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 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 一科伦3月21日。依照我们的诺言[注:见本卷第415页。——编者注],我们现在回过头来谈谈霍亨索伦王朝关于出版自由和结社权利方面的改革草案,谈谈这些浸透着戒严精神的法案。今天我们只是把这些法案跟过去被莱茵省等级会议[277](当时尚在康普豪森反对派庇护之下)所否决的刑法方案作一个对比,并且指出,莱茵省居民应该感谢柏林三月起义的是哪些辉煌的“成果”,柏林大公的“未被削弱的”国王恩赐给莱茵省法律的是哪些浸透了暴戾恣睢的普鲁士法精神的革新。 在持有特许纪念状[278]的联合议会中,来自波美拉尼亚省拉曼彻的容克地主塔敦-特利格拉弗两年前曾挺身捍卫出版自由。威斯特伐里亚新出现的“勇敢的”芬克骑士的战友举起自己的长矛说:“不错,对著作家先生们要公开审判,但是要真正公开的审判”: “出版自由——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十一月内阁的钦定法律草案,是本着国王特许状的精神所表演的三月以前的那套老把戏的重演。“强大的普鲁士王权”者Code pénal〔刑法典〕的可恨的条文,对莱茵省陪审法庭宣判拒绝纳税的拥护者和叛乱分子无罪做的回答是:“不错,要公开审判,但是要真正公开的审判”: “出版自由——同时旁边还有绞架、普鲁士法的绞架!” Code pénal〔刑法典〕的条文并不知道霍亨索伦陛下的感情脆弱不堪。虽然有各种资格限制并经过警察当局的精心挑选,但在莱茵省将找不到一个陪审员会同意对侮辱陛下这样骇人听闻的罪行判处比侮辱“私人”为重的惩罚,即超过五法郎罚款的惩罚。帝王专制政体认为声称它的“陛下”可能受“侮辱”乃是有失尊严的事情;但是,臣民之父的基督教德意志意识——这种意识显然是决不能同拿破仑的妄自尊大相比拟的——重又“深感需要”在自己的莱茵大公国中恢复对自己旧普鲁士尊严的维护。“强大的”王权不敢废除莱茵省的诉讼程序,但它在这种诉讼程序上移接了普鲁士法的大有希望的嫩枝,并宣称要进行: “公开的、真正公开的审判——同时旁边还有普鲁士法的绞架!” 关于这个在最近将来要被钦定为对莱茵code〔法典〕的补充的“公开审判”,法案第二十二节这样写道: “凡预定发行之出版物,若……其内容含有可以依据行政当局的命令予以追究的罪行或过失,不论在何处发现该出版物,纵令该出版物已经开始发行,警官皆有权予以没收。”
警察有权在邮政局或编辑部没收他们所不喜欢的报纸,纵令“已经开始发行”,即在警察的“预防措施”“本身”理应结束,而“按照法律”,事情已属于司法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的时候,警察也有权没收。凡是在出版物、报纸等的“内容含有”可以“依据行政当局的命令”即按警察局的命令予以“追究”的“罪行或过失”的一切场合,亦即凡是当警察想要满足其庖代检察官的乌凯马尔克[279]般的僭望并认为需要照例搬出一些“罪行或过失”或一般“可以予以追究”的行为来替这种欲望辩解的时候,警察都有这种没收之权。最后,凡是这种印刷品,c’est-à-dite〔也就是说〕国王和他那神圣的埃尔曼达德[280]认为必须没收的一切著作,不论警察在何处发现,他都可以加以没收;这就是说,警察可以侵入民宅,可以干预家庭生活的秘密,在没有任何根据需要靠戒严或克罗地亚部队来保卫财产的地方,警察都可以在宪制法定秩序的掩护下,对和平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警察式的掠夺。法案在这里指的是一切“预定”要发行的出版物,“纵令”这些出版物已经开始发行。因此,“不言而喻”,法案规定有权没收那些尚未开始发行、还不能成为据以指控犯有“罪行或过失”的根据的出版物;这样一来,法案就把警察式的掠夺也推用到那些在法律上完全不“应予以追究”的私人占有物上了。法国的九月法令,卡芬雅克军事专攻的军刀检查制度,甚至连那些“冒天下之大不韪”提交给旧有各省的等级会议及其委员会的刑法草案,至少总还尊重“远不能成为据以犯有指控罪行或过失”的根据的私有财产。相反地,在柏林的三月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出版法案,却对公民的财产和私有物组织公然无忌的警察式的劫夺,并且为了基督教德意志的警察道德,把毫不牵涉到刑法的私人关系粗暴无礼地公诸于世。“公开的、真正公开的审判——同时旁边还有普鲁士法的绞架!” 随着这种公开审判的改进,普鲁士法的条文也有了改进。 期待已久的关于侮辱陛下的法律,在第十二节中作了如下的“制定”: “凡通过语言、文字、印刷品或以符号、图画或其他某种描写形式表现出对国王陛下之不敬者,处以两月至五年的徒刑。”
如果莱茵的臣民不知道,维也纳民族交易市场[281]上钦定给他们的霍亨索伦大公要求人们对他的“尊敬”要达到什么程度,就请他们去查一下关于柏林刑事立法的说明吧。依照普鲁士法,侮辱陛下的最重惩罚在此以前是两年监狱监禁或要塞监禁,而对陛下表示不敬的最重惩罚则是一年监狱监禁或要塞监禁(普鲁士公法第二篇第二○章第一九九、二○○节)。 可是,这些条文对于“强大的普鲁士王权”的君主感情来说,似乎还不是充分的保障。还在1847年提交给联合委员会[282]的“普鲁士各邦刑事立法草案”中就已经规定,“凡蓄意通过语言、文字或以图画等形式对国王的名誉表示任何侮辱者(第一○一节),罚苦役六个月至五年”;可是,“凡本身虽不能算作侮辱国王、但有失对陛下应有之尊敬的言论或行为”(第一○二节),处以六星期至一年的徒刑。在官方关于这个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虽然萨克森等级会议(对1843年的类似草案)建议在“表示不敬”之前加上“蓄意”二字,使这种说法的含义精确,以免那些“决无对国王表示不敬之意图”的言论和行为受制于这条法律,但是,据说政府必定会拒绝加上“蓄意”二字,因为这会“抹杀侮辱陛下和表示不敬之间的差别”,因为“蓄意”表示“不敬”应该定罪为“侮辱”。 现在打算钦定给我们的出版法仍然是以这种说明作为依据的。从这种说明自然可以得出结论:现在和侮辱陛下同样处以两月至五年徒刑的“表示不敬”,正是“非蓄意的”侮辱。 同时“说明”也指出,当时只是根据莱茵省等级会议的建议才把“表示不敬”的最重惩罚定为一年。 “三月的成果”对莱茵省居民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普鲁士法一移入Code pénal〔刑法典〕,就给莱茵省居民钦定了这样一些新的罪名,如处以两年徒刑的侮辱陛下之罪和处以一年徒刑的“表示不敬”之罪[283]。在1843和1847年的法案中,被侮辱的陛下的身价抬高到了五年,而所表示的不敬则不得不根据莱茵省等级会议的建议,保持一年的刑期。在继三月起义之后所取得的戒严的成就之下,“表示不敬”(即令是非蓄意的)却提高为五年徒刑,而莱茵省法律则又补充了一些新的罪名,这些新罪名使莱茵省法律接近了旧普鲁士法的美德。 “出版自由,在戒严条件下的公开审判——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二科伦3月22日。 曼托伊费尔关于草案第十二节的说明指出:“关于侮辱陛下之律令尤其不可缺少,因为在莱茵省的大部分地区,有关侮辱陛下的刑法都已根据1848年4月15日的敕令废除了,这个缺陷从那时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弥补。”
曼托伊费尔的说明断言,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的这一部分(它甚至超过旧普鲁士法与1843年和1847年的刑法草案所体现的圣谕)对于莱茵省特别需要。1848年4月15日的赖令,即“陷于毁灭的王权”(见本月20日的“新普鲁士报”)在三月起义的压力下所作的诺言,在莱茵省“废除”了好容易才照普鲁士法所钦定下的补充条文,重新恢复了本来就不很纯粹的Code pénal〔刑法典〕。但是,为了适当地弥补这个在三月里所赢得的“缺陷”,并用文件来证明霍亨索伦陛下越来越善于提高自己的身价,“强大的”十一月内阁提供给莱茵省居民的不是三月以前的普鲁士法的旧条文,——不是的,而是一个衡量对国王陛下的尊敬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超过以往的刑法草案所创制的各种惩罚的一倍左右。Le roi est mort,vive le roi〔国王驾崩,国王万岁〕!在1848年3月以前,臣民之父的“未被削弱的”尊严,按普鲁士法,价值为一年徒刑;到1849年3月,侮辱“陷于毁灭的”王权,价值就已经提高到五年徒刑。在1848年3月以前,莱茵省的法律只是从宗法式的普鲁士法中补充了一些条文;在1849年3月,则钦定给莱茵省法律以曼托伊费尔的十一月成就:“出版自由,军刀检查制度——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但莱茵省法律的“缺陷”还表现在别的方面。所以柏林的出版改革草案第十二节又作了如下的补充: “凡以上述方式〈通过语言、文字、符号、图画或其他描写形式〉侮辱王后者,亦同等论处〈两月至五年的徒刑〉。凡以这种方式侮辱王位继承人〈?〉或王室之其他成员……者,处以一月至三年的徒刑。”
我们已经指出,旧普鲁士法对侮辱“国家元首本人”的行为只处以两年徒刑。出版法案显然进了一步,因为它对侮辱次要人物王后的行为都处以五年徒刑,对侮辱次要人物王位继承人(?)和“王室”的“其他”成员的行为都处以三年徒刑。莱茵省法律既很少知道什么侮辱“国家元首本人”,也同样很少知道什么侮辱“王后”等等。以前,莱茵省的报纸可以逍遥法外地杜撰一些什么“宫廷期望发生意外事件”,这有时——根据医学性质的原因——也可以算是一种不敬的表示。 最后,联合委员会原蒙特许的刑事立法草案认为侮辱“王后”轻于侮辱“国家元首”,因此不是处以五年徒刑,而是处以(第一○三节)三年徒刑。而关于对侮辱“王后”和侮辱王室其他成员皆予以同等惩罚的问题,1847年草案说明宣称,莱茵、西里西亚、萨克森和波美拉尼亚诸省的等级会议本来想对这些人物加以区分,但对于政府来说,这种可悲的“诡辩”是不能接受的。 然而,强大的曼托伊费尔内阁却不认为旧莱茵、西里西亚、萨克森的等级会议的“诡辩”有损它的尊严。难道油腔滑调的海特男爵不是属于当时特蒙批准的诡辩家吗?曼托伊费尔—海特的出版法案“确定”了王后和王室其他成员之间的诡辩的差别;它是按照三月以后一般国王尊严感的日渐加强来确定这种差别的。旧莱茵、西里西亚、波美拉尼亚的等级会议要求在王后和王室其他成员之间加以区分,以便使侮辱后者所受的同等惩罚(三年徒刑)得以减轻。强大的曼托伊费尔—海特内阁接受了这种区分,但只是为了把对侮辱王后罪的处刑标准提高到侮辱“国家元首”罪的重新提高了的处刑程度。 君主尊严的概念也用这样的方式发展,对上述同一节的补充也就可以证明;根据这一补充条文,侮辱任何一个“德意志邦的元首”,都跟侮辱“王位继承人”一样要处以三年徒刑。 依照莱茵省法律,侮辱第三流的“国家元首”视同侮辱私人(罚款五法郎),其治罪只是根据受侮者的申诉,而不是因为这种罪行具有公法性质。根据1843年莱茵省等级会议“触犯圣怒”否决了的刑事立法草案和1847年再度提出的法案,侮辱外国君主及“王后”者,处以两月的徒刑至两年的苦役;可是普鲁士的等级会议建议完全取消这一条,而威斯特伐里亚的容克地主反对派则认为最初的处刑标准过高。最后,曼托伊费尔—海特内阁弥补了莱茵省法律在三月以后的这些严重缺陷,把莱茵—威斯特伐里亚有资格限制的代议机关所抨击的刑期从两年提高到三年,并挺身尽力捍卫联合议会的波美拉尼亚的唐·吉诃德: “出版自由,真正公开的审判——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最富煽动性的出版改革草案的第十九节简直是可笑到极点了: “如有人通过语言、文字、印刷品、符号、图画或其他某种描写形式侮辱……(1)两院中之一院〈“作为议院而论”〉,(2)开会期间某一议院之议员,(3)其他某一政治团体、公共机关或公务人员,处以九个月以下的徒刑。”
尽管曼托伊费尔—海特用刺刀驱散了协商议会和两院等“政治团体”,可是他们却为了“维护这些议会”而把一些新罪名塞进莱茵省居民的“有缺陷”的Code pénal〔刑法典〕中。出于上帝和国王的恩典,曼托伊费尔—海特内阁钦定给全国一部国产宪法,以便给莱茵省法律钦定一种前所未闻的新罪名——“侮辱议院”。“出版自由,公开审判——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莱茵省的居民小心点吧!以往各次企图把普鲁士法移入莱茵省法律的历史,以及霍亨索伦王朝对三月诺言的进一步发挥,都向他们表明,应该从莱茵河彼岸的成就中期待什么东西。 以前用战地司法蓄意侵犯Code〔法典〕的目的,不外是要使莱茵省完全成为旧普鲁士的省份之一,因为在莱茵省没有彻底服从于普鲁士法的棍棒制度以前,就不能达到完全归并的地步。可是,新法案在用普鲁士法的长处来弥补莱茵省法律的“缺陷”的借口之下,还改进了旧有各省的普鲁士法,即消除了普鲁士法中的过于温和这一“缺陷”。 不管现在的议院是多么不中用,我们仍然不认为它会通过这些法案。但我们推想,在这种情况下,会钦定给我们一付绞杀出版物的霍亨索伦绞架,而我们所希望的也正是这个。
注释: [277]省等级会议(省议会)在普鲁士于1823年设立,由四个等级(诸侯、贵族、城市和村镇)的代表组成。选举资格的限制和选举的一切诡计,保证了贵族在省议会中取得多数席位。省议会由国王召集,其职权范围仅限于地方经济和本省的管理问题。省议会拥有非常有限的谘议职权,即有权对政府提交它们讨论的各种法案表示自己的意见。1843年,国王以在普鲁士实行统一的立法为理由,提交莱茵省议会讨论一个新的刑法草案,以代替莱茵省的带有较多自由主义色彩的法国刑法典。第七届莱茵省议会(1843年)否决了这个法案,宣称莱茵省的现行立法完全符合莱茵省的风俗、习惯和法律关系。——第432页。 [278]暗指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1847年2月3日关于召集联合议会的诏书(特许状)。——第432页。 [279]乌凯马尔克是勃兰登堡省(属普鲁士)的北部地区,是反动的普鲁士容克的堡垒。——第434页。 [280]神圣的埃尔曼达德见注6。——第434页。 [281]指维也纳和会(1814—1815年),在这次会议上,欧洲反动派的首领奥地利、英国和沙皇俄国悍然不顾各国人民恢复统一和独立自主的利益,重新绘制了欧洲的地图,以便使各正统王朝复辟。——第435页。 [282]由各省议会代表组成的所谓联合委员会,是为讨论新刑法草案而于1848年1月召集的。普鲁士政府召集这些委员会的目的,是想借此造成准备进行改革的假象,来平息日益增长的社会骚动。委员会的活动为3月初在德国展开的革命发动所打断。——第435页。 [283]指普鲁士国王1821年3月6日发布的命令,该命令规定有关叛国罪的普鲁士刑法在莱茵省生效。——第4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