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二卷 关于印度的法案[373] 关于印度的最近一项法案已在下院三读通过,既然处于得比影响下的上院未必会反对这项法案,东印度公司的命运可以说已经决定。应该承认,公司决不是像英雄那样死去;但是它已将自己的权力,以它取得时的那种方式,即一点一滴地,通过巧妙的交易变卖出去。实际上,它的全部历史就是一篇买进卖出的故事。它以买进主权开始,而以卖出主权告终。它不是在决战中倒了下去,而是在拍卖人的木槌声中落到了出价最高的人手里。1693年,公司由于给里子公爵和其他国家官员付了大批款项,从国王那里获得了一张为期二十一年的特许状。1767年,它由于答应每年向帝国国库缴纳40万英镑,而使自己的权力延长了两年。1769年,它又成交了同样的一笔为期五年的交易;但是此后不久,由于国库放弃所规定的每年纳款并且向它提供了利率四厘的140万英镑贷款,它让出了自己主权的某些部分,即第一次将总督及其四个参事的任命权移交给议会,完全让国王来任命最高法官及其所属的三个法官,并同意将股东会由民主机关变成寡头机关[374]。1858年,东印度公司在向股东会庄严保证了要用宪法所许可的一切“手段”来反对将自己的行政权力移交给国王之后,自己却接受了这个原则,并且同意了一个对公司不利、但却为其主要董事们保证了收入和职位的法案。如果像席勒所说的那样,英雄的死犹如太阳落山[注:席勒的剧本“强盗”第三幕第二场。——编者注],那末东印度公司的下场更像是破产者与其债权人签定的协议。 根据上述法案,主要行政职权移交给印度事务大臣及其参事会[375],就如在加尔各答管理事务由总督及其参事会执掌一样。但是这两个官员,即在英国的印度事务大臣和在印度的总督,同样有权不顾其助理们的建议而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新法案将目前由督察委员会主席通过机密委员会所行使的一切权力,即在非常情况下不征询参事会的意见径向印度发出指示的权力,也授予印度事务大臣。在组成这个参事会时,它的人选除由国王任命的以外,终究不能不依赖东印度公司作为唯一现实的来源。参事会中由选举产生的参事,均应由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们从他们自己当中选出。 这样,东印度公司的名称终究注定比它的实质命长。得比内阁在最后一分钟承认,内阁的法案不包含董事会所提出的废除东印度公司的条款,但是今后该公司的性质将同最初一样是一个股份公司,分配各种立法决议所保障的股息。1784年的皮特法案实际上已以督察委员会的名义使公司的政策服从于内阁的权力。1813年的法令取消了公司的贸易垄断权(对中国的贸易垄断权例外)。1834年的法令使公司彻底失去了一个商业机构的性质,而1854年的法令则消灭了它的权力的最后残余,但是它仍保留着对印度的行政管理。历史在重演:1612年变成股份公司的东印度公司,重新获得了其最初的形式;只是现在它是一个没有贸易的贸易公司和没有经营资本而只有取得定息权利的股份公司罢了。 关于印度的法案产生的经过,比现代议会立法的任何其他法令都更富于戏剧性的变化。当西帕依开始起义的时候,英国社会的一切阶级都大声疾呼要求在印度实行改革。有关印度刑罚的消息在人民中间引起了强烈的激愤;在印度供职的高级军官和高级文官公开谴责了政府干涉当地人民的宗教事务。不过是唐宁街工具的达尔豪西勋爵所执行的贪婪的兼并政策;由帕麦斯顿本人授意在波斯和中国挑起和进行的海盗式战争在亚洲居民心中所贸然引起的动乱;他为镇压起义所采取的软弱措施——运送军队用帆船,而不是用轮船,并且是绕道好望角,而不是经过苏伊士地峡,——所有这一切都引起了不满情绪的增长,而使得公众大声疾呼地要求在印度实行改革,改革公司对印度的行政管理,改革英国政府对印度的政策。帕麦斯顿支持了人民的这一要求,但是决定利用它来纯粹为他本身的利益服务。既然政府和公司都丢尽了脸,那就应该牺牲公司,而使政府成为全能的东西。公司的权力应该干脆移交给现今的独裁者。这位独裁者企图既代表王权与议会相抗衡,又代表议会与王权相抗衡,从而把双方的特权集中于一身。依靠印度军队,掌握印度国库,把在印度的官员的任命权攫为己有,帕麦斯顿就可以为自己建立一个绝难攻破的阵地。 他的法案经过第一读就顺利地通过了,但是他的前程却由著名的取缔阴谋活动法案,继之是托利党的上台所断送了。 托利党在正式回到内阁的头一天就声明,为了尊重下院坚决提出的要求,他们不再反对把印度的管理权从公司移交给国王。埃伦伯勒勋爵立法上的失败看来已在使帕麦斯顿迅速重掌政权,但是这时约翰·罗素勋爵却插手进来怂恿独裁者妥协,并建议把印度法案当做是由议会提出,而不是由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以此挽救了政府。于是帕麦斯顿就急忙起来利用埃伦伯勒勋爵关于奥德的电报,利用他的突然辞职和由此引起的内阁内部的混乱,以谋私利。托利党在把自己短暂的全部执政时期都用来摧毁本党对没收东印度公司的反抗之后,又要被打入反对派的冷宫。但是人们已十分清楚,所有这些如意算盘都落空了。帕麦斯顿未能在东印度公司的废墟上东山再起,反而葬身在它下面。在辩论印度问题的整个期间,看来下院特别得意的是百般地侮辱这位civis romanus〔罗马公民〕[376]。所有他的大大小小的修正案都遭到丢人的否决;人家时常当着他的面以令人最不愉快的冷言冷语谈到阿富汗的战争、波斯的战争和中国的战争;而格莱斯顿先生关于取消印度事务大臣在印度以外发动战争的权力的提案(这一提案等于是对帕麦斯顿过去执行的全部对外政策的不信任表决),尽管遭到帕麦斯顿的强烈反抗,仍然以绝大多数票通过。但是,虽然这个人被抛开了,他的原则大体上却仍在生效。由于对印度的正式兼并;行政权尽管受到印度事务参事会(实质上它只是前董事会的高薪的幽灵)有抑制性权力的某些限制,仍然被提高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为了与这一权力取得平衡,必须在议会的天平上放上民主的砝码。
注释: [373]本文标题是根据马克思1858年的笔记本加的。——第558页。 [374]指1773年的“改进东印度公司行政管理法令”。该法令缩减了参加决定公司事务和选举董事会的股东的人数。根据该法令,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而有表决权者只限于持有股票一千英镑以上的人。第一届印度总督及其参事会成员任期各五年,期满以前只能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由国王免职。后来总督及其参事会则应由公司任命。根据1773年的法令,在加尔各答设立最高法院,其中包括一名最高法官在三名助理。——第558页。 [375]印度事务大臣及其参事会——见注371。——第559页。 [376]《Civis romanus sum》——帕麦斯顿在下院就商人帕西菲科一案发言后所得的译名(见注165)。——第5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