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六卷(II)
[第十三章]李嘉图的地租理论(结尾) 现在回过来研究李嘉图著作的第二章《论地租》。首先遇到的是在斯密那里已经熟悉的“殖民理论”[注:见本册第253—254页和第265—266页。——编者注]。这里只要简单指出思想上的逻辑联系就够了。 “初到一个地方殖民,那里有着大量富饶而肥沃的土地,为维持现有人口的生活只需耕种很小一部分土地,或者,这些人口所能支配的资本实际上只能耕种很小一部分土地,在这样的时候,不存在地租;当大量土地还没有被占有,因此〈因为没有被占有,李嘉图后来把这一点完全忘记了〉谁愿意耕种就归谁支配的时候,没有人会为使用土地付出代价。”(第55页)
{因此,这里是以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虽然这个过程的描述,对现代民族的殖民来说接近于正确,但是,第一,它不适用于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第二,如果把这个过程设想为旧欧洲的历史发展进程,那就错了。} “按照一般的供求规律,这样的土地是不可能支付地租的,其理由同以上所说的使用空气、水或其他任何数量上无限的自然赐予无须付任何代价一样……使用这些[601]自然力之所以不付代价,是因为它们取之不尽,每个人都可以支配……如果所有土地都具有同一特性,如果它们的数量无限、质量相同,使用土地就不能索取代价〈因为土地根本不能变成私有财产〉,除非它的位置特别有利〈李嘉图本应加上一句:并且归一个所有者支配〉。因此,只是由于土地在数量上并非无限,在质量上并不相同,又因为随着人口的增长,质量较坏或位置比较不利的土地投入耕种,使用土地才支付地租。随着社会的发展,就肥力来说属于二等的土地投入耕种时,在一等地上立即产生地租,这一地租的大小将取决于这两块土地质量上的差别。”(第56—57页)
正是这一点我们必须加以研究。这里的逻辑联系是这样的:如果土地,——李嘉图在谈到初到一个地方殖民时(斯密的殖民理论)是这样假定的——如果富饶而肥沃的土地对现有人口和资本来说作为自然要素而存在,实际上是无限的;如果“大量”这种土地“还没有被占有”,因此——因为“还没有被占有”——“谁愿意耕种就归谁支配”,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不会为使用土地付任何代价,不会有任何地租。如果土地——不仅对资本和人口来说,而且实际上也是一个无限的要素(象空气和水一样“无限”)——“数量无限”,那末,一个人对土地的占有实际上根本不排斥另一个人对土地的占有。这样,就不可能有任何私人的(也不可能有“公共的”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的土地质量相同,那就根本不可能为土地支付地租。至多会向“位置特别有利”的土地的占有者支付地租。 因此,在李嘉图所假定的情况下——即在土地“没有被占有”,“因此”,未被耕种的土地“谁愿意耕种就归谁支配”的情况下——支付地租,那只能是由于“土地在数量上并非无限,在质量上并不相同”,就是说,因为有不同等级的土地存在,而同一等级的土地又是“数量有限”。我们说,在李嘉图的前提下只能支付级差地租。但是,李嘉图不是这样加以限制,而是——撇开他的不存在土地所有权这个前提——立刻匆促作出结论说:使用土地,从来不支付绝对地租,只支付级差地租。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土地对资本来说作为自然要素而存在,那末,资本在农业方面的活动就会同它在其他任何生产部门的活动完全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地租。至多在一部分土地比另一部分土地肥沃的时候,象在工业中一样,能够有超额利润存在。在农业中,这种超额利润由于有土地的不同肥沃程度为自然基础而作为级差地租固定下来。 相反,如果土地(1)是有限的,(2)是被占有的,如果资本遇到作为前提的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国家,情况正是这样,而在那些不是象旧欧洲那样存在着这种前提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就为自己创造这种前提,例如美国就是这样,——那末,土地对资本来说一开始就不是自然要素那样的活动场所。因此,在级差地租之外,还是存在地租的。但是从一个等级的土地推移到另一个等级的土地,不论是按上升序列(Ⅰ、Ⅱ、Ⅲ、Ⅳ)还是按下降序列(Ⅳ、Ⅲ、Ⅱ、Ⅰ),也都和李嘉图前提下发生的情况不同。因为,不论在Ⅰ还是在Ⅱ、Ⅲ、Ⅳ使用资本,都会遭到土地所有权的抵抗,如果倒过来从Ⅳ推移到Ⅲ等等,情况也是一样。从Ⅳ推移到Ⅲ等等的时候,Ⅳ的产品价格单是提高到使Ⅲ使用的资本能够得到平均利润,那是不够的,它必须提高到使Ⅲ能够支付地租。如果从Ⅰ推移到Ⅱ等等,那末,使Ⅰ能够支付地租的那个价格,不仅能够使Ⅱ支付这种地租,并且除此之外,还支付级差地租,这是不言而喻的。李嘉图提出的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前提,当然排除不了那个受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制约并与此密切联系的规律的存在。 李嘉图说明了在他的前提下怎样能够产生级差地租之后,接着说: “三等地一投入耕种,二等地立刻产生地租,而且同前面一样,这一地租是由两种土地生产力的差别决定的。同时,一等地的地租也会提高,因为一等地的地租必然总是高于二等地的地租,其差额等于这两种土地使用同量的资本和劳动所获得的产品的差额。每当人口的增长迫使一个国家耕种质量较坏的土地
这完全正确。(但这决不是说,人口的每一次增长都会迫使一个国家耕种质量较坏的土地), 以增加食物的供应时,[602]一切比较肥沃的土地的地租就会提高。”(第57页) 李嘉图接着举了一个例子。但是这个例子(暂且撇开后面要谈的)假定的是下降序列。但是,这不过是假定而已。李嘉图为了把这个假定悄悄地塞进来,他说: “初到一个地方殖民,那里有着大量富饶而肥沃的土地……还没有被占有。”(第55页)
但是,如果与殖民者的人数相对而言,那里有着“大量贫瘠而不肥沃的土地,还没有被占有”,情况还是一样。土地的富饶或肥沃不是不支付任何地租的前提,而土地的数量无限、没有被占有以及质量相同(不管这个质量在肥沃程度上可能是什么样),才是这种前提。因此,李嘉图在进一步阐述的时候,是这样来表述他的前提的: “如果所有土地都具有同一特性,如果它们的数量无限、质量相同,使用土地就不能索取代价。”(第56页)
他没有说而且不能说,如果土地“富饶而肥沃”,因为这类条件同这一规律是绝对无关的。如果土地不是富饶而肥沃,而是贫瘠而不肥沃,那末,每一个殖民者都不得不耕种全部土地中的较大部分,因此,随着人口的增长,即使在没有土地所有权存在的情况下,他们也会很快接近于这样的状况:土地同人口和资本相比,实际上不再是绰绰有余,事实上不再是无限的了。的确,毫无疑问,殖民者自然不会去选择最贫瘠的土地,而是选择最肥沃的土地,就是说,对他们所支配的耕作手段来说是最肥沃的土地。但是这并不是他们进行选择的唯一条件。对他们来说,首先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位置,是位于沿海、靠近大河等等。美洲西部等地区的土地可以说要多么肥沃就有多么肥沃,但是移民自然地定居在新英格兰、宾夕法尼亚、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等地,总之,是在东临大西洋的地区。如果说他们选择最肥沃的土地的话,他们只是选择这个地区的最肥沃的土地。这并不妨碍他们后来当人口增加、资本形成、交通工具发达和城市兴建使他们能够到较远地区利用比较肥沃的土地的时候,去耕种西部比较肥沃的土地。他们找的不是最肥沃的地区,倒是位置最好的地区,而在这个地区内,在其他位置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自然是找最肥沃的土地。但是,这当然不是要证明,人们是从比较肥沃的地区转到比较不肥沃的地区,而只是证明,在同一地区内,在位置相同的情况下,自然是先耕种比较肥沃的土地,其次才耕种比较不肥沃的土地。 但是,李嘉图在正确地把“大量富饶而肥沃的土地”这个说法改善成具有“同一特性、数量无限、质量相同”的土地这个说法以后,便去举例,接着就跳回到他最初的错误的前提: “最肥沃的和位置最有利的土地首先耕种……”(第60页)
李嘉图感觉到这个说法的弱点和错误,因而对“最肥沃的土地”又补充了一个新的条件:“位置最有利的”;这个条件是他开头论述时所没有的。显然,他本来应该说“在位置最有利的地区内的最肥沃的土地”,那样,就不致荒谬到把偶然找到的位置最有利于新来移民同宗主国、故乡的老亲友以及同外界保持联系的那些地区,当作殖民者还没有调查清楚也不可能一下子调查清楚的全部土地中“最肥沃的地区”了。因此,李嘉图的从比较肥沃地区向比较不肥沃地区这个按下降序列推移的假定,完全是偷运进来的。只能这样说:因位置最有利而最早被耕种的地区不支付任何地租,直到在这个地区内从比较肥沃的土地推移到比较不肥沃的土地为止。如果现在转到比第一个地区更肥沃的第二个地区,那末,依照假定,这第二个地区的位置是比较不利的。因此,很可能这一地区的土地的比较肥沃还不足以抵销位置方面的比较不利,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地区的土地将继续支付地租。但是,因为“位置”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历史地发生变化的条件,因为它随着交通工具的设置、新城市的兴建、人口的增长等等而必然不断改善,所以很明显,第二个地区生产出来的产品,将逐渐按照一个必然使第一个地区的(同一产品的)地租下降的价格投入市场,而第二个地区,随着它的位置的不利条件的消失,将逐渐作为比较肥沃的土地出现。 [603]因此,很明显: 在李嘉图自己对产生级差地租的必要条件作了正确的和一般的表述(“所有土地都具有同一特性……数量无限、质量相同”)的地方,不包括从比较肥沃的土地推移到比较不肥沃的土地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从历史上看,就他和亚·斯密所指的美国的殖民过程来说也是错误的,正因为如此,凯里才在这一点上提出了合理的反对意见; 李嘉图自己又用“最肥沃的和位置最有利的土地首先耕种”这个关于“位置”的补充说明,推翻了自己的理论; 李嘉图用一个例子来证明他随意作出的假定,而这个例子又假定了一个尚待证明的情况:即从较好的土地推移到越来越坏的土地; 最后,李嘉图{当然他已经打算用这一点来说明一般利润率下降的趋势}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假定,是因为他否则就不能解释级差地租,尽管级差地租完全不取决于从Ⅰ推移到Ⅱ、Ⅲ、Ⅳ还是从Ⅳ推移到Ⅲ、Ⅱ、Ⅰ。 [(2)李嘉图关于地租不可能影响谷物价格的论点。绝对地租是农产品价格提高的原因] 在李嘉图的例子里假定有三个等级的土地,即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在投资相等的情况下它们分别提供100夸特、90夸特、80夸特谷物的“纯产品”。“在新地区”一等地最先耕种。 “在新地区,肥沃的土地同人口对比起来绰绰有余,因而只需要耕种一等地。”(第57页)
在这种情况下,“全部纯产品”属于“土地耕种者”,“成为他所预付的资本的利润”。(第57页)这里{我们不是谈种植园}虽然没有以任何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却把这个“纯产品”立刻看作资本的利润,这也是不合适的。但是从“老地区”来的殖民者本人是可以这样看待自己的“纯产品”的。如果现在人口增加到必须耕种二等地的程度,那末一等地就会提供10夸特地租。这里自然要假定二等地和三等地“没有被占有”,而同人口和资本对比起来,它们实际上仍旧是“数量无限”。否则,事情就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一等地将提供10夸特地租。 “因为二者必居其一:或者是,必定有两种农业资本利润率,或者是,必定有10夸特(或10夸特的价值)从一等地的产品中抽出来用于其他目的。不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其他任何人耕种一等地,这10夸特都同样形成地租;因为二等地的耕种者,不论他耕种一等地支付10夸特作为地租,还是继续耕种二等地不支付地租,他用他的资本得到的结果是相同的。”(第58页)
实际上农业资本[在有两个不同等级的土地存在的情况下]有两种利润率,就是说,一等地提供10夸特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固定下来作为地租)。但是在同一生产领域内,对同一种类的资本,因而也对农业资本,不是有两种,而是有许多很不相同的利润率,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李嘉图自己在两页以后就谈到了这一点: “最肥沃的和位置最有利的土地首先耕种,它的产品的交换价值,象其他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样,是由生产产品并把产品运到市场这一整个过程中所必需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总量决定的。当质量较坏的土地投入耕种时,原产品的交换价值就会上涨,因为生产产品需要较多的劳动。一切商品,不论是工业品、矿产品还是土地产品,它们的交换价值始终不决定于在只是享有特殊生产便利的人才具备的最有利条件下足以把它们生产出来的较小量劳动,而决定于没有这样的便利,也就是在最不利条件下继续进行生产的人所必须花在它们生产上的较大量劳动;这里说的最不利条件,是指为了把需要的〈在原有价格下〉产品量生产出来而必须继续进行生产的那种最不利的条件。”(第60—61页)
因此,在每个特殊生产部门不仅有两种利润率,而且有许多利润率,就是说,有许多对一般利润率的偏离。李嘉图对例子的进一步说明,谈的是在同一土地上不同的[一个接着一个使用的]资本量的效果(第58—59页),这些说明没有必要在这里研究。需要指出的只是下面两个论点: (1)“地租总是使用两个[604]等量的资本和劳动所取得的产品量之间的差额;”(第59页) 这就是说,只存在级差地租(根据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假定)。 (2)“不可能有两种利润率。”(第59页) “不错,在最好的土地上,花费同以前一样多的劳动仍然能得到同以前一样多的产品,但是因为把新的劳动和新的资本用在比较不肥沃的土地上的人得到的产品较少,产品的价值就会提高。因此,尽管肥沃的土地同较坏的土地相比所提供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消失,它只是从土地耕种者或消费者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但是,既然耕种较坏土地需要更多的劳动,既然只有耕种这种土地才能获得我们所必需的原产品的追加供给,这种产品的比较价值就会经常高于它过去的水平,并使这种产品能够交换更多的帽子、衣料、鞋子等等,因为生产这些东西不需要这种追加的劳动量。”(第62—63页)
“因此,原产品的比较价值之所以提高,是因为在生产最后取得的那一部分产品时花费了较多的劳动,而不是因为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了地租。谷物的价值决定于不支付地租的那一等土地或用不支付地租的那一笔资本生产谷物所花费的劳动量。不是因为支付地租谷物才贵,而是因为谷物贵了才支付地租;有人曾经公正地指出,即使土地所有者放弃全部地租,谷物价格也丝毫不会降低。这只能使某些租地农场主生活得象绅士一样,而不会减少在生产率最低的耕地上生产原产品所必需的劳动量。”(第63页)
经过我上面的探讨之后,对于“谷物的价值决定于不支付地租的那一等土地……生产谷物所花费的劳动量”这个论点的错误,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论述了。我指出过,最后一等[按质量]土地是支付地租还是不支付地租,是支付全部绝对地租还是只支付它的一部分,或者除了绝对地租以外还支付级差地租(在上升序列中),——这种情况部分地取决于发展方向是按上升序列还是按下降序列,而在任何情况下都取决于农业资本构成同非农业资本构成之比。我还指出过,如果已经假定绝对地租的存在是由于这种资本构成的差别,那末,上述种种情况就取决于市场情况,但是,正是李嘉图所提出的情况只有在两种条件下才能够出现(那时即使不能支付地租,也还可以支付租金):或者是,不论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没有土地所有权存在,或者是,较好的土地提供的追加供给只有当市场价值降低时才能在市场上找到销路。但是,除此以外,在上面所引的那一段话中还有许多错误的和片面的东西。原产品的比较价值(这里无非是指市场价值)之所以可能上涨,除了李嘉图所指出的原因以外,还有别的情况:[第一,]如果原产品到现在为止都是低于它的价值或者低于它的费用价格出卖,——这种情况,总是发生在原产品的生产主要还是为维持土地耕种者的生活的那种社会状态(还有象在中世纪那样当城市产品保持着垄断价格的时候);第二,如果原产品——不同于其他按照费用价格出卖的商品——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的条件还没有形成。 最后,关于如果土地所有者放弃了地租,租地农场主把地租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谷物价格就将保持不变的说法,对级差地租来说是正确的。对绝对地租来说,那是错误的。说这里土地所有权不提高原产品的价格,是错误的。相反,在这种情况下会提高价格,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干涉使得原产品按照它的价值出卖,而它的价值高于它的费用价格。假定,象前面那样,平均的非农业资本等于80c+20v,剩余价值是50%,利润率就是10%,产品的价值是110。而农业[605]资本等于60c+40v,产品的价值是120。原产品将按照这个价值出卖。如果象在殖民地那样,由于土地相对地绰绰有余,因而土地所有权不论法律上或事实上都不存在,那末,农产品就会按照115出卖。就是说,前一种资本和后一种资本(共200)的全部利润等于30,因而平均利润等于15。非农产品将按照115而不是按照110出卖;农产品将按照115而不是按照120出卖。因此,农产品同非农产品相比,相对价值下降1/12;但是两笔资本或总资本——农业资本和工业资本加在一起——的平均利润提高了50%,从10提高到15。[605] * * * [636]李嘉图谈到他自己对地租的理解时说: “我始终认为地租是局部垄断的结果,它实际上决不调节价格
这里,“剩余产品”是产品中超过用于工资的部分的余额。李嘉图的论断只有在假定某一等级的土地不支付任何地租的情况下,在这种不支付地租的土地,或者不如说这种土地的产品调节市场价值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相反,如果这种土地的产品不支付地租,是因为比较肥沃的土地调节市场价值,那末,不支付地租这个事实根本不能成为有利于李嘉图的论断的证据。(因此,决不是作为垄断起作用,也就是说,决不是垄断的结果。在李嘉图看来,只有地租不是落进租地农场主的腰包而是落进较好等级的土地所有者的腰包,才能是垄断的结果); 地租倒是价格的结果。我认为,如果土地所有者放弃全部地租,土地上生产的商品也不会变得便宜一些,因为这些商品中总有一部分是在不支付地租或不能支付地租的土地上生产的,因为在那里,剩余产品只够支付资本的利润。”(李嘉图《原理》第332—333页) 实际上,如果“土地所有者放弃”级差地租,那它就会归租地农场主所有。相反,放弃绝对地租却会降低农产品的价格,提高工业品的价格,其提高的程度相当于平均利润由于这一过程而增长的程度。[636] * * * [605]“地租的提高总是一个国家的财富增加以及对这个国家已增加的人口提供食物发生困难的结果。”(第65—66页) 这种论断的后一部分是错误的。 “在那些拥有最肥沃的土地,输入限制最少,由于农业改良而无需增加相应的劳动量就可以增加生产,因而地租增长得缓慢的国家里,财富增长得最快。”(第66—67页)
如果地租率不变,只是投于农业的资本随着人口增长而增长,地租的绝对量也可能增加;如果Ⅰ不支付地租,Ⅱ只支付一部分绝对地租,但是由于较好土地比较肥沃而级差地租大大增长等等,地租的绝对量也可能增加。(见表[注:见第302—303页。——编者注])[(3)斯密和李嘉图关于农产品的“自然价格”的见解] “如果昂贵的谷物价格是地租的结果而不是地租的原因,价格就会随着地租的高低而成比例地变动,地租就会成为价格的构成部分。但是花费最多的劳动生产出来的谷物是谷物价格的调节者,地租不是也决不可能是这种谷物的价格的构成部分……原料成为大多数商品的组成部分,但是,这个原料的价值,同谷物价值一样,是由最后投入土地并且不支付任何地租的那一笔资本的生产率调节的;因此,地租不是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第67页)
这里,由于混淆了“自然价格”(因为这里所谈的是这种价格)和价值,引起了许多混乱。李嘉图从斯密那里因袭了这种混乱。在斯密那里,这种混乱相对地说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放弃了,并且仅仅是因为他放弃了他自己对于价值的正确解释。不论地租、利润或工资,都不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相反,在商品价值既定的情况下,这个价值所能分解成的各个部分,却或者属于积累劳动(不变资本)的范畴,或者属于工资、利润或地租的范畴。而关于“自然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斯密倒可以把它的构成部分当作既定的前提来谈。仅仅由于混淆了“自然价格”和价值,斯密才把这种看法搬到商品的价值上来。除了原料和机器(简言之,不变资本——它对每个特殊生产领域的资本家来说,都是外来的既定的量,它在每个资本家那里,都以一定的价格加入生产)的价格之外,资本家在确定他的商品价格时还必须考虑到以下两件事。[第一]必须加上工资的价格,这个价格在他看来也是(在一定限度内)既定的。商品的“自然价格”不是指市场价格,而是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的平均市场价格,或者说,市场价格所趋向的中心。因此,在这里,工资的价格总的说来是由劳动能力的价值决定的。至于[第二]利润率——“自然利润率”,那是由非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全部资本所创造的全部商品的价值决定的。这就是全部商品的总价值超过商品中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和工资价值的余额。这个全部资本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形成利润的绝对量。利润的这个绝对量同全部预付资本之比决定一般利润率。因此,这个一般利润率不仅对于单个资本家,而且对于每个特殊生产领域的资本来说,也都表现为外来的既定的东西。因此,他必须在产品所包含的预付于原料等等的价格[606]和工资的“自然价格”之上再加一个一般利润,比如说10%,以便这样——在他看来必然表现为这样——通过把各构成部分相加的办法,或者说,通过把它们结合起来的办法,得出商品的“自然价格”。在出卖商品的时候,它的自然价格是否得到支付,是支付得高些还是低些,这取决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费用价格不同于价值,加入费用价格的只有工资和利润,而地租只有在它已经加入预付于原料、机器等等的价格的限度内才加入费用价格。因此,在资本家看来,地租不是作为地租加入费用价格,对资本家来说,原料、机器的价格,简言之,不变资本的价格,一般说来是作为前提存在的一个整体。 地租不是作为构成部分加入费用价格。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农产品按照它的费用价格出卖,那就根本不存在地租。这时,土地所有权对资本来说在经济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在按照费用价格出卖的那一级土地产品调节[根据李嘉图的理论]该领域的产品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是不存在的。(D表Ⅰ是另外一种情况[88]。) 或者(绝对)地租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高于它的费用价格出卖。农产品按照高于它的费用价格的价值出卖。这样,地租便加入产品的市场价值,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成为市场价值的一部分。但是租地农场主把地租看成是既定的,正如工业家把利润看成是既定的一样。地租决定于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的费用价格的余额。但是,租地农场主的计算同资本家完全一样:第一是预付的不变资本,第二是工资,第三是平均利润,最后,是在租地农场主看来同样为既定的地租。这对他来说也就是例如小麦的“自然价格”。他是否能得到这个价格,又取决于当时的市场情况。 如果按照实际情况把握住费用价格和价值的差别,那末地租就决不会作为构成部分加入费用价格,而且只有在我们谈到不同于商品价值的费用价格的时候才可以谈构成部分。(级差地租同超额利润一样决不加入[个别]费用价格,因为它始终只是市场费用价格[89]超过个别费用价格的余额,或者说,只是市场价值超过个别价值的余额。) 因此,当李嘉图同亚·斯密相反,认为地租决不加入费用价格的时候,他在本质上是正确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说,他又错了,因为他证明这一点的方法,不是把费用价格和价值区别开来,而是象亚·斯密一样把两者等同起来;因为不论地租、利润还是工资,都不是价值的构成部分,尽管价值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且有同样理由分解为所有这三者,如果这三者都存在的话。李嘉图的论断是这样的:地租不是农产品“自然价格”的构成部分,因为最坏的土地的产品价格等于这个产品的费用价格,等于这个产品的价值,它决定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因此,地租并不构成价值的任何部分,因为它不构成“自然价格”的任何部分,而这个“自然价格”等于价值。但是这恰恰是错误的。最坏的土地上种植出来的产品的价格等于它的费用价格,或者是因为这个产品低于它的价值出卖,就是说,决不象李嘉图所说的那样,是因为它按照它的价值出卖,或者是因为这种农产品属于价值和费用价格例外地完全一致的那样一类商品,那样一等商品。如果在某个特殊生产领域中,用一定资本如100货币单位创造的剩余价值,恰巧等于按平均计算应摊到总资本的同样的相应部分(例如100货币单位)的剩余价值,那就是这种情况。因此,这就造成了李嘉图的混乱。 至于亚·斯密,他既然把费用价格和价值等同起来,他从这个错误的前提出发,便有理由说地租同利润和工资一样是“自然价格的构成部分”。而他的前后矛盾却在于,他在进一步说明时,又认为地租不象工资和利润那样加入“自然价格”。他所以这样前后矛盾,是因为观察和正确的分析又使他承认,在非农产品的“自然价格”和农产品的市场价值的规定中存在着某种差别。关于这一点,在我们谈到斯密的地租理论时还要更详细地谈。 [(4)李嘉图对农业改良的看法。他不懂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发生变化的经济后果] [607]“我们已经看到:当把追加资本投入产量较少的土地成为必要时,每投入一笔追加资本,地租就提高一次。 (但是并不是每一笔追加资本都生产出较少量的产品。) 根据同样的原理可以得出结论:社会上的任何条件,如果能使我们无须在土地上使用同量资本,从而使最后使用的一笔资本具有较高的生产率,就都会使地租降低。”(第68页) 也就是说,它们会使绝对地租降低,但不一定使级差地租降低。(见B表) 这样一些条件,可以是由于人口减少而发生的“一个国家的资本的减少”,但是,也可以是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更高度的发展。 “但是,这样的结果也能在一个国家的财富和人口增加的情况下产生,如果随着这种增加农业也进行显著的改良,因为这种改良能够得到使耕种比较贫瘠的土地的必要性减少,或者在耕种比较肥沃的土地时花费同量资本的必要性减少的同样效果。”(第68—69页)
(奇怪的是李嘉图在这里忘记了:那些改良也可以使比较贫瘠的土地的质量得到改良,并把比较贫瘠的土地变成比较富饶的土地,——这个观点在安德森那里占主导地位。)李嘉图的下面这一论点是非常错误的: “如果人口不增加,就不可能有对追加谷物量的需求。”(第69页)
随着谷物价格下降,对其他原产品如蔬菜、肉类等的追加需求将会产生,而且可以用谷物酿制烧酒等等,这些姑且不论;李嘉图在这里假定,全部人口想消费多少谷物就消费多少谷物。这是错误的。{“我们的消费量在1848、1849、1850年大大增长,说明我们以前吃不饱,说明价格由于供给不足而维持在高水平上。”(弗·威·纽曼《政治经济学讲演集》1851年伦敦版第158页) 同一个纽曼说: “李嘉图关于地租不能提高价格的论证是根据这样一个假定,就是索取地租的权力在实际生活中决不可能使供给减少。但是为什么不可能呢?有着非常广阔的土地,这些土地,如果不索取地租,立刻就会投入耕种,可是它们人为地荒芜着,这或者是因为土地所有者把它们当作猎场出租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或者是因为土地所有者宁肯让它们成为具有诗情画意的荒野,而不愿让人耕种来取得那一点点徒有其名的地租。”(第159页)} 如果认为,土地所有者从谷物生产中抽出自己的土地,便不能通过把它变成牧场或建筑地段,或者象苏格兰高地某些地区那样把它变成供狩猎用的人造森林,来取得地租,那是完全错误的。 李嘉图区别了农业上的两种改良。一种改良 “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如采用更合理的轮作制或更好地选用肥料。这些改良确实能使我们从较少量的土地得到同量的产品。”(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70页)
照李嘉图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地租一定下降。 “例如,如果连续投入的各笔资本的产量分别是100、90、80、70夸特;当我在使用这四笔资本时,我的地租是60夸特,或者说
只要我使用的还是这四笔资本,即使每一笔资本的产品有等量的增加,地租仍旧不变。” (如果产品有不等量的增加,那末,尽管肥力提高了,地租也能提高。) “如果产量不是100、90、80、70夸特,而是增加到125、115、105和95夸特,那末地租仍旧是60夸特,或者说
但是当产品这样增加时,如果需求没有增加,就没有理由把这样多的资本投在土地上;有一笔将被抽出,因此,最后一笔资本将提供105夸特而不是95夸特,地租降到30夸特,或者说 且不说在价格下降时即使人口不增加,需求也可能增加(李嘉图自己在他所举的例子中就假定需求增加了5夸特);李嘉图之所以从不断向比较不肥沃的土地推移这个前提出发,也正是因为人口每年都在增加,就是说,消费谷物、吃面包的那部分人口在增加,而且这部分人口比整个人口增加得快,因为面包是大部分人口的主要食物。因此,就没有必要假定,需求不会随着[农业]资本的生产率一起增长,所以地租会下降。如果农业改良对于各级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的影响不一样,地租就可能提高。 此外,毫无疑问(B表和E表),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肥力提高不仅可能把最坏的土地从市场排挤出去,甚至还可能迫使投在比较肥沃的土地上的一部分资本从谷物生产中抽出(B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级土地的产品增加的量相同,谷物地租就下降。 接着,李嘉图谈到第二种农业改良。 “但是有些改良可能降低产品的相对价值而不降低谷物地租,尽管它们会降低货币地租。这种改良并不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但是使我们能够用较少的劳动获得土地产品。这些改良与其说是针对土地耕作方法本身,不如说是针对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构成。例如犁和脱粒机等农具的改良,在农业上使用马匹方面的节约,兽医知识的增进,都具有这样的性质。因此投到土地上的将是较少的资本,也就是较少的劳动,但是要获得同量产品,耕种的土地就不能减少。可是这种改良是否影响谷物地租,必然取决于使用各笔资本所得到的产品之间的差额是扩大、不变还是缩小。”
{李嘉图在谈到土地的自然肥力的时候也应该坚持这一点。向新的等级的土地推移,究竟是使级差地租减少、不变还是增加,取决于投在这些肥力不同的土地上的资本的产品之间的差额是扩大、不变还是缩小。} 为了在纯粹的形式上研究这个问题,必须假定[农业中]不变资本(100镑)的降价对用于Ⅰ、Ⅱ、Ⅲ三个等级的资本量发生同样的影响,因为不同的影响只涉及级差地租,而与我们现在研究的问题毫无关系。因此,我们假定,由于改良,同样的资本量,以前值100镑,现在只值90镑,就是说它的价值减少了1/10,即10%。现在要问,这些改良对农业资本的构成有什么影响? 如果花在工资上的资本[对不变资本]的比例不变,如果100镑分为60c+40v,那末90镑就分为54c+36v,在这种情况下,Ⅰ级地上生产的60夸特的价值等于108镑。但是,如果降价表现为不变资本以前值60镑,现在只值54镑,而v(即花在工资上的资本)只值32+(2/5)镑而不是值36镑(再减少1/10),那末,支出的就不是100镑而是86+(2/5)镑。这一资本的构成是54c+[32+(2/5)]v。按100计算,资本构成是[62+(1/2)]c+[37+(1/2)]v。在这种情况下,Ⅰ的60夸特的价值等于102+(3/5)镑。最后我们假定,虽然不变资本的价值减少了,花在工资上的资本在绝对量上仍然不变,因此它同不变资本相对来说增大了,结果支出的资本90镑分为50c+40v,资本构成按100计算,则等于[55+(5/9)]c+[44+(4/9)]v。 现在我们来看,在这三种情况下谷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的情况怎样。在B的情况下,c和v的价值虽然减少,c和v的比例却保持不变。在C的情况下,[610]c的价值减少,但v的价值相对地减少得更多。在D的情况下,只有c的价值减少,而v的价值不变。 我们首先把前页的原表[注:见本册第366页。——编者注]列出[标以字母A,然后把它同说明上述农业资本有机组成部分价值变动的各种情况的B、C、D三个新表加以对比]。[注:在手稿中,下面按次序排列了A、B、C、D各表,这些表印在第368—369页上。C表和D表在手稿中有几栏空着。漏写的数字是编者补上的。最后一栏的标题(《资本构成和绝对地租率》)在手稿中原来没有,也是编者根据该栏的内容补上的。——编者注] * * * [611]从[第368—369页]所列的[总]表我们可以看到: 最初,在A的情况下,[农业资本的各有机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是60c+40v;投入每级土地的资本都是100镑,地租表现为货币是70镑,表现为谷物是35夸特。 在B的情况下,不变资本降价,因而投入每级土地的资本只有90镑,但是可变资本也相应降价,结果比例不变。这里货币地租减少了,谷物地租不变;绝对地租[90]也不变。货币地租减少,是因为投入的资本减少。谷物地租不变,是因为在支出货币量较少的情况下每一货币单位生产的谷物多了,而各级之间的比例保持不变。 在C的情况下,不变资本降价;但是v减少得更多,结果不变资本相对地变贵了。绝对地租减少。谷物地租和货币地租都减少。货币地租减少,是因为资本总的说来大大减少了,而谷物地租减少,是因为绝对地租减少而各级间的差额保持不变,结果所有[各级的谷物地租]都同等地减少了。 在D表中,情况却完全相反。只有不变资本减少,而可变资本不变。李嘉图的前提就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货币地租由于资本减少,在绝对量上只是稍有减少(只减少1/3镑),但同花费的资本相对来说却有很大增加。相反,谷物地租的绝对量增加了。为什么呢?因为绝对地租从10%提高到[12+(2/9)]%,而这是由于v同c相对来说增加了。 于是,得出下表: * * * 李嘉图继续说: “凡是使连续投入同一土地或新地的各笔资本所得产品的差额缩小的事物,都有降低地租的趋势;凡是扩大这种差额的,必然产生相反的结果,都有提高地租的趋势。”(第74页)
当资本从农业中抽出的时候,当坏地变得比较肥沃的时候,或者甚至当比较不肥沃的土地被排挤出市场的时候,这种差额就可能扩大。{地主和资本家。1862年7月15日《晨星报》[91],在一篇论谁有义务(自愿地或被迫地)援助由于棉花歉收和美国内战而处于困境的郎卡郡等地棉纺织工业工人的社论中写道: “这些人有合法权利要求用主要由他们自己的勤劳创造出来的财产来维持生活……有人说,那些靠棉纺织工业发了大财的人特别有义务慷慨救济。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工商业界已经这样做了……但是,难道他们是靠棉纺织工业发了财的唯一阶级吗?当然不是。郎卡郡和柴郡北部的土地所有者们在这样创造出来的财富中分享了很大一份。而且土地所有者是占了特殊的便宜的,他们分享财富,可是对于创造这个财富的工业却毫无帮助,既不动手,也不动脑……为了[612]创立这个目前正在受到严重震荡的大工业,工厂主付出了他的资本和才干,经常提心吊胆,工厂的工人付出了他的技能、时间和体力劳动;但是,郎卡郡的土地所有者们付出了什么呢?什么也没有,真是一点也没有;但是他们从这个工业得到的实际利益却比另外两个阶级的哪个都多……肯定地说,这些大地主单单由于这个原因而增加的年收入是很大的,很可能至少增加两倍。” 资本家是工人的直接剥削者,他不仅是剩余劳动的直接占有者,而且是剩余劳动的直接创造者。但是,因为剩余劳动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只有通过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才能实现,所以产业资本家本身就是这一生产职能的承担者,生产的领导者。相反,地主在土地所有权上(就绝对地租来说)和在土地等级的自然差别上(级差地租)却拥有一种特权,使他能把这种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装进自己的腰包,尽管他在管理和创造这种剩余劳动或这种剩余价值方面毫无贡献。因此,在发生冲突时,资本家把地主看作纯粹是一个多余而有害的赘疣,看作资本主义生产的游手好闲的寄生虫,看作长在资本家身上的虱子。} 第三章《论矿山地租》。 这里又说: “这种地租〈矿山地租〉同土地的地租一样,是它们产品价值高昂的结果,决不是价值高昂的原因。”(第76页)
关于绝对地租,它既不是“价值高昂”的结果,也不是“价值高昂”的原因,而是价值超过费用价格的结果。为矿山产品或土地产品而支付这一余额,从而形成绝对地租,这种情况不是这一余额的结果,因为这种余额在一系列生产部门中都存在,它并不加入这些部门的产品的价格;这种情况倒是土地所有权的结果。至于级差地租,可以说它是“价值高昂”的结果,只要“价值高昂”是指那些比较富饶的等级的土地或矿山的产品市场价值超过它们的实际价值,或者说,个别价值的余额。 李嘉图所谓调节着最贫瘠的土地或矿山的产品价格的“交换价值”,无非是指费用价格,而他所谓的费用价格,无非是指预付加普通利润,他错误地把这个费用价格与实际价值等同起来,这从下面一段话里也可以看到: “被开采的最贫的矿山所产金属的交换价值,应当至少不仅足以供给开采金属并把它运到市场上的那些人的衣着、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费用,而且还足以给预付经营企业所必需的资本的人提供普通平均利润。资本从这种最贫的、不支付地租的矿山得到的报酬,将调节其他一切生产率较高的矿山的地租。假定,这种矿山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其他矿山生产的超过这个普通利润的一切东西,必须作为地租支付给矿山所有者。”(第76—77页)
可见,这里直截了当地说:地租等于农产品的价格(在这里也就是“交换价值”)超过它的费用价格的余额,也就是超过预付资本的价值加资本的普通(平均)利润的余额。因此,如果农产品的价值高于它的费用价格,那末,它就能够支付地租,而根本不管土地的差别如何,那时,最贫瘠的土地和最贫的矿山就可以同最富饶的一样支付同样的绝对地租。如果农产品的价值不高于它的费用价格,那末,地租只能来自比较肥沃的土地等等的产品的市场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余额。 “如果用等量劳动加等量固定资本总是可以从不支付地租的矿山获得等量的黄金……〈黄金的〉数量确实会随着需求而增加,但是它的价值不变。”(第79页)
这种适用于黄金和矿山的情况,也适用于谷物和土地。因此,如果继续开垦的总是同级的土地,如果在花费同量劳动的情况下它们总是提供同量产品,[613]那末一磅黄金或一夸特小麦的价值就保持不变,尽管其数量会随着需求而增加。这就是说,它们的地租(指地租额,不是指地租率)在产品价格没有任何变动的情况下也将增加。使用的资本将会更多,但是资本的生产率始终不变。这是地租的绝对量增长的重大原因之一,它同产品价格的提高毫无关系,因此,不同土地和不同矿山的产品所支付的地租不会发生相应的变动。[(5)李嘉图对斯密的地租观点和马尔萨斯某些论点的批判] 李嘉图著作第二十四章《亚当·斯密的地租学说》。 这一章对于了解李嘉图和亚·斯密之间的差别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这个差别的更深入的阐述(关于亚·斯密),我们留待以后再说,因为考察了李嘉图的学说之后要专门考察斯密的学说。 李嘉图一开始就引了亚·斯密的一段话,照李嘉图的看法,斯密在这一段话里正确地确定了农产品的价格在什么时候提供地租,什么时候不提供地租。但是,后来斯密又认为,土地的某些产品,如食物,应当始终提供地租。 关于这个问题,李嘉图作了下面的评论,这个评论对他[李嘉图]是很重要的: “我相信直到目前为止,在每一个国家,从最不开化的到最文明的,都有这样一种质量的土地,它提供的产品的价值只够补偿它所花费的资本并支付该国的平均普通利润。我们都知道,美国的情况就是这样,可是谁也没有说,决定地租的原理在美国和在欧洲不同。”(第389—390页)
这些原理当然有很大“不同”。在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或法律上——不存在的地方,不会有绝对地租存在。土地所有权的恰当表现,是绝对地租,而不是级差地租。如果说,在有土地所有权存在和没有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地方,都是同一些原理支配着地租,那就等于说,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形式不取决于是否存在土地所有权。其次,所谓“都有这样一种质量的土地,它提供的产品的价值只够补偿……资本并支付……普通利润”,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同量劳动生产4夸特,同这个劳动生产2夸特对比起来,产品并不具有更大的价值,虽然一夸特的价值在一种情况下是另一种情况下的两倍。因此,产品是否提供地租,与产品的这个“价值”的量本身绝对无关。产品只有在它的价值高于它的费用价格时才能提供地租,而这个费用价格,是由其他一切产品的费用价格决定的,或者,换句话说,是由100货币单位的资本在每一生产部门中平均占有的无酬劳动量决定的。但是,产品的价值是否高于它的费用价格,完全不取决于它的价值的绝对量,而取决于用在它的生产上的资本的构成同用在非农业生产上的资本的平均构成的对比。 “但是,如果说英国的农业已发达到目前已经没有不提供地租的土地这一点是事实,那末,那里以前一定有过这样的土地这一点同样是事实;而且那里有没有这样的土地,对于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如果大不列颠有任何投在土地上的资本只能补偿资本并为它提供普通利润,那末,不论这笔资本是投在老地或新地上,事情完全一样。如果一个租地农场主承租了一块土地,为期七年或十四年,他可能打算在土地上投下10000镑资本,因为他知道,按当时的谷物和原产品的价格,他能够补偿他所必须花费的资本,支付地租并获得普通利润率。他不会投资11000镑,除非投入这最后1000镑能够给他提供普通的资本利润。当他计算是否投入这一笔追加资本时,他所考虑的仅仅是原产品的价格够不够补偿他的费用和利润,因为他知道他无须支付追加地租。即使在租佃期满后,他的地租也不会提高;如果他的土地所有者因他投了1000镑追加资本而要提高地租,他就会把这笔资本抽回;因为,依照假定,他投入这笔资本只得到把资本用在其他任何地方也能得到的普通平均利润;因此,租地农场主不可能同意为这笔资本支付地租,除非原产品价格进一步提高,或者同样可以说,除非普通一般利润率下降。”(第390—391页)
这里,李嘉图承认最坏的土地也能够提供地租。他怎么解释这一点呢?为了生产满足追加需求所必要的追加供给而投在最坏土地上的第二笔资本,[614]只有在谷物价格提高的情况下才能补偿费用价格。因此,第一笔资本现在将提供一个超过这个费用价格的余额,即提供地租。所以,情况是这样:在投入第二笔资本以前,因为市场价值高于费用价格,最坏土地上的第一笔资本就已提供地租。因此,问题只是在于,市场价值是否还必须高于最坏土地产品的价值,或者相反,是否产品的价值高于它的费用价格,而价格的提高只是使它能够按照它的价值出卖。其次:为什么价格必须高到等于费用价格即预付资本加平均利润呢?这是由于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的竞争,由于资本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是通过资本对资本的作用。但是资本通过什么作用才能迫使土地所有权让产品的价值降低到费用价格呢?从农业中抽出资本不能产生这种效果,除非同时使农产品的需求减少。抽出资本倒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会使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涨到农产品的价值之上。把新的资本转到农业中去,同样不能产生这样的效果。因为资本之间的相互竞争恰恰使土地所有者能够要求每个资本家满足于“平均利润”,把价值超过提供这一利润的价格的余额付给土地所有者。 但是,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土地所有权使人们有权让产品高于它的费用价格而按照它的价值出卖,那末,为什么土地所有权不能同样使人们有权让产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就是说,按照任何一个垄断价格出卖呢?在一个没有对外谷物贸易的小岛上,谷物、食品,同其他任何产品一样,无疑能够按照垄断价格出卖,就是说,按照这样一个价格出卖,这个价格只受需求情况的限制,就是说,只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的限制,而这个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随着所提供的产品的价格水平而具有极为不同的大小和范围。 我们撇开这种例外情况不谈,——在欧洲各国根本谈不到这种情况;甚至在英国也有相当大一部分肥沃的土地被人为地从农业,总之从市场抽出去,以便提高其余部分的价值,——土地所有权只是在资本的竞争使商品价值规定发生变化的限度内才能影响和麻痹资本的作用即资本的竞争。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只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后果和结果。本来(平均地说)商品是按其价值出卖的。在农业中,土地所有权的存在阻碍着对价值的偏离。 李嘉图说,如果一个租地农场主承租了一块土地,为期七年或十四年,他打算投下譬如10000镑资本,谷物价值(平均市场价值)使他能够补偿预付资本加平均利润加租约上规定的地租。因此,既然他“租用”土地,对他来说,平均市场价值即产品的价值是出发点;利润和地租只是这个价值所分解成的部分,而不是这些部分构成这个价值。既定的市场价格对资本家,就象作为前提的产品价值对理论以及对生产的内在联系一样。这就是李嘉图由此得出的结论。如果租地农场主追加1000镑,他所考虑的仅仅是,在市场价格既定的条件下,这1000镑是否能为他提供普通利润。因此,李嘉图大概是这样想的:费用价格是起决定作用的东西,作为调节要素加入这种费用价格的恰恰是利润,而不是地租。 首先,利润也不是作为构成要素加入费用价格的。按照假定,租地农场主把市场价格作为出发点,计算着在这一既定的市场价格下追加的1000镑是否能为他提供普通利润。因此,这一利润不是这一价格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但是,李嘉图进一步推论,这1000镑的投入本身,是通过计算那一价格是否能提供普通利润来决定的。因此,利润对于这1000镑的投入,对于生产价格,是决定的因素。 其次,李嘉图说,如果资本家发现这1000镑不能提供普通利润,那他就不会投入这笔资本。就不会有追加食物的生产。如果追加食物的生产是满足追加需求所必需的,那末,需求就必须把价格即市场价格提高到它能提供普通利润的水平。因此,利润不同于地租,在这里利润是作为构成要素加入的,这不是由于利润创造产品的价值,而是由于产品价格如果不提高到除补偿预付资本以外还支付普通利润率的高度,产品本身[615]就不会被创造出来。相反,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没有必要提高到足以支付地租的地步。因此,地租和利润之间在这里存在着一个本质差别,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利润是价格的构成要素,地租则不是。(这显然也是亚·斯密的内心想法。) 就这种情况说,这是对的。 但是,为什么呢?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同资本对立,因此,按照假定,这里恰恰不存在形成地租,形成绝对地租的那种组合。用第二笔资本1000镑生产的追加谷物,是在市场价值不变的条件下,也就是在只有假定价格不变时才产生的追加需求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它必须低于它的价值而按费用价格出卖。因此,这1000镑追加产品所处的情况,正象一块新的比较不肥沃的土地投入耕种时的情况一样,这种土地不决定市场价值,而只有在按现有的、原来的市场价值即按一个不由这个新的生产决定的价格来提供追加供给的条件下,才能提供自己的追加供给。在这种情况下,这块追加的土地是否提供地租,完全取决于它的相对肥力,而这正是由于它不决定市场价值。在原有土地上追加1000镑的情况完全一样。而李嘉图恰好由此作出了相反的结论:追加的土地或追加的那笔资本决定市场价值,因为它们的产品价格在市场价值既定、不由它们决定的条件下不提供地租,而只提供利润,不抵偿产品的价值,而只抵偿费用价格!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但是这里尽管不提供地租,产品还是在生产!的确是这样!在租地农场主已经租用的土地上,在他本人由于租约实际上成了土地所有者的期间,土地所有权对于他资本家来说,就不是作为独立的、起阻碍作用的要素存在了。因此,资本现在是不受阻碍地在这个要素中活动,对资本来说,能得到产品的费用价格也就满足了。同样,在租佃期满后,租地农场主自然将根据土地投资在多大范围内提供能按自己价值出卖的产品,也就是能提供地租的产品来调节地租。在市场价值既定的条件下不能提供超过费用价格的余额的那部分投资,在确定地租额时是不计算在内的,正如那种由于相对贫瘠而使市场价格仅仅支付产品的费用价格的土地,资本不为它支付地租或租约不规定支付地租一样。 实际情况不完全象李嘉图说的那样。如果租地农场主拥有闲置资本,或者在十四年租期的最初几年获得闲置资本,那末,他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要求普通利润。只有在他借进追加资本的时候,他才要求普通利润。他究竟用这笔闲置资本来做什么呢?租进新的土地吗?在农业生产上,进行比较集约的投资比起以较大资本进行粗放耕作来,要合算得多。或者,如果在老地附近没有可供租种的土地,那末,租地农场主在经营两个分开的农场的情况下,他的监督管理活动,比加工工业中一个工厂主经营六个工厂还要分散得多。或者,租地农场主只好把货币存在银行里生息,投在公债券、铁路股票等等上面吗?这样,他一开始就要至少放弃普通利润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因此,如果他能把这些货币作为追加资本投到原来的农场中,收入虽然会低于平均利润,例如当平均利润等于12%的时候得到的利润为10%,但是,在利率为5%时,他仍然多赚100%。因此,把追加的1000镑[616]投在原来的农场上,对于租地农场主来说,仍然是一笔有利可图的生意。 因此,李嘉图把追加资本的投入[原来的土地]同追加资本用在新的土地上等同起来,是完全错误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产品也不一定要提供普通利润。它只是必须提供高于普通利率的利润,使租地农场主感到把自己的闲置资本用于生产虽然要操心和担风险,但还是比用作货币资本合算。 但是,正象已经指出的那样,李嘉图从这个论断得出的下述结论,是非常荒谬的: “如果亚·斯密的敏锐的头脑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就不会认为地租是原产品价格的一个构成部分,因为价格到处都是由不支付任何地租的最后一笔资本的收益调节的。”(第391页)
李嘉图的例子恰恰证明了相反的情况:这最后一笔资本投入土地,是由市场价格调节的,这个市场价格不取决于这笔资本的投入,它在这笔资本投入以前早已存在,因此它只让最后这笔资本得到利润,而不是地租。说利润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调节者,那是完全正确的。因此,说生产如果完全受资本调节,就不存在绝对地租,那也是正确的。绝对地租恰恰是在生产条件使土地所有者有权限制资本对生产实行完全调节的地方产生的。第二,李嘉图责备亚·斯密(第391页及以下各页)[仅仅]在煤矿方面发挥了正确的地租原理;李嘉图甚至说: “整个地租原理在这里得到了精辟而明确的说明,但是其中每一个字,不仅适用于煤矿,而且适用于土地;可是斯密断然认为,‘地面上的地产却是另外一种情况’。”(第392页)
亚·斯密觉得,土地所有者在一定情况下有权力对资本进行有效的抵抗,使人感到土地所有权的力量并因而要求绝对地租,而他在其他情况下就没有这种权力;但是,正是食物的生产确定地租规律,而资本在土地上作其他用途时产生的地租是由农业地租决定的。 “‘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和它们所提供的地租的价值〈亚·斯密说〉,都是同它们的绝对肥力,而不是同它们的相对肥力成比例。’”(第392页)
李嘉图在反驳斯密时,尽可能地接近真正的地租原理。他说: “但是,假定没有不提供地租的土地。这样,最坏土地的地租额将同产品价值超过资本支出加资本的普通利润的余额成比例。同一原理将决定质量或位置比较好的土地的地租,因此,这些土地的地租,由于它们有较大的优越性,将高于比它们坏的土地的地租。对于第三种质量更好的土地,一直到最好的土地,都可以这样说。因此,正是土地的相对肥力决定作为地租支付的那部分产品,正象矿山的相对富饶程度决定作为矿山地租支付的那部分产品一样,这一点难道不是很清楚吗?”(第392—393页)
这里,李嘉图说出了正确的地租原理。如果最坏的土地支付地租,也就是说,如果支付的地租与土地的自然肥力的差别无关,即支付的是绝对地租,那末这种地租必定等于“产品价值超过资本支出加资本的普通利润的余额”,就是说,等于产品价值超过产品费用价格的余额。李嘉图认为这样的余额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他违反他自己的原理,错误地接受了斯密教条,[617]即产品价值等于产品的费用价格。此外,李嘉图还犯了一个错误。 级差地租自然决定于“相对肥力”。但是绝对地租同“自然肥力”毫无关系。 可是,另一方面,斯密正确地认为,最坏土地支付的实际地租可以取决于其他土地的绝对肥力和最坏土地的相对肥力,或者取决于最坏土地的绝对肥力和其他等级的土地的相对肥力。 问题在于,最坏土地支付的地租的实际数额,不是象李嘉图所想的那样,取决于这种土地自己的产品价值超过产品费用价格的余额,而是取决于产品市场价值超过产品费用价格的余额。但是,这是极不相同的两回事。如果最坏土地的产品本身决定市场价格,市场价值就等于它的实际价值,因而它的市场价值超过它的费用价格的余额就等于它自己的个别价值(它的实际价值)超过它的费用价格的余额。如果市场价格不取决于最坏土地的产品而由其他等级的土地决定,那末情况就不是如此。李嘉图是从下降序列这个假定出发的。他假定,最坏的土地最后耕种,而且(在假定的场合)只有当追加需求使得按照最后耕种的最坏土地的产品价值提供追加供给成为必要的时候,这种土地才会耕种。在这种情况下,最坏土地的产品价值调节市场价值。而在上升序列中,(即使按照李嘉图的看法)只有在较好等级的土地的追加供给按照原来市场价值仅仅等于追加需求的时候,最坏土地的产品价值才调节市场价值。如果追加供给大于这种需求,李嘉图总是假定,老地一定会停止耕种,结果只能是老地将提供比过去低的地租,或者完全不提供地租。在下降序列中,情况也是一样。如果追加供给只有按照原来的市场价值才能提供,那末,较坏的新地是否提供地租以及提供多少地租,就取决于这个市场价值超过这种土地产品的费用价格的程度的大小。在两种情况下[即无论在上升序列还是在下降序列中],它的地租都是由绝对肥力决定,而不是由相对肥力决定。较好土地的产品的市场价值究竟超过新地产品自己的实际个别价值多少,取决于新地的绝对肥力。 亚·斯密在这里正确地区别了土地和矿山,因为他在谈到矿山时,假定决不会向较坏的等级推移,而总是向较好的等级推移,它们提供的产品总是多于必要的追加供给。那时,最坏土地的地租就取决于它的绝对肥力。 “亚·斯密说,有一些煤矿只能由其所有者来开采,因为它们只能补偿开采的费用和所用资本的普通利润。在他说了这样的话以后,我们本来希望他会承认,正是这些煤矿调节一切煤矿的产品的价格。如果老矿不能提供煤的全部需要量,那末,煤的价格就会上涨,并且一直上涨到新的较贫的煤矿的所有者发现开采他的煤矿能获得资本的普通利润为止……因此,可以说,永远是最贫瘠的煤矿调节煤的价格。可是,亚·斯密的看法却不同。他认为,‘最富饶的煤矿也调节邻近其他一切煤矿的煤的价格。不论是这些煤矿的所有者还是从事开采煤矿的企业主都会发现,如果煤的卖价比邻近的煤矿低一些,煤矿所有者就能得到更多的地租,企业主就能得到更多的利润。邻近的煤矿很快就会被迫按同一价格出卖自己的煤,虽然他们这样做不那么容易,虽然这样做总会减少他们的地租和利润,有时还会使他们完全失去地租和利润。结果,一些煤矿完全被放弃,另外一些煤矿提供不了地租,而只能由它们的所有者开采’。如果煤的需求[617a]减少了,或者由于新法开采产量增加了,价格就会下降,有些煤矿就会被放弃。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煤的价格都必须足以支付不担负地租的煤矿的开采费用和利润。因此,价格是由最贫的煤矿调节的。确实,亚·斯密自己在另一个地方也承认了这一点,因为他说:‘煤正象其他一切商品一样,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能够出卖的最低价格,就是仅仅足以补偿使煤进入市场所使用的资本加上它的普通利润的价格。在土地所有者不能得到地租而必须或者亲自开采,或者干脆放弃的煤矿上,煤的价格一般必然接近于这一价格。’”(第393—395页)
亚·斯密的错误在于,他把最富饶的煤矿(或土地)支配市场这种特殊的市场状况当作一般的情况。但是,如果假定是这种情况,那末,斯密的论证(总的说来)就是正确的,而李嘉图的论证却是错误的。斯密假定,由于需求的情况和较高的富饶程度,最好的煤矿只有在把煤卖得低于竞争者的时候,只有在它们的产品价格低于原来的市场价值的时候,才能使它们的全部产品挤进市场。这样一来,对较次的煤矿来说,产品的价格也下降了。市场价格下降了。这种下降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压低较次煤矿的地租,甚至可能使它完全消失。因为不论市场价值是否等于某一级土地(或煤矿)的产品的个别价值,地租总是等于市场价值超过产品的费用价格的余额。斯密没有注意到,只有在抽出部分资本和缩减产量成为必要时,利润才可能因此减少。如果在一定情况下由较好煤矿的产品调节的市场价格,降低到使最次煤矿的产品不能提供任何超过费用价格的余额,那末最次的煤矿就只能由其所有者自己开采。在这种市场价格条件下,没有一个资本家会向他支付地租。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土地所有权并不赋予他任何支配资本的权力,但是,土地所有权为他排除了其他资本家向土地投资时遇到的那种抵抗。对他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不存在的,因为他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因此,他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用于采煤,就象用于其他任何生产部门一样,也就是说,如果那个不是由他决定而是他发现时就已经确定的产品市场价格给他提供平均利润并补偿他的费用价格,他便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用于采煤。李嘉图竟由此得出结论说,斯密自相矛盾!根据原来的市场价格决定新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由它的所有者自己开采,——就是说,新矿可以在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消失的情况下开采,因为按照原来的市场价格,新矿能保证给企业主提供费用价格,——李嘉图就得出结论说,这个费用价格决定市场价格!但是,他又求助于下降序列,并且说,比较不富饶的煤矿只有在产品的市场价格涨到高于较好的煤矿的产品价值时,才会被开采;其实只要市场价格高于费用价格就行了,或者,对于由所有者自己开采的较次的煤矿来说,甚至只要市场价格能够补偿费用价格就行了。 此外,如果说李嘉图认为,“由于新法开采〈煤的〉产量增加了,价格就会下降,有些煤矿就会被放弃”,那就要知道,这仅仅取决于价格下降的程度和需求的情况。如果在价格这样下降的时候市场还能吸收全部产品,那末,只要市场价格的下降仍能使市场价值保持一个超过较贫的煤矿的费用价格的余额,次的煤矿就仍然会提供地租;如果市场价值只能补偿这一费用价格,即与费用价格一致,那末较贫的煤矿将由它们的所有者开采。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说最次的煤矿的费用价格调节市场价格,那都是荒谬的。当然,最次的煤矿的费用价格将决定它的产品的价格和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之间的比例,因此决定这个煤矿是否[618]可以开采的问题。但是,在市场价格既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富饶程度的土地或煤矿是否可以开发的问题,同这块土地或这个煤矿的产品的费用价格是否调节市场价格,显然是没有关系的,它们根本不是一回事。如果在市场价值提高的情况下需要或可能有追加供给,那末,最坏的土地就调节市场价值,但是,这时候它也就提供绝对地租。这种情况恰恰同斯密所假定的情况相反。 第三,李嘉图(第395—396页)责备斯密,因为斯密认为原产品低廉,例如用马铃薯代替谷物,从而使工资下降,生产费用减少,就会使土地所有者从产品中得到更大的份额,同样也得到更多的产品数量。李嘉图的看法相反: “这个附加额的任何一部分都不会归入地租,它必然全部归入利润……只要被耕种的土地质量相同,它们的相对肥力或其他优越条件又没有变动,地租对总产品的比例总是保持不变。”(第396页)
这一点肯定是错误的。地租所占的份额,因而,地租的相对量将会减少。用马铃薯作主要食物,就会降低劳动能力的价值,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因而提高剩余价值率;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本构成会发生变动,虽然使用的活劳动量仍然和以前一样,可变部分的价值同不变部分的价值相比却减少了。利润率将因此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租下降,级差地租相应下降。(见第610页C表[注:见本册第368—369页。——编者注]。)这种原因将同样地影响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一般利润率将提高,因而地租将下降。第二十八章(《论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中黄金、谷物和劳动的比较价值》)。李嘉图写道: “斯密博士贯穿于全书的一个错误,就是假定谷物的价值不变,虽然其他一切物品的价值可能提高,谷物的价值却永远不会提高。在他看来,谷物的价值始终不变,因为它能养活的人数始终相同。同样也可以说,衣料的价值始终不变,因为它能制成的上衣的数量始终相同。价值同物品用作衣食的能力又有什么相干呢?”(第449—450页)
“……斯密博士……十分巧妙地论证了商品的市场价格归根结底是由商品的自然价格调节的这一理论。”(第451页)
“……黄金的价值如果用谷物来表现,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可能极不相同。我曾竭力证明黄金的价值在富裕的国家低,在贫穷的国家高。亚当·斯密的看法却不同:他认为,用谷物表现的黄金的价值在富裕的国家最高。”(第454页)
* * *第三十二章(《马尔萨斯先生的地租观点》)。李嘉图写道: “地租是价值的创造,但不是财富的创造。”[92](第485—486页)
“当马尔萨斯先生谈到谷物的高昂价格时,他所指的显然不是一夸特或一蒲式耳谷物的价格,而是全部产品销售价格超过产品生产费用的余额,而他的‘生产费用’一词总是既包括工资,又包括利润。只要生产费用相同,每夸特值3镑10先令的谷物150夸特,就会比每夸特值4镑的谷物100夸特给土地所有者提供更多的地租。”(第487页)“不论土地的性质如何,高额地租必然取决于产品的高昂价格;但是,如果高昂的价格是既定的,地租的高度就必然同产品的丰富成比例,而不是同产品的匮乏成比例。”(第492页)
“因为地租是谷物价格高昂的结果,所以地租的消失便是谷物价格低廉的结果。外国进口的谷物决不会同提供地租的国内生产的谷物竞争。价格下跌必然会打击土地所有者,直到他的地租全部被吞没;如果价格继续下降,它就连资本的普通利润也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就会放弃土地去寻找别的用途,而以前在这一土地上生产的谷物,就会在这个时候,但不会早于这个时候,被进口谷物代替。由于地租消失,价值,用货币表现的价值,也会随之遭受损失,但是财富却会因此增长。原产品和其他产品的总量将增加;但是,由于生产起来比较容易,这些产品的数量虽然增加,它们的价值却会减少。”(第519页)
注释: [88]马克思在上一章中指出,D表内的等级Ⅰ“会起完全消极的作用”(第328页):“决定市场的不是它,而是和它相对的Ⅳ、Ⅲ、Ⅱ”(第330页),它们向市场施加压力,使产品的市场价值维持在Ⅰ的产品的个别费用价格的水平,即大大低于这一产品的个别价值的水平。——第360页。 [89]马克思说的市场费用价格(the market cost-price)是指调节某一生产领域商品的市场价格的一般费用价格。参看本册第134—135页,那里市场费用价格称为“一般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格”。——第361页。 [90]在第368—369页所列的总表里最后一栏以及第370—371页正文里的“绝对地租”,马克思是指绝对地租率。——第370页。 [91]《晨星报》(《The Morning Star》)是英国的一家日报,自由贸易派的机关报,1856年至1869年在伦敦出版。——第371页。 [92]李嘉图把地租叫作“价值的创造”(《a creation of value》),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说的:地租使土地所有者有可能支配整个社会产品的价值增殖额,在李嘉图看来,这种价值增殖额是由于这一或那一部分谷物生产的困难增加造成的,这种价值增殖额李嘉图叫做“名义上的”,因为社会实际财富并不因此而有丝毫增加。李嘉图在他的著作第三十二章中对马尔萨斯把地租看作是“一种纯收益和新创造的财富”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且提出这样的论点:地租根本不会使整个社会的财富有任何增加,它只是“谷物和商品的一部分价值从原来的所有者手里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
后来马克思在本册第627页上更完整地引用了李嘉图所著《原理》中的这一段。它成了马克思论“虚假的社会价值”的学说的出发点(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9章)。并参看注30。——第38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