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二十一卷 六、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从罗马建城的传说中可以看出,最早在这里定居的是由许多拉丁氏族(传说有一百个)联合而成的一个部落;不久又加入了一个萨伯力安部落,似乎也有一百个氏族;最后加入的是一个由各种不同的分子构成的第三个部落,据传说它也有一百个氏族。初看起来,这全部故事证明,在这里除了氏族以外,再没有自然形成的任何东西,连氏族本身在许多情况下,也只不过是在故土上继续存在的母亲氏族的分支而已。各个部落都带有人工构成的痕迹,但它们大部分都是由有亲属关系的分子构成的,并且不是按照人工造成的部落而是按照古代自然长成的部落的样子构成的;也可能,有一个真正的老部落作了三个部落中每一个部落的核心。中间环节——胞族,是由十个氏族组成的,叫做库里亚;因此,共有三十个库里亚。 人们公认,罗马氏族的制度和希腊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如果说,希腊氏族是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发现其原始形态的那种社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那末,这对于罗马氏族也完全适用。因此,我们在这里只须简单地谈谈。 罗马的氏族,至少在该城存在的早期,有以下的制度: 1.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以内。在罗马氏族里,也像在希腊氏族里一样,由于父权制已经盛行,所以女系后裔已经没有继承权。根据我们所知道的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136],首先是子女作为直接继承人继承财产;要是没有子女,则由阿格纳蒂(男系亲属)继承;倘若连阿格纳蒂也没有,则由同氏族人继承。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财产都是留在氏族以内的。在这里我们看到,由财富的增加和一夫一妻制所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已逐渐渗入氏族的习俗:同氏族人的原先是平等的继承权,起初——如前面所说的在很早的时期——在实践上限于阿格纳蒂,最后只限于亲生子女及其男系后裔;不言而喻,这和十二铜表法上的顺序是相反的。 2.占有共同的墓地。克劳狄名门氏族,在由勒吉利城迁到罗马时,得到了一块土地,此外还在城内得到了一块共同墓地。还在奥古斯都时代,死在条多堡森林的瓦鲁斯的首级运到罗马后[137],即埋在gentilitius tumulus〔氏族坟山〕;可见他的氏族(昆提利)还有独特的坟山。[注:“可见他的氏族(昆提利)还有独特的坟山”这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 3.共同的宗教节日。这些sacra gentilitia〔氏族祭典〕是众所周知的。 4.氏族内部不得通婚。这在罗马似乎从来没有成为一种成文法,但却是一种习俗。在名字一直保存到今天的大量罗马人夫妇中,没有一对夫妇的氏族名称是相同的。继承权也证实了这一惯例。妇女出嫁后就丧失了她的阿格纳蒂的权利,而退出自己的氏族;不论她或她的子女都不能继承她的父亲或这个父亲的兄弟,因为不然的话,父亲的氏族就会失掉一部分财产。这一惯例只有在女子不许和同氏族人结婚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5.土地共有。这在原始时代,从部落土地开始实行分配的时候起,始终是存在的。在各拉丁部落中间,我们看到,土地一部分为部落所有,一部分为氏族所有,一部分为家庭所有,那时这种家庭未必是[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未必是”,而是“并不定然是”。——编者注]个体家庭。相传罗慕洛第一次把土地分配给了个人,每人大约一公顷(二罗马亩)。但是后来我们也看到为氏族所有的土地,至于那为共和国全部内政史所环绕的国有土地,就更不必说了。 6.同氏族人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关于这一点,成文历史仅有片断的记载;罗马国家,一开始就表现为这样一种强大的力量,以致防御侵害的权利就不能不落到了它的手里。当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被捕时,他的氏族的全体成员,包括他的私敌在内,都穿上丧服。在第二次布匿战争[138]时,各氏族都联合起来,赎回他们的被俘的同氏族人;元老院则禁止它们这样做。 7.用氏族名称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直到帝政时代还保持着;被释放的奴隶,可以采用他们从前的主人的氏族名称,但不能获得氏族的权利。 8.收养外人入族的权利。其办法是收养到某一家庭中(像印第安人所做的那样),然后就算收养入族。 9.关于选举和撤换首长的权利,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但是,由于在罗马存在的最初时期,从选举产生的王起,自上而下一切官职都是选举或任命的,同时,库里亚的祭司也是由库里亚选举的,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氏族首长(principes)也定然如此,虽然氏族首长从氏族内同一家庭选出的办法可能已成为惯例。 罗马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除了已经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一点以外,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在这里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易洛魁人”[139]。 直到今天[注:以下直到“从而证明蒙森说得不对,而摩尔根是正确的”(见本卷第143—144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最著名的历史学家们关于罗马氏族制度的概念还是多么混乱,只要举一个例子就可以看出。在蒙森关于共和时代和奥古斯都时代罗马氏族名称的著作(“罗马研究”1864年柏林版第1卷[140])中,有这样一段话: “除了血族的一切男性成员以外,——被收养入族和受保护的人包括在内,但奴隶当然除外,——血族的名称也给予妇女……部落〈蒙森在这里如此翻译gens一词〉这是……一个从共同的——真实的、假定的、甚至虚构的——世系中产生的,由共同的节日、墓地和继承习惯联合起来的共同体,一切有人身自由的个人,因而也包括妇女,都可以而且必须算在该共同体内。但是,确定结了婚的妇女的氏族名称却成了一种困难。当妇女只能同自己血族的成员结婚时,这一困难自然是不存在的;所以可以证明,有一个长时期,妇女和氏族以外的人结婚,比同血族以内的人结婚要困难得多,因为这种在血族以外结婚的权利(gentis enuptio)到第六世纪时,还被当作赏给个人的特权……但是,凡是实行这种在血族以外结婚的地方,妇女在最古的时代一定要转入夫方的部落。毫无疑问,依照古代的宗教婚姻,妇女完全加入夫方的法权的和宗教的公社,而脱离她自己的公社。谁不知道出嫁的妇女就丧失了在本氏族内继承遗产或将自己的遗产传给本氏族成员的权利,而加入同自己的丈夫、子女以及他们的所有同氏族人的继承团体呢?假使她被她的丈夫家收养为孩子而加入他的家庭,那末她怎能和他的血族不相干呢?”(第8—11页)
可见,蒙森断言,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因而,罗马的氏族是内婚制,不是外婚制。这种跟其他民族的全部经历相矛盾的观点,主要是(即使不完全是)以李维著作中引起很多争论的唯一的一段话(第39卷第19章)[141]为依据的,这段话说,元老院于罗马城建立568年即公元前186年,曾作出如下的决议: 《uti Feceniae Hispalae datio,deminutio,gentis enuptio,tu-toris optio item esset quasi ei vir testamento dedisset;utique ei ingenuo nubere liceret,neu quid ei qui eam duxisset,ob id fraudi ignominiaeve esset》——“费策妮娅·希斯帕拉有处理她的财产、减少她的财产、在氏族以外结婚、给自己选定保护人的权利,如同她的〈已故的〉丈夫曾用遗嘱把这个权利授予她一样;她可以和一个完全自由的人结婚,不能认为娶她为妻的人是做了不好的或可耻的事情”。
毫无疑问,在这里,一个被释放的女奴隶费策妮娅获得了在氏族以外结婚的权利。同样无疑的是,丈夫也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允许妻子在他死后有权在氏族以外结婚。但是在哪一个氏族以外呢?如果像蒙森所推测的那样,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末她在结婚以后仍然是留在该氏族以内的。不过,第一,正是这个关于氏族内部通婚的断言,尚待证明。第二,如果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末,男子自然也应当如此,因为不如此他就会找不到妻子。这样一来,就成了丈夫可以用遗嘱把一项他自己也没有并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权利传给他的妻子了;这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荒谬的。蒙森也感觉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又推测道: “为了在氏族以外结婚,在法律上,大概不仅需要得到掌权者的同意,而且需要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同意。”(第10页注)
这首先是一个非常大胆的推测;其次,它跟上面所引的那段话的明确语意相矛盾;元老院是代替她的丈夫把这个权利给予她的;元老院给予她的显然不多不少恰恰和她的丈夫可能给予她的一样多;但是元老院给予她的乃是没有任何其他限制的绝对权利,以便她如果使用这个权利,她的新丈夫也不应因此而受到损害;元老院甚至责成现在的和将来的执政官和大法官注意不要使她因此而遭到任何烦恼。这样,蒙森的推测便全然不能成立了。或者,再假定,一个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她原来的氏族内。这样一来,依照上面所引的那一段文字,她的丈夫就是有权允许他的妻子在她自己的氏族以外结婚。这就是说,他有权处理他所不属于的那个氏族的事务了。这是十分荒谬的事,用不着多说的。 因此,剩下的只有这样一个推测,即妇女第一次结婚是嫁给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后她便立即转入夫方的氏族,如蒙森事实上对于这类场合所容许的那样。这样一来,一切相互关系立刻就不言自明了。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婚姻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吗?如果一定要造成例外,那末除了把这份财产遗留给她的第一个丈夫之外,试问谁有资格授权她这样做呢?在他把一部分财产遗留给她,而同时允许她通过结婚或当作结婚的结果而把这一部分财产交给别的氏族的瞬间,这份财产还是属于他的;因而,他实际上只是处置他自己的财产。至于这个妇女本身以及她和她的丈夫的氏族的关系,那末,正是他通过自由意志的行为——结婚,使她加入了这个氏族;因此,同样自然的是,也正是他可以授权她通过第二次结婚而退出这个氏族。一句话,只要我们抛弃罗马氏族实行内婚制的奇怪观念,而同摩尔根一起承认它最初是实行外婚制的氏族,那末问题就很简单而不言自明了。 还有最后一种推测,这种推测也有它的拥护者,而且它的拥护者似乎最多。根据这个推测,上面那段话似乎只是说: “被释放的奴婢(libertae)没有特别的许可,不得e genteenubere〈在氏族以外结婚〉,也不得作出任何同capitis deminutio minima〔丧失家庭权利〕有关,结果使liberta脱离氏族团体的行为。”(朗格“罗马的古迹”1856年柏林版第1卷第195页,那里谈到我们从李维著作中引用的那段话时,引用了胡施克的话[142])
如果这一推测是正确的,那末这段话对于完全自由的罗马妇女的地位根本就什么也没有证明;更谈不上她们应在氏族内部结婚的义务了。Enuptio gentis〔在氏族以外结婚〕一语,只有上面那段话提到它,在全部罗马文献中再没有遇见过;enubere——与外人结婚——一语只遇见三次,也是在李维的著作中,而且和氏族无关。那种虚幻的、认为罗马妇女只能在本氏族内部结婚的看法,其来源仅仅是这一段话。但是这种看法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因为,这段话或者只是与被释放的女奴隶所受的特殊限制有关,那末它对于完全自由的妇女(ingenuae)就根本没有证明什么东西;或者它也适用于完全自由的妇女,那末它倒证明妇女按照通例是在本氏族以外结婚的,而结婚以后便转入夫方的氏族,从而证明蒙森说得不对,而摩尔根是正确的。 在罗马建城差不多三百年后,氏族联系还这样牢固,以致一个名门氏族,即法比氏族,经元老院许可,竟以自己的力量征伐了邻近的魏伊城。据说有三百零六个法比人出征,尽为伏兵所杀;只剩下一个男孩,延续了这个氏族。 我们已经说过,十个氏族构成一个胞族,胞族在这里叫做库里亚,它有着比希腊胞族更重要的社会职能。每一个库里亚都有自己的宗教仪式、圣物和祭司;全体祭司构成罗马祭司团之一。十个库里亚构成一个部落,这种部落,像其余的拉丁部落一样,最初大概有一个选举的首长——军事首长兼最高祭司。所有三个部落合在一起,构成罗马人民,即populus romanus。 这样,只有身为氏族成员,并且通过自己的氏族而为库里亚成员和部落成员的人,才能属于罗马人民。罗马人民最初的制度是这样的:公共事务首先由元老院处理,而元老院,正像尼布尔最先正确地叙述的那样,是由三百个氏族的首长组成的[143];正因为如此,他们作为氏族的首长被称为patres,即父老,而他们全体则构成元老院(长老议事会,由senex——老者一词而来)。氏族首长总是从每个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选出的习俗,在这里也造成了最初的部落显贵;这些家庭自称为贵族,并且企求加入元老院和担任其他一切官职的独占权。随着时间的进展,人民容忍了这种企求,这种企求就变成实际的权利,这一点在关于罗慕洛赐给第一批元老及其子孙以贵族身分和特权的传说中得到了反映。元老院像雅典bulê〔议事会〕一样,在许多事情上有决定权,有权预先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这些新法律,最后由叫做comitiacuriata(库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通过。来参加大会的人民按库里亚分组,而在每个库里亚内大概又按氏族分组;在通过决议时三十个库里亚各有一票表决权。库里亚大会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一切高级公职人员,包括勒克斯(所谓王)在内,宣战(但由元老院媾和),并以最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各方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最后,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并列的,还有勒克斯,他完全相当于希腊的巴赛勒斯,但决不像蒙森所描述的那样[144]几乎是专制君主。[注:拉丁语的rex〔勒克斯〕,相当于克尔特-爱尔兰语的righ(部落长)和哥特语的reiks。Reiks一词,像德语Fürst的本义(与英语的first,丹麦语的foSrste相同,意即“第一”)一样,也是氏族长或部落长的意思,这从哥特人在四世纪时对于后世的王即全体人民的军事首长已有特别名称即thiudans〔提乌丹斯〕一事中已可以看出来。在乌尔菲拉所翻译的圣经中,不是把阿尔塔薛西斯和希罗德叫做reiks,而只是叫做thiudans,把提比利乌斯皇帝的国家不叫做reiki,而叫做thiudinassus。在哥特的thiudans(我们不大确切地把这个词译为王Thiudareiks)的名字Theodorich〔狄奥多里希〕亦即迪特里希中,两种意义合而为一了。]他同样也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他不掌握民政方面的权力,也决没有处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除非这些权力来自军事首长的惩戒权或法庭审判长的判决执行权。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相反地,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荐,先由库里亚大会选出,然后在第二次大会上正式就职的。他也是可以撤换的,高傲的塔克文的命运,便是证明。 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罗马人在所谓王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下。诚然,库里亚和部落可能一部分是人为的组织,但它们都是按照它们所由发生并且还从四面包围着它们的那种真正的、自然产生的社会的模型造成的。尽管自然产生的贵族已经获得了牢固的基础,尽管担任勒克斯的人力图逐渐扩大自己的权力,但是所有这一切并没有改变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质,而全部问题就在于此。 这时,罗马城以及靠征服而扩大了的罗马地区上的人口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来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区,主要是拉丁地区的居民。所有这些新的臣民(关于被保护民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谈),都处在旧的氏族、库里亚和部落之外,因而,不是populus romanus即道地的罗马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占有地产,必须纳税和服兵役。可是他们却不能担任任何官职;既不能参加库里亚大会,也不能参与征服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他们构成被剥夺了一切公权的平民。由于他们的人数不断增加,由于他们受过军事训练并有武装,于是就成了一种同现在根本禁止增加外人的旧的populus相对抗的可怕力量了。加以土地看来几乎是平均分配于populus和平民之间的,而商业和工业的财富,虽然还不十分发达,也主要是在平民手中。 由于全部传说的罗马上古史都被浓厚的黑暗所笼罩,这种黑暗又因后世受过法学教育的著作家们(他们的著作还是我们的材料来源)的唯理主义-实用主义的解释和报告而更加浓厚,因而,关于使古代氏族制度终结的革命发生的时间、进程和动因,都不可能说出什么确定的意见。只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革命的原因在于平民和populus之间的斗争。 据说是由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这位勒克斯依照希腊的榜样特别是梭伦的榜样制定的新制度,设立了新的人民大会;能参加或不许参加这个大会,不分populus和平民都依是否服兵役而定。凡是应服兵役的男子,都按其财产分为六个阶级。前五个阶级中每个阶级的最低财产额为:一、10万阿司;二、75000阿司;三、5万阿司;四、25000阿司;五、11000阿司;据杜罗·德·拉·马尔计算,这些数目大约相当于14000、10500、7000、3600和1570马克[145]。第六阶级为无产者,是由那些没有什么财产、不服兵役和不纳税的人构成的。在新的百人团人民大会(comitia centuriata)上,公民以军队方式按连队来编组,每队100人,称百人团,每个百人团有一票表决权。但是,第一阶级出80个百人团,第二阶级出22个,第三阶级出20个,第四阶级出22个,第五阶级出30个,而第六阶级,为了体面起见,也准出一个。此外,还有从最富裕的公民中征集的骑士所组成的18个百人团;一共有193个百人团;多数票为97票。但骑士和第一阶级合在一起就有98票,即占多数;只要他们意见一致,就可以不征询其余阶级的意见,决议也就有效了。 以前库里亚大会的一切政治权利(除了若干名义上的权利以外),现在都归这个新的百人团大会了;这样一来,库里亚和构成它们的各氏族,像在雅典一样,就降为纯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团体,并且作为这样的团体还苟延残喘了很久,而库里亚大会不久就完全消失了。为了把三个旧的血族部落也从国家中排除出去,便设立了四个地区部落,每个地区部落居住罗马城的四分之一,并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 只是在那一位僭取了真正王权的最后一个勒克斯,即高傲的塔克文被驱逐以后,在两个拥有同等权力(像在易洛魁人那里那样)的军事首长(执政官)代替了一个勒克斯以后,这个新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罗马共和国的全部历史也就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演变,这里包括,共和国的贵族与平民为了担任官职以及分享国有土地而进行种种斗争,最后贵族溶化在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的新阶级中,这种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逐渐吞并了因兵役而破产的农民的一切地产,并使用奴隶来耕种由此产生的广大庄园,把意大利弄到十室九空的地步,从而不仅给帝政而且也给帝政的后继者德意志野蛮人开辟了道路。 注释: [136]十二铜表法——是最古的罗马法文献,在公元前五世纪中叶编成,是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的成果,它代替了原先在罗马有效的习惯法;十二铜表法反映了罗马社会财产分化的过程,奴隶制的发展和奴隶主国家的形成的过程;法律条文写在十二块牌子(铜表)上。——第138页。 [137]指公元9年起义反对罗马侵略者的各德意志部落和由瓦鲁斯率领的罗马军队在条多堡森林进行的会战。会战以罗马人的被歼及其统帅的自杀而告终。——第138页。 [138]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在公元前451年和450年被选进十人委员会(十人团),委员会受托制定法律,即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在此期间,委员会享有充分权力;但是在期满以后,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同十人团的其他人一起企图用篡夺的方法把委员会的权力延长到公元前449年;但是十人团尤其是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的专横和暴力引起了平民的起义,结果推翻了十人团;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被关进了监狱,不久就死在那里。 第二次布匿战争(公元前218—201年)——古代两个最大的奴隶制国家——罗马和迦太基为了在地中海西部建立统治、为了争夺新的领土和奴隶而进行的许多次战争之一。这次战争以迦太基的失败而告终。——第139页。 [139]这里恩格斯再次引用马克思关于希腊氏族的意见(见“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版第9卷第134页)。——第140页。 [140]Th.Mommsen.《Römische Forschungen》.2.Aufl.,Bd.Ⅰ,Berlin,1864.——第140页。 [141]梯特·李维“罗马建城以来的历史”。——第141页。 [142]朗格在他的“罗马的古迹”(《Römische Alterthümer》.Bd.I,Berlin,1856,S.195)一书中引用了胡施克的学位论文:菲·爱·胡施克“关于元老院决议赋予费策妮娅·希斯帕拉的特权(李维。第39卷第19章)”1822年哥丁根版(Ph.E.Huschke.《De Privilegiis Feceniae Hispalae senatusconsulto concessis(Liv.ⅩⅩⅩⅨ,19)》.Gottingae,1822)。——第143页。 [143]巴·格·尼布尔“罗马史”第1—3部(B.G.Niebuhr.《Römische Geschichte》.Th.Ⅰ—Ⅲ);恩格斯引用的这段话出自第一部,该书的第一版于1811年在柏林出版。——第144页。 [144]泰·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1册第6章(Th.Mommsen.《Römische Geschichte》.Bd.Ⅰ,Buch Ⅰ,Kap.6),该书第一卷第一版于1854年在莱比锡出版。——第145页。 [145]杜罗·德·拉·马尔“罗马人的政治经济学”1840年巴黎版第1—2卷(Dureau de La Malle.《économie politique des Romains》.T.Ⅰ-Ⅱ,Paris,1840)。指附在第一卷书末的新旧度量衡以及货币单位比较表。——第1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