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刘少奇 -> 《批判资料 中国赫鲁晓夫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言论集》(合集,1967年)

046) 在华中局扩大会议上关于政权问题的总结报告

(1942年2月)



  政府工作问题,这里分以下几个问题来讲:

  1.政权的性质,列宁讲“一切革命的中心问题是政权问题”,所以我们共产党员对政权问题必须有清楚的认识,清楚的了解,在这方面观念的模糊,那不能做一个好的革命家。武装是政权的中心,是政权所依靠的支柱,是政权的一部分,而政权不是军队的一部分,不能附属于军队,相反的而是军队附属(于)政权。如果把政权附属于军队,那就是军阀政治。所以我们军队,一个地方没有建立政权以前,是委派组织革命委员会,但是到政权成立以后,军队就应该立即让位,所谓还政于民,军队听命于政府,这是我们共产党军队应该注意的特质。但是政府也是要靠军队的,没有军队,政府也支持不了,这是军队与政府的基本关系。

  政权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今天来讲(是)民族斗争的工具,今天应该把民族的政权的民族性突出一点,而阶级性这一方面不要过于强调,过于突出,现在的政权是敌后抗日根据地里的政权,因此他是地方政府,他与重庆中央政府的关系不是对抗的关系两重政府的关系,而应该成为中央政府下的地方政府。现在的问题是应该不对抗而事实上是对抗的,因此我们对于顽固派政府顽固派军队主观上不应该加强对抗,如果主观上对抗,这是战略上犯错误,今天事实上的对抗情形应该是不经常的暂时的不合原则的情况,合原则的是不对抗。重庆政府承认我们,我们向他作工作报告,他指示我们,虽然现在做不到,但是应该向着这方面,站在这个原则上来作这才对,否则基本立场是错的。

  2.政权的建设。我们现在有政府的机构,但是这机构是旧的,过去政府工作人员基本上是我们委派的,而且也是我军队委派的,这种委派形式看起来是不民主的,但实质上是民主的,因为今天以前,如果我们不委派让老百姓选举而老百姓没有组织起来,选举出来的人会没有我们委派的好,我们委派的可以派共产党员、进步分子搞民主一点,老百姓选举就不是共产党员、进步人士,所以实质上讲委派比选举要民主些。

  旧的政府机构人员,他们不问政治,与群联系不密,他也不是民主的,但是这样的一个政府可以当作过渡的临时的政府,他向着民主方面发展,依靠这政府可以准备好完全民主政治的机构的实现。

  在以后我们管理政权的方式,一般来讲没有脱离纲领的时代,都是用政纲去解决一切行政上的问题。所以,现订法律,纲领不象纲领,法律不象法律,还没有完全脱离纲领时代向前进一步。

  政纲与法律的区别何在呢?根据斯大林在苏联新宪法报告上很明白的讲。

  纲领就是说现在还没有存在没有实现的一种要求一种斗争目标,成为斗争目标成为斗争的纲领要奋斗的要达到的,在社会进化上讲史上讲,那些纲领是成熟的,在中国比如新民主主义是我们今天奋斗的目标,我们的最低纲领。

  法律就是说现在存在的东西是已经实现了的,然后改造条文,改造成法律,给它承认。这是政纲与法律的区别。

  今天来讲,新民主主义政纲在全国讲不是事实,但在我们根据地里已经是事实,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已经存在。因此在我们敌后根据地里新民主主义已经不是纲领而是现成的事实,要成为法律。因此我们今天的任务,就是要把我们最低纲领变为具体的法律,三民主义的法律化,我们的政纲法律化,我们党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我们的口号,我想这是一件很有意义而伟大的事。

  一切固定颁布的已经成为法律的东西,就不是称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政府的法律,国家的法律,成为秩序。法律缺乏很多,要指定各种法律,但是怎样指示法,我想首先应该颁布一个基本法律,这就是宪法,叫他基本法或者宪章,如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都(是)基本法律,在基本法律上可以规定人民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公民权、地权、财权、政权等)与义务(如服兵役劳役等),同时规定的组织大纲,乡政府、区政府、县政府,如组织大会有什么权利,议会委员会如何组织,有什么权利,在宪法上要有规定。

  基本法律根据什么?公开的根据三民主义,根据抗战建国纲领,根据敌后的实际情况这三点。以后一切法律的根据,都根据基本法。这个工作我们马上要完成。

  过去法律的缺点在那里:(1)不完备;(2)不法律化,政纲与法律区别不清楚;(3)根据不明确,太游击化,不正规,(4)太草率,不能建立秩序。

  我想我们以后要进入法治的阶段,以法律来统治,人民也要求,土豪劣绅也要求,而我们也可能把纲领变成法律,因此,我们同志大家要守法。

  我想,基本法律由华中局提到中央,经过中央的批准以后公开的向各根据地政府提出,请求各根据地的政府采用,经过参议会通过,进入宪政的阶段。罗斯福、丘吉尔有一个罗丘宪章。我们也来一个陈饶宪章。在这个问题上,个人出风头是要的,因为党的领导者在群众中有威信有信仰,就是党的威信党的信仰,但是在党内就不容许任何党员出风头,也没有权利要求。法律定出后,我们大家同志要守法,法律并不是困难的,多看几回就会懂得,都是差不多的,比如斯大林起草的宪法,还不是与英美的差不多,国民党的宪法草案,也是这个东西。

  3.三三制问题。这问题是我们党在特别情况下提出来的,如在陕北、华北的根据地这种情况下提出的,提出之是合乎民主合乎统一战线,也是地主阶级及其他阶级所欢迎的。但是,是在特殊情况下他欢迎的,假如在其他情况下,那他不会欢迎的,也是不会民主的,比如在重庆实行三三制,他是不会欢迎的,为什么?因为在我们根据地里,是这样的情况:

  以前是我们共产党包办的,现在我们自动不要包办的了,愿意由占绝对的多数到只占三分之一,走上适合民主与统一战线,这样他当然欢迎。假如政权不是我们占绝对多数,由人家包办的,比如乡村政府,从来就是封建势力包办,要实行三三制,他是不赞成的,必需经过严重的斗争。其次讲到三三制是种政治的规定,而不是法律的规定,不能见之于法律的。当然三三制可能变动,但是今天来讲实行三三制是真实的。三三制实行,某些地方要经过竞选的斗争,比如区乡级的政府,在某些地方,上级政府参议机关的选举,还要实行党员与非党员的联合选举,才可能选到三三制。什么叫党员与非党员联合选举呢?就是苏联的选举提出非党员选作为代表,我们共产党也提出代表,我们要求非党员选我们,我们也选他们,这样互相联合,叫联合选举。

  选举不应当是形式的包办的。假如这样,就不叫民主。所以,不能在法律上规定,法律上规定是不民主的,为什么要有一条规定共产党员在政府当中占三分之一,这权利那里来的,那地主也可以要求占三分之一,国民党也可以要求占三分之一,就不行了,那末三三制的实行,在我们根据地内实行,意义在那里?意义是在预先向全国资产阶级地主表示将来我们共产党得了天下,我们是实行这样的政治,你们看好不好,其次的意义是团结各阶层人民来抗战,使中间势力同情我们,赞成我们的三三制,赞成实行民主,这是我们今天的议事日程。

  三三制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但必须保证无产阶级在三三制中占优势占领导权,这事说明三三制政权不是维持各阶级均衡的中立,也不是超阶级的东西。在三三制政权中,谁做领导,谁就能掌握这个政权,这个政权就是执行那个阶级的政策。政权是阶级斗争的根据,那个阶级在政权中占优势,就可以拿着三三制政权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不断的在自己的地上加强自己的优势,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这是阶级的实质。当然三三制今天主要是民族斗争的根据,在共产党员在三三制中占优势占领导权这件是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而且在民主的法律上政治上完全平等的,不能给任何阶级有任何的特权,共产党员也在内,如果在那里规定工人占优势,这就是工人专政,但一切法律可以容许共产党员在政府中取得优势,一切法律不限制共产党甚至于不限制其他阶级在政府取得优势。因此我们实行三三制中,我们又要保证我们在政府中的优势,我们的领导权也就不能靠法律保证,虽然这是力量的对比,不能依靠强力,只能依靠真理,真正的正确的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以取得大多数的中间分子对我拥护赞成,这样来达到保证我们的领导权。因此我们在政权中取得领导权,应该一切取决于人民,听人民管理,听人民的指挥,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现在我们同志中有这样的观点,总是说政府怎样管理人民,就没有想到人民怎样管理政府,这就没有民主的观念,这是从剥削阶级的意识中发生出来的,总想站人头上,官僚主义不民主即是一种资产阶级封建阶级在党内的残余的思想。同时我们的领导权要靠斗争来保证,没有斗争就没有领导权,有斗争的有力量才能够来决定我们的领导权。假使斗而不胜就完全没可能,斗而胜之就好。在建立政权以后还是一个经常的斗争,假(使)失去领导权,那时既不能调兵,只好加紧努力工作,再取得优势的地方。如果那时用强力,就完全揭破你的民主、你的法律是假的。因此我们要有法制的精神,这对全国的整个方面都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同时也使同志们能很好的来学习合法斗争。

  4.合法斗争。既然建立三三制后还是经常的斗争,那么我们就要准备进行这个斗争。什么是合法斗争,是我们实行了三三制后颁布了法律后,在政权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这问题搞不好,就要失去领导权,搞得好就可以保证我们的领导权。

  合法斗争有两个:

  (1)在朝的党进行的合法斗争;

  (2)在野的党进行的合法斗争(在野党包括合法党与非法党)。

  关于这方面这种合法斗争,一般讲我们干部共产党员是毫无经验,是我们最大的弱点,虽然我们党在反动十年中,我秘密党就可以进行合法斗争,但我们甘心不进行合法斗争,反而在大革命前有些进行合法斗争。所以一般讲在野党非法的党进行合法斗争的经验是不多的,其他的同志在这方面更弱,中国革命胜利后(前)主要斗争形式是武装斗争,革命胜利后主要斗争是合法斗争。因此中国共产党员应学习合法斗争。

  我们今天根据地内合法斗争的条件是什么?

  (1)我们有力量的优势。

  (2)全国不民主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3)大家无经验。

  (4)真理在我们这方面,历史的进化是朝着我们这方面。

  (5)群众的多数拥护我们。

  (6)地主阶级在今天来讲法律上的经验比我们多。

  (7)特务机关的活动。

  (8)地主阶级顽固派有全国的优势,他有蒋介石大资产阶级做后台。

  虽然有很多对我们不利的条件,但也有很多对我们有利的条件,只要我们好好学习合法斗争,认真的去搞,那么我们在合法斗争中,一定会胜利,一定可以保证我们政治中的优势,我们无论如何要把合法斗争学会,我布尔什维克历来都有这种精神,只要我们认真去学习,什么事都可以学会。

  要怎样取得胜利呢?

  (1)依靠真理。

  (2)依靠政府的工作同志,他的质量,他的能干,说得出真理。

  (3)依靠群众拥护赞成我们。

  (4)依靠无产阶级的力量以及其他力量。

  (5)依靠其他党派他们相互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依靠我们党内没有矛盾,党的铁的一致,在议会中,如谁表现出违反党的决定,就要开除党籍,在议会中如有三分之二的一致那是无有不胜的。

  合法斗争,是斗嘴、斗理、斗法、斗组织、斗宣传,而不是斗力,领导虽然是斗法、斗嘴的基础,不是在议会中谁看谁打得赢,基本上是政治的斗争,那么斗争的场所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在各级政府的代表参议会中,以及在报纸上、选举中、法律上各种斗争。斗争的方法:

  (1)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要表现代表国家代表全民众的立场,无论如何要站在这个立场上,否则就要失败的。但我们是不是还有阶级的立场,那这是有的,不过阶级立场要隐秘,不突出我们,在不妨碍团结抗战的条件下来尽力保护工农的利益。就是说,在代表全民的利益的条件下,为工农谋解放。另方面在不失去无产阶级的基本立场的条件下,而代表全民的利益。因此各地要强调全民的利益与无产阶级的利益的一致性。

  (2)要研究熟悉各种法律。

  任何法律有它的两面性,即阶级性。工农阶级强调对工农利益的一方面,地主阶级又强调他们一方面的法律,以保障他的人权财权。

  (3)议会斗争。

  会内斗争与议会外的群众斗争联系起来,在议会里面讲一大篇话即是讲给群众的。

  什么叫议会外与议会内的斗争?这问题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要去研究,有时候相当重要。

  (4)在议会斗争中要有充分的民主精神,服从大会决定,拥护法律,对参议会要尊重。

  (5)选举要有竞选。

  (6)在议会中态度要诚恳要和平,不能在议会中讥讽人家,骂人,同时还要有坚定的立场,在这地方必须尊重自由主义,什么话都可以说。

  合法斗争的组织党团是议会中的司令部。

  在进行这种合法斗争时,要预(先)进行教育,告诉我们共产党员怎样在议会中发言,怎样竞选等办法,每次议会后要总结我们的经验。

  5.关于基层政权的问题。

  基层政权行政区域要重新的划分,主要依照自然的条件,便利于我们管理政权,那么几百人几千人也可以组织一个乡,我想五千人以下组织一个乡,五千人以上组织一个镇,乡政府是一个自治单位。划大村于,国民党总是把附近的小村子并入大村子内。我想在敌后的情况下,这样划分不大适当,大村子容易被占领,如大村子一失去,小村子也就失去,这样划分不好,我们基本上是以自然条件划分。

  乡政府是最高权利机关,就是乡民代表大会,人数不必规定,乡民代表大会将来可能还是要取消的。

  一律称政府,乡也是乡政府,不要乡公所的名称。

  保甲制取消,还不必公开讲,等乡自治组织好后再公布,选举的方法是采取间接的选法。

  宪法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三权合,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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