为是他们所说的相矛盾,这是不言自明的。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私人劳动表现为一般的社会劳动;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并表现为物——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存在于事物本身,而不是存在于表达事物的用语中。} 看起来李嘉图经常认为,事实上有时也谈到,好象劳动量解答了错误的或者说被错误地理解的“不变的价值尺度”问题,就象从前把谷物、货币、工资等看作解决这个问题的秘方而提出来一样。在李嘉图那里所以会发生这种错误的假象,是因为确定价值量,对于他来说,是决定性的任务。因此,他不懂得劳动在其中成为价值要素的特殊形式,特别是不懂得,个别劳动表现为抽象的一般劳动,并以这个形式表现为社会劳动的必然性。因此,他不懂得货币的形成同价值的本质,同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规定有什么联系。 贝利的著作有一些贡献,因为他通过自己的反驳,揭露了表现为货币——一种与其他商品并列的商品——的“价值尺度”同价值的内在尺度和实体的混淆。但是,如果他本人把货币作为“价值尺度”,不只是作为量的尺度,而且作为商品的质的转化来分析,那末他本人就会对价值作出正确的分析。他没有这样做,却满足于对已经以价值为前提的外在“价值尺度”作表面的考察,停留在毫无意义的议论上。 [822]但是在李嘉图著作中还是可以找到个别段落,在那里他直接强调,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所以是衡量它们的价值量、它们的价值量的差别的内在尺度,只是因为劳动是使不同的商品成为相同的东西,是它们的统一体,它们的实体,它们的价值的内在基础。他只是忘掉去研究,劳动在什么样的一定形式上才是这种东西。 “如果我们把劳动作为商品价值的基础,把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作为确定商品相互交换时各自必须付出的相应商品量的尺度,不要以为我们否定商品的实际价格或者说市场价格对商品的这种原始自然价格的偶然和暂时的偏离。”(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80页)
一切商品都可以还原为劳动即它们的统一体。李嘉图没有研究的,是作为商品的统一体的劳动赖以表现的特殊形式。因此他不懂得货币。因此,在他那里,商品转化为货币,纯粹是形式的、没有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内部实质的东西。但是,他告诉我们一点:只因为劳动是商品的统一体,只因为一切商品都是同一统一体——劳动——的表现,所以劳动是商品的尺度。劳动是商品的尺度,不过因为劳动是作为价值的商品的实体。李嘉图对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没有加以应有的区别。作为价值基础的劳动不是特殊的劳动,不是具有特殊的质的劳动。在李嘉图那里,到处都把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混淆起来。诚然,后一种形式的劳动只是以抽象形式表现的前一种形式的劳动。“[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说:]‘衡量……就是找出它们〈被衡量的物〉包含……多少同类的单位。’如果法郎和要衡量的物不能还原为某个对两者共同的另一尺度,法郎就只是衡量铸成法郎的金属本身数量的价值尺度。我认为,它们是可以这样还原的,因为它们两者都是劳动的结果;并且,因此劳动〈因为劳动是它们的动因〉是共同的尺度,用这个尺度可以计量它们的实际价值和相对价值。”(李嘉图《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333—334页) 在上面引用的段落中,李嘉图所谓的实际价值是指作为一定劳动时间的体现的商品。他所谓的相对价值是指一种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在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表现。 现在来谈贝利。 贝利紧紧抓住作为商品的商品的交换价值赖以体现、表现的形式。如果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在充当货币的第三种商品(其他一切商品同样把它们的价值表现在它上面)的使用价值上,即表现在商品的货币价格上,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表现为一般的形式。如果我把任何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在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即表现为谷物价格,麻布价格等等,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表现为特殊的形式。事实上,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对其他商品来说,始终只表现为它们进行交换的量的关系。单个商品本身不能表现一般劳动时间,或者说,单个商品只能以它和充当货币的商品的等式,即以它的货币价格的形式,表现一般劳动时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商品A的价值始终表现为执行货币职能的商品G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 这是直接的现象。贝利就是紧紧抓住了这种现象。交换价值表现为商品进行交换的量的关系这种最表面的形式,在贝利看来,就是商品的价值。从表面进入深处,是不允许的。贝利甚至忘记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y码麻布=x磅麦秆,那末,不同物品即麻布和麦秆间的这个等式就使它们成为等量。它们作为相等的东西的这种存在,必须不同于它们作为麦秆和麻布的存在。[823]它们不是作为麦秆和麻布相等,而是作为等价物相等。因此,等式的一方必须表现和等式的另一方相同的价值。因此,麦秆和麻布的价值必须既不是麦秆,也不是麻布,而是二者共同的同时又跟二者作为麦秆和麻布不同的东西。这是什么呢?贝利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没有这样做,而是把政治经济学的所有范畴逐一论述,以便不断重复千篇一律的老调:价值是商品的交换比例,因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如果某个物品的价值就是它的购买能力,那末就必须有供购买的东西。因此,价值除了仅仅表示两个物品作为可交换的商品相互间的比例之外,不表示任何肯定的或内在的东西。”(《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第4—5页)
事实上贝利的全部智慧已经包含在这段话里了。“如果价值无非是购买能力”(一个绝妙的定义,因为“购买”不仅以价值,而且以价值的货币表现为前提),“那它就表示”等等。但是,我们首先要从贝利这段话中去掉荒谬地偷运进来的东西。“购买”就是把货币转化为商品。货币已经以价值和价值的进一步发展为前提。因此,首先必须抛开“购买”这个用语。否则就是用价值解释价值。我们必须用“同其他物品交换”代替“购买”。“必须有供购买的东西”,是一个完全多余的说明。如果“物品”作为使用价值被它的生产者消费,如果它不是仅仅占有其他物品的手段,不是“商品”,那自然就谈不上价值。贝利首先谈的是“物品”。但是接着,“两个物品相互间的”比例在他那里变成“两个物品作为可交换的商品相互间的比例”。其实这里所谈的物品相互间只处于交换关系中或者说可交换的物品的关系中。正因为如此,它们才是“商品”,是和“物品”不同的东西。另一方面,“可交换的商品的比例”,或者是废话(因为“不可交换的物品”不是商品),或者是贝利先生自相矛盾。物品不应随便按照什么比例进行交换,它们应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也就是说,应该作为可交换的商品,作为各自具有价值并应按照自己的等价程度相交换的物品,互相发生关系。这样,贝利就承认了:它们交换的比例,因而每种商品购买其他商品的能力,是由它的价值决定的,而不是这种能力决定它的价值,这种能力只是价值的结果。 总之,如果我们从贝利这段话里,去掉一切错误的,偷运进来的或没有意义的东西,这段话就是下面这样。 且慢!我们还必须去掉另外的陷阱和废话。在我们面前有两种用语:一种是“物品的交换能力”等等(因为“购买”一词在没有货币概念的情况下是不成立的,没有意义的),另一种是“一个物品同其他物品交换的比例”。如果“能力”应该表示某种和“比例”不同的东西,那就不能说,“交换能力”“仅仅表示比例”,等等。如果两个用语应该表示同一个东西,那末同一个东西用两个彼此迥然不同的用语来表示,只能产生混乱。一物对另一物的比例是两物间的比例,不能说这个比例是属于其中某一物。相反,一物的能力是该物内在的东西,尽管它这个内在的属性只能[824]表现在它对其他物的关系上。例如,引力是物本身的能力,虽然这种能力在没有东西可以吸引时是“潜在的”。在这里贝利试图把“物品”的价值说成是它内在的,而同时又只是作为“比例”才存在的东西。因此他先用“能力”这个词,然后又用“比例”这个词。 因此,贝利思想的精确表达是这样的: “如果某个物品的价值就是它同其他物品交换的比例,那末,因此〈即因为“如果”〉,价值除了表示两个物品作为可交换的物品相互间的比例之外,不表示任何东西。”
这个同义反复谁也不会否认。不过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物品的“价值”“不表示任何东西”。例如,1磅咖啡=4磅棉花。在这里,什么是1磅咖啡的价值呢?4磅棉花。什么是4磅棉花的价值呢?1磅咖啡。既然1磅咖啡的价值是4磅棉花,而4磅棉花的价值=1磅咖啡,所以很清楚,1磅咖啡的价值=1磅咖啡(因为4磅棉花=1磅咖啡)。A=B,B=A;所以A=A。因此,从这种说明中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某个使用价值的价值等于该使用价值的一定量。因此,1磅咖啡的价值不过是1磅咖啡。如果1磅咖啡=4磅棉花,那很清楚,1磅咖啡>3磅棉花,1磅咖啡<5磅棉花。1磅咖啡>3磅棉花以及<5磅棉花,也表示咖啡和棉花之间的比例,就同1磅咖啡=4磅棉花表示这种比例完全一样。这个=并不比>或<表示更多的比例,而只是表示另一种比例。为什么正是等号(=)关系把咖啡的价值表现在棉花上,把棉花的价值表现在咖啡上?难道这个等号纯粹是由于一般地说这些量相互交换而得出来的吗?这个=只是表示交换这个事实吗?不能否认,如果咖啡随便按照什么比例和棉花交换,那末它们就是相互交换,如果商品之间的比例只由交换这个事实来确定,那末咖啡无论是和2磅、3磅、4磅或5磅棉花交换,咖啡的价值同样都表现在棉花上。但是比例这个词是指什么呢?咖啡本身决不包含什么“内在的、肯定的东西”来决定它按什么比例同棉花交换。贝利所说的比例,不是由咖啡内在的并和实际交换不同的某种属性决定的。这样,比例这个词有什么用呢?贝利所说的比例是什么呢?就是同一定量咖啡交换的棉花量。严格地说,贝利没有理由说,咖啡按照什么比例进行交换,而只能说,它现在或过去是按照什么比例进行了交换的。因为如果比例的确定先于交换,那末交换就由“比例”决定,而不是比例由交换决定了。因此,我们也必须把作为某种超越于咖啡和棉花之外并和它们脱离的东西的比例抛开。[这样,上面引证的贝利的话就具有以下的形式:] “如果某个物品的价值就是同它交换的另一物品的量,那末,因此,价值除了表示同它交换的另一物品的量之外,不表示任何东西。”
一种作为商品的商品,只能把它的价值表现在其他商品上,因为对于它作为[单个]商品来说,一般劳动时间是不存在的。[于是,贝利认为,]如果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在另一种商品上,这种商品的价值就无非是它和另一种商品的等式。贝利不知厌倦地到处玩弄他的聪明(在他的表述中,这就是同义反复,因为他[实质上是]说:如果一种商品的价值无非是它和另一种商品的交换比例,那末价值就无非是这个比例),这就格外使读者厌倦。他用下面这段话表明了他的哲学的深奥: “如果某物没有另一物同它存在距离的关系,我们就无法谈某物的距离,同样,如果某种商品没有另一种商品[825]同它相比较,我们也就无法谈某种商品的价值。一物如果不同另一物发生关系,其本身就不能有距离,同样,一物如果不同另一物〈同商品的价值有关的社会劳动不是另一物吗?〉发生关系,其本身就不能有价值。”(同上,第5页)
一物和另一物有距离,这个距离的确是该物和另一物之间的关系;但是距离同时又是跟两物之间的这种关系不同的东西。这是空间的一维,一定的长度,它除了能够表示我们的例子中两物的距离外,同样能够表示其他两物的距离。但是还不止于此。当我们说距离是两物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是以物本身的某种“内在的”东西,某种能使物互相存在距离的“属性”为前提的。语音A和桌子之间有什么距离呢?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当我们说两物的距离时,我们说的是它们空间位置的差异。因此,我们假定,它们二者都存在于空间,是空间的两个点,也就是说,我们把它们统一为一个范畴,都作为空间的存在物,并且只有在空间的观点上把它们统一以后,才能把它们作为空间的不同点加以区别。它们同属于空间,这是它们的统一体。[注:[XV—887]{关于贝利的荒谬观点,还要指出:当他说A物和B物有距离时,他并不是比较它们,不是把它们统一为一个范畴,而是在空间上区别它们。据说,它们不是占有同一空间。但是,关于二者,他[实质上是]说:它们是空间的并且作为空间的物而不同。可见,他已预先把它们统一为一个范畴,使它们有了同一的统一体。而这里讨论的正是纳入统一范畴的问题。 如果我说,三角形A的面积等于平行四边形B的面积,意思不只是说,三角形的面积表现在平行四边形上,平行四边形的面积表现在三角形上。而且是说,如果三角形的高=h,底=b,则A=h·b/2,这是它本身具有的一种属性,平行四边形也具有这种属性,它同样=h·b/2。在这里,三角形和平行四边形作为面积,是同一的,是相等物,虽然它们作为三角形和平行四边形是不同的。为了使这些不同的东西相等,每一个都必须独自表现同一的统一体。如果几何学,象贝利先生的政治经济学一样,只满足于说,三角形和平行四边形相等是指三角形表现在平行四边形上,平行四边形表现在三角形上,那几何学就不可能有什么成就了。}[XV—887]] 但是互相可以交换的物品的这个统一体是什么呢?这种交换不是物品作为自然物互相保持的关系。它也不是物品作为自然物同人的需要的关系,因为不是物品的效用程度决定物品互相交换的量。那末使它们能按照一定比例互相交换的同一性是什么呢?它们作为什么才变得能够互相交换呢? 事实上,贝利在这整个问题上都只是追随《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 “它〈价值〉不能对相比较的物品中的一个物品来说变动了,而对另一个物品来说又没有变动。”(同上,第5页)
这仍然只是说:一种商品的价值在另一种商品上的表现只能作为这种表现发生变化;而这种表现本身不是以一种商品,而是以两种商品为前提的。贝利先生认为,如果谈的只是在互相交换中的两种商品,那末人们自然而然地就会发现他所谓的价值的纯粹相对性。蠢驴!似乎在两种商品互相交换,两种产品作为商品互相发生关系时,就用不着象在千万种商品互相交换时那样,说明它们的同一性在什么地方。此外,在只有两种产品存在的地方,产品决不会发展成商品,因此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决不会发展。包含在产品Ⅰ中的劳动就没有必要表现为社会劳动。因为产品不是作为生产者的直接消费品生产出来,而只是作为价值的承担者,也可以说,是作为支取所有社会劳动体现物的一定量的凭证生产出来,所以一切产品作为价值都必须具有一种和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的存在形式。正是它们中包含的劳动作为社会劳动的这种发展,它们的价值的发展,决定了货币的形成,决定了商品必须互相表现为货币,即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独立的存在形式;产品所以能这样,那只是因为它们把一种商品从商品总额中分离出来,所有商品都用这种分离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自己的价值,从而把这种特殊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直接转化为一般的社会劳动。 贝利先生用他那种只抓住现象表面的古怪的思维方法,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价值概念所以会形成,——这个概念把价值由商品进行交换的纯粹量的关系,变为某种同这种关系无关的东西(他认为,这是把商品的价值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变为一种和商品分离的、烦琐的本质)——只是因为在商品之外存在货币,使我们习惯于不是从商品的相互关系来考察商品的价值,而是把商品的价值看成和第三物的关系,看成一种[826]和商品相互的直接关系不同的第三种关系。在贝利看来,不是产品作为价值的规定性,导致货币的形成,并表现为货币,而是货币的存在导致价值概念的虚构。下面一点历史地看是完全正确的:对价值的研究最初是根据商品作为价值的可以看得见的表现,根据货币,因此,探索价值规定就(错误地)表现为探索“价值不变”的商品,或探索作为“不变的价值尺度”的商品。因为贝利先生证明,货币作为价值的外在尺度——和价值表现——虽然具有可变的价值,却执行着它的任务,所以他认为这样就排除了价值概念——它不受商品价值量的可变性的影响——的问题,并且事实上根本用不着再去考虑价值是什么了。因为商品的价值在货币上——在特殊的第三种商品上——的表现并不排除这第三种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因为“不变的价值尺度”的问题消失了,所以价值范畴本身的问题也就消失了。贝利非常得意地用成百页的篇幅写出这么一些空空洞洞的废话。 在下面一些段落中,他喋喋不休地重复着同样的意思,其中一部分是逐字逐句从《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上抄来的。 “假定只有两种商品,它们按照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的比例互相交换。如果……在后来一个时期生产商品A需要的劳动量增加一倍,而生产商品B所需要的劳动量不变,商品A的价值就会比商品B增加一倍……但是,虽然商品B是用和过去一样多的劳动量生产的,它的价值却不会保持不变,因为它只和商品A——根据假定,它是商品B可以相比较的唯一商品——的半数相交换。”(同上,第6页)
(同样,除了通过一定量的音节,就无法“表示”或“表现”一种思想。贝利由此得出结论:思想不过是音节。)“当我们谈两种商品之间的比例时,经常同其他商品〈不是把价值仅仅看成两种商品之间的比例〉或同货币比较,这就产生了关于价值是某种内在的和绝对的东西的观念。”(第8页) “我的主张是:如果所有商品都是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例如都只是由劳动生产的,那末,始终需要花费同量劳动的商品的价值,在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都发生变动时,不会保持不变。{即该商品的价值在其他商品上的表现不会保持不变。这是同义反复。}”(同上,第20—21页) “价值决不是内在的和绝对的东西。”(同上,第23页) “除了通过一定量的另一种商品,就无法表示或表现一种商品的价值。”(同上,第26页) “他们〈李嘉图及其信徒〉不是把价值看成两个物之间的比例,而是把价值看成由一定量劳动生产出来的肯定的成果。”(同上,第30页)
我们看到,为什么把价值限定在两种商品上,把价值看成两种商品之间的关系,对贝利来说是如此重要。但是这里发生了困难:“因为按照他们的学说,商品A和商品B的价值相互之间是作为生产它们的劳动量发生关系,或者说……是由生产它们的劳动量决定的,所以,看来他们作出了结论:商品A的价值,撇开同其他任何东西的关系,等于生产它的劳动量。最后这个论断无疑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同上,第31—32页) 李嘉图及其信徒“把价值说成是一种一般的和独立的属性”。(第35页) “商品的价值必定是它在某物上的价值。”(同上) “因为每种商品的价值都表示该商品和另一商品的交换比例
(在这里“交换[827]比例”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不是商品的“交换”呢?但同时在交换中应该表现一定的比例,而不只是交换的事实。因此,价值=交换比例), 所以根据它用来比较的商品,我们可以称它的价值为货币价值、谷物价值、呢绒价值;因此有千万种价值,有多少种商品,就有多少种价值,它们都同样是现实的,又都同样是名义的。”(同上,第39页)
原来如此!价值=价格。在它们之间没有区别。在货币价格和其他任何价格表现之间也没有“内在的”区别,虽然实际上正是货币价格,而不是呢绒价格等等,表现商品的名义价值,一般价值。但是,虽然商品有千万种价值,或者说千万种价格,有多少种商品,就有多少种价值,这千万种表现都始终表示同一价值。最好的证明就是:所有这些不同表现都是等价物,它们不仅在表现上可以互相代替,而且在交换本身中也互相代替。我们谈到其价格的商品的这种关系可以表现为所有不同商品的千万种不同的“交换比例”,然而这里始终表现同一关系。因此,这种始终同一的关系和它的上千种不同的表现是不一样的,或者说,价值和价格是不一样的,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货币价格是价值的一般表现,其他各种价格是特殊表现。但是,甚至这个简单的结论,贝利也没有得出。在这里,不是李嘉图是虚构家,而是贝利是拜物教徒,因为他即使没有把价值看成(被孤立地考察的)个别物的属性,毕竟把价值看成物和物之间的关系,而实际上价值只不过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在物上的表现,它的物的表现,——人们同他们的相互生产活动的关系。 [(β)劳动价值和资本家利润问题上的混乱。贝利把内在的价值尺度同价值在商品或货币上的表现混淆起来][关于劳动的价值,贝利说:] “李嘉图先生相当机智地避开了一个困难,这个困难乍看起来似乎会推翻他的关于价值取决于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的学说。如果严格地坚持这个原则,就会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在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显然是荒谬的。因此,李嘉图先生用一个巧妙的手法,使劳动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工资所需要的劳动量;或者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劳动的价值应当由生产工资所必需的劳动量来估量;他这里指的是为生产付给工人的货币或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那我们同样也可以说,呢绒的价值不应当由生产呢绒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量,而应当由生产呢绒所换得的银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量。”(同上,第50—51页)
以上所述,对李嘉图关于资本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的错误观念来说,是正确的。这也就是我们以前在别的形式上听到的[注:见本册第117页。——编者注]那种指责。仅此而已。对劳动能力来说,贝利的类比是不适用的。他不应该拿呢绒,而应该拿一种生物产品例如羊肉来和活的劳动能力比较。生产家畜所必需的劳动,除了照料家畜所花费的劳动以及生产其生活资料所花费的劳动以外,不应指家畜本身花费在消费行为即饮食行为上,一句话,花费在消化这些产品或生活资料的行为上的“劳动”。劳动能力的情况也完全一样。生产劳动能力所花费的劳动是什么呢?除了在培养劳动能力、教育、学徒上花费的劳动——这在谈到非熟练劳动时几乎是用不着考虑的——以外,劳动能力的再生产所花费的,不过是工人消费的生活资料的再生产所花费的劳动。生活资料的消化并不是“劳动”,[828]正如呢绒中包含的劳动,除了织布工人的劳动和羊毛、染料等等包含的劳动以外,并不是还包含羊毛本身的化学作用或物理作用——由于这种作用,羊毛象工人或家畜吸收食物那样吸收染料等等。其次,贝利企图推翻李嘉图关于劳动的价值同利润成反比的规律。而且他企图推翻的恰恰是这个规律的正确部分。问题在于,他和李嘉图一样,把剩余价值和利润等同起来。他没有提到这个规律的唯一可能的例外,那就是:工作日延长,工人和资本家均等地分得工作日延长的成果。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劳动力[working power]的价值将更快地(在更少的年份内)被消费掉,剩余价值也会靠牺牲工人的生命增长起来,工人的劳动力同它给资本家提供的剩余价值相比就贬值了。 贝利的论据极为肤浅。他是从他的价值概念出发的。在贝利看来,商品的价值是商品价值在一定量的其他使用价值(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的表现。因此,劳动的价值等于劳动所交换的其他商品(使用价值)量。{商品A的交换价值怎么能表现在商品B的使用价值上这个实际问题,他根本没有考虑。}这样一来,只要工人得到同量商品,劳动的价值就仍然不变,因为它仍旧表现在同量的其他有用物上。利润则表示对资本的比例,或者说,也是对总产品的比例。但是,虽然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时资本家所得的总产品的比例增大了,工人所得的产品份额却可能仍旧不变。既然资本家得到的东西的价值不是由比例决定,而是由“这一价值在其他商品上的表现”决定,那就不能理解,贝利在谈到资本时怎么突然得出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对资本家有什么用处。 事实上,这就是我们在考察马尔萨斯时已经谈到的那种妙论[注:见本册第27—29页。——编者注]。工资等于一定量的使用价值。而利润是价值的比例(但是贝利不得不回避这种说法)。如果我按使用价值来计量工资,而按交换价值来计量利润,那就很明显,在二者之间既不存在反比,也根本不存在任何比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是拿两个不能相比的量,两个没有共同基础的物来互相比较了。 但是,贝利在这里所说的关于劳动价值的观点,按照他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无非是同它交换的其他物的一定量。如果我用1镑换得20磅棉纱,那末,在贝利看来,即使用来生产1磅棉纱的劳动这一次比另一次多一倍,这1镑的价值也始终是同一的,就是说始终得到支付的。一个最普通的商人也不会相信,如果在物价昂贵时和产品丰富时都用1镑买得1夸特谷物,他这1镑换得了相同的价值。在这里,任何价值概念都消失了。剩下的只是一个没有解释也无法解释的事实:若干量商品A和若干量商品B按照随便什么样的比例相交换。不管这个比例怎样,它总是表示等价物。这样,连贝利关于“表现在商品B上的商品A的价值”这一说法本身,也失掉了任何意义。如果商品A的价值表现在商品B上,那末就必须假定,同一价值一次表现在商品A上,另一次表现在商品B上,因而A的价值当它表现在B上时,仍和原先一样。但是照贝利看来,不存在可以表现在B上的A的价值,因为除了这种表现之外,无论A或B都没有价值。照贝利的看法,表现在B上的A的价值和表现在C上的A的价值,必定是完全不同的,就好象B和C是不同的一样。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不是在两种表现上等同的同一价值,而是A的两种比例,这两种比例彼此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而且要说它们是等价表现,那是荒谬的。 [829]“劳动价值的提高或降低,意味着用以交换劳动的商品量的增加或减少。”(同上,第62页)
真是胡说![从贝利的观点看来]劳动的价值或其他任何物的价值都不可能提高或降低。我今天用1A换得3B,明天换得6B,后天换得2B。但是在这一切情况下,[照贝利看来]A的价值都无非是A所换得的B量。它以前是3B,现在是6B。贝利怎么能说A的价值提高或降低呢?表现在3B上的A,和表现在6B或2B上的A,有不同的价值。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同一个A在同一个时间换得3B或2B或6B了。同一个A在同一个时间总是表现在同量的B上。只有就不同的时间而言,才能说A的价值变动了。但是A只能和“同时存在的”商品相交换,并且只有和其他商品相交换这个事实(而不只是交换的可能性)[照贝利的看法]才使A成为价值。只有现实的“交换比例”形成A的价值,而现实的“交换比例”当然只有对同一个时间的同一个A才能发生。因此贝利宣称,把不同时期商品的价值加以比较,是荒谬的。[55]但是,由此他本来应当宣称,价值的提高或降低也是荒谬的(既然商品在一个时间的价值同它在另一个时间的价值不能比较,价值就不可能有提高或降低),——因而“劳动价值的提高或降低”也是荒谬的。 “劳动是一种可交换的物,即在交换中支配其他物的物;‘利润’这一用语却只意味着商品的份额或比例,而不是一种可以同其他物品相交换的物品。我们问工资是否提高了,我们的意思是:一定量的劳动是否换得比以前更多的其他物。
(因此,当谷物贵了,劳动的价值就是降低了,因为它换得的谷物少了;另一方面,如果与此同时呢绒贱了,劳动的价值同时就是提高了,因为它换得的呢绒多了。这样,劳动的价值在同一个时间又提高又降低;它的价值的两种表现——在谷物上的和在呢绒上的——不是等同的,不是等价的,因为它的提高了的价值不可能等于它的降低了的价值); 但是我们问利润是否提高了,我们指的是……资本家的收入对所使用的资本是否有更大的比例。”(同上,第62—63页)
(按照这个观点,对于其他任何商品也可以说,它的价值的提高不会引起和它交换的其他商品的价值的降低,甚至还会引起对方价值的提高。例如,假定同一劳动以前生产1夸特谷物,现在生产3夸特。以前生产1夸特花费1镑,现在生产3夸特也花费1镑。如果现在2夸特和1镑交换,货币的价值就提高了,因为它现在表现在2夸特上,不是表现在1夸特上。这样,谷物的买者就用他的货币换得更大的价值。但是,谷物的卖者,把他只花费2/3镑的东西卖1镑,赚了1/3镑。结果,他的谷物的价值就在谷物的货币价格降低的同时提高了。)“劳动的价值不单取决于总产品中为换得工人的劳动而给予工人的那个份额,而且也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同上,第63—64页) “劳动的价值提高时利润必定下降的论点,只有在这种提高不是由劳动生产力的增长引起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同上,第64页) “如果劳动生产力增长,就是说,如果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生产更多的商品,那末,劳动的价值可能提高而利润不降低;后者甚至还可能提高。”(同上,第66页) [830]“不管6个工人劳动的产品是多少,不管它是100夸特谷物还是200夸特或300夸特,只要资本家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始终是四分之一,这四分之一表现在劳动上就始终是不变的。”
(归工人所得的3/4产品,如果把它们表现在劳动上,也可以这么说。) “如果产品是100夸特,就会有75夸特付给6个工人,因而归资本家所得的25夸特将支配2个工人的劳动。”
(而付给工人的75夸特将支配6个工人的劳动。) “如果产品是300夸特,6个工人就会得到225夸特,归资本家所得的75夸特,仍然将仅仅支配2个工人的劳动,不会更多。”
(同样,归6个工人所得的225夸特仍然将仅仅支配6个工人的劳动,不会更多。)(既然如此,为什么万能的贝利不许李嘉图把工人得到的产品份额,也象资本家得到的产品份额那样表现在劳动上,并且把表现在劳动上的这两份产品的价值互相比较呢?) “归资本家所得的比例的这种增加,就是表现在劳动上的利润的价值的增长,
(既然“利润意味着……不是一种可以同其他物品相交换的物品”(见上述),因而不是意味着“价值”,贝利怎么能说利润的价值和利润的价值的增长呢?另一方面,归工人所得的比例不减少,归资本家所得的比例难道能够增加吗?) 或者换句话说,也就是利润支配劳动的能力的增加。”(同上,第69页)
(资本家占有别人劳动的能力的这种增加,和工人占有自己劳动的能力的减少,岂不是正好一致吗?) “对于利润和劳动的价值同时增长的学说,如果有人反驳说,生产出来的商品是资本家和工人能够取得他们的报酬的唯一源泉,从而一方得到的必然是另一方失掉的,那末,对这种反驳的回答是明确的。当产品量保持不变时,这种反驳不可否认是正确的;但是同样不可否认,如果产品增加一倍,即使一方所得的比例减少而另一方所得的比例增加,归双方所得的产品份额也可能都增加。”
(这正好是李嘉图所说的。双方的比例是不能同时增加的;即使归双方所得的产品份额同时增加,它们也不能按同一比例增加,因为不然的话,份额和比例就成了一回事了。一方比例的增加,只能靠另一方比例的减少。[56]贝利先生把归工人所得的产品份额叫作“工资的价值”,而把资本家所得的比例叫作“利润”的价值,换句话说,他认为同一商品有两个价值——一个在工人手里,另一个在资本家手里,这是他自己的胡说。) “当产品量保持不变时,这种反驳不可否认是正确的;但是同样不可否认,如果产品增加一倍,即使一方所得的比例减少而另一方所得的比例增加,归双方所得的产品份额也可能都增加。而正是归工人所得的产品份额的增加,形成工人劳动价值的增长
(因为这里所说的价值是指一定量的物品), 然而,正是归资本家所得的比例的增加,形成资本家的利润的增长
(因为这里所说的价值,是指不按量而按所花费的劳动来估量的同一些物品)。 由此
(就是说,由荒谬的双重尺度:一次是物品,另一次是同一些物品的价值) 可以十分明确地得出结论说,关于二者同时增加的假定一点也没有矛盾的地方。”(同上,第70页)
这个针对着李嘉图的荒谬论断完全没有击中[831]目标,因为李嘉图只是断言,两个份额的价值的提高和下降必定成反比。贝利却只是反来复去地说:价值是同某一物品相交换的物品量。他在考察利润时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困境,因为这里是资本的价值同产品的价值相比较。于是他就寻找一条出路:他在这里把价值理解为物品表现在劳动上的价值(照马尔萨斯的样子)。 “价值是同时存在的各商品之间的比例,因为只有这样的商品能够互相交换;而如果我们把商品在一个时间的价值同它在另一个时间的价值相比较,那末所比较的就只是该商品在这些不同时间内对其他某种商品的比例。”(同上,第72页)
因此,如前面所说的,既没有价值的提高,也没有价值的降低,因为价值的提高和降低总是意味着商品在一个时间的价值同它在另一个时间的价值相比较。同样,商品既不能低于它的价值,也不能高于它的价值出卖,因为它的价值就是它卖得的东西。价值和市场价格是等同的。实质上,甚至不能说“同时存在的”商品,现在的价值,而只能说过去的价值。一夸特小麦的价值是什么呢?就是它昨天卖得的一镑。因为它的价值只能是它所换得的东西,在它没有被交换的时候,它“对货币的比例”不过是想象的比例。但是交换一经完成,我们持有的就不是一夸特谷物,而是一镑,因而已经不能再说这一夸特谷物的价值了。贝利在谈到把不同时期的价值相比较时,只是指,比如说,对十八世纪和十六世纪的商品的不同价值的学术研究,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困难,因为价值的同一货币表现,由于货币本身价值的变动,在不同时间表示不同的价值。这里的困难就在于把货币价格还原为价值。但是贝利真是一头蠢驴!在资本的流通过程或再生产过程中,把一个时期的价值同另一个时期的价值相比较,难道不正是生产本身赖以进行的经常业务吗?贝利先生根本不懂得“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和“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价值”这两种说法是什么意思。他根本不懂得这两者之间的差别。 “请不要以为我不是主张商品价值相互之比等于生产这些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相互之比,就是主张商品价值相互之比等于劳动价值相互之比。我只是主张:如果前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后一种说法也就不会是错误的。”(同上,第92页)
各种商品的价值由一种商品的价值决定(如果它们由“劳动价值”决定,那末,它们就是由另一种商品决定;因为劳动价值是以劳动作为商品为前提的),和各种商品的价值由一种没有价值、本身不是商品而是价值实体并且最先使产品成为商品的第三物决定,——在贝利看来是一回事。可是,在第一种情况下,谈的是商品的一种价值尺度,实际上也就是货币,就是其他商品借以表现自己价值的商品。要使这一点成为可能,必须已经有各种商品的价值存在作为前提。无论是计量的商品还是被计量的商品,在第三物上必须已经是同一的。相反,在第二种情况下,最先确定了这种同一性本身,然后它表现在价格上,表现在货币价格或其他任何价格上。贝利把“不变的价值尺度”和对内在的价值尺度的寻求,也就是和价值概念本身等同起来。只要把这两个东西混为一谈,寻求“不变的价值尺度”甚至就成为一种理性的本能。而可变性正是价值的特点。对“不变的东西”的寻求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内在的价值尺度本身不能也是商品,也是价值,相反,它必须是某种构成价值,因而形成内在的价值尺度的东西。贝利证明说,[832]商品价值可以获得货币表现,而且如果商品的价值比例是既定的,一切商品都可以把自己的价值表现在一种商品上,虽然这种商品的价值也会变动。但是这种商品的价值不管怎么变动,它在同一时间内对其他商品来说总是不变的,因为它是对一切商品同时发生变动的。贝利由此得出结论说,不需要什么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因而也用不着去寻找它。因为他发现它已在货币表现上反映出来,所以他就用不着去“了解”这种表现为什么是可能的,它是怎么决定的,它在事实上表示什么。 一般说来,以上所述,既可以用来反驳马尔萨斯,也可以用来反驳贝利,因为贝利认为,无论以劳动量还是以劳动价值作为价值尺度,涉及的是同一个问题,同一回事。其实,在后一种情况下,价值已经作为前提,问题是要找到衡量这些已经作为前提的价值的尺度,找到它们的外在尺度,它们作为价值的表现。在前一种情况下,研究的是价值本身的发生和内在性质。在后一种情况下,研究的是商品到货币的发展,或交换价值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取得的形式。在前一种情况下,研究的对象是价值,它不依这种表现为转移,相反地是这种表现的前提。贝利和其他蠢驴都认为,决定商品的价值就是指找到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找到商品价值的外在尺度。但是,其他蠢驴出于理性的本能,说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尺度必须具有不变的价值,即在实际上它本身必须处于价值的范畴之外。贝利则说,这里没有什么需要进一步考虑的,因为我们在实践中已经找到了现成的价值表现,这种表现本身具有并且可以具有可变的价值而不损害它的职能。 [问题的一般提法就是这样。]特别是贝利本人在前面曾经告诉我们,6个工人劳动的产品,即同一劳动量的产品,可以是100夸特或200夸特或300夸特谷物,而“劳动价值”,在贝利看来,只是这6个工人从100、200或300夸特中得到的份额。这个份额可以是每个工人50、60或70夸特[57]。这样,就是照贝利本人所举的例子看来,劳动量和这个劳动量的价值也是两种极不相同的表现。怎么能认为,价值表现在劳动量上,同表现在与劳动量根本不同的劳动量的价值上是一样的呢?如果同样的劳动以前提供3夸特谷物,现在提供1夸特,而同样的劳动以前提供20码麻布(或3夸特谷物),现在仍旧提供20码麻布,那末,用劳动时间来计量,1夸特谷物现在就等于20码麻布,或20码麻布等于1夸特谷物,而3夸特谷物就等于60码麻布而不是等于20码麻布。因此,1夸特谷物的价值和1码麻布的价值,相对地变动了。但是它们按“劳动价值”来说却丝毫没有变动,因为1夸特谷物和20码麻布仍旧是同以前一样的使用价值。并且很可能1夸特谷物现在支配的劳动量不比以前多。 如果拿单个商品来说,那末,贝利的论断是毫无意义的。如果生产一双长靴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减少十分之九,那末一双长靴的价值就减少十分之九;表现在其他一切商品上——生产这些商品所必要的劳动保持不变或不按同一程度减少——也相对地减少。但是劳动价值——例如制靴业以及其他一切生产部门的日工资——可能保持不变,甚至可能提高。现在在一双长靴中包含的劳动少了,因而包含的有酬劳动也少了。但是当谈到劳动价值时,这并不是说,对一小时劳动,一般地说对较小量的劳动,要比对较大量的劳动,支付较少的报酬。贝利的命题只有对资本的总产品来说才会有某种意义。假定200双长靴和以前100双长靴一样是同量资本(和同量劳动)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200双长靴的价值就和以前100双长靴的价值一样。于是这里可以说,200双长靴对1000码麻布(假定这是200镑资本的产品)之比,等于这两笔资本所推动的劳动的价值之比。在什么意义上呢?难道在一双长靴对一码麻布之比也[833]可以这样说的意义上吗? 劳动价值是商品包含的劳动时间中由工人自己占有的那一部分;是产品中体现属于工人自己的劳动时间的那一部分。所以,如果商品的全部价值分解为有酬劳动时间和无酬劳动时间,并且无酬劳动时间对有酬劳动时间之比是同一的,就是说,如果一切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在总价值中占有同一比例,那末很明显,既然各商品相互之比等于它们中包含的总劳动量之比,各商品相互之比同时必定等于这些总劳动量中相同比例部分之比,因而也必定等于一种商品中的有酬劳动时间对另一种商品中的有酬劳动时间之比。 W∶W′=GA∶G′A′,这里,GA表示总劳动时间。GA/x=W中的有酬劳动时间,G′A′/x=W′中的有酬劳动时间,因为我们假定,这两种商品中的有酬劳动时间在总劳动时间中占有相同的比例部分。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价值并不是象贝利所希望的那样来决定,而是它本身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 其次,——撇开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不谈而只考察价值,——各个资本是由不同比例的可变资本部分和不变资本部分构成的。所以,在考察价值时可以看出,不同商品包含的剩余价值在量上是不相同的,或者说,有酬劳动在总预付劳动中所占的比例对各种商品来说是不相同的。 总之,工资——或者说,劳动价值——在这里是商品价值的指数,并不是因为它是价值,并不是因为工资会提高或降低,而是因为某种商品包含的表现在工资上的有酬劳动量,是该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总量的指数(与其他商品相比)。 一句话,全部问题归结为:既然商品价值相互之比等于A∶A′(即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量之比),那末,它们相互之比也等于A/x∶A′/x,即商品中包含的有酬劳动时间量之比,——如果一切商品中有酬劳动时间对无酬劳动时间之比是相同的,就是说,如果不管总劳动时间是多少,有酬劳动时间总是等于总劳动时间除以x。但是,这个“如果”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即使假定各生产部门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是相同的,各生产部门中有酬劳动时间对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之比也是不同的,因为耗费的直接劳动对耗费的积累劳动之比不同。比如有两笔资本:50v+50c和10v+90c。假定在这两种情况下无酬劳动都等于有酬直接劳动的十分之一。这样,在第一种商品中包含的价值是105,在第二种商品中是101。有酬劳动时间在第一种情况下占预付劳动的1/2,在第二种情况下只占1/10。 [834]贝利说: “如果商品相互之比等于生产它们的劳动量之比,它们相互之比也必定等于这种劳动的价值之比;因为否则就必然含有这样的意思:两种商品A和B可能在价值上相等,虽然在一种商品上所耗费的劳动的价值比另一种商品上所耗费的劳动的价值大或小;或者说,商品A和B在价值上可能不等,虽然它们各自耗费的劳动在价值上是相等的。但是,由价值相等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两种商品在价值上的这个差别,就会和公认的利润的均等相矛盾,而利润的均等是李嘉图先生和其他作者一致承认的。”(同上,第79—80页)
在最后一句话里,贝利无意中摸索到对李嘉图的正确的反驳,李嘉图是直接把利润和剩余价值等同起来,把价值和费用价格等同起来的。这个反驳的正确表述就是:如果商品按自己的价值出卖,它们就提供不同的利润,因为这时利润等于商品本身包含的剩余价值。这个反驳是正确的。但是它不是反对价值理论,而是反对李嘉图在应用这个理论方面的错误。不过,在上面引用的话里,贝利本人对问题的理解多么不正确,可以从下面这段话看出来: “相反,李嘉图认为,‘劳动在价值上可以提高或降低而不影响商品的价值’。这个论断和另一个论断显然有很大的不同。它是否正确,实际上要看另一个论断是否错误,或者说,要看相反的论断如何。”(同上,第81页)
这个蠢驴自己以前说过,同量劳动的结果可以是100、200或300夸特谷物。这一点决定一夸特谷物对其他商品的比例,而不管劳动价值如何变动,就是说,不管100、200或300夸特中归工人自己所得的是多少。假如这个蠢驴要在某种程度上保持前后一贯,他就应该说:劳动价值可以提高或降低,但是商品价值相互之比仍然等于劳动价值之比,因为——按照错误的假定——工资的提高或降低是普遍的,而且工资的价值在所耗费的劳动总量中始终占相同的比例部分。[(γ)把价值同价格混淆起来。贝利的主观主义观点。关于费用价格和价值的差额问题][贝利说:] “表现商品价值的能力同商品价值的不变性没有关系
(确实没有关系!但是它同表现价值以前首先找出价值大有关系;同找出彼此极不相同的使用价值怎样归入价值这个共同的范畴和共同的名称,从而使一物的价值可以由另一物表现,大有关系}, 无论是把商品互相比较,还是把它们同所使用的尺度比较,都是如此。同样,把这些价值表现加以比较的能力也同价值的不变性没有关系。”
{如果不同商品的价值都表现在同一的第三种商品上(不管后者的价值如何变动),那末,把这些已经具有共同名称的表现加以比较,当然是很容易的。} “A值4B还是6B
{困难是怎样使A和若干数量的B相等,这只有当A和B有一个共同的统一体,或者说,A和B是同一个统一体的不同体现物时,才有可能。如果所有商品都必须表现在金上,表现在货币上,困难仍然一样。在金和其他每种商品之间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统一体}, 以及C值8B还是12B,这对于把A和C的价值表现在B上的能力是无关紧要的,而且——既然A和C的价值都表现在第三种商品B上——对于把A和C的价值加以比较的能力,当然也是无关紧要的。”(同上,第104—105页)
但是,A怎样表现在B或C上呢?必须把A、B、C看成某种和它们作为物、产品、使用价值不同的东西,才能使“它们”互相表现,换言之,才能把它们当作同一的统一体的等价表现。A=4B。因而,A的价值表现在4B上,而4B的价值表现在A上,结果等式的两方表现同一的东西。它们是等价物。它们两者都是价值的相等的表现。如果它们是不相等的表现,如A>4B或A<4B,也是一样。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只要[835]它们是价值,它们就只是在量上不同或相等,但是始终是同一个质的量。困难在于找到这个质。 “在对价值进行计量的过程中,必要条件是使被计量的商品具有共同的名称
{例如,为了把三角形和其他一切多角形加以比较,只须把多角形化为三角形,把它们表现在三角形上。但是要这样做,三角形和多角形事实上就被看成等同的东西,看成同一个东西——空间——的不同表现形式}, 这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同样轻而易举地做到;或者更确切地说,这是现成的,因为这就是记录下来的商品价格,或者说商品对货币的价值比例。”(同上,第112页)
这里我们把这个家伙弄清了。我们看到价值已用价格来计量和表现了。因此,[贝利认为]我们也就可以满足于不知道什么是价值。贝利把价值尺度到货币的发展,进而把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发展,同价值作为商品交换的内在尺度的发展中价值概念本身的确立混为一谈。他正确地认为,这种货币没有必要成为价值不变的商品;但是他由此得出结论:独立于商品本身之外、与商品本身不同的价值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决定价值也就是表现价值。”(同上,第152页) 只要把商品的价值作为商品的共同的统一体,商品相对价值的计量和这种价值的表现就一致了。但是,在我们找到和商品的直接存在不同的统一体以前,我们将看不到这种表现。 就拿贝利关于物品A和B之间的距离的例子[注:见本册第154—155页。——编者注]来说,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当我们说它们之间有距离时,我们已经假定,它们二者是空间的点(或线)。如果把它们看成点,而且是同一线上的点,那它们的距离就可以用寸、尺等表示。A和B这两种商品的统一体,乍看起来,就是它们的可交换性。它们是“可交换的”物品。作为“可交换的”物品,它们是同一名称的量。但是,“它们”作为“可交换的”物品的存在必须和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不同。这种存在是什么呢? 货币本身已经是价值的表现,是以价值为前提的。货币作为价格标准,又已经以商品转化(理论上)为货币作为前提。如果所有商品的价值都表现为货币价格,我就可以比较它们;事实上它们已经被比较了。但是要把价值表现为价格,商品的价值必须先表现为货币。货币只不过是商品价值在流通过程中借以表现的形式。但是我怎样才能把x棉花表现在y货币上呢?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般地说,我怎样才能把一种商品表现在另一种商品上,或者说,把商品表现为等价物?只有离开一种商品在另一种商品上的表现去分析价值,才能回答这个问题。 “认为……不同时期的商品之间可以存在价值比例,是错误的,按照事物的性质,也是不可能的;而既然不存在这种比例,也就不能进行计量。”(同上,第113页)
这种谬论前面已经有过[注:见本册第163、166—167页。——编者注]。在货币执行支付手段职能时,就已经存在“不同时期的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整个流通过程都是不同时期商品价值不断比较的过程。 “如果它〈货币〉不是不同时期商品进行比较的好手段,那末,这就意味着:它不能在不存在任何可以由它执行的职能的地方执行职能。”(同上,第118页)
作为支付手段和贮藏货币,货币就是要执行这种比较不同时期商品价值的职能。事实上,这全部谬论的秘密由下面一段话透露出来了,这段话完全是从《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那里抄来的[注:同上,第138页。——编者注],它使我相信,贝利作为剽窃者利用了被他小心翼翼地隐瞒起来的《用语的争论》。 [836]“财富是人的属性,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人或共同体是富的;珍珠或金刚石是很有价值的。”(《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第165页)
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由于对人有使用价值,——也就是由于它们是财富。但是在珍珠或金刚石中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确定它们和其他[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比例。贝利突然成了高深莫测的哲学家: “在作为价值原因的劳动和作为价值尺度的劳动之间,总之,在价值的原因和尺度之间,是有区别的。”(第170页及以下各页)
的确,在“价值尺度”(指货币而言)和“价值原因”之间有非常显著的区别(而且被贝利忽略了)。价值的“原因”把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外在的价值尺度已经以价值的存在为前提。例如,金所以能成为棉花的价值尺度,只是因为金和棉花作为价值具有和二者都不相同的统一体。价值的“原因”是价值的实体,因而也是内在的价值尺度。 “一切在商品交换中间接或直接对人的意识起决定性影响的……情况,都可以看作价值的原因。”(第182—183页)
实际上,这不过是说:那些使卖者或者使买者和卖者把某种东西看成商品的价值或等价物的情况,是商品价值的原因或两种商品等价的原因。把决定商品价值的“情况”,说成影响交换者的“意识”而本身又存在于交换者的意识中(也许不存在,也许以歪曲的形式存在),这样,就根本不能进一步认识它。这些(虽然影响意识、但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迫使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作为商品出卖的情况,——这些使一种社会生产形式区别于另一种社会生产形式的情况,——赋予他们的产品(也给他们的意识)一种与使用价值无关的交换价值。这些产品的生产者的“意识”可以完全不知道他们的商品的价值实际上是怎样决定的,或者说,是什么东西使他们的产品成为价值的,——对于意识来说,这甚至可能不存在。产品的生产者被置于决定他们的意识的条件下,而他们自己却不一定知道。每个人都可以把货币作为货币使用,而不知道货币是怎么一回事。经济范畴反映在意识中是大大经过歪曲的。贝利所以把问题转入意识领域,是因为他在理论上走进了死胡同。 贝利不说,他自己所理解的“价值”(或“价值的原因”)是什么,而对我们说,这是买者和卖者在交换活动中所想象的东西。 但是,实际上作为这个貌似哲理的词句的基础的是: (1)市场价格是由表现在供求关系中的不同情况决定的,而这些情况本身影响市场上的交易者的“意识”。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 (2)在商品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时要考虑到作为“补偿理由”影响意识或在意识中出现的“不同的情况”。但是,所有这些补偿理由只影响作为资本家的资本家的意识,并且它们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性质产生的,而不是由买者和卖者的主观理解产生的。在买者和卖者的头脑中,它们毋宁说是作为不言而喻的“永恒真理”存在的。 贝利和他的前辈一样,抓住李嘉图把价值和费用价格混淆起来这一点来证明,价值不是由劳动决定的,因为费用价格同价值相偏离。用这一点反对李嘉图的[把价值和费用价格]等同是完全正确的,但用来反对[价值决定于劳动的]论点本身则是不正确的。 在这方面,贝利首先引证了李嘉图本人谈到的商品相对价值[837]由于劳动价值提高而变动的论点[注:见本卷第2册第196—221页。——编者注]。其次,他引证了“时间的影响”(在不延长劳动时间情况下生产时间的差别),即已经引起穆勒疑问的同一情况[注:见本册第89—91页。——编者注]。贝利没有看到真正的普遍的矛盾——虽然资本构成不同,资本周转时间不同等等,却存在着平均利润率。他只是重复了李嘉图本人和后来的作者已经注意到的这个矛盾的个别表现形式。因此,他在这里不过是一个应声虫:他没有使批判前进一步。 其次,他强调生产费用是“价值”的主要原因,因而是价值的主要要素。但是,他象李嘉图以后的其他作者一样,正确地指出,生产费用概念本身有不同的含义。最后他本人宣称,他同意托伦斯的价值由预付资本决定的观点,这个观点对费用价格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它不从价值本身的发展得出,也就是说,如果想由更发达的关系,即由资本的价值得出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相反,那是毫无意义的。 他最后的一个反驳是:如果一个行业的劳动时间不等于另一个行业的劳动时间,以致例如体现工程师12小时劳动的商品的价值比体现农业工人12小时劳动的商品的价值大一倍,那末,商品的价值就不能用劳动时间计量。这可以归结为:例如,简单劳动日如果有其他劳动日作为复杂劳动日与之相比,就不是价值尺度。李嘉图已经证明,如果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比是既定的,上述事实并不妨碍用劳动时间计量商品。[58]诚然他没有说明,这种比例是怎样发展和决定的。这属于对工资问题的说明,这归根到底就是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的差别,即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差别。 下面就是贝利对前面已经概括的观点加以表述的段落: “事实上,说生产费用是决定这类商品〈不存在垄断,而且只要扩大生产就可以增加产量的商品〉交换量的主要情况,是不会引起异议的;但是什么是生产费用,我们最优秀的经济学家的理解是不完全一致的;有些人主张,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构成它的费用;另外一些人则主张,应该把用在这上面的资本叫做生产费用。”(同上,第200页)
(正是这个理由决定了托伦斯的观点。资本家使用的劳动,除了他用在工资上的资本以外,没有花费他任何东西。)“劳动者没有资本而生产的东西,花费他的是他的劳动;资本家生产的东西,花费他的是他的资本。”(第201页) “大部分商品的价值是由用在商品上的资本决定的。”(第206页)
贝利对商品价值仅仅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的论点提出了以下反驳意见: “只要我们能够找到任何下面这类例子,这种看法就不可能是正确的。第一种情况是:由同量劳动生产的两种商品,卖得不同量的货币;第二种情况是:以前价值相等的两种商品,虽然使用的劳动量没有任何变动,但在价值上变得不等了。”(第209页)
最后,贝利还谈到下面一点,这是他在这方面提出的唯一的新东西:“如果我们和李嘉图先生一样,说‘对不同性质的劳动的估量,能够在市场上迅速地而且对所有实际目的都十分准确地确定’;或者和穆勒先生一样,说‘在估量等量劳动时当然要注意不同的繁重程度和不同的熟练程度’,这都不是〈对第一种情况的〉回答。这种例子完全破坏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第210页) “比较一个劳动量和另一个劳动量,只可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照耗费的时间,另一种是按照生产出来的结果〈这种方法用于计件工资制〉。前一种方法适用于一切种类的劳动;后一种方法只能用于比较耗费在同类物品上的劳动。因此,如果在估量两种不同劳动时,所耗费的时间不决定劳动量之间的[839][59]比例,那末这种比例就必然始终是不确定的和无法确定的。”(第215页) “关于第二种情况:试举任何两种价值相等的商品A和B为例;一种是用固定资本生产的,另一种是不用机器由劳动生产的,并且假定,在固定资本或劳动量没有任何变动的情况下,劳动价值提高了。按照李嘉图先生自己的论据,A和B之间的价值比例马上会发生变化,就是说,它们的价值将变得不等了。”(第215—216页) “对这两种情况我们还可以加上时间对价值的影响。如果生产一种商品比生产另一种商品需要的时间多,那末,即使它不需要较多的资本和劳动,它的价值也较大。李嘉图先生承认这个原因的影响。但是穆勒先生主张”……(第217页) “上述三类商品{这一点,即这三类商品,又是从《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作者那里抄来的}〈即(1)在绝对垄断下生产的商品;(2)在有限的垄断下生产的商品,如谷物;(3)在完全自由竞争下生产的商品〉不可能绝对分开。它们不仅毫无区别地互相交换,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混合在一起。因此,一种商品的一部分价值可能由垄断造成,而另一部分价值则可能由那些确定非垄断产品价值的原因造成。例如,一种物品可以在最自由的竞争下用原料生产者依靠完全的垄断按照六倍于实际费用的价格出卖的原料生产出来。”(第223页)“在这种情况下很清楚,尽管可以正确地说,物品的价值由工厂主花费在它上面的资本量决定,但是任何分析也不能把这笔资本的价值归结为劳动量。”(第223—224页)
这个意见是正确的。但是垄断在这里和我们没有关系,因为我们所涉及的只是两个范畴,即价值和费用价格。很明显,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有双重作用。第一,加到预付资本上的利润可以高于或低于商品本身包含的剩余价值,即利润所代表的无酬劳动可以大于或小于商品本身所包含的。这一点适用于商品中的可变资本部分及其再生产。但是,除此之外,不变资本——或者说,作为原料、辅助材料和劳动工具,总之作为劳动条件加入新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的商品——的费用价格,同样可以高于或低于它们的价值。因此,加入新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的,是偏离了价值的价格部分,这个价格部分不取决于新加劳动量,或者说,不取决于使这些具有一定费用价格的生产条件转化为新产品的劳动量。总之很清楚,对商品本身——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的商品——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适用的东西,同样适用于以不变资本的形式,作为组成部分,作为前提进入生产过程的商品。可变资本,无论它的价值和费用价格之间有多大差额,总是由构成新商品的价值组成部分的一定劳动量补偿的,至于新商品的价值是恰好表现在新商品的价格上,还是高于或低于价格,那是无关紧要的。相反,如果说的是不依赖新商品本身的生产过程而加入该商品的价格的价值组成要素,那末费用价格和价值的这种差额将作为先决要素转入新商品的价值。因此,商品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是由双重原因产生的:一方面是那些构成新商品生产过程的前提的商品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另一方面是实际加到生产费用上的剩余价值和[按预付资本]计算的利润之间的差额。但是,每一种作为不变资本加入另一种商品的商品本身都是作为结果,作为产品从另一个生产过程出来的。因此,一种商品交替地时而表现为其他商品的生产的前提,时而表现为生产过程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其他商品的存在又是这种商品的生产的前提。在农业(畜牧业)中,同一商品时而表现为产品,时而表现为生产条件。 费用价格对价值的这种有重要意义的偏离——这种偏离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决定的——丝毫没有改变费用价格照旧是由价值决定这个事实。 注释: [44]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虚拟资本是指国债资本,也就是说,国家(资产阶级的或地主资产阶级的)把贷款不是作为资本支出,而用从居民那里征收的税款来支付利息。参看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9章。——第118页。 [45]马克思在这里引用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32—134页。——第121页。 [46]在萨伊的著作(《论政治经济学》1814年巴黎第2版第2卷第382页)中说过:“产品只是用产品购买的”。对萨伊这个论点的批判见本卷第2册第563—564页和第569—574页。——第127页。 [47]李嘉图的《原理》第十九章标题是《论商业途径的突然变化》,在这里,“商业”不仅指某个国家的商业,而且指某个国家的生产活动。参看本卷第2册第567—568页。——第130页。 [48]马克思指他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札记本之一。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第ⅤⅡ本的前63页是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结尾部分(见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939年莫斯科版第586—764页)。从第ⅤⅡ本第63a页起(马克思在这里注明:“从1859年2月28日开始”)。是路德、兰盖、加利阿尼、维里、帕奥累蒂、马尔萨斯、理查·琼斯以及其他作者的著作的摘录。在第ⅤⅡ本第134页马克思从《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这一著作(第110和112页)中摘录了有关匿名作者批判和讽刺萨伊的段落。——第130页。 [49]马克思指他的第ⅩⅡ本札记本。在这个札记本的封面上马克思亲笔写着:“1851年7月于伦敦”。在第13页上对匿名著作《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第97、99、103—104、106—108和111页做了摘录。 在马克思的第ⅩⅡ本札记本第12页上摘录了上述著作第54—55页,其中谈到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减低资本家的利润)。——第131页。 [50]马克思在他的第ⅩⅡ本札记本第12页上从《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第15页)摘录了匿名作者对萨伊关于英国生产过剩的原因是意大利生产不足的论断的批评意见。参看本卷第1册第237页,第2册第606—607页,第3册第277页。——第131页。 [51]在这以前匿名作者从萨伊的著作(《给马尔萨斯先生的信》1820年巴黎版第46页)引用了萨伊的论点:“产品只是用产品购买的”。这个论点在萨伊那里还有另外的说法:“产品总是为自己开辟市场”(《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13、110页)。——第132页。 [52]设定的东西——黑格尔哲学术语,是指和无条件的、原初的、第一性的东西相区别的某种受制约的东西,不以本身为根据而以他物为根据的某种东西。——第138页。 [53]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22—23页,以及第37—39页。——第139页。 [54]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56—58页。——第143页。 [55][赛·贝利]《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1825年伦敦版第71—93页;参看本卷第2册第565页,第3册第165—167、175—176页。——第163页。 [56]在整个这一论断中,所谓归工人所有的(以及归资本家所有的)产品“份额”,是指新加劳动物化在其中的那部分产品的实物单位量;所谓“比例”,是指这种产品归一方或他方的百分比。例如,如果工人的新加劳动物化在100实物单位的产品中,其中工人所得的部分占60%,资本家所得的部分占40%,那末,在产品量增加一倍(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而工人和资本家按原来的比例分配产品时,工人所得的“份额”就会增加60实物单位,而资本家所得的“份额”只增加40实物单位。但是,如果这时资本家的部分从40%增加到48%,那末,工人的部分就会从60%减少到52%,虽然他们所得的“份额”还是会增加44实物单位(资本家所得的“份额”同时增加56实物单位)。——第165页。 [57]“每一个工人50、60或70夸特”是随便举的数字,如果拿符合贝利上述例子(第163—165页)的数字来代替,那就是:“每一个工人12+(1/2)、25或37+(1/2)夸特”。——169页。 [58]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13—15页。——第179页。 [59]马克思在编手稿页码时把“838”误写为“839”。——第18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