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六卷(III)
[(11)]生产过剩。“非生产消费者”等等。[马尔萨斯为“非生产消费者”的挥霍辩护,把它看成防止生产过剩的手段] 从马尔萨斯的价值理论引出了他这个人口过剩(因生活资料不足而产生的人口过剩)论者如此狂热鼓吹的关于非生产消费必须不断增长的整个学说。商品的价值等于预付的材料、机器等等的价值加商品中包含的直接劳动量,而直接劳动量,照马尔萨斯的说法,则等于商品中包含的工资的价值加根据一般利润率的水平加在全部预付上的利润附加额。马尔萨斯认为,这一名义附加额构成利润,并且是商品供给即商品再生产的条件。这些要素构成不同于生产者价格的买者价格,而买者价格也就是商品的实际价值。现在要问,这一价格是怎样实现的呢?谁应该支付这一价格呢?这一价格应该从什么基金中支付呢? 在研究马尔萨斯的观点时我们必须先作如下的区分(这一点他没有做)。一部分资本家生产的商品直接加入工人的消费;另一部分资本家生产的商品或者只是间接地加入工人的消费(就这种商品作为原料和机器等等加入生产生活必需品所需的资本而言),或者根本不加入工人的消费,因为它们只加入非工人的收入。 我们首先来考察那些生产加入工人消费的物品的资本家。他们不只是工人的劳动的买者,而且是把工人生产的产品再卖给工人的卖者。如果工人加进的劳动量值100塔勒,那末资本家就付给他100塔勒。而[在马尔萨斯看来]这就是资本家所购买的劳动加在原料等等上的唯一的价值。因此工人得到了他的劳动的价值,他交给资本家的仅仅是这个价值的等价物。但是,工人虽然名义上取得了这个价值,他实际上得到的商品量却少于他所生产的商品量。实际上他只收回物化在产品中的自己劳动的一部分。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也象马尔萨斯本人经常做的那样,假定资本只由用于工资的资本构成。为了生产商品,预付给工人100塔勒(这100塔勒就是所购买的劳动的价值,而且是劳动加在产品上的唯一价值),可是,资本家却把这一商品卖110塔勒,而工人用100塔勒只能买回10/11的产品;1/11的产品,即10塔勒的价值或代表这10塔勒剩余价值的剩余产品量,则归资本家所有。如果资本家把商品卖120塔勒,工人得到的只有10/12,资本家则得到了2/12的产品及其价值。如果资本家把商品卖130塔勒(30%),工人就只得到10/13,资本家则得到10/13的产品。如果资本家加上50%的附加额,即把商品卖150塔勒,工人就只得到2/3的产品,[768]资本家则得到1/3的产品。资本家把商品的价格卖得越高,在产品的价值中,从而也在产品的量中,工人得到的份额就越小,资本家自己所占的份额就越大,工人用他的劳动的价值所能买回的那部分产品价值或产品本身就越少。即使在预付资本中除了可变资本外还有不变资本,例如除了100塔勒的工资外还有100塔勒的原料等等,事情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利润率为10%,资本家就不是把商品卖210塔勒,而是卖220塔勒(其中不变资本100塔勒,[直接]劳动的产品120塔勒)。 {西斯蒙第的《政治经济学新原理》,于1819年第一次出版。[注:见本册第51—52页。——编者注]} 在上例中,就生产直接加入工人消费的物品(生活必需品)的A类资本家来看,我们看到这样一种情况:通过名义附加额,即加在预付资本价格上的正常利润附加额,确实为资本家创造了一个剩余基金,因为资本家通过这种转弯抹角的方法只把工人产品的一部分还给工人,而把另一部分据为己有。但是,这种结果之所以产生,并不是由于资本家按照提高了的价值把全部产品卖给工人,而是由于产品价值的提高使工人没有可能用他的工资买回全部产品,而只能买回产品的一部分。因此非常明显,工人的需求在任何时候也不足以实现购买价格超过生产费用[cost price][18]的余额,即不足以实现利润和商品的“价值”。相反,利润基金之所以存在,正是由于工人不能用他的工资买回他的全部产品,也就是他的需求和供给不相适应。于是A类资本家手里便有代表一定价值(在上例是20塔勒)的一定量商品,他不必用这些商品来补偿资本,而可以把其中的一部分当作收入花掉,把另一部分用于积累。注意:资本家手里有多少这样的基金,取决于他加在生产费用上的价值附加额,这一附加额决定资本家和工人分配总产品的比例。 现在我们来看B类资本家,他们给A类提供原料和机器等等,简言之,提供不变资本。B类只能把自己的产品卖给A类,因为他们既不能把他们自己的商品卖给与资本(原料、机器等等)毫无关系的工人,也不能卖给生产奢侈品(即不是生活必需品、不加入工人阶级日常消费的一切物品)的资本家,也不能卖给生产制造奢侈品所需的不变资本的资本家。 在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在A类预付的资本中有100塔勒用于不变资本。生产这一不变资本的工厂主,在利润率为10%时,用90+(10/11)塔勒的生产费用生产了它,但是卖100塔勒(90+(10/11)∶9+(1/11)=100:10)。于是他靠A类资本家得到自己的利润。也就是说,他从卖220塔勒的A类的产品中得到的是他的100塔勒,而不只是我们假定他用来购买直接劳动的90+(10/11)塔勒。B绝不是从他的工人那里得到利润的,他不能把价值90+(10/11)塔勒的工人的产品按100塔勒再卖给工人,因为工人根本不向他购买东西。然而,B的工人的情况仍然和A的工人一样。他们用90+(10/11)塔勒买到的只是名义上具有90+(10/11)塔勒的价值的商品量,因为A的产品的每一部分的价格都均等地提高了,或者说,它的价值的每一部分都由于相应的利润附加额而代表较少的一部分产品。 {但是,这种加价只能到一定程度,因为工人必须获得足够的商品来维持生活和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如果资本家A加上了100%,把他花费了200塔勒生产的商品卖400塔勒,工人就只能买回1/4的产品(假定工人得到100塔勒)。如果工人需要得到一半产品才能生活,资本家就必须付给他200塔勒。这样,资本家只留下100塔勒(不变资本100塔勒,工资200塔勒)。因此,结果和资本家按300塔勒出卖花费200塔勒生产的商品并付给工人100塔勒工资的情况是一样的。} B类资本家不是(直接)靠他的工人,而是靠他把自己的商品卖给A类资本家获得利润基金的。A的产品不仅为实现B类资本家的利润服务,而且构成A自己的利润基金。可是,很清楚,资本家A靠工人获得的利润不可能通过把商品卖给资本家B来实现;资本家B也和资本家A自己的工人一样,不能对A的产品提出足够的需求(以保证产品按照它的价值出卖)。相反,这里出现了反作用。[769]资本家A加上的利润附加额越高,与他的工人相对比,他在总产品中所占有的、资本家B不能得到的那一部分就越大。 资本家B以和资本家A同样的幅度加上附加额。资本家B仍旧付给他的工人90+(10/11)塔勒,虽然工人用这笔钱只能买到较少的商品。但是,如果A取得20%,而不是10%,那末,B同样取得20%,而不是10%,并且按109+(1/11)塔勒,而不是按100塔勒出卖自己的商品。这样,A支出的这部分费用就增加了。 甚至完全可以把A和B作为一类来考察(B属于A的费用,资本家A从总产品中付给资本家B的部分越大,他自己剩下的部分就越小)。在290+(10/11)塔勒的资本中,B占90+(10/11),A占200。他们总共支出290+(10/11)塔勒,并取得29+(1/11)塔勒的利润。B从A买回的无论如何不可能多于100塔勒,而且其中还包括他的9+(1/11)塔勒的利润。正如刚才说过的,两者合在一起共有29+(1/11)塔勒的收入。 现在来谈C类和D类。C是生产为制造奢侈品所必需的不变资本的资本家,D是直接生产奢侈品的资本家。首先,这里很清楚,只有D向C提出直接需求,D类资本家是C类资本家的商品的买者。而资本家C只有把他的商品按照高价,通过把名义附加额加在商品生产费用上的办法卖给资本家D,才能实现利润。资本家D付给资本家C的东西,必须多于C为补偿他的商品的[生产费用的]一切组成部分所必需的东西。资本家D的利润则部分地加在资本家C为他生产的不变资本上,部分地加在D自己直接预付于工资的资本上。C可以用从D那里赚得的利润购买D的一部分商品,虽然他不能把自己的利润全都这样花掉,因为他还需要为自己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不仅是为工人(为他们,他是用在D那里实现的资本去交换的)。第一,C的商品的实现直接取决于能否把该商品卖给资本家D;第二,即使已经这样卖出,资本家C的利润所产生的需求也不能实现资本家D出卖的商品的全部价值,正象资本家B的需求不能实现A的商品的全部价值一样。因为资本家C的利润正是从资本家D那里赚来的,即使C把这个利润再用在D的商品上,而不用在其他商品上,他的需求也永远不会大于他从D那里赚得的利润。资本家C的利润永远比D的资本少得多,比D的全部需求少得多,并且C的利润永远不会构成D的利润源泉(顶多是D对C进行一些欺骗,把他卖回给C的商品加价),因为资本家C的利润是直接从资本家D的钱袋中来的。 其次,很清楚,如果在每一类(不管是C类还是D类)内部资本家互卖他们的商品,他们之中谁也不会因此赚得或实现任何利润。资本家m把只值100塔勒的商品按110塔勒卖给资本家n,而n对m也这样做。在交换之后,每个人都和交换前一样仍然拥有生产费用为100塔勒的商品量。每个人都用110塔勒只换得值100塔勒的商品。附加额并不使他拥有的对别人的商品的支配权大于附加额使别人拥有的对他的商品的支配权。至于说到价值,那末,即使m和n都不交换自己的商品而乐于把商品说成是值110塔勒而不是值100塔勒,其结果也会是完全一样的。 其次,很清楚,[按照马尔萨斯的观点]D类(因为C类包括在D类里)的名义剩余价值不代表实际的剩余产品。由于资本家A加上附加额,工人用100塔勒买到的生活必需品减少了,这一情况同资本家D没有直接关系。为了雇用一定数量的工人,资本家D必须照旧支付100塔勒。他付给工人的是工人劳动的价值;除此之外,工人[按照马尔萨斯的观点]没有把任何东西加在产品上,他们交给自己雇主的不过是他们所得工资的等价物。资本家D只有把品卖给第三者才能得到超过这个等价物的余额,因为他向第三者出卖商品的价格高于生产费用。 实际上,[生产奢侈品,例如]生产镜子的工厂主,在他的产品中有和租地农场主的一样的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因为产品中包含着无酬劳动和有酬劳完全一样地表现在产品中。无酬劳动表现在剩余产品中。镜子的一部分,工厂主没有花费任何代价,但这一部分也有价值,因为这一部分,工厂主没有花费任何代价,但这一部分也有价值,因为这一部分完全和镜子的补偿预付资本的另一部分一样包含着劳动。剩余产品中的这种剩余价值在镜子出卖以前已经存在,并不是由于出卖才产生的。相反,如果工人在直接劳动中付出的只是他以工资形式取得的积累劳动的等价物,那就既不存在[770]剩余产品,也不存在与之相适应的剩余价值了。但是,在马尔萨斯看来,事情并不是这样,他认为工人还给资本家的只是工资的等价物。 很清楚,D类(包括C类)不能用A类的办法人为地为自己创造剩余基金,也就是说,不能像A类那样把自己的商品按照比向工人购买这种商品时贵的价格再卖给工人,从而在裣了支出的资本以后将总产品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因为工人不是D类的商品的买者。D类的剩余基金也不能通过D类资本家相互出卖自己的商品,换言之,通过D类内部进行商品交换而产生。因此,它只有通过D类把自己的产品卖给A类和B类才能实现。由于D类资本家把价值为100塔勒的商品按110塔勒出卖,A类资本家用100塔勒只能买到D类的10/11的产品,而D类资本家自己留下1/11,这一部分产品他们可以自己消费或者用来交换本类的其他商品。 一切不直接生产生活必需品、因而不是把自己的绝大部分或很在一部分商品再卖给工人的资本家,[按照马尔萨斯的观点]情况是这样的: 假定这种资本家的不变资本是100塔勒。其次,如果资本家在工资上付出100塔勒,他就把工人的劳动价值付给了工人。工人在100塔勒的价值上加上100塔勒,因此产品的总价值(生产费用)是200塔勒,而利润是从哪里来的呢?如果平均利润率是10%,资本家就把值200塔勒的商品卖220塔勒。如果他确实把商品卖220塔勒,那末很清楚,要再生产这种商品有200塔勒就够了:100塔勒用于原料等等,100塔勒用于工资;他把20塔勒装进自己的腰包。他可以把这20塔勒当作收入花掉,也可以用来积累资本。 但是,他以高于商品“生产价值”(按照马尔萨斯的说法,“生产价值”和“出售价值”或实际价值不同,所以实际上利润等于生产价值和出售价值之间的差额,或者说等于出售价值减生产价值)10%的价格把商品卖给谁呢?这些资本家靠彼此交换或出卖商品是不能实现丝毫利润的。如果A把价值为200塔勒的商品按220塔勒卖给B,那末B对A也会耍同样的花招。这些商品换一下手,既不改变它们的价值,也不改变它们的数量。以前在A手中的商品量,现在在B手中;反过来也是一样。以前用100表示的东西,现在用110表示,事情一点也没有变化。无论是A的购买力还是B的购买力,都没有任何变动。 但是,根据假定,这些资本家都不能把自己的商品卖给工人。 因此,他们必须把自己的商品卖给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资本家。后者由于和工人进行交换,事实上拥有实际的剩余基金。名义剩余价值的形成,使他们实际上掌握了剩余产品。这是到目前为止存在的唯一的剩余基金。其他资本家的剩余基金,则只有靠他们把自己的商品以高于其生产价值的价格卖给这些剩余基金的占有者才会产生。 至于生产为制造生活必需品所需的不变资本的资本家,我们已经看到,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必须向他们购买。这些购买包括在他的生产费用之内。他的利润愈高,他所花费的附加上同样利润率的预付就愈贵。如果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按20%而不是10%的附加额出卖生活必需品,他的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也会附加20%而不是10%。他要求用来换取90+(10/11)的不是100,而是109+(1/11),或者凑成整数就是110,因此现在产品的[生产]价值是210,这个数额的20%是42,因此整个产品的[出售]价值等于252。其中工人得到100。现在资本家取得的利润就超过总产品的1/11;他以前按220出卖产品时,只得到1/11。产品的量仍旧是那么多,但是归资本家支配的部分,在价值上和数量上都增加了。 至于既不生产生活必需品、也不生产加入这些生活必需品生产的资本的其他资本家,他们只有把自己的商品卖给前两类资本家,才[能][注:手稿这一页缺左下角,因此,原文有几行缺少头几个字。所缺的字由编者根据意思补上并放在四角括号内。——编者注]取得利润。如果前两类资本家赚取20%,他们也赚取[这么多]。 但是,第一类资本家[同工人的交换]和两类资本家之间的交换有很大的区别。第一类资本家[由于]同工人进行[交换],形成了一个生活必需品的实际剩余基金,即[作为]资本的[增殖额]归他们支配的剩余产品,所以他们可以把其中一部分积累起来,一部分[作为收入花费],不管是用来购买他们自己的生活必需品,还是购买奢侈品。这里的剩余价值实际上[代表][ⅪⅤ—771]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虽然这一结果[在马尔萨斯那里]是通过笨拙的、转弯抹角的办法,通过给商品价格加上附加额的办法得来的。假定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工人的产品的价值实际上只等于100塔勒。但是,因为支付工资只要产品的10/11就够了,所以资本家只要花费90+(10/11)塔勒,他由此获得利润9+(1/11)塔勒。但是,如果他把劳动的价值和劳动的量设想为等同的,付给工人100塔勒,而把商品按110塔勒卖给他们,那末他仍旧会得到产品的1/11。产品的这个1/11现在不是值9+(1/11)塔勒而是值10塔勒,这对于资本家来说没有什么好处,因为他现在预付的资本已经不是90+(10/11)塔勒,而是100塔勒。 至于说到其他几类资本家,他们那里[按照马尔萨斯的观点]不存在任何现实的剩余产品,不存在任何代表剩余劳动时间的东西。他们把值100塔勒的劳动产品卖110,而只是由于这样给商品价格加上附加额,这笔资本才转化为资本加收入。 但是,从邓德里厄里勋爵[注:指马尔萨斯。——编者注]的观点来看,现在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把价值100塔勒的新加劳动产品[19]卖110塔勒(因为他们支付的工资不是90+(10/11)塔勒,而是100塔勒)。但他们是唯一占有剩余产品的人。如果其他资本家同样把价值100塔勒的产品按110塔勒卖给他们,那末其他资本家实际上除补偿自己的资本外也会得到利润。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有价值100塔勒的生活必需品就已经足以支付自己的工人,从而可以把10塔勒留给自己。或者更确切地说,因为他们实际上获得了价值100塔勒的生活必需品,而其中的10/11就足以支付自己的工人,因为他们这时所处的情况和A类、B类资本家是一样的。然而A类、B类资本家换回的仅仅是代表100塔勒价值的产品量。产品在名义上值110塔勒,并不能使他们多得分文,因为这些产品在数量上,作为使用价值,不能代表一个比100塔勒包含的劳动时间所提供的更大的产品量,[在价值上]他们也不能用这些产品在补偿100塔勒的资本之外再补偿10塔勒的资本。这种情况只有在他们再卖出商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虽然两类资本家都按110互相出卖值100的东西,但是在这种交换中只有在第二类手里的100才确实具有110的效用。第一类资本家用110的价值实际上只换得100的价值。他们按较高的价格出卖他们的剩余产品,仅仅是由于他们对加入他们收入的[奢侈]物品所支付的,高于这些物品的价值。但是,第二类资本家所实现的剩余价值,实际上仅仅限于他们从第一类所实现的剩余产品中分享的那一部分,因为他们自己并不创造任何剩余产品。 说到奢侈品的这种涨价,马尔萨斯非常及时地想起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挥霍,而是积累。因此,A类资本家会由于这种不合算的交易,——这种交易使他们从工人那里剥夺来的一部分果实重新失掉,——而减少他们对奢侈品的需求。但是,如果他们这样做了,并且更多地进行积累,那末,对他们所生产的生活必需品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就会缩小,这个市场靠工人和不变资本生产者的需求是不可能充足地建立起来的。因此,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会下降,然而A类资本家就是靠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提高,靠加在价格上的名义附加额并且同这个附加额成比例地从工人身上榨取他们的剩余产品。如果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从120降到110,他们的剩余产品和他们的剩余价值就会从2/12降到1/11。因而,奢侈品生产者的市场、对奢侈品的需求,还会按更大得多的比例缩小。 第一类资本家在他们的资本已得到补偿后同第二类资本家交换时出卖实际的剩余产品。相反,第二类只是出卖他们的资本,为的是通过这种交易使它从资本转化为资本加收入。这样,整个生产(特别是生产的增长)之所以能持续不断,全靠生活必需品的涨价,而同奢侈品的实际产量成反比的奢侈品价格,又应和这种涨价相适应。第二类资本家把值100的东西卖110,他们在这种交换中也不会得到任何利益,因为实际上他们换回的110也只值100。但是,这100(以生活必需品的形式)能补偿资本加上利润,而那100[以奢侈品的形式]只不过号称110罢了。所以结果就是,第一类资本家在这种交换中得到价值100的奢侈品。他们用110购买价值100的奢侈品。但是对第二类资本家来说,这110就有110的价值,因为他们用100支付劳动(补偿他们的资本),而把10作为余额留下来。 [772]交换双方按同样比率互相贵卖商品,在同样程度上互相欺骗,利润究竟怎么会由此而产生,这是难以理解的。 如果除了一类资本家同他们的工人交换以及各类资本家互相交换以外,还有第三类买者——从机器里出来的神[注:原文是与deus ex machina,直译是:“从机器里出来的神”(在古代的戏院里,扮演神的演员由特殊的机械装置送上舞台);转意是:突然出现以挽救危局的人。——编者注]——出现,那末困难就解决了。这第三类买者按照商品的名义价值付款,但他们自己不向任何人出卖商品,自己不以这一套骗人的把戏来回敬,就是说,这一类买者经历的过程是G—W,而不是G—W—G,他们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补偿他们的资本并且得到利润,而是为了消费商品,他们买而不卖。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实现利润不是靠相互交换商品,而是靠:(1)同工人交换,把总产品的一部分卖回给工人,卖得的货币等于先前用来向工人购买全部总产品(扣除不变资本之后)的货币;(2)把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卖给第三类买者。因为这一类买者为100支付110,而不再把100按110出卖,所以资本家就会在事实上,而不仅仅在名义上实现10%的利润。利润可以由两种方法取得,即从总产品中尽可能少地卖回给工人,而尽可能多地卖给用现金支付、自己什么也不出卖、只是为消费而买的第三类买者。 但是,不兼卖者的买者,必须是不兼生产者的消费者,即必须是非生产消费者;正是这一类非生产消费者解决了马尔萨斯的矛盾。但是,这种非生产消费者必须同时是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必须形成实际的需求,并且,他们所拥有的、每年支出的价值额,必须不仅足以支付他们购买和消费的商品的生产价值,而且除此以外还足以支付一个名义的利润附加额、剩余价值、出售价值和生产价值之间的差额。这一类买者在社会上代表为消费而消费,正象资本家阶级代表为生产而生产一样;前者代表“挥霍的热情”,后者代表“积累的热情”。(《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版]第326页)资本家阶级的积累欲望之所以能保持,是由于他们卖得之款经常大于他们的支出,而利润也就成为积累的刺激剂。尽管他们如此热中于积累,但不会弄到生产过剩的地步,或者说很难发生生产过剩,因为非生产消费者不仅是投入市场的产品的巨大排水渠,而且他们自己没有任何产品投入市场。所以,他们的人数不管怎样多,也不会造成对资本家的竞争;相反,他们所有的人都是只求不供的代表者,因此就会抵销资本家方面发生的供过于求。 但是,这一类买者每年的支付手段是从哪里来的呢?这里首先是土地所有者,他们在地租的名义下把很大一部分年产品价值据为己有,并把通过这种方法从资本家那里夺得的货币用于消费资本家生产的商品,他们在购买商品时受到资本家的欺骗。这些土地所有者自己不必从事生产,而且通常也的确不从事生产。根本的一点是:虽然他们花费货币购买劳动,他们雇用的不是生产工人,而只是那些帮助他们消耗财富的食客,家仆,这些人使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保持在高水平上,因为他们只是购买生活必需品,而本身不会促使生活必需品或任何其他商品的供给有所增加。但是,这种地租所得者还不足以造成“足够的需求”。还必须求助于人为的手段。这就是征收高额的税,供养大批国家和教会的领干薪者,维持庞大的军队,支付大量年金,征收供养牧师的什一税,举借大量的国债,以及不时发动费用浩大的战争。这些就是马尔萨斯心目中的“灵丹妙药”。(《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版]第408页及以下各页) 总之,被马尔萨斯当作“灵丹妙药”的第三类买者——他们只买不卖,只消费不生产——先是不付代价地取得很大一部分年产品价值,并通过下述办法使生产者致富:生产者首先必须把购买他们商品所需的货币白白付给第三类买者,然后[773]再把这些货币取回,即把自己的商品按高于商品价值的价格卖给他们,或者说,以货币形式从他们那里收回的价值大于以商品形式向他们提供的价值。而这种交易是年年重复的。 注释: [18]《cost price》这一术语,马克思在这里和有时在后面是用来指资本家的生产费用(c+v)。见注6。——第38页。 [19]手稿中这里用的是“剩余产品”(《Surplusprodukt》)一词,马克思在他的手稿第703页上曾专门谈到这个词的含义:“剩余产品在这里是产品中超过同不变资本相等的那部分产品的余额”(见本卷第2册第559页),也就是指新加劳动产品(v+m)。如果不变资本等于零,那末“新加劳动产品”就相当于产品的价值。——第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