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五卷 *关于“特伦特号”事件的争论 1861年12月7日于伦敦 帕麦斯顿的报刊——我将另外找机会说明,在外交问题上,帕麦斯顿绝对地控制着十分之九的英国报刊,同路易·波拿巴绝对控制着十分之九的法国报刊一样[注:见本卷第454—457页。——编者注]——现在感到,它们是在“可爱的困难”[注:海涅“新春集。序章”。——编者注]之下工作着。一方面,它们承认王室法官已经把对美国的一切指控归结为一个单纯的手续上的错误,归结为一种技术上的过失。另一方面,它们又夸口说,根据这些纯粹讼师的狡辩,就应当向美国发出命令式的最后通牒,虽然发出这种最后通牒的根据只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绝不是在行使公认的权利时所发生的形式上的错误。因此,帕麦斯顿的报刊现在是又把实质性的法律问题提出来了。这件事关系重大,所以我们不能不来简单地谈一谈实质性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看到,没有一家英国报纸敢于指责“圣贾辛托号”对“特伦特号”的检验和搜查。所以这一点已不是争论问题。 其次,我们要指出1861年5月13日维多利亚女王的中立文告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地方。这里是这样写的: “维多利亚女王谕。我们与美国政府和睦相处,……故特严格告诫和命令我全体亲爱的臣民,……不得通过或企图通过任何法律上和事实上建立的封锁线,……不得载运官员、……公文……或任何被视为战时禁运品的物件而违反……我的文告,……违法者应受到成文法和国际法的惩处,……后果自身承担,决不能得到我们的保护,而且将为我们所不满。”
所以,维多利亚女王的这个文告从一开始就宣布了,公文是禁运品,载运这种禁运品的船应当受到“国际法的惩处”。那末,这应该是怎样的惩处呢?美国的国际法学者惠顿的权威性是大西洋两岸同样承认的,他在《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242]第565页上写道: “载运敌方公文的中立国船只,应予捕获和没收。因为提供这种服务的后果要大大超过运送普通禁运品的后果……英国法官威·司各脱爵士说,载运军事物资必然是有限度的;但运送公文的行为则可能破坏交战国另一方的整个战局的计划……通常对于违反禁运的惩罚是没收被禁的物品,这种惩罚如果应用于运送公文就很可笑。对公文是不收任何运费的,因而没收公文无损于船主,也不是惩罚运送的船只。因此,载运公文的船只本身应予没收。”
沃克在其《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Law》(“美国法律绪论”)[243]中写道: “中立国家不得冒船只及其货载被没收的危险而参与运送敌方的公文。”
英国司法界的著名权威肯特在其《Commentaries》(“评论集”)[244]中写道: “如果在搜查船只时发现该船载有敌方的公文,该船就应受到惩罚,即加以捕获,并根据战利品裁判所的判决予以没收。”
罗伯特·菲利莫尔博士,《Advocate of Her Majesty inHer Office of Admiralty》(“维多利亚女王海军裁刊所法律顾问”),在其最近的一本国际法著作[245]的第370页上写道: “公职人员(official)记述一个交战国政府的公务的正式函件,是一种使其载运者(carriers)具有敌人身分的公文。提供这样一种服务的危害性后果是无法估计的,它远远超过运送通常禁运品的后果,原因很明显:传递这种公文可以使交战军队的重要计划得到成功或被阻碍……这种行为应受的惩罚,就是不仅将船只,而且将其货载一并没收。”
所以,有两点是确定地成立了的。根据维多利亚女王1861年5月13日的文告,运送南部同盟的公文的英国船应依国际法受到惩处。根据英国和美国的诠释者的解释,国际法所规定的惩罚是捕获与没收这种船只。因此,帕麦斯顿的报纸就是奉命说谎——我们要是相信这种谎言那就太天真了——,它们说什么“圣贾辛托号”的舰长在“特伦特号”上漏查了公文,因此他就没有发现公文;由于这种失察,据它们说,“特伦特号”便应当是不受侵犯的了。与此相反,还不可能知道这种英国谎言的11月17—20日的美国报刊却一致地肯定,公文已经被截获到手,并且正在翻印,以便提交华盛顿国会。这就完全改变了事态。由于有这些公文,“圣贾辛托号”就有了带走“特伦特号”的权利,而每一个美国的战利品裁判所也都有没收“特伦特号”及其货载的职责。船上的乘客也必然应当与“特伦特号”一起受美国司法的管辖。 如果“特伦特号”被带到门罗,梅森和斯莱德耳一行立即就会作为叛乱分子而处于美国司法的权限之下。因此,“圣贾辛托号”的舰长没有把“特伦特号”押解到一个美国港口,而只是截走了公文及其携带者,就不是使梅森和斯莱德耳一行的处境变得更坏;而在另一方面,这种手续上的错误却有利于“特伦特号”及其货载与乘客。如果英国根据威尔克斯舰长所犯的一种有损于美国而有利于英国的手续上的错误要对美国宣战,那确实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至于梅森、斯莱德耳一行本身是否禁运品的问题,是因为帕麦斯顿的报刊散播谎言,说威尔克斯舰长既没有搜查也没有截走公文,才被提出来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被提出来。正是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梅森、斯莱德耳一行才成为“特伦特号”船上可能属于禁运品范围的实质上唯一的对象。但是,让我们把这一点暂时放一放吧。维多利亚女王的文告宣布交战国的《officers》是禁运品。是否仅仅军官才是《officers》呢?梅森、斯莱德耳一行是不是南部同盟的《officers》呢?赛米尔·约翰逊在他所编的英语辞典[246]中说:《Officers》就是《men employed by the public》;用德语来说,就是《öffentliche beamte》〔“公职人员”〕。沃克也作了同样的解释(见他所编的辞典,1861年版)[247]。 因此,根据英语的用词,梅森、斯莱德耳一行既是特使,id est〔也就是说〕,既是南部同盟的官员,就属于被女王的文告指为禁运品的《officers》的范围。“特伦特号”的船长是知道他们具有这种身分的,因而他就是使他本人、他的船只和乘客都处在被没收的危险之下。如果根据菲利莫尔和其他一切权威们的解释,一艘船成为敌方公文的carrer(载运者)就是破坏了中立而应当被没收,那末对于传递公文的人员就更不用说了。按照惠顿的解释,甚至敌国的大使,只要他是in transitu〔在途中〕,也可以扣留。一般说来,全部国际法的基础是这一点,即交战一方的任何人员,都可以被敌对的一方视为“交战者”,并受到相应的对待。 瓦特耳说:“当一个人依然是他本国的公民的时候,他就是所有与他本国处在战争状态的那些国家的敌人。”[248]
总之,我们看到,英国王室法官之所以把问题归结为单纯的手续上的错误,即不是error in re〔实质性的错误〕,而是error in forma〔形式上的错误〕,那是因为实际上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被破坏的问题。帕麦斯顿的报刊之所以重新谈起实质性的法律问题,不过是因为光是一个手续上的错误,而且还是有利于“特伦特号”的错误,实在不足以作为借口而提出咄咄逼人的最后通牒罢了。与此同时,两个极端对立着的营垒的权威人士也发表了这样的意见。这里一边是布莱特先生和科布登先生,另一边是戴维·乌尔卡尔特。这些人从原则和个人方面来说,都是仇敌。前两位是爱和平的世界主义者,后一位则是“最后的一个英国人”[249];前两位随时准备为国际贸易而牺牲整个国际法;后一位乌尔卡尔特则毫不动摇地坚持《fiat justitia,pereat mundus》〔“公道必须贯彻,哪怕世界毁灭”〕的原则,而且他的“公道”,还是指“英国的”公道而言的。布莱特和科布登的意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种意见代表着资产阶级实力派的看法,并且在政府里代表这种意见的还有格莱斯顿、米尔纳·基卜生,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康瓦尔·路易斯爵士。乌尔卡尔特的意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他研究了一辈子国际法,并且被公认是这种国际法的无私的解释者。 布莱特替美国说话的演说词和科布登所写的同一内容的信,一般的报纸消息将有报道,因此我就不多说。 乌尔卡尔特的机关报“自由新闻”[250],在最近12月4日的一号上说: “我们应当炮轰纽约!这就是一星期以前的那天晚上,在那个完全没有意义的战时消息传来的时候可以在伦敦每条街道上听到的狂妄叫嚣。在中立国的船上截夺敌国的人员和财产,这种行为是英国在每一次战争中都当做当然的事情而做过了的。”
“自由新闻”往下提到在1856年巴黎会议上,帕麦斯顿未经国王或议会授权,就牺牲英国的海上权利而为俄国谋利益,接着就说: “当时,帕麦斯顿的报纸为了替这种牺牲辩护而这样说:如果我们保持检验搜查权,那末欧洲一发生战争我们就必然卷入对美国的战争。而现在,仅仅因为美国根据我们和他们同样承认的那些法律办事,这些报纸就号召我们去炮轰纽约。”
“自由新闻”评论这些“舆论机关”的言论说: “闵豪森男爵解冻的邮号所发出的驴子般的叫声,比起英国报刊在梅森和斯莱德耳被俘捉的事情上所发出的喧嚷鼓噪,简直不值得一提了。”
然后,该报就很幽默地把英国报刊用来证明美国“违反法律”的互相矛盾的言论,用“左转舞曲”和“右转舞曲”的形式作了对比。
注释: [242]亨·惠顿“国际法原理和这门科学的简史”(H.Wheat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with a Sketch of the History of the Science》)。第一版于1836年在费拉得尔菲亚出版。——第432页。 [243]提·沃克“美国法律绪论”(T.Walker.《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Law》)。第一版于1837年在费拉得尔菲亚出版。——第432页。 [244]詹·肯特“美国法律释义”第1—4卷(J.Kent.《Commentaries on American Law》.Vol.I-IV)。第一版于1826—1830年在纽约出版。——第432页。 [245]罗·菲利莫尔“国际法释义”(R.Phillimore.《Commentaries on International Law》)。第一版于1854—1861年在伦敦出版,共四卷。——第433页。 [246]赛·约翰逊“英语辞典”(S.Johnson.《A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第一版于1755年出版。——第434页。 [247]约·沃克“标准英语语音辞典”(J.Walker.《A Critical Pronouncing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第434页。 [248]艾·瓦特耳“国际法,或运用于民族和国君的行为的自然法原则”(E.Vattel.《Le droit des gens,ou principes de la loi naturelle appliqués à la conduite et aux affaires des nations et des souverains》)。第一版于1758年在来顿出版,共两卷。——第435页。 [249]“最后的一个英国人”是“最后的一个罗马人”一语的套用。后一语通常是指在罗马共和国衰亡时期为保存古代共和制罗马的风尚和观念而刺杀凯撒的布鲁土斯或卡西乌斯。马克思称乌尔卡尔特是“最后的一个英国人”,是嘲笑他拥护古老的、早就过时的英国制度。——第435页。 [250]“自由新闻”(《The Free Press》)是对帕麦斯顿政府采取反对派立场的英国资产阶级的报纸;1855年至1865年由乌尔卡尔特及其拥护者发行于伦敦;该报曾发表过马克思的几篇文章。——第4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