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一卷 休谟 伦敦2月24日。休谟死了,下院失去了一员老将。他的长时期的议会活动是在1831年最为得势的那个资产阶级激进政党的发展的精确晴雨表。在改革[72]后的初期,休谟在议院里起了议会的沃里克即“议员制造者”的作用。八年以后,他同丹尼尔·奥康奈尔和菲格斯·奥康瑙尔一起成了“人民宪章”[73]的拟订者。“人民宪章”直到现在还是宪章派的政治纲领,按其实质来说,这就是要求普选权和创造在英国能够真正实现这种权利的条件。 在这以后不久,工人和资产阶级鼓动者之间发生了分裂。休谟是站在资产阶级鼓动者这一边的。在罗素内阁时期,他拟定了“小宪章”,这个宪章成了所谓“议会改革和财政改革派”[74]的纲领。“小宪章”的三项条目代替了“人民宪章”的六项条目,并且只要求用多少“扩大了的”选举权来代替“普遍”选举权。最后,在1852年,休谟宣布了新的纲领,在这个纲领中他放弃了自己的“小宪章”,而只坚持一项条目——秘密投票(Ballot)。此外,休谟还是所谓“独立”反对派的典型代表,科贝特曾非常恰当地把这个反对派称为旧制度的“安全阁”。晚年,休谟沾染了一种习惯(这成了他的真正的癖好),即向议会提出提案,然后遵照内阁的指示在最后一分钟放弃这些提案。他喜欢卖弄的那句“节约公款”的话已经成为口头语了。内阁让他抨击小的支出项目和缩减这些项目,目的是要使大的支出项目能毫无阻碍地在议院通过。
注释: [72]指选举法的改革,关于选举法改革的法案在1831年为英国下院所通过,1832年6月为上院最后批准。这次改革是反对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的政治垄断,并为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进入议会打开通路。争取改革斗争的主要力量无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被自由资产阶级所欺骗,没有获得选举权。——第102页。 [73]包括了宪章派的各项要求的人民宪章,是1838年5月8日作为准备提交议会的一项法律草案公布的;宪章包括了以下六点:普选权(赋予年满21岁的男子),议会每年选举一次,秘密投票,各选区一律平等,取消议员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发给议员薪金。马克思在本卷的其他文章中也揭示了人民宪章的意义(见第156—157、268、300—301页)。——第102页。 [74]小宪章是一个关于选举改革的法律草案的名称,这个草案是由英国资产阶级激进派首领休谟在1848—1851年间不止一次地在英国议会中提出来以与宪章派的人民宪章相对立。休谟的法律草案规定:凡有住房或部分住房(Household Suffrage)的人都有选举权,议会每三年改选一次,用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它成了议会和财政改革全国协会的纲领。 全国议会改革和财政改革协会由资产阶级激进派在1849年建立,其目的就是宣传休谟的小宪章和进行税收改革。资产阶级激进派拿自己的纲领与宪章派的要求相对抗,指望在1848年4月10日宪章派的示威游行失败后工人阶级政治积极性低落的情况下分裂宪章派运动,使工人群众接受自己的影响。受到科布顿、布莱特和以奥康瑙尔为首的宪章派的改良主义分子支持的资产阶级激进派的鼓动并没有获得成功。大多数宪章主义者在五十年代仍然忠实于人民宪章。1855年全国议会改革和财政改革协会瓦解了。——第10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