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二十二卷 关于原始家庭的历史(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 本书以前各版,印数虽多,但在差不多半年以前就脱销了,出版者[注:约·狄茨。——编者注]早就请我准备新版。更紧迫的工作,一直拖住我使我不能作这件事。自本书初版问世以来,已经有七年了;在这几年间,对于原始家庭形式的研究,已经获得了很大的成绩。因此,在这里必须用心地加以修订和补充;加之这次增订本的排印预定要铸成铅版,这将使我在相当时期内无法作进一步的修改。[注:在“新时代”刊载的文本里,这一句的末尾在“加之”后面是:“新版将大量印行,这在德国社会主义文献中现在已是常见的事,不过对于德国出版社来说仍然还是极其罕见的”。——编者注] 因此,我仔细地把全文重新校阅了一遍,并作了许多补充,我希望在这些补充中充分地估计到了今天的科学状况。其次,在这篇序言里,我将把自巴霍芬至摩尔根对于家庭史的观点的发展,作一简短的评述;我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带有沙文主义情绪的英国原始历史学派,仍然竭力闭口不提摩尔根的发现在原始历史观中所引起的革命,但同时却丝毫不客气地把摩尔根所得的成果,掠为己有。而在其他国家,也间或有人非常热衷于仿效英国的这一榜样。 我的这本书已被译成了各种外文。最先译成意大利文:“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帕斯夸勒·马尔提涅蒂译,并经作者审阅,1885年贝内万托版。后来译成罗马尼亚文:“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若昂·纳杰日杰译,载于1885年9月至1886年5月在雅西出版的“现代人”杂志。以后又译成丹麦文:“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由格尔桑·特利尔1888年在哥本哈根出版;昂利·腊韦从德文本版译成的法文本,正在印刷中。[214] ※ ※ ※ 在六十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历史科学在这一方面还是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人们不仅毫无保留地认为那里比任何地方都描写得更为详尽的这种家长制的家庭形式是最古的形式,而且把它——除一夫多妻制外——跟现代资产阶级的家庭等同起来,这样一来,家庭似乎根本没有经历过任何历史的发展;至多认为在原始时代可能有过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诚然,除个体婚制之外,一般所知道的还有东方的一夫多妻制及印度、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可是,这三种形式并不能按历史的顺序排列起来,它们彼此并立而没有任何相互的联系。至于说在古代的个别民族中间,以及至今尚存的若干蒙昧人中间,世系不是依父亲而是依母亲来算,因此,女系被认为唯一有效;在今天的许多民族中间,在相当大的集团(那时还没有被详细的研究过)内部禁止通婚,而且这种习俗,在世界各大洲都可见到,——这种种事实诚然已经是众所周知,而且这样的例子搜集得一天比一天更多。但是没有人知道应当怎样去处理它们,甚至在爱·伯·泰罗所著的“人类原始历史的研究”(1865年)一书[215]中,也还是把这些事实简单地看做“奇怪习俗”,而与某些蒙昧人不许用铁器接触燃烧的木头以及类似的宗教上的可笑琐事相提并论。家庭史的研究是从1861年,即巴霍芬的“母权论”[216]出版的那一年开始的。作者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以下的论点:(1)最初在人们之间存在着毫无限制的性关系,他把这种性关系用了一个不恰当的名词“杂婚”来表示;(2)这种关系排除了确切认知父亲的任何可能性,因此,世系只能依女系——母权制——来算,古代的一切民族,起初都是如此;(3)因此,妇女作为母亲,作为年轻一代的唯一确切知道的亲长,享有高度的尊敬和威望,据巴霍芬的意见,这种尊敬和威望竟达到了完全的妇女统治(Gynaikokratie)的程度;(4)向一个女子专属于一个男子的个体婚制的过渡,含有对远古宗教戒律的侵犯(实际上就是侵犯其余男子自古享有的可以占有这位女子的权利),这种侵犯要求由女子在一定时期内献身于他人来赎罪或赎买对这种行为的容忍。 巴霍芬认为他非常认真地从古代经典著作中搜集来的许多段落。可以作为这些论点的证据。由“杂婚”到一夫一妻制的发展,以及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发展,据他的意见,——特别是在希腊人中间——是由于宗教观念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代表新观念的新神侵入体现旧观念的传统神;因此,旧神就越来越被新神排挤到后边去了。所以,照巴霍芬看来,并不是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的发展,而是这些条件在这些人们头脑中的宗教反映,引起了男女两性相互的社会地位的历史性的变化。根据这一点,巴霍芬指出,埃斯库罗斯的“奥列斯特”三部曲是用戏剧的形式来描写没落的母权制跟发生于英雄时代并获得胜利的父权制之间的斗争。克丽达妮斯特拉为了她的情人亚格斯都士,杀死了她的刚从特洛伊战争归来的丈夫亚加米农;而她和亚加米农所生的儿子奥列斯特又杀死自己的母亲,以报杀父之仇。为此,他受到母权制的凶恶维护者依理逆司神的追究,因为照母权制,杀母是不可赎的大罪。但是,曾通过自己的传谕者鼓励奥列斯特去做这件事情的阿波罗和被请来当裁判官的雅典娜这两位在这里代表父权制新秩序的神,则庇护奥列斯特;雅典娜听取了双方的申诉。整个争论点集中地表现在奥列斯特与依理逆司神的辩论中。奥列斯特的理由是:克丽达妮斯特拉既杀了自己的丈夫,同时又杀了他的父亲,犯了两重罪。为什么依理逆司神要追究他,而不追究罪行严重得多的她呢?回答是令人吃惊的: “她跟她所杀死的男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217]
杀死一个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男人,即使他是杀死他的那个女人的丈夫,也是可以赎罪的,此事是跟依理逆司神毫不相干的;她们的职务只是追究血缘亲属中间的杀害案件,在这里,按照母权制,杀母是最不可赎的大罪。但是,阿波罗却出来做奥列斯特的辩护人;于是雅典娜就把问题提交阿雷奥帕格的法官们——雅典娜的陪审员们——投票表决;主张宣告无罪与主张有罪的票数相等;这时,雅典娜以审判长的资格,给奥列斯特投了一票,宣告他无罪。父权制战胜了母权制;“幼辈的神”(依理逆司神自己这样称呼他们)战胜了依理逆司神,后者终于也同意担任新的职务,转而为新的秩序服务了。对“奥列斯特”三部曲的这个新的但完全正确的解释,是巴霍芬全书中最精彩最好的地方之一,但它同时证明,巴霍芬至少是像当年的埃斯库罗斯一样地相信依理逆司神、阿波罗神及雅典娜神;也就是说,他相信这些神在希腊的英雄时代创造了奇迹:推翻了母权制,代之以父权制。显然,这种认为宗教具有世界历史的决定性杠杆的作用的观点,归根结蒂会成为纯粹的神秘主义。所以,仔细研究巴霍芬的这部四开本的大部头著作,乃是一件吃力而远非始终有益的事情。不过,这并不贬低他作为一个开辟新途径的研究者的功绩:他头一个抛弃了关于毫无所知的原始的性关系杂乱状态的空谈,而提出古代经典著作中的许多证据来证明,在希腊人及亚洲的许多民族中间,在个体婚制之前,确实存在过这样的状态,即不但一个男子与几个女子发生性的关系,而且一个女子也与几个男子发生性的关系,都不违反习俗;他证明,这种习俗在消失的时候留下了一种痕迹,即妇女要获得个体婚的权利,必须以在一定限度内献身于别的男子作为代价;因此,世系最初只能依女系即从母亲到母亲来确定;女系的这种独特的意义,在父亲的身分已经确定或至少已被承认的个体婚制时代,还保存了很久;最后,母亲作为自己子女的唯一确实可靠的亲长的这种最初的地位,便为她们、从而也为所有妇女保证了一种自那时以来她们再也没有占据过的崇高的社会地位。诚然,巴霍芬并没有这样明确地表述这些论点(他的神秘主义的观点妨碍他这样做)。但是他证明了这些论点,而这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 巴霍芬的这本大部头著作,是用德文写的,即用那时对现代家庭的史前史最不感兴趣的民族的语言写的。因此,他的这本书一直湮没无闻。1865年在同一领域里出现的巴霍芬的直接后继人,甚至没有听说过他。 这个后继人,就是约·弗·麦克伦南,他和他的先驱者正好相反。在这里,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天才的神秘主义者,而是一个枯燥无味的法学家;不是诗人的才气横溢的幻想,而是出庭的辩护士的字斟句酌的辩词。麦克伦南在古代及近代的许多蒙昧民族、野蛮民族、以至文明民族中间,发现了这样一种结婚形式,即新郎必须一个人或者与他的朋友们一起假装用暴力把新娘从她的亲属手里抢过来。这个习俗,应当是较早的一种习俗的遗迹,那时一个部落的男子确实是用暴力到外边从别的部落为自己抢劫妻子。那末这种“抢劫婚姻”是怎样发生的呢?当男子在本部落内可以足够地找到妻子时,是没有任何理由这样做的。不过,我们也常常发现,在不发达的民族中间,有一些集团(在1865年时,还常常把这种集团与部落本身等同起来)禁止内部通婚,因此,男子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娶妻,女子也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找丈夫;而另外有些民族,却又有这样一种习俗,即某一集团的男子只能在自己本集团以内娶妻。麦克伦南把第一种集团叫做外婚制集团,把第二种集团叫做内婚制集团,并且直截了当地虚构出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尖锐对立。虽然,他自己对外婚制的研究使他迎面就碰到这样一件事实,即这种对立如果不是在大多数场合,以至一切场合,那末在许多场合都只是存在于他的想像中,可是他仍然把这种对立作为他的整个理论的基础。根据这一说法,外婚制的部落只能从别的部落娶妻,而这在与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各部落之间战争不断的状态下,只有用抢劫的办法才能做到。 麦克伦南接着问道:这种外婚制的习俗是从哪里来的呢?血缘亲属关系的观念和血亲婚配的观念与这毫不相干,因为这只是在很久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但在蒙昧人中间广泛流行的女孩出生后立即杀死的习俗,则可能有关系。这种习俗使各个部落内发生男子过剩,其直接后果便必然是几个男子共有一个妻子——即一妻多夫制。由此又造成:人们只知道谁是孩子的母亲而不知道谁是孩子的父亲,因此,亲属关系只能依照女系,而不能依照男系来算,这就是母权制。部落内部妇女缺少——这缺少虽然由一妻多夫制所缓和,但并未消除——的第二个后果,便是一贯地用暴力抢劫别的部落里的妇女。 “外婚制与一妻多夫制既是起于同一原因——两性数目的不等,那末我们就应当认为,一切外婚制的种族起初都是一妻多夫制的……因此,我们应当认为不容争辩的是,在外婚制的种族中间,最初的亲属制度乃是仅由母亲方面来认知血缘关系的制度。”(麦克伦南“古代史研究”1886年版。“原始婚姻”,第124页)[218]
麦克伦南的功绩就在于他指出了他所谓的外婚制的到处流行及其重大意义。他根本没有发现外婚制集团存在的事实,也完全不了解这种事实。且不说许多观察者(他们都是麦克伦南材料的来源)的更早的个别记载,累瑟姆就精确而可靠地叙述过印度马嘉人的外婚制度(“记述民族学”,1859年版)[219],并指出,这种制度曾普遍流行,在世界各大洲都可见到,——这个地方麦克伦南自己就引用过。而且,我们的摩尔根还在1847年在他的关于易洛魁人的通信(发表于“美国评论”杂志上)中,以及1851年在“易洛魁联盟”一书中[220]也证明了在这个部落里存在着这种制度,并正确地记述了它,可是麦克伦南的辩护士般的头脑,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在这个问题上,造成了比巴霍芬的神秘主义幻想在母权制方面所造成的更大得多的混乱。麦克伦南的又一个功绩,就在于他认定母权制的世系制度是最初的制度,虽然在这一点上,像他本人后来所承认的那样,巴霍芬已比他先说过了。但即使是在这里,他也没有把问题弄清楚;他经常说到“只依女系算的亲属关系”(kinship through females only),并且一直把这个对较早发展阶段说来是正确的用语也应用于较后的一些发展阶段,在这些发展阶段上,世系和继承权虽然还是只按女系来算,但亲属关系也从男子方面来承认和表示了。这是法学家的一种局限性,法学家创造了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就继续一成不变地把它应用于早已不再适用的情况。麦克伦南的理论,虽然好像合理,然而即使在作者本人看来,似乎也缺乏牢固的根据。至少他本人注意到 “这样一件显著的事实,即〈假装的〉抢劫妇女的形式,正是在男子亲属关系〈即依男系算的世系〉占统治地位的民族中间表现得最明显”(见“古代史研究”,第140页)。
而且,他又说: “奇怪的是,据我们所知,在外婚制与最古的亲属关系形式并存的地方,从来没有杀婴的习俗。”(同上第146页)
这两件事实是和他的说明方法显然矛盾的,他只能用新的更加混乱的假说来对抗它们。可是,他的理论在英国仍然得到了热烈的支持和广泛的响应:在英国大家都认为麦克伦南是家庭史的创始者和这方面的第一个权威。他那把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对立起来的理论,虽然人们也认为有个别的例外并加以修改,但依然是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的公认基础,而且变成了眼罩,使得这一方面的任何不抱成见的观察、从而任何坚决的前进步骤都成为不可能了。鉴于在英国,而且别国也仿效英国普遍对麦克伦南的功绩估价过高,我们应当着重指出,他那纯粹出于误解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理论所造成的害处,要多于他的研究所带来的益处。 而不久便开始出现愈来愈多的,无法装进他的理论的纤巧框框中去的事实。麦克伦南只知道三种婚姻形式: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和个体婚制。但是一当注意力集中到这一点的时候,就发现了愈来愈多的证据,证明在不发达的各民族中间,存在过几个男子共同占有几个女子的婚姻形式;并且拉伯克(“文明的起源”1870年版[221])认定这种群婚(Communal marriage)是历史的事实。 紧接着,在1871年,摩尔根又提出了新的、在许多方面说来都是决定性的材料。他确信,易洛魁人所通行的特殊的亲属制度,乃是美国的一切土著居民所共有的制度,因此,它流行于整个大陆,虽然它是同那里通行的婚姻制度所实际产生的亲属等级直接矛盾的。他促使美国联邦政府,根据他自己所拟定的问题和表格,搜集了有关其他各民族的亲属制度的材料,他从答案中发现:(1)美洲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也流行于亚洲的许多部落,并且以略加改变的形式,流行于非洲及澳洲的许多部落。(2)这种制度,在夏威夷及其他澳洲岛屿上正处于消亡阶段的群婚形式中,找到了完全的说明。(3)但是,除了这种婚姻形式,在这些岛屿上还存在一种只有用更古老而如今业已消灭的群婚形式才能说明的亲属制度。他把所搜得的材料与他从中得出的结论,一同发表在他的“血亲和姻亲制度”(1871年版)一书[222]中,因而把争论转移到更无比广大的领域里来了。他从亲属制度出发,恢复了与它相应的家庭形式,于是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途径及进一步窥探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如果这个方法得到胜利,麦克伦南的精心设计的理论就要烟消云散了。 麦克伦南在“原始婚姻”的新版(“古代史研究”1876年版)中起而为自己的理论辩护。他自己只根据假说来完全人为地编造出一套家庭史,却要求拉伯克和摩尔根不仅要对他们的每一个论点提出证据,而且要提出只有在苏格兰法庭上才会要求的那种不可争辩的证据。而提出这种要求的同一个人,却根据德意志人中一个人的舅父和他的外甥之间有密切关系(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20章),根据凯撒关于不列吞人每十个或十二个男子有共同的妻子的记述,根据古代著作家关于野蛮人共妻的其他一切记述,毫不犹豫地作出结论说,所有这些民族都盛行过一妻多夫制!这就好像在听这样一位检察官讲话,他在起诉时可以信口开河,但是却要求辩护人每句话都要有最严格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他断言群婚是纯粹的虚构,这样,他便比巴霍芬落后了许多。根据他的意见,摩尔根所说的亲属制度,乃是纯粹的社交礼仪的规则,并拿印第安人把异族人、白种人也称呼为父亲或兄弟这一事实作为证明。这正如某人因为人们把天主教的教士和修道院女院长也称为父亲和母亲,而修士和修女,甚至共济会会员和英国同业公会会员在庄严的集会上,彼此也用兄弟和姊妹相称,就硬说父母、兄弟、姊妹等称呼是根本毫无意义的称呼一样。总之,麦克伦南的辩护是极端软弱无力的。 不过他还有一点没有遭到反驳。他的全部体系所依据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不仅没有被动摇,而且甚至被公认为全部家庭史的基石。人们承认,麦克伦南试图给这个对立所做的解释是不够有力的,而且跟他自己所举出的一些事实是相矛盾的。不过这一对立本身,即存在着两种相互排斥的独立自主的部落,其中一种是在本部落以内娶妻,而另一种则绝对禁止这样做,却被认为是不可辩驳的真理。请参看例如吉罗-特龙的“家庭的起源”(1874年版),甚至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1882年第4版)[223]。 摩尔根的主要著作“古代社会”(1877年)[224](本书即以这部著作为基础),就是针对这一点的。康尔根在1871年仅仅模糊地猜测到的,在这里已经十分明确地加以发挥了。内婚制和外婚制根本不构成对立;外婚制“部落”的存在,直到现在也没有在任何地方找到证明。不过,在群婚还盛行的时代,——群婚极可能一度到处盛行过,——一个部落分为好几个母系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在氏族内部,严格禁止通婚,因此,某一氏族的男子,虽能在部落以内娶妻,并且照例都是如此,却必须是在氏族以外娶妻。这样,要是氏族是严格外婚制的,那末包括所有这些氏族的部落,便成了同样严格内婚制的了。这就彻底推翻了麦克伦南人为地编造的理论的最后残余。 但是摩尔根并不以此为限。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还使他在他所研究的领域内迈出了有决定意义的第二步,他发现,这种按母权制建立的氏族,就是后来按父权制建立的氏族——即我们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文明民族中可以看到的氏族——所由以发展起来的最初形式。希腊的及罗马的氏族,以前一向是所有历史学家之谜,如今可用印第安人的氏族来说明了,因而也就为全部原始历史找到了一个新的基础。 这个确定原始的母权制氏族是一切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以前的阶段的重新发现,对于原始历史所具有的意义,正如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对于生物学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一样。它使摩尔根得以首次给出家庭史的略图;这一略图,在目前已知的资料所容许的限度内,至少把典型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初步确定下来了。非常清楚,这样就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辟了一个新时代。母权制氏族成了整个这门科学所围着旋转的轴心;自从它被发现以后,人们才知道,应该朝着什么方向研究和研究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去整理所得的结果。因此,现在在这一领域内正取得比摩尔根的著作出版以前更加迅速得多的进步。 摩尔根的发现,如今也为英国所有的原始社会历史学家所承认,或者更确切些说,所剽窃了。但是我们在他们之中几乎找不出一个人肯公开承认这一观点上的革命正应归功于康尔根。在英国,人们尽可能地对他的这一著作完全保持沉默,而对他本人则只是以宽大地称赞他以前的著作来敷衍了事;对于他的记述中的个别细节尽力吹毛求疵,而对于他的真正伟大的发现却闭口不提。“古代社会”的第一版已经脱销;在美国,这类书没有应有的销路;在英国,这本书显然受到千方百计的抵制;这本划时代的著作的唯一还在出售的版本,就是德文译本。 这种冷漠态度很难不令人想到是一种共同蓄意采取的沉默抵制行为,尤其是如果考虑到我们那些公认的原始历史学家的著作中充满了仅仅是出于客气而作的许多引证,以及其他对同行表示尊敬的证据,就更会使人这样想,——这种冷漠态度的原因何在呢?是不是因为摩尔根是个美国人,而对于英国的原始社会历史学家极其难堪的是,他们尽管在热心地搜集材料方面值得高度赞扬,但是在整理与分析这种材料所必要的一般观点方面,一句话,在他们的思想方面,却不得不求助于两个天才的外国人——巴霍芬和摩尔根呢?要是德国人的知,他们还可以容忍,但是对一个美国人怎能容忍呢?在美国人面前,每个英国人都成了爱国主义者,关于这一点,我在美国看到了许多可笑的例子。[225]何况麦克伦南可以说是官方任命的英国原始历史学派的创始人和领袖;在原始历史学领域内已经形成一种风气,只能以莫大的敬意谈论他那从杀婴经过一妻多夫制、抢劫婚姻到母权制家庭的人工编造的历史理论;对于绝对相互排斥的外婚制“部落”和内婚制“部落”的存在稍有怀疑,便被视为放肆的邪说;这样,把所有这些神圣教条打得粉碎的摩尔根,就是犯了某种渎圣罪。加之,摩尔根用以打破这些教条的,又是这样一些一经说出来便立即为人人所明白的论据;因此,一直无法摆脱外婚制与内婚制之间的矛盾的麦克伦南的崇拜者,现在简直要敲着自己的脑门大叫起来:我们为什么竟这样愚蠢,自己没有老早把它发现出来呢! 如果说即使这些罪过还不足以使官方学派冷淡地把摩尔根撇在一边,那末他还有一个太过分的地方,就是他不仅像傅立叶那样地对文明,对商品生产社会,对我们现代社会的基本形式进行了批评,而且还用了只有卡尔·马克思才能用的字眼来谈论这一社会的未来的改造。所以,摩尔根得到了应得的惩罚,麦克伦南忿然地责难他“根本仇视历史方法”[226],而且日内瓦的教授吉罗-特龙先生在1884年也重申了这一点。可是要知道,这位吉罗-特龙先生在1874年(“家庭的起源”)还是束手无策地徘徊于麦克伦南的外婚制的迷宫中,全仗摩尔根才被救了出来! 摩尔根在原始历史学上的其他成就,在这里没有考察的必要;在这一方面需要提到的,在本书有关的地方都可以找到。自从摩尔根的主要著作出版以来已经十四年了,这十四年间,关于原始人类社会历史的材料,已经大大丰富起来;除了人类学家、旅行家及专门的原始社会历史学家以外,比较法律学家也参加进来了,他们有的提供了新的材料,有的提出了新的见解。结果,摩尔根的某些假说便被动摇,或甚至被推翻了。不过,新搜集的资料,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导致必须用其他的原理来代替他的基本观点。他给原始历史研究所建立的系统,在基本的要点上,迄今仍是有效的。甚至可以说,愈是有人力图隐瞒摩尔根是这一伟大进步的奠基者,他所建立的这个系统就愈将获得大家的公认。[注:我于1888年9月从纽约返欧途中,遇到一位前罗彻斯特选区的国会议员,他认识摩尔根,可惜,关于摩尔根的事他能给我述说的并不多。摩尔根以个人的身分住在罗彻斯特,仅仅从事自己的学术研究工作。他的兄弟是个上校,在华盛顿陆军部供职;靠这位兄弟的帮助,摩尔根得以使政府对他的研究感到兴趣,并用公款出版了他的几种著作;据我的交谈者自己说,他在任国会议员的期间,也曾多次帮过摩尔根的忙。]
注释: [213]这篇文章是恩格斯为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2版第21卷第23—178页)一书第四版写的序言;在该版问世以前,经作者同意,这篇序言曾以“关于原始家庭的历史(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为题发表在1891年“新时代”杂志第41期。 恩格斯的这本书的经过修订补充的第四版于1891年底在斯图加特出版,此后再没有改动过。恩格斯这本书后来以德文和其他文字出版的各种版本,都收有这篇序言。这篇序言第一次用俄文刊载于1894年在彼得堡出版的恩格斯的这本书的俄文第一版里。——第246页。 [214]指恩格斯的这本书的以下各种版本:《L’origine della famiglia,della proprietà privata e dello Stato》.Versione riveduta dell’autore,di Pasquale Martignetti.Benevento,1885;《Origina familiei,proprietǎteǐ,private si a statuluǐ》,tradusǎ de Joan Nǎdejde,in:《Contemporanul》№№17,18,19,20-21,1885,№№ 22,23-24,1886;《Familjens,Privatejendommens og Statens Oprindelse》.Dansk,af Forfatteren gennemgaaet Udgave,besoerget af Gerson Trier.Kфbenhavn,1888,《L’Origine de la Famille,de la Propriété privée et de l’état》,Paris,1893。——第247页。 [215]爱·伯·泰罗“人类原始历史和文明的产生的研究”1865年伦敦版(E.B.Tylor.《Researches into the Early History of Mankin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isation》.London,1865)。——第248页。 [216]约·雅·巴霍芬“母权论。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和法权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1861年斯图加特版(J.J.Bachofen.《Das Mutterrecht.Eine Untersuchung über die Gynaikokratie der alten Welt nach ihrer religiösen und rechtlichen Natur》.Stuttgart,1861)。——第248页。 [217]埃斯库罗斯“奥列斯特”三部曲中的“厄默尼德”。——第249页。 [218]恩格斯引麦克伦南“古代史研究。附重印的‘原始婚姻。关于婚礼中抢劫仪式的起源的研究’”1886年伦敦和纽约版第124—125页(《Studies in Ancient History comprising a Reprint of 《Primitive Marriage.An Inquiry into the Origin of the Form of Capture in Marriage Ceremonies》》.London and NewYork,1886,p.124—125)。麦克伦南“原始婚姻”一著最先于1865年在爱丁堡出版单行本,而“古代史研究”第一版(该版收有“原始婚姻”一著)于1876年在伦敦问世。恩格斯在下面也提到这一版本。——第252页。 [219]R.G.Latham.《Descriptive Ethnology》.Vol.Ⅰ-Ⅱ.London,1859. 马嘉人是一个部落,现在是居住在尼泊尔西部地区的一个民族。——第252页。 [220]指路·亨·摩尔根的十四封“关于易洛魁人的通信”(发表在纽约的“美国评论”(《American Review》)杂志1847年2—12月第2—12期),以及他的“Ho-dé-no-sau-nee或易洛魁联盟”一书1851年罗彻斯特版(《League of the Ho-dé-no-sau-nee or Iroquois》.Rochester,1851)。——第252页。 [221]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蒙昧民族的精神状态和社会状态”1870年伦敦版(J.Lubbock.《The Origin of Civilisation and the Primitive Condition of Man.Mental and Social Condition of Savages》.London,1870)。--第254页。 [222]路·亨·摩尔根“人类家庭的血亲和姻亲制度”1871年华顿版(L.H.Morgan.《Systems of Consanguinity and Affinity of the Human Family》.Washington,1871)。——第254页。 [223]阿·吉罗-特龙“家庭的起源”1874年日内瓦、巴黎版(A.Giraud-Teu-lon.《Les origines de la famille》.Genève,Paris,1874)。 J.Lubbock.《The Origin of Civilisation and the Primitive Condition of Man.Mental and Social Condition of Savages》.Fourth Ed.London,1882)。--第256页。 [224]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期经野蛮期到文明期的进步过程的研究”1877年伦敦版(L.H.Morgan.《Ancient Society,or Researches in the Lines of Human Progress from Savagery through Barbarism to Civilization》.London,1877)。——第256页。 [225]恩格斯曾经同爱德华·艾威林、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和卡·肖莱马在1888年8—9月去美国和加拿大旅行。恩格斯这次旅行的途中观感,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2版第21卷第484—486页。——第257页。 [226]约·弗·麦克伦南“古代史研究”,1876年伦敦版第333页(J.F.McLennan.《Studies in Ancient History》.London,1876,p.333)。——第2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