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 “新莱茵报”审判案[189] 马克思的发言诸位陪审员先生! 今天的审判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为作为对“新莱茵报”提出控告的根据的Code pénal〔刑法典〕第二二二条和第三六七条,是当局能够用来迫害报刊的莱茵省法律中唯一的两条,当然,直接号召叛乱是另外一回事。 你们大家都知道,检察机关迫害“新莱茵报”的瘾头特别大。可是,直到目前为止,虽然检察机关费尽了心机,但除了说我们连犯了第二二二条和第三六七条的规定以外,它还无法控告我们犯了别的什么罪行。因此,为了报刊的利益,我认为有必要详细地谈谈这两个条文。 在做法律分析以前,请允许我发表一点个人的意见。检察官称被指控的文章的下面这个地方是卑鄙无耻的:“茨魏费尔先生不是把执行权和立法权集中于一身了吗?也许检察长的荣誉可以用来遮盖人民代表的过失吧?”诸位先生!有人可以是一个很好的检察长,同时却是一个不好的人民代表。也许茨魏费尔先生所以是一个好的检察长,正是因为他是一个不好的人民代表。检察机关大概不太了解议会的历史。在制宪议会的讨论中占如此显著地位的关于不能兼职的问题的基础是什么呢?是对执行机关的代表的不信任,是怀疑执行机关的代表会为了现存政府的利益而轻易牺牲社会的利益,因此,他最不适合于当人民的代表。具体地说,检察官的情况怎样呢?哪一个国家不承认这个职位同人民代表的崇高称号是不相容的呢?请你们回忆一下在法国和比利时报刊上,在法国和比利时议会中对阿贝尔、普路古尔姆、巴魏的抨击——这种抨击就是要反对总检察官和议员由一人兼任这种极其矛盾的现象。这种抨击从来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在基佐内阁时期也是这样,而路易-菲力浦的法国和列奥波特的比利时被认为是典范的立宪国家。不错,在英国对attorney-general〔检察长〕和sollicitor-general〔副检察长〕是另外一种情况。但他们的地位和procureur du roi〔最高陪审员〕的地位有本质的区别。他们或多或少地已经是法官了。诸位先生,我们不是立宪主义者,我们站在我们的原告先生们的观点上,是为了从他们自己的立场出发,用他们自己的武器来打击他们。因此我们才引证立宪惯例。 检察官想用关于道德的陈辞滥调把议会历史的整整一个时期一笔勾销。我坚决驳斥他非难我们卑鄙无耻的说法,我认为这种非难是出于他的无知。 现在我开始对案件做法律方面的分析。 我的辩护人[注:施奈德尔第二。——编者注]已经向你们证明,如果不是根据1819年7月5日的普鲁士法律,控告我们侮辱了检察长茨魏费尔就根本站不住脚。Code pénal第二二二条只谈到关于《outrages par paroles》,口头的侮辱,没有谈到书面的或报刊的侮辱。1819年的普鲁士法律只是为了补充,而不是要取消第二二二条。只有当Code规定要对这类口头侮辱的行为加以惩罚时,普鲁士法律才能把第二二二条的规定扩大到对书面的侮辱也要加以惩罚。只有在第二二二条关于口头侮辱所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才能谈得上书面的侮辱。因此,有必要弄清楚第二二二条的确切含义[注:第二二二条宣称:《Lorsqu’un ou plusieurs magistrats de I’ordre admini-stratif ou judiciaire auront recu,dans l’exercice de leurs fonctions ou à I’occasion de cet exercice,quelque outrage par paroles tendant à inculper leur honneur ou leur délicatesse,celui qui les aura ainsi outragés sera puni d’un emprisonnement d’un mois à deux ans》.(“如果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的一个或几个负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或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到某种口头侮辱,使他们的名誉或尊严受到损害,侮辱他们的人应判处一个月到两年的徒刑。”)(着重号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 我们来看看对第二二二条所做的解释(Exposé par M. le conseiller d’état Berlier,séance du février 1810〔国务委员会委员贝利耶先生在1810年2月的会议上所作的说明〕): 《Il ne sera donc ici question que des seuls outrages qui compromettent la paix publique,c-à-d.de ceux dirigés contre les fonctionnaires ou agents publics dans l’exercice ou à l’oc-casion de l’exercice de leurs fonctions;dans ce cas ce n’est plus un particulier,c’est l’ordre public qui est blessé…La hiérarchie politique sera dans ce cas prise en considération∶celui qui se permet des outrages ou violences envers un officier ministériel est coupable sans doute,mais il commet un moindre scandale que lorsqu’il outrage un magistrat》.
这段话翻译过来就是: “总之,这里所指的只是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安宁这样一些侮辱行为,即当官员或负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或者由于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侮辱,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已经不是个人,而是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到政治等级制度了:谁敢侮辱负责人员或对他们施加暴力,那末毫无疑问,他就是犯了罪,但是他引起的乱子比起侮辱法官来要轻一些。”[注:着重号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
诸位先生,从这段解释中你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制定第二二二条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只有”当侮辱官员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安宁的时候,才能适用这一条。但什么时候社会秩序、la paix publique〔社会安宁〕才会遭到破坏呢?仅仅是在发生下面情况的时候:有人企图发动暴乱推翻法律,或者阻挠现行法律的实施,即反抗执行法律的官员,妨碍官员,使他无法执行职务。反抗可能只是发发牢骚,说些侮辱人的话,但是也可能达到采取暴力行动,进行暴力反抗的程度。Outrage,侮辱——这只是情节最轻的violence,不服从、暴力反抗。因此,在解释中就谈到了《outrages ou violences》,“侮辱或暴力行为”。按意思,这两个词是相同的;但是violence,暴力行为只是对执行职务的官员进行的情节较重的outrage,侮辱的一种形式。就是说,这个解释指出,必须是:(1)在官员执行职务时受到的侮辱,(2)当面对他进行的侮辱。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说是实际上破坏了社会秩序。 在有关《outrages et violences envers les dépositaires de l’au-torité et de la force publique》,即有关“对享有国家威信和被授予国家权力的人所进行的侮辱和暴力行为”的整整一章中,你们都可以看到这个规定。这一章的各条款规定了不服从行为的轻重的顺序:面部表情,言语,威胁,暴力行为;后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又有所区别。最后,各条款还规定,如果这些不同形式的不服从行为发生在法庭上,得加重处分。在法庭上引起的“乱子”被认为是最大的乱子,是以最不能容忍的方式破坏了对法律的遵守、paix publique〔社会安宁〕。 因此,只有(1)当着官员的面,(2)在官员执行职务的时候对他进行了书面的侮辱,第二二二条才能适用。诸位先生,我的辩护人已经向你们举出了类似的例子。例如,如果他现在在陪审法庭的审判会上用书面形式侮辱了审判长等等,那他本人就要受到第二二二条的惩处。但是,对于在官员执行职务以后经过了很长时间,而且又不是当着他的面对他“进行了侮辱”的一篇报纸上的文章,Code pénal〔刑法典〕中的这个条款无论如何是不适用的。 对第二二二条所做的这种说明,能够向你们把Codepénal中似乎存在的漏洞,似乎存在的不彻底的地方解释清楚。为什么我可以侮辱国王,却不能侮辱检察长呢?为什么Code和普鲁士法不同,不对侮辱陛下的行为规定处罚呢? 因为国王从不亲自执行官员的职务,而总是交给别人去执行,因为国王从不直接和我打交道,而只是通过他的代表。从法国革命中产生的Code pénal的专制制度,同普鲁士法的那种宗法式的拘泥迂腐的专制制度有天壤之别。只要我真的妨碍了国家权力,哪怕只是侮辱了执行自己职务,对我实现国家权力的官员,拿破仑的专制制度也会立即置我于死地。但是,官员在不执行这种职务的时候,他就成了市民社会的普通一员,没有任何特权,没有任何特别的防御手段。而普鲁士的专制制度却用官员来同我对抗,把官员当作一种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物。似乎官员的品质是和这种专制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就像天惠是和天主教的神甫结合在一起一样。普鲁士官员对普鲁士俗人,即非官员来说,始终是神职人员。对这种神职人员的侮辱,即使不是在他执行职务的时候,不是当着他的面,而是当他已经回到私生活中的时候,这仍然是对宗教的玷污,是一种亵渎行为。官职越高,对宗教的玷污罪行就越重。因此,侮辱国王,侮辱陛下是对国家神职人员的最大侮辱,根据code pénal,从刑法观点看来,这是决不许可的事情。 但是有人会说,既然Code pénal第二二二条所说的仅仅是《dans l’exercice de leurs fonctions》对官员的outrages,即在官员执行职务时对官员的侮辱,那就用不着证明,立法者这里所指的是要官员亲自在场。这是按第二二二条治罪的任何一种侮辱行为所必需的条件。可是,第二二二条对《dans l’execice de leurs fonc-tions》还作了如下的补充说明:《à l’occasion de cet exercice》。 检察长把这句话解释成:“在他们的职务方面。”诸位先生,我要向你们指出,这样翻译是错误的,而且是同立法者的意思直接矛盾的。请你们看看同一章的第二二八条。那里写道:凡犯有《dans l’exercice de ses fonctions ou à l’occasion de cet exercice》殴打官员罪者,一律判处两年至五年的徒刑。可以把这句话翻译成“在他的职务方面”吗?难道能够给以某方面的殴打吗?难道这里不需要有官员亲自在场这样一个前提吗?我能殴打一个不在场的人吗?显然,这句话应该翻译成:“凡犯有由于官员执行他的职务而殴打官员罪者”。但是,在第二二八条中一字不差地重复了第二二二条的句子。显然,《à l’occasion de cet exercice》这两条的意义是相同的。因此,这些补充不但不排除把官员亲自在场作为条件,相反地,是以官员亲自在场为前提的。 法国立法的历史在这方面还向你们提供了另一个有力的证明。你们都记得,在波旁王朝复辟初期,法国各党派在议会中,在法庭上彼此之间发生过剧烈的冲突,在法国南部甚至动起了刀子。当时的陪审法庭无非是胜利了的党派对付失败了的党派的战地法庭罢了。反对派的报刊无情地斥责陪审法庭的判决。第二二二条没有提供任何武器来反对这种不受欢迎的论战,因为第二二二条只适用于在法庭上当面侮辱陪审员这样的事件。因此,1819年制定了一条新法律,惩治一切攻击Chosejugée,已经宣布了的判决的行为。Code pénal〔刑法典〕没有规定法庭的判决具有这种不可侵犯性。如果第二二二条谈到了执行职务“方面”的侮辱,难道能够用新法律来补充吗? 但是,《à l’occasion de cet exercice》这个补充说明是什么意思呢?这个补充说明的目的是为了使官员在执行职务的前后不久不受到攻击。如果第二二二条只谈到在官员执行职务的当时对官员的“侮辱或暴力行为”,那末,比方说,我可以在法院执行官查封财产以后把他从楼梯上推下楼去,然后就说,我只是在他对我执行完了法院执行官的职务以后才侮辱了他的。再比方说,我可以半路袭击骑马到我家来执行法警职务的治安法官,把他痛打一顿,逃避根据第二二八条应给予我的惩罚,借口说我打他不是在他执行职务的时候,而是在他执行职务之前。 因此,加上《à l’occasion de cet exercice》,由于执行职务这样一个补充说明,是为了保证执行职务的官员的安全。它所指的侮辱和暴力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当时,但必须是在这前后不久,而且——这点很重要——这些行为要和执行职务有密切的关系,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被侮辱的官员亲自在场。 即使我们在文章中侮辱了茨魏费尔先生,第二二二条也不适用于我们的文章,这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证明呢?当被指控的文章写成的时候,茨魏费尔先生并不在场;那时他不是住在科伦,而是住在柏林。在这篇文章写出来的时候,茨魏费尔先生执行的不是检察长的职务,而是协商派[190]的职务。因此,他不可能作为正在执行职务的检察长而受到侮辱和詈骂。 除了我上面的全部论述以外,还可以用别的办法来证明,第二二二条不适用于“新莱茵报”上那篇被指控的文章。 这就是Code pénal〔刑法典〕中关于侮辱和诽谤的区别。你们可以在第三七五条中找到这种区别的精确解释。在“诽谤”这一条的后面是这样说的: 《Quant aux injures ou aux expressions outrageantes qui ne renfermeraient l’imputation d’aucun fait précis》(在关于“诽谤”的第三六七条中是这样说的:《des faits qui,s’ils existaient》,事实,如果它们是真正的事实),《mais celle d’un vice déterminé…la peine sera une amende de seize à cinq cent francs》.“对于带有谴责某种缺陷,而不是谴责某种行为的詈骂和侮辱性言词……罚款十六到五百法郎。”
在第三七六条中我们还读到: “所有其他的詈骂和侮辱性言词……都应受一般的行政处分。”
那末,诽谤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把某些事实归罪于某人的詈骂。侮辱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谴责某种缺陷和一般的侮辱性言词。如果我说:“你偷了一个银匙子”,那末照Code pénal的理解,我就是对你进行了诽谤。如果我说:“你是一个小偷,你有偷窃的习惯”,那我就是侮辱了你。可是,“新莱茵报”上的文章根本没有对茨魏费尔先生进行这样的谴责,说茨魏费尔先生是人民的叛徒,说茨魏费尔先生发表了卑鄙的声明。这篇文章说得很具体:“据说,似乎茨魏费尔先生还声明说,他将要在一星期内在莱茵河畔的科伦城里取消3月19日革命的成果,取消俱乐部,取消出版自由,取消倒霉的1848年的其他一切产物。” 由此可见,在这里归咎于茨魏费尔先生的是一个十分肯定的声明。所以,如果说在这里必须在第二二二条和第三六七条之中选择一条来运用,那末自然应该选择关于诽谤的第三六七条,而不是关于侮辱的第二二二条。 为什么检察机关不把第三六七条而把第二二二条用到我们身上呢? 因为第二二二条最不明确,它使人们有更大的可能用欺骗手段达到谴责所想要谴责人的目的。侵犯《délicatesse et honneur》,侵犯尊严和名誉是极不明确的概念。什么是名誉?什么是尊严?什么是侵犯尊严和名誉?这完全要以我所接触的那个人为转移,以他的文化程度、个人偏见和自负心理为转移。在这里,除了nolime tangere〔含羞草〕,除了妄自尊大的自以为不可侵犯的官员的虚荣心以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标准。 但是,即使是关于诽谤的一条,即第三六七条也不适用于“新莱茵报”上那篇文章。 第三六七条要求《fait précis》,肯定的事实,要求《un fait qui peut exister》,真正能成为事实的事实。但是要知道,我们并没有谴责茨魏费尔先生,说他取消了出版自由,封闭了俱乐部,在某个地方取消了三月的成就,而只是把一个普通的声明归咎于他。而第三六七条是指责某人有如下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就会引起刑事警察或违警警察对此人的追究,或者至少引起公民对他的鄙视或憎恨。 但是,仅仅一个想这样做或那样做的声明并不能成为刑事警察或违警警察对我进行迫害的借口。甚至不能说这个声明一定会引起公民对我的憎恨和鄙视。自然,口头声明可能是很卑贱的、值得鄙视和憎恨的思想的反映。但是,在感情冲动的情况下,难道我不能作出以我根本无力采取的行动相威胁的声明吗?只有行为才能证明这种声明的严重程度。 此外,“新莱茵报”写的是:“据说,似乎茨魏费尔先生声明说……”。为了诽谤某人,我自己绝不会把自己的论断置于怀疑之下,绝不会像在这里一样用“据说”这样的词;我一定会说得很肯定。 最后,诸位陪审员先生,根据第三六七条,构成诽谤罪的对某种行为的指责会引起《citoyens》公民对我的憎恨和鄙视,其实这些《citoyens》,这些公民在政治事务中一般都不再存在了。在这些事务中存在的只有政党的信徒。在这个党的成员中使我遭到憎恨和鄙视的东西,在那个党的成员中却会受到热爱和尊敬。本届内阁的机关报“新普鲁士报”谴责茨魏费尔先生,说他像罗伯斯庇尔[注:见本卷第28页。——编者注]。在这家报纸看来,在它的党看来,我们的文章没有使茨魏费尔先生遭到憎恨和鄙视,相反,却为他解除了压在他身上的憎恨,压在他身上的鄙视。 应该特别注意这一点,不仅在今天这个场合要这样,而且在一切场合,只要检察机关企图把第三六七条运用到政治性的论战上,都应该注意这一点。 诸位陪审员先生,一般说来,如果你们要像检察机关所解释的那样,把关于诽谤的第三六七条运用于报刊,那末你们借助刑事立法就可以把你们在宪法中所承认的和通过革命才取得的出版自由取消。这样你们就是批准官员们的恣意专横,给官方的一切卑劣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专门惩罚对这种卑劣行为的揭露。既然如此,何必还要虚伪地承认出版自由呢?如果现行法律和社会发展刚刚达到的阶段发生显著的矛盾,那末,诸位陪审员先生,你们的职责恰恰就是要在过时的律令和社会的迫切要求的斗争中讲出自己有分量的话。那时你们的任务就是要超过法律,直到它认识到必须满足社会的要求为止。这是陪审法庭的最高尚的特权。诸位先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文字本身就便于你们执行这个任务。你们只是应当根据我们的时代、我们的政治权利、我们的社会要求来解释它。 第三六七条结尾说道: 《La présente disposition n’est point applicable aux faits dont la loi autorise la publicité,ni à ceux que l’auteur de l’im-putation était,par la nature de ses fonctions ou de ses devoirs,obligé de révéler ou de réprimer》.“本规定不适用于法律允许公布的行为,也不适用于控诉人由于其职务或职责必须加以揭露或阻止的行为。”[注:着重号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
诸位先生,毫无疑问,当立法者谈到揭露的职责时,他指的不是自由报刊。但是,他同样也很少想到,这一条有一天会被运用于自由报刊。大家知道,在拿破仑统治下是没有任何出版自由的。因此,如果你们想把这条法律运用于完全不是为此而制定的这种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阶段,那你们就把它全部运用起来,按照现代的精神来解释它,使第三六七条的最后一句也施惠于报刊。如果按照检察机关对第三六七条所作的那种狭隘的解释,那末这一条就排斥了对真理的证明,只允许根据官方文件或者已经做出的法庭判决来进行揭露。如果是这样,那何必还要报刊post festum〔放马后炮〕,在已经宣判之后来揭露呢?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如果你们这样来解释第三六七条——其实,如果你们不想为了政府当局的利益取消出版自由,你们就应当这样来解释它,——那末Code〔法典〕同时也就给你们提供了反对报刊滥用职权的武器。根据第三七二条,如果某人进行揭露,那末对他的司法上的追究和关于是否诽谤问题的判决必须延期进行,直到对所揭露的事实调查清楚为止。根据第三七三条,属于诽谤性的揭露要受到惩罚。 诸位先生!只要粗略地看一看被指控的那篇文章,就可以确信,“新莱茵报”抨击地方检查机关和宪兵,毫无侮辱或诽谤之意,它只是在履行它的揭露职责。对证人的讯问已经向你们证明,我们关于宪法所报道的完全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但是,“新莱茵报”上的那篇文章的全部实质在于,它预言了随后到来的反革命,抨击了汉泽曼内阁。这个内阁在上台时曾经发表了一个奇怪的声明,说什么警察愈多,国家就愈自由。这个内阁曾经以为贵族已被战胜,现在它只有一个任务,这就是为了一个阶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剥夺人民的革命成果。因此它就为封建反革命准备了基础。在那篇被指控的文章中,我们只不过是揭露了汉泽曼内阁和德国各邦政府的系统反革命活动在我们周围的一种明显表现。 不能把在科伦的逮捕看作是孤立的现象。只要简单地回顾一下当时所发生的事件,就足以证明这不是孤立的现象。在这次事件发生以前不久,就开始了对柏林报刊的迫害,为此并使用了旧普鲁士法的条款。过了几天,即7月8日,杜塞尔多夫人民俱乐部的主席尤·符尔夫被捕,这个俱乐部委员会的许多委员的住宅受到搜查。后来陪审员宣告符尔夫无罪,其实当时任何一个政治性的控诉都没有得到陪审法庭的批准。同一天,即7月8日,在慕尼黑禁止军官、官员和编制以外的官员参加人民集会。7月9日,布勒斯劳“德意志”协会主席法肯海恩被捕。7月15日,检察长施纳泽在杜塞尔多夫市民联合会发表演说,正式向人民俱乐部起诉,根据他的要求,人民俱乐部主席在9日被捕。你们看,这就是检察机关公正无私的例证,这就是检察长同时以某个党派的信徒的身分出现,而一个党派的信徒又同时以检察长的身分出现的例证。尽管我们由于抨击茨魏费尔而开始受到法律追究,我们仍然揭穿了施纳泽的阴谋诡计[191]。固然,他很小心,没有进行答辩。同一天,当检察长施纳泽慷慨激昂地发表反对杜塞尔多夫人民俱乐部的演说时,国王下令解散了民主主义者期图加特区域联合会。7月19日,海得尔堡的民主大学生联盟被解散。7月27日,在巴登的所有民主团体被解散以后不久,维尔腾堡和巴伐利亚的所有民主团体也被解散。难道我们应该对德国各邦政府这种公然反对人民的叛变阴谋保持缄默吗?巴登政府、维尔腾堡政府和巴伐利亚政府敢于做的,当时普鲁士政府还不敢做。它所以不敢,是因为普鲁士的国民议会开始觉察到反革命的阴谋,并且坚决反对汉泽曼内阁。但是,诸位陪审员先生,坦率地说,如果普鲁士的人民革命不立刻粉碎普鲁士的反革命,那末在普鲁士也将完全取消结社自由和出版自由。我深信我的话是正确的。由于实行戒严,这种自由现在就已被部分地取消了。在杜塞尔多夫和西里西亚的某些地区,有人竟敢恢复了书报检查制度。 但是,不仅德国的一般情况和普鲁士的一般情况使我们有责任抱着极端不信任的态度去注视政府的每一个行动,去公开揭露政府所采用的制度的任何一个微小的症状。科伦的地方检察机关也给我们提供了特殊的理由,使我们把这个检察机关作为反革命的工具在舆论面前揭露出来。在7月一个月里,我们就不得不揭露了三次非法逮捕事件。前两次国家检察官黑克尔保持了沉默。第三次他企图为自己辩解,但是在我们进行了回击以后,他便哑口无言了。理由很简单:他没有什么可说的。[192] 在上述情况下,检察机关敢于断言我们在这样的场合不是在进行揭露而是在进行吹毛求疵的恶意诽谤吗?这样的观点是以某种奇怪的误解为基础的。至于我本人,诸位先生,我可以向你们保证,我宁肯去研究重大的世界历史事件,宁肯去分析历史的进程,也不愿意同当地的要人、宪兵和检察机关打交道。尽管这些先生们以为自己很伟大,但在现代的巨大斗争中他们却算不了什么,根本算不了什么。如果我们决定同这样的敌手交锋,我认为,从我们这方面来说,这是一个真正的牺牲。但是首先,报刊的义务正是在于为它周围左近的被压迫者辩护。此外,诸位先生,直接同个人、同活的个体及其个人生活发生接触的下级政权机关和社会权力机关是奴隶制度这一建筑的主要支柱。所以,只是一般地同现存关系、同最高权力机关作斗争是不够的。报刊必须反对某一具体的宪兵、某一具体的检察官、某一具体的行政长官。为什么三月革命会失败呢?三月革命只是改组了政治上层,而没有触动它的全部基础:旧官僚制度、旧军队、旧检察机关和那些从生到死终身为专制制度服务的旧法官。目前报刊的首要任务就是破坏现存政治制度的一切基础。(听众发出叫好声。) 恩格斯的发言诸位陪审员先生!前面的发言人所谈的主要是对侮辱检察长茨魏费尔先生一事提出的控告;现在请允许我提请你们注意对诽谤宪兵一事提出的控告。首先谈谈提出控告时所依据的那些法律条款。 刑法典第三六七条规定: “凡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集会上,或在真实的和正式的文件中,或在已刊印的或未刊印的文章中(只要这些文章已经张贴、出售或分发),指责某人有如下行为者则犯有诽谤罪: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就会引起刑事警察或违警警察对此人的追究,或至少引起公民对他的鄙视或憎恨。”[注:着重号是恩格斯加的。——编者注]
第三七○条对此作了如下补充: “如果指责所根据的事实按照法定手续查明属实,则提出这种指责的人不受任何惩罚。——只有以法庭判决或其他真实文件为根据的证据,才算是合法证据。”[注:着重号是恩格斯加的。——编者注]
诸位先生!检察机关已就这些法律条文向你们作了自己的解释,并要求据此宣判我们有罪。有人已经向你们指出,这些法律是在这样的时期制定的:当时检查机关严密控制着出版界,政治情况与现在截然不同。因此,我的辩护人[注:施奈德尔第二。——编者注]表明了这样的看法:你们不应该认为自己是受这些陈旧的法律约束的。检察机关的代表同意这种看法,至少对于第三七○条是这样。他这样表示:“陪审员先生,对于你们来说,最主要的当然是确定所审查的事实的真实性是否已经得到证明。”——我要感谢检察官的这种承认。如果你们不持有这种看法,即第三七○条至少由于它对实据的限制而已经过时,那末毫无疑问,你们一定会同意这样的看法:上述两条应该另做别的解释,而不是像检察机关解释的那样。陪审法庭的特权是:陪审员可以不依赖传统的审判实验解释法律,而按照他们的健全理智和良心的启示去解释法律。根据第三六七条对我们提出控诉,是因为我们指责这些宪兵有下面这种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就会引起公民对他们的鄙视和憎恨。如果你们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旨解释“憎恨和鄙视”这两个词,那末,只要第三七○条还有效,出版自由就会完全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报刊怎么能履行自己的首要职责——保护公民不受官员逞凶肆虐之害呢?只要报刊向舆论揭露这种逞凶肆虐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庭的追究,而且如果按照检察机关的愿望办事,还要被判处徒刑、罚款和剥夺公民权;只有下述情况例外,即报刊可以公布法庭判决,就是说,只有当揭露已经失去任何意义的时候,才能进行揭露。 和第三六九条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上述法律条款(至少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解释)是多么不适合于我们今天的情况。第三六九条规定: “至于通过外国报纸而成为举世周知的诽谤,凡将这些文章寄往报社者……或协助这些报纸运入国内和在国内散发者,均应交付法庭审判。”[注:着重号是恩格斯加的。——编者注]
诸位先生!根据这一条法律,检察机关就必须每日每时把普鲁士王国的邮政官员交付法庭审判。难道在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中有哪一天普鲁士邮局不在由于递送某种外国报纸而协助“运入和散发”检察机关所认为的那种诽谤吗?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想到对邮局提出控诉。其次,诸位先生,请你们注意,这些条款是在这样的时候制定的:当时由于实行书报检查制度,在报刊上不可能对官员进行诽谤。因此,按照立法者的意思,这些条款应该是防止对私人而不是对官员的诽谤,这些条款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意义。但是,自从获得出版自由时起,官员的行为同样可能成为举世周知的事情;这就根本改变了整个情况。正是现在,当旧的法律和新的社会政治情况之间存在着这种矛盾的时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应该挺身而出,对旧的法律作新的解释,使它适合于新的情况。 但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检察机关自己承认,对你们来说,诸位先生,最重要的是——不管第三七○条怎样规定——实据问题。因此,他们也就企图削弱我们所援引的以证人的供词为基础的实据。我们看一看“新莱茵报”上那篇被指控的文章,就可以确信,事实是否证实了该文所提出的指责,这些指责是否真的含有诽谤的成分。文章开头是这样写的: “早晨六七点钟的时候,有六七个宪兵来到了安内克的住宅,他们一进门就马上粗野地把女仆推开”,等等。 诸位先生,你们已听到安内克关于这一问题的供词。你们还记得吧,我曾想专门就粗野地对待女仆的问题再向见证人安内克提出一个问题,但审判长认为这个问题是多余的,因为这一事实完全能够成立。我现在要问你们:我们在这一点上诽谤了宪兵吗? 再往下看:“在前室里,他们不但催逼,而且动起手来。有一个宪兵把一扇玻璃门打得粉碎,他们把安内克推下楼去。”诸位先生,你们已经听到见证人安内克的供词;你们会记得见证人埃塞尔的叙述吧,他谈到了宪兵是怎样把安内克从屋中“匆匆”带出并推进马车的。诸位先生,我要再问一次:这里有什么诽谤呢? 最后,在文章中有一处未经逐字证实。这就是下面的一段:“这四个法庭的得力骨干中,有一个一早起来就喝了不少‘精神’[注:双关语:《Geist》意指“精神”,同时也指“烈性酒”。——编者注]、甘露和烧酒,走起路来已经有点摇摇晃晃。” 诸位先生,我同意一点,就是根据安内克的话的正确意思,能成立的只是:“根据宪兵的行为断定,完全可以认为他们是醉汉。”也就是说,能成立的只是宪兵的举动像醉汉。但是,诸位先生,请你们注意我们在两天以后对国家检察官黑克尔的反驳的答复:“要说侮辱,也许只侮辱了一位宪兵先生;报道中说这位先生一早起来就喝得有几分醉意,有点摇摇晃晃。但是,如果审讯证实——我们毫不怀疑这一点——当局的代表先生们确曾对被捕者态度粗野,那末,在我们看来,我们当时只是以极其关怀的心情和报刊应有的公正态度,并且也是为了我们所责难的先生们自己的利益,指出了唯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可是,现在检察官却把这种为博爱精神所驱使而指出唯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的做法说成是侮辱!”[193] 诸位先生,从这里你们可以看出,我们是坚决主张对上述事实进行侦查的。如果没有进行侦查,这不是我们的过失。至于谈到对酗酒的责备,那末,请问,如果有人说一个普鲁士王国的宪兵喝酒有些过度,这对他来说,有什么了不起呢?这能不能叫做诽谤?关于这一点,我愿意向全莱茵省的舆论界请教。 这些所谓的被诽谤者甚至没有被指出名字,没有被确切指明是谁,检察机关怎么能说这是诽谤呢?这里指的是“六七个宪兵”。他们是谁?他们在什么地方?诸位先生!你们是否知道,确实有某个宪兵由于这篇文章而受到了“公民的憎恨和鄙视”呢?法律明确地要求确切指明被诽谤者是谁;但是,在被指控的文章的那一段话中,任何一个宪兵都不可能看出对自己的侮辱,顶多是整个普鲁士王国宪兵队可以认为自己受了侮辱。它能够感到自己受了侮辱,是因为报上写着:这一团体的成员采取非法行动和粗野态度,却逍遥法外。但是,诸位先生,不能认为对普鲁士王国宪兵态度粗野的一般指责是犯罪。我要求检察机关给我指出,法律中有哪一条规定了对普鲁士王国宪兵队的侮辱、詈骂、诽谤(如果这里一般谈得上诽谤的话)是有罪的。 检察机关认为,被指控的文章只是不可遏止的诽谤狂的一个证明。诸位先生,这篇文章你们已经读过了。你们是否在这篇文章中发现,我们把当时科伦所发生的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违法行为看成是孤立现象,我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这些事件,为了发泄我们对下级官员的所谓仇恨而大加渲染呢?相反地,我们不是指出,这些事实是那时反动派在整个德国同时进行的突袭长链上的一个环节吗?难道我们仅限于攻击科伦的宪兵和检察机关而没有力求揭露事情的本质,分析事情的根源,想到柏林的秘密内阁[194]吗?当然,攻击柏林的大秘密内阁,并不像攻击科伦的小检察机关那样危险,今天我们出庭受审,就是这一事实的证明。 请你们看一看文章的结尾。那里写道:“总之,行动内阁所采取的行动,中间派左翼内阁所采取的行动就是如此,它是一个向旧贵族、旧官僚、旧普鲁士的内阁过渡的内阁。只要汉泽曼先生一扮演完过渡的角色,他就会被解职。” 诸位先生,也许你们还记得去年8月间所发生的事件吧,还记得汉泽曼先生怎样成为多余的人而被“解职”(不错,是在体面的自愿退职的形式下),普富尔—艾希曼—基斯克尔—拉登堡的内阁,道道地地的“旧贵族、旧官僚、旧普鲁士的内阁”,是怎样替换了他的吧。 再往下看:“柏林的左派应该懂得,只要旧政权能占据一切真正有决定意义的阵地,它是能够放心地让左派在议会里获得小小的胜利和拟定大大的宪法草案的。只要在议会外解除了3月19日革命的武装,它是会在议会里大胆地承认这一革命的。” 这一见解是多么正确,当然用不着我来证明。你们自己也知道,当左派的威力在议会内增长起来的时候,人民党的威力却在同等程度上在议会外被消灭了。为了向你们表明革命确实被解除了武装,旧政权确实占据了一切有决定意义的阵地,我是否还需要向你们列举一些事实呢?这些事实如下:普鲁士丘八在无数城市的兽行至今未受到惩办,时而在这里时而在那里实行戒严,在很多场合下解除了市民自卫团的武装,最后,弗兰格尔向柏林举行了英勇的进军。 最后是一个光辉的预言:“左派总有一天会相信,当它在议会里获得胜利的时候,它在实际上却遭到了失败。” 这个预言一字不差地应验了!左派终于在议会里获得了多数的那一天,成了他们实际失败的一天。正是左派在议会里所获得的胜利,引起了11月9日的政变,国民议会开会地点的变更和延期举行,最后又导致了国民议会的解散和钦定宪法的颁布。当左派在议会里获得胜利的时候,它确实在议会外遭到了完全的失败。 诸位先生,这种一字不差地被证实了的政治预言,是我们从在整个德国同时也在科伦发生的暴行中得出的结果、总结、结论。既然如此,还有人敢说这是盲目的诽谤狂吗?我们的罪行就是正确地指出了确凿的事实并从中得出了正确的结论,而为了对这一罪行负责,今天我们出庭受审。诸位先生,整个案件实际上不就是这样的吗? 总之,诸位陪审员先生,此刻你们必须在这里解决莱茵省的出版自由问题。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得问一问每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他们的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用的事实而受到损伤,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二者择一的地位:或是歪曲事件,或是完全避而不谈,——那末,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如果你们想这样做,那你们就宣判我们有罪吧!
注释: [189]“新莱茵报”审判案是在1849年2月7日举行的。出席科伦陪审法庭受审的有“新莱茵报”总编辑卡·马克思、编辑弗·恩格斯、发行负责人(Gerant)海·科尔夫。他们被控的罪名是,他们在“新莱茵报”1848年7月5日第35号上发表的一篇标题为“逮捕”的文章(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5卷第190—193页)中侮辱检察长茨魏费尔和诽谤逮捕哥特沙克和安内克的宪兵。虽然法庭从7月6日起就开始侦讯,但是首次开庭审讯规定在12月20日才进行,后来又延期。在2月7日的审判会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护律师是施奈德尔第二,科尔夫的辩护律师是哈根。当陪审法庭宣判被告无罪时,“出席旁听的广大群众发出了一片欢呼声”——审讯记录中这样写道。——第262页。 [190]马克思和恩格斯把那些为了“同国王协商”制定宪法而召集的普鲁士国民议会议员称为协商派(Vereinbarer)。——第271页。 [191]在1848年7月18日“新莱茵报”第48号上发表了一篇杜塞尔多夫通讯。这篇通讯尖锐地批评了检察长施纳泽反对杜塞尔多夫人民俱乐部的演说。——第276页。 [192]马克思指的“新莱茵报”就尤·符尔夫(1848年7月10日第40号)、法肯海恩(1848年7月13日第43号)和约瑟夫·沃尔弗(1848年8月1日第62号)等人被捕事件而进行的揭露。检察长黑克尔对后一篇通讯提出了反驳(载于“新莱茵报”1848年8月3日第64号)。“新莱茵报”编辑部针对他的反驳写了一篇短评:“黑克尔先生和‘新莱茵报’”(1848年8月4日第65号)。——第277页。 [193]见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一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5卷第203页)。——第282页。 [194]指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周围的反动党羽(格尔拉赫弟兄、拉多维茨和其他等人)。——第28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